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思想探析_黄宗羲论文

黄宗羲思想探析_黄宗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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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1609—1695年)是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清代朴学“先导大师”之一,他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至深且钜的影响。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篇里对于君主专制的极端不合理及其造成的危害,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他指出:很长时期以来,为人君者,都是些极端的自私自利者。他们把天下看作莫大的产业,可以传之子孙,受享无穷。于是,为了夺得这份产业,便不惜“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当他们登上皇帝宝座之后,又“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因之黄宗羲自然地得出了“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论断。在极端君主专制的淫威下,指斥“如父如天”的皇帝是“大逆不道”,黄宗羲敢于抹去皇帝头上令人目眩的光环,剥去他圣洁的外衣,这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很高才识的。

黄宗羲反对君主专制的思想,无疑继承了中国历史上民主性思想的精华。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后来,随着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反君主专制的思想也在不断发展。南宋时陈亮提出限制君权的主张,反对君主威福在己,生杀任意。他说:“天佑下民而作之君,岂使之自纵其欲哉!”〔1〕因此, 君主要尽量节欲而决不能纵欲。叶适也主张削弱君主权力,改变君臣、君民之间极不平等关系。宋元之际的思想家邓牧,对君主专制更是给了严厉地批判。指出:“彼所谓君者,非有四目两喙鳞而羽臂也,状貌咸与人同,则夫人固可也。”既然如此,皇帝就不该享受特权,鱼肉人民。他写道:“天生民而主之君,非为君也,奈何以四海之广,足一夫之用耶!”〔2 〕到了明代,一方面是极端的君主专制,另一方面也不乏要求思想解放,个性自由,蔑视权威的斗士。如黄宗羲的老师、山阴的刘宗周,就曾一再指责思宗的过失,认为思宗“恃一人之聪明,而使臣下不得尽其忠”;“凭一人之英断,而使诸大夫国人不得衷其是”。应对国事“分任其咎”,作深刻检讨;并且开诚布公,廷见士大夫,倾听他们的意见;同时,“以票拟归阁臣,以庶政归部、院,以献可替否予言官”,不要专断独行。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对博通经史、讲求“经世致用”的黄宗羲产生深刻的影响。

黄宗羲虽然尖锐地批判了极端君主专制,但他并没有否定封建主义没有否定君主,他认为“夫人主受命于天,原非得已”〔3〕因此, 从总体说,他的民主思想就免不了罩上一层封建的乌云。

黄宗羲认为要限制君主的权力,首先得明辨君臣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原夫作君之意,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则设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从本质上来说:“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4〕都是共同治理天下的人。因此,君主就不应该高高在上, 处于独尊的地位。就应该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即为天下兴利除害。否则就该逊位让贤,而不应“鳃鳃然唯恐后之有天下者不出于其子孙”。至于为臣者,应该明确自己是君之师友,而不是其仆妾,“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如果认为臣是为君而设的,只“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见”,“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自己的职责只在于给君主当好看家狗,而置“斯民之水火”于不顾,那么,这样的人即使“能辅君而兴,从君而亡,其于臣道固未尝不背也”,因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5 〕这就是黄宗羲的君臣观。它对传统的“君为臣纲”,“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封建纲常,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在君臣关系事实上已经变成主奴关系,猫鼠关系,地主阶级内部仅有的一点民主空气已经窒息的明清时期,黄宗羲的上述思想,像一声令人振聋发聩的惊雷,对后世民主革命也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黄宗羲提出的限制君权的另一主张就是设置宰相。他认为:“有明之无善政,自皇帝罢丞相始也”。这是因为:第一,“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彼此是平等的。“秦汉以后废而不讲。然丞相进,天子御座,在舆为下”,〔6〕还多少保持着主客的关系。 现在罢除了宰相,就再没有人能与天子匹敌了。这样,天子就更加高高在上,更加奴视臣僚,更加专断独行,为所欲为。第二,按照封建宗法制度的规定,天子传子,但“天子之子不皆贤”;在这种情况下,幸赖宰相传贤而不传子,“足相补救”。可是在罢除宰相之后,“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这样,势必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穷的灾难。第三,废除宰相后设立的内阁大学士,其职责只是备顾问以及根据皇帝的意旨批答章奏,“猶开府之书记也”。内阁没有僚属,没有办事机构,其事权很轻,根本不能与昔日的宰相相提并论,内阁既无实权,而天子又不能或不愿处理政事,于是就依靠一群凶残的宫奴来进行统治,这就出现了明代为害至深且钜的宦官专权。

黄宗羲提出设宰相一人,参知政事若干人,每日与其他大臣一起,在便殿与天子共同议政。章奏由天子批答,“天子不能尽,则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不用呈之御前,转发阁中票拟”;阁中又缴之御前而后下该衙门如故事往返,使大权自宫奴出也。”〔7〕此外, 宰相设政事堂,下分若干房,分管天下庶务;“凡事无不得达”。

设立宰相,是一种限制君权过分膨胀的有效措施。但它并不是责任内阁制。因为皇帝仍然大权在握,仍然是名符其实的国家元首。

使学校成为舆论、议政的场所,是黄宗羲限制君权的又一措施。黄宗羲认为,设立学校,不仅是为了养士,更不是为了科举,而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要形成良好的风尚,“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之气”,另一方面,则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设法左右政局。只有这样,才能使“盗贼奸邪,慑心于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8〕

黄宗羲还指出,太学的祭酒,应择当世大儒充当,其地位应与宰相相等,每年的初一,天子与宰相、六卿、谏议等都得前往太学。”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郡县的学官,也由名儒主之。每月的初一、十五,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郡县官亦须前往听学官讲学,而且执弟子之礼。

黄宗羲的这一设想,虽然在当时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却是难能可贵的。应该讲,后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来的君主立宪方案,在黄宗羲这里已经有了最初的萌芽。

黄宗羲的经济思想比较复杂,有为新兴市民阶层的呐喊,也有对现存制度的补偏救弊。

明朝中期以后,封建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而赋役的征发则越来越繁重。结果,广大农民处于极端贫困的境地,“谷花始收,当场扣取,勤勤一年,依然冻馁”。不少农民被从土地上排挤出来,到处流亡,最后,绝大多数人仍然被封建的生产关系所吞没。在这种情况下,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便日益尖锐起来。针对上述情况,黄宗羲绘制了一幅“天下安富”的蓝图。

首先是土地问题的解决,黄宗羲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屯田,即恢复井田,其根据是:“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示为难行”。“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9〕这是一种既想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又要照顾富民利益的方案。尽管这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空想,然而仍不失为对新的土地制度的探索。

黄宗羲认为,只要实行屯田,“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应该看到,黄宗羲的这一认识,并不是他首创。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彻底破坏,地主土地所有制便日益发展起来。宋朝初年,“不抑兼并”甚至成了封建王朝的国策。其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土地兼并也更加剧烈。而封建政府所关心的主要在于赋税收入的多寡,而不在乎土地归谁所有。从王安石变法到张居正改革,都没有采取平均土地或抑制兼并的措施,便可得到充分的证明。与此相适应的是,维护土地私有的言论,见于史籍记载的,日益增多而且异常鲜明。如崇祯九年(1636年)四月,武生李琎请括江南富户报名输官,大学士钱士升拟旨下刑部提问,思宗不许。士升乃上疏言:“此来借端倖进者,实繁有徒,然未有诞肆如琎者也。……郡邑之有富家,固贫民衣食之源也。地方水旱,有司令出钱粟均粜济饥;一遇寇警,令助城堡守御;富家未尝无益于国。……今以兵荒,归罪于富家朘削,议括其财而籍没之。此秦皇帝不行于巴清,汉武不行于卜式者,而欲行圣明之世乎?今秦晋楚豫已无宁宇,独江南数郡稍安,此议一倡,无赖亡命相率而与富家为难,不驱天下之民胥为流寇不止。”〔10〕这是对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辩护。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地主土地所有制取代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一大进步。它有利于土地的商品化,自由买卖;有利于租佃契约关系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所以,一般地说,关于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张,应该给以肯定,因为相对而言,它比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优越。然而,在明清之际,当资本主义萌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的情况下,地主占有土地,如果进行资本主义式的经营,自然应当为之辩护;如果仍然用来进行高额的封建地租剥削,则不合时代的要求而应给以否定。黄宗羲没有为新式经营地主呼吁,因而我们有理由认为他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张并不是进步的,本质上与钱士升无异。

而且,既要使耕者有其田,又要保持富者对土地占有也是很不现实的。明代的土地自私治以后就大量失额,《明史·食货志》说是“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中州杂俎》载:“明季河南诸藩最横,汴城即有七十二家王子,田产子女尽入公室,……莫中江先生尝云:‘中州地半入藩府。’”〔11〕顾炎武说,静海县土地在嘉靖初年便“尽为皇帝势家所夺。无复余地,可以耕种”;又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12〕其他如“神宗子潞王就封,请得景藩故籍田产,多至四万顷福王之国,亦授例以请,而版籍已定,尺寸皆夺之民间,不得已减半,中州田不足,则取山东、湖广田益之。”〔13〕仅仅举此材料就不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何来土地给每户授田五十亩?分剩的一万七千顷土地,连福王这样的大贵族都不能满足,又何能听其他富户所占?所以,要实现耕者有其田,就必须剥夺剥夺者;要不限田、均田,就只好让农民流离失所。

其次是关于田赋问题。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害民者不仅在井田之不复,老百姓没有土地,还在于赋税过重。他以江南为例说:“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宋未尝改;至张士诚而又重,有明亦未尝改。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共一岁之获,不过一石,尽输于官,然且不足。”对如此害民的重赋,黄宗羲坚决反对。

黄宗羲除了反对暴税以外,还反对所税非所出,即赋税折钱折银。他极力主张“任土所宜,”必须指出,“任土所宜”是十分陈腐的传统观念。实际上,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这是地租形态上的不断进步,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明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货币地租,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第一,农民为了交纳货币地租,必然要出卖部分产品,或者种植能够获得较多货币的经济作物,因此,他们与市场的联系增强了,从而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则日益解体。在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以后,“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产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第二,“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这种转化,在可能的情况下,一方面会产生“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又会使从前的土地占有者成为“对他所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而这种独立农民,必然使那种“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14〕根据一条鞭法在全国推行后曾遭到不少人反对;山东登、莱地区由于谷贱,百姓“不得以银输官”以及关中地区“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以易银输官;〔15〕黄宗羲力主“任土所宜”等等情况来看,产品地租要转化为货币地租还是相当困难的。这就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明清之际,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还是有限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只限于某些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和部门。因此,对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

再次,黄宗羲不仅认为以银为税之害天下,甚至认为“赋税市易一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欲天下安富,非废金银不可。否则“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泽,无益也。”〔16〕他认为只要一废金银,一切社会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当然,这不过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因为那种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恬谧宁静的社会,已经成为了历史的陈迹,一去不复返。而商品交换已有一定程度发展的明清之际,由金银来担任货币职能是历史的必然,是无法抗拒的。

最后,黄宗羲认为,要使民富,还必须“崇本抑末”。所谓“崇本”,即“使小民吉凶,一循于礼;所谓“抑末”,即凡为佛、为巫、为优倡以及夺技淫巧等不切于民用而货者,应“一概痛绝之”。他说:“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

“工商皆本”的思想是对传统的“重本抑末”的大胆否定。这在黄宗羲的思想中是极其有价值的。在资本主义萌芽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需要冲破封建的包括传统的偏见的束缚继续向前发展的时候“工商皆本”这一命题的提出,其社会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须要指出的是,黄宗羲在提出“投巫驱佛”,禁倡优、禁酒肆的同时,连“机坊”、“奇技淫巧”也一并当作禁止的对象,所谓“除布帛外皆有禁”。〔17〕如果真是这样,商品货币经济是难有较大发展的。联系到黄宗羲对货币地租以及以金银为货币的态度,我认为,在他身上还背着比较沉重的包袱。

总之,黄宗羲能在三百多年前提出一系列带有市民阶级民主主义色彩的主张,的确不愧是一位启蒙思想家,或者说是杰出的思想家。然而,明清之际资本主义萌芽的力量毕竟太微弱,传统的封建束缚还难以在较大的程度上摆脱,即所谓“死的拖着活的。”因此在这位启蒙思想家的头脑中,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旧制度的幽灵;同时在他所描绘的理想社会的蓝图中,又不免存在一些虚幻的楼阁。自然,我们不应该苛求于古人,因此,必须从总体上给以充分的肯定。

注释:

〔1〕《陈亮集·勉强行道大有功》。

〔2〕《伯牙琴·君道》。

〔3〕《明夷待访录·奄宦下》。

〔4〕〔5〕《明夷待访录·原臣》。

〔6〕〔7〕《明夷待访录·置相》。

〔9〕《明夷待访录·田制二》。

〔10〕《明季北略》卷1。

〔11〕汪价《中州杂俎》卷1。

〔12〕顾炎武《菰中随笔》卷2上。

〔13〕《廿二史札记》卷32。

〔14〕《资本论》第三卷。

〔15〕《亭林文集·钱粮论上》。

〔16〕〔17〕《明夷待访录·财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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