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第几刀夺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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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第几刀夺命?

刘太金

2016年4月29日19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满身是血躺在江西省南昌市区一家商店门口附近。这名男子脸色苍白,很痛苦的样子,缩成一团,挣扎着。附近的店家张女士认出该男子是在附近跑“摩的”的司机李华。

案情回放:因口角纠纷引发打斗酿命案

接到报案后,警方和120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据目击者介绍,李华所躺位置并不是第一现场,之前其在附近和一名男子发生过争执。

“对方也是一名‘摩的’司机,当时两个人吵架,之后对方拿出一把刀朝他捅过去。”目击者说,行凶男子捅人后,驾车逃离现场。

李华被送到医院时,心跳已经停止了。

“行凶的人持刀砍了死者的头盔后,又用刀对着死者的胸部捅过去。十分凶残。”有目击者称。警方调取视频监控后发现,确实有此镜头。视频显示,两人发生冲突后都离开了现场,李华没走出多远便倒地不起。

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不到一天时间,就发现了嫌疑人徐明的行踪。次日晚,警方将徐明抓捕归案。在其身上搜出了凶器,一把单刃匕首。

然而,19世纪末期,女权主义运动开始在英国兴起,“新女性”开始出现。“新女性”一词由作家亨利·詹姆斯创造,用以形容当时欧洲和美国急剧增加的受过教育、经济独立、有强烈自我意识的年轻女性。她们不愿再做主流社会期待的“家庭天使”,而是要求男女平等,并大胆表露感情和性欲。这种全新大胆的女性形象毋庸置疑给当时的男权社会造成了极大冲击。学者坎宁安认为,使“新女性”成为危险形象的关键因素是性。

另外,在场的证人证言也并不能排除被告人捅刺李华胸部的一刀不是拉扯过程中形成的。因为当时捅的时候两个人距离很近。

在本案一审中,并未排除徐明和李华有一个拉扯的过程,而律师关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产生的反作用力,将李华的左前胸刺伤的”的辩护观点并未引起法官的重视。

一审法院:认定故意杀人意图明显判处死刑

在法庭审理阶段,一审法院认为:徐明与李华在南昌市某地跑“摩的”等待客人时,因徐明的摩托车与李华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人发生争执。徐明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随即两人发生了扭打。

在此过程中,徐明持匕首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李华受伤后立即跑开并骑上自己的电动车离开现场,徐明亦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李华在离开现场不远处因受伤倒地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华系被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阀体内腔采用标准的角式流线型设计,且阀腔内过渡处尽量采用大圆弧设计,以避免滞留点和急转弯。若存在流速高、腐蚀性强的恶劣工况,阀体内壁还应采用喷涂硬质合金硬化处理,以提高阀体内壁耐冲刷和耐腐蚀能力。阀门公称直径及节流口规格应尽量按照设计数据表选型,以提高阀门的整体性能。

辩护意见:“夺命一刀”系拉扯过程中形成

一审判决后,徐明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笔者作为徐明的律师继续代理上诉。

加强森林防火值班调度。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执行领导带班和四个“24小时”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全市各级1540名森林消防专业队员,集中住宿,靠前驻防,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各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火情,迅速启动扑火预案,立即调集力量全力扑救,及时处置初发火情,确保林区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

再者,结合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中的一个镜头,可以看出,徐明有一个直接捅刺李华的行为,且力度较大,李华有一个捂手的镜头。鉴定意见书载明李华的左前臂的伤情系关贯通创。

代理律师的意见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徐明刺中李华胸部、左前臂各1刀。关键是,能否以徐明刺中李华胸部的这一刀的法律事实,来推定徐明有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李华致命的一刀是其与徐明争抢刀的过程中造成的,还是被徐明直接捅刺造成的。

本案要认定徐明有故意杀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的主观故意,要结合徐明和李华是否认识、是否有重大仇恨以及案发时周围的环境、起因等多种因素考虑。本案起因缘于争抢客源的一点小摩擦,徐明与李华在案发当日初次见面,前后不超过5分钟,之前没有任何积怨。徐明没有故意剥夺李华生命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因此,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李华夺命的一刀,徐明主观上是否积极作为。

针对教材本课时中几个定理的推理范式的欠缺,笔者建议在再版时为几个定理配上相应的图形语言与符号语言,使之与原有的文字语言或图形语言互相印证,如,在“平行判定法”之后,我们结合图4和图6添加:

桥梁主体结构的本身承受力不足,主体结构的严重下沉与持续性下沉,位置不符合标准,强烈外力导致的结构不稳定,温度的突然变化导致地基质量下降,都会对桥梁主体结构的性能产生影响。桩基础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机械设施故障,都会加大钢结构桥梁主体结构质量的不足。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桥梁主体有时会因为混凝土的外在压力而发生结构变形问题,产生裂纹与空洞。如果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质量不过关,发生错位与折断问题,无疑加大了了桥梁主体结构的安全风险。

徐明的6次供述,也一直坚称其可能是与李华在拉扯的过程中,捅到了李华的胸部。徐明供述称,他摘掉刀套,把刀拿出来用刀刃往那个和他吵架的摩的司机的安全帽上砍了一下,李华于是就用手抓住他拿刀的手,想抢他的刀。徐明和李华就此相互拉扯。

不管是从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来看,还是从媒体的报道内容来分析,徐明和李华在争抢刀的过程中,的确有一个拉扯过程。

经审讯,徐明承认刀是自己买的。因为他两年前曾被人欺负过,最近又碰到了“欺负自己的人”,所以随身带刀防身。案发当天晚上,徐明在南昌市区某处,与李华因抢客之事发生矛盾。徐明从摩托车上拿出单刃匕首朝李华头上的安全帽砍了一刀,随后用刀刺中李华左胸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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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定罪中发挥作用的关键证据

在死刑辩护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几乎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

本案同样不例外。

初中数学有一些抽象性、复杂性、生活性以及空间性较突出的部分,传统的板书及讲解虽也可以完成教学任务,但是费时费力,生涩艰难,学生容易陷入抽象困境,不一定能够灵活掌握。这些情况之下,便适宜展开信息化的教学。为此,教师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灵活地变换教学形式,化抽象为形象、变静态为动态,提升教学的趣味性,以灵活解构相关课题,化解数学教学疑难点。

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西)公(检)鉴(尸)字[2016]04号第三页中,关于尸体检验载明,李华有两个部位受伤,一个是胸部:左胸第4、5二肋间齐腋前线处见2.5×1.1CM裂创,创缘齐整,创口裂开,创角上钝下锐,探针探查深入胸腔,余未见明显损伤;另一个部位是李华的左前臂:即其近端屈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5.9×1.3CM+6.2×2.3CM;背侧见一“V”形裂创,大小为3.5×1.5CM+3.9×1.4CM;两处裂创创缘均齐整,创口裂开,探针探查两处裂创系关贯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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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显对徐明不利。徐明对此当庭就表示异议。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上诉人徐明的故意杀人意图明显,杀人手段残忍,且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必然证明李华胸部受到的致命一刀,就是视频中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不排除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这一刀,并没有捅到李华的胸部,而是仅仅捅到了李华的左前臂。

从案发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能见度较低。而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显示的有一个徐明向李华直接捅刺的镜头,是否捅到李华的胸部并不能清晰地看到。

值得注意的是,此视频在庭审直播时,并不能发现播放速度是否正常。庆幸的是,在用台式电脑播放时,竟发现此视频播放速度快于正常播放速度。而实际上徐明和李华有一个拉扯的过程。视频播放速度较快,因此,案发现场的视频很有可能因为复制等原因,限缩了双方拉扯的过程,放大了徐明敲击李华头盔及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过程。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李华左前臂创道(伤口)的面积、深度均要大于其左胸,且李华左前臂创道的深度、宽度、面积较符合正面直握刀具直接捅刺的特征。而李华左胸的创道深度、宽度、面积则更符合斜捅刺的特征,符合徐明辩解的李华左胸受的伤很有可能是双方在拉扯过程形成的。

研究对象是2017年1—10月患有急诊严重腹部创伤的患者60例,遵照随机数字表法均分为两组,实验组男16例,女14例,年龄28~68岁,平均年龄为(40.0±0.8)岁,病程均值(7.0±0.1)d;对照组男19例,女11例,年龄25~ 60岁,平均年龄为(35.0±0.7)岁,病程均值(6.0±0.8)d。所选患者均对本次研究知情,且自愿签署同意书。两组年龄、性别与病程等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满足研究要求。

鉴定意见未鉴定出李华的致命伤系正面直接捅刺,还是斜捅刺。

胆甾醇为白色或淡黄色有珠光的片状晶体,微溶于醇(20 ℃,1.29 g/100 g醇),热乙醇中可溶28 g,几乎不溶于水(约0.2 mg/100 g水),可溶于石油醚、油脂。二氢胆甾醇为白色结晶状粉末,熔点140~142 ℃,[α]21D:+23.8°(C=1.3,氯仿),在10 mL氯仿中溶解1 g,溶液无色透明。胆甾醇和二氢胆甾醇的CAS号分别为57-88-5和80-97-7。

鉴定意见称,李华的尸体尸长为178CM,徐明自称其身高170CM。那么,徐明要捅刺到李华致命受伤的位置(解剖尸体图显示李华受伤的位置位于其双乳稍微偏下部位),徐明不可能平刺,而只能斜刺,因为平刺的力度要大,造成的创道面积也要大,但根据尸检图显示李华致命伤的创道较小,斜刺可能性的概率要大。

徐明曾多次供述道,其曾为了吓唬李华,将匕首往李华腿部刺去,想吓跑李华。徐明当庭称,此时李华仍双手去抢他右手上的刀。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徐明手中的匕首因为双方争抢的原因,匕首偏移了方向,刀刃向上,就有可能是误刺进李华的胸部。

因此,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和案发现场的视频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系徐明直接捅刺的那一刀。

江西高院:以不具有预谋为由改判死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认定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对于犯罪客体即李华致命一刀究竟是拉扯过程造成的,还是徐明直接捅刺行为造成的并未查清。

直接指证徐明杀害李华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存疑,视听资料系经过技术处理,不能同步记录徐明和李华发生拉扯过程,且无法看清徐明是否直接捅刺到了李华的胸部。

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导致李华致命的一刀就是徐明直接捅刺李华的那一刀。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3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何首乌药材粉末(过四号筛)约0.2 g,精密称定,置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25 mL,称定重量,超声1 h,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用0.22 μm微孔滤膜过滤,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本案量刑畸重。徐明和李华系初次认识,仅因小摩擦引发矛盾纠纷,根本无法得出徐明有积极剥夺李华生命的动机和目的的结论。

2019年1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审理认为,徐明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其非预谋犯罪,可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上诉人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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