对增值税“表决征税”规定的解释_抵扣进项税额论文

对增值税“表决征税”规定的解释_抵扣进项税额论文

解读增值税“以票管税”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票管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增值税作为中国的第一大税种,2008年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的42.5%。增值税主要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收的一种流转税。按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方法,对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之差,当期销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以以后结转抵扣。增值税的以票管税政策在纳税的整个环节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票管进项税规定

(一)可抵扣进项税规定

1.限定发票类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抵扣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依据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项税额计算: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及申报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特殊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①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②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③期货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3)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规定

1.改变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途、因不妥善管理造成其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待续)

标签:;  ;  ;  ;  ;  ;  ;  ;  ;  ;  

对增值税“表决征税”规定的解释_抵扣进项税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