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就业促进法概况_就业促进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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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就业促进法》(AFG)颁布于1969年。如果说, 该法颁布以前,德国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前、失业后的生活保障的话,那么该法颁布以后,对职业培训及保留工作岗位的促进构成了德国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

一、立法目的

该法第1条规定: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 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联邦劳动局(BA)及其下属的设在各州、各地区的州劳动局、地方劳动局承担着这一就业促进的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各级劳动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下列目标:(1)既要避免失业、低劣性就业,又要防止劳动力短缺; (2)保障、改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流动;(3)防止、减轻或消除因技术发展或经济结构变化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4)促进身体、 精神或心理残疾人员的职业安置;(5 )取缔带有性别特征的培训岗位和劳动市场,促进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妇女的职业安置;(6 )促进中老年雇员或其他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人员的职业安置;(7)改善地区和经济行业的就业结构;(8)杜绝非法就业,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很显然,联邦劳动局系统的工作范围是非常广泛和细微的,这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在联邦德国生存多年而不衰的逻辑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业促进法时有修正,因为总有新的劳动市场政策和就业促进手段写到法律里去。

二、主要措施

(1)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 通过劳动市场研究可以使劳动局获得有关整个劳动市场情况的可靠信息,认清经济结构的转变或新技术的引进动态。这对提供良好的职业咨询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德国的法定职业介绍,实际上是撮合求职人员和寻找合适劳动力的雇主,以建立劳动关系。七十年代,职业介绍是德国联邦劳动局的劳动市场政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那时德国经济发展,国内劳动力供不应求,便特意在国外招募了不少劳动力,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前南斯拉夫及北非。

(2)职业培训。 它基于专业技能和知识不仅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因素,而且也是雇员个人就业晋升的前提。职业培训首先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但当联邦劳动局采取职业培训促进措施时,须审查一系列前提条件,这些条件依具体措施的不同而各异。不过主要原则是差不多的,那就是申请人应适合参加有关培训措施并有望取得好的结果;其次是要遵守费用节约的原则;在安排职业进修和转业培训的时候,还要看申请人是否以前有工作经历;此外,举办培训项目、选派人员参加时要符合劳动市场的发展需要。如果劳动市场上某一职业领域劳动力已经过剩,则不应再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初始培训或转业培训。决定实施职业培训措施后,联邦劳动局保障有关参与人员的必要生活待遇并承担职业培训的必要费用,如听课费、交通及住宿费等等。

(3)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 该法为防止失业以及避免给整个经济和个人带来损失,规定了很多用以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的措施。这些促进性待遇针对的不仅仅是雇员,而且还包括雇主;主要包括对接受工作岗位的促进、对工作岗位开发的促进、对个别经济行业的促进及对个人自谋职业的促进。联邦劳动局给予失业人员或即将失业的求职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接受工作岗位的促进待遇;另一方面,雇主因安置这些失业人员也可以获得安置补助,以贷款或补贴的形式发放,为期最长两年,最多可为工资的50%。为减轻劳动市场负担,方便个人自谋职业,该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至少四星期以上并愿自谋职业的失业者发放自谋职业补助。但这时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那就是须出示有关自谋职业资信的专家意见书。开发工作岗位的措施不仅仅是为失业人员创造工作机会,而且还主要致力于开发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有关促进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实施这些措施的机构提供补助来实现的。凡符合公共利益或不会立即自我形成的工作岗位都应该得以开发和促进。具体说来,安置长期失业人中的工作机会或稳定的工作岗位,改善经济结构以及有益于环境保护或社会基础建设的工作岗位都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因此,不难看出,开发工作岗位的促进待遇主要与工作岗位性质有关。从促进对象的角度来看,则主要是针对病残康复人员、东欧回迁德国居民及中老年失业者。由于德国现在经济状况不是很景气,中老年人失去工作之后,一般很难再对他们进行安置。

(4)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如果某一企业因临时工作量减少, 可以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给雇员,以部分弥补其工资损失。因此,开工不足补助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资性替代待遇。通过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可以给雇员保留工作岗位,也可以给企业保留已能掌握熟练技能的雇员。显然,开工不足补助金一方面符合社会保障和劳动市场政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此外,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还须从劳动法角度、企业角度及个人角度出发审查条件:从劳动法角度看,要遵守有关劳资协议的条款并与企业委员会共同决定从企业角度看,这里的开工不足必须是因为经济原因(包括企业调整结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从个人角度看,只有那些在开工不足企业未遭解雇而继续工作并因开工不足导致工资降低或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方可申领开工不足补助金。“传统”的开工不足补助金实际上是弥补经济暂时不景气引起开工不足而带来的一些损失。九十年代以后,考虑到原东德地区经济状况的恶化,立法者允许发放一种比较“现代”的开工不足补助金,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对长期的开工不足或者实际上本应削减的工作岗位提供补助金待遇。发放这种“现代”的开工不足补助金的基本前提是某些行业结构恶化,导致企业不能生存。

在前东德地区,这些行业主要指钢铁工业、无烟煤矿业、汽车及飞机制造业。立法者扩大“传统”开工不足补助金的含义,目的是希望有关失业人员领取开工不足补助金期间能利用各种机会接受职业培训。“传统”的开工不足补助金依具体开工不足的工时数发放,但一般同一企业最多一次发放六个月,依部颁规章延长发放期限也是可能的,并有多次发放的先例。“现代”的开工不足补助金发放期限定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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