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扬[1]2001年在《论期货犯罪立法》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期货犯罪的立法内容和立法形式。期货犯罪是期货市场中出现的专业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期货犯罪有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七种类型。我国对期货犯罪的立法形式是以刑法典为主,规定具体的罪名及刑罚;以期货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为辅,补充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等内容。期货犯罪违反了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破坏了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因此,完善其立法形式、完善具体罪名及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具有理论及实践的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我国与国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形式、罪名及刑罚,来探索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的一些不足之处,以期对将来的期货犯罪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全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正文共五章。第一章, 期货市场与期货法在本章中,作者对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期货交易的流程及管理,期货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并在明确了期货交易本质特征和期货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我国期货法规的立法过程,我国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指出期货犯罪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章, 期货犯罪概况本章从立法层次上探讨期货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在对比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证券交易的区别的基础上,指出了期货犯罪本身独具的特点。在承接第一章的基础上,指出期货犯罪立法的重大意义。最后,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期货犯罪进行详细介绍。第叁章,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期货犯罪立法本章介绍和评价了美国、日本、英国和香港的期货立法概况和期货犯罪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总结这些国家(地区)期货犯罪立法的特点。第四章, 期货犯罪的立法方式思考本章从法理层次上分析了经济刑法各种立法方式的利弊,并通过介绍和对比中外期货犯罪的不同的立法方式,指出我国现行期货犯罪立法方式的合<WP=3>理性及不足之处。本章还阐明了不同立法方式存在的原因——不同的国情、不同的立法体制和传统以及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五章, 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的完善本章分两节,第一节主要针对期货犯罪立法方式,指出我国期货犯罪立法方式完善的意义及应采取的举措;第二节主要针对期货犯罪的内容,即对期货犯罪的种类、刑罚及相关的其他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并阐明了这些改进的现实意义。
曹廷生[2]2008年在《论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从学科体系上划分,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可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期货犯罪的现象、原因和预防;也可以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期货犯罪的罪与责。在罪与责这个层面,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又可以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进行:立法论讨论的是对期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中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解释论关注的是对期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应当承认,上述划分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划分,实践中,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出发,对期货犯罪的研究都不可能孤立地进行,而都是一个“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兼顾“实然”和“应然”的过程,只是各自有不同的侧重而已。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着眼于期货犯罪立法中刑事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完善,属于立法论的范畴。研究期货犯罪的立法首先需要研究立法规制的对象——期货犯罪。有两个问题至为重要:首先,期货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是期货犯罪立法作用范围的外部界限,因为只有确定了哪些行为应当纳入规制的范畴,立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其次,期货犯罪的罪质,作为期货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它关系到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各具体立法技术模式选择的基本立场。根据罪质,期货犯罪划分为主要侵害期货管理秩序和主要侵害期货交易秩序两大类型。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需要以自身历程为镜鉴,以国外立法为参照,以利于立足本国实践和国情、明确世界立法现状和潮流。期货犯罪的立法技术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包括立法模式以及罪名体系等几个方面,立法模式讨论的是以何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规定期货犯罪的问题,即是用刑法典还是用特别刑法规定期货犯罪的问题。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包括外部结构的完善和内部结构的完善。其中,外部结构问题主要解决指期货、证券犯罪的关系;内部结构问题主要解决犯罪圈的合理设定、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犯罪的关系以及期货犯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分布。微观层面的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期货犯罪的基本构造和刑罚配置两个方面。前一问题中,本文主要讨论了期货犯罪主、客观构成形态的问题;后一方面,本文主要讨论了刑种的立法完善问题。
王宝杰[3]2004年在《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的惩治是对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最后一道防线 ,而我国的法律对期货违法犯罪的研究和规定起步较晚 ,并且现有的有关规定中存在着诸多与现实需要相脱节、不尽合理和完善的内容。由于这些“先天不足”因素的影响 ,直接导致了我国法律在与期货违法犯罪斗争中的被动局面。随着我国加入 WTO以后 ,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对期货违法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的着眼点不仅仅要放在对有关规定进行简单地修补上 ,而且更应立足于国际化的视角 ,考察和分析相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现状和优势所在 ,找出我国存在的差距 ,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的前提下 ,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 ,以寻求一种既能对我国的期货犯罪进行有效惩治 ,又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立法方式 ,保证能更有效地对期货违法犯罪进行惩治 ,保证我国的期货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
陈加[4]2004年在《期货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期货投资已成为继证券和房地产之后的又一投资热点,期货交易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蓬勃发展。由于期货交易自身的特点,它与期货犯罪有着天然的不解之缘,各种期货市场莫不充斥着期货犯罪的痕迹。但是期货犯罪问题研究在我国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显得十分薄弱,理论及实务界对此的关注程度也很不够,期货犯罪在立法中存在的漏洞比比皆是。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很多严重期货违规行为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期货犯罪的打击不力。这种立法滞后导致司法软弱的现象,直接影响到期货交易及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期货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匮乏,使笔者决定把其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约 48000 字。第一章,大致介绍了期货交易的历史发展概况、部分重要概念和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主要功能,以及期货交易的基本流程,同时对我国目前的期货交易法律保障体系作一介绍。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期货交易中的问题和期货市场的现状进行阐述,包括部分期货交易违规重大案件的出现、国家针对期货的违规操作而出台相关法规<WP=3>的立法轨迹,以及目前期货交易中仍然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现象。第叁章,讨论的重点是目前我国期货交易违规、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以及针对期货违规现象,刑罚权介入的必要性问题。第四章,针对刑法理论领域中对期货犯罪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的薄弱性,对期货犯罪本身在刑法学范畴内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包括期货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第五章,通过对已有的刑事立法中的期货犯罪的具体个罪的剖析,并结合我国当前期货犯罪的特点,对期货犯罪在法律适用的各个具体方面展开讨论;第六章,针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期货犯罪的立法缺陷及薄弱环节,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日趋完备的期货犯罪立法实践,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初步的立法改善建议。
马晨[5]2012年在《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其中,实体经济的发展固然夺目,但是以证券、期货、债券为代表的金融市场的繁荣也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此同时,相对于实体经济,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于金融市场的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效果上都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我国,期货市场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方才建立。我国的期货市场的特点是起点高,速度快,但是相应的制度建设长期滞后。这就给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近年来,随着1999年《刑法修正案》的公布实施,期货犯罪正式入刑。虽然这被看作是经济刑法界的一件大事,但其与证券犯罪混淆不清、罪名设置不完善等缺陷尚未弥补。本文对我国期货犯罪相关理论与日本、美国期货犯罪对比研究,希望对期货犯罪的改进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五章,共45000余字。第一章对我国期货犯罪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第二章通过对已有的刑事立法中的期货犯罪的具体个罪的剖析,并结合我国当前期货犯罪的特点,对期货犯罪在法律适用的各个具体方面展开讨论;第叁章通过介绍日本期货犯罪立法的概况和罪名体系,对比中日两国在期货犯罪方面的异同;第四章介绍美国期货犯罪立法的发展、成果、特点等,比较中美两国立法的优劣;第五章针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关于期货犯罪的立法缺陷及薄弱环节,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日趋完备的期货犯罪立法实践,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并提出初步的立法改善建议。
王程[6]2008年在《期货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它是以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作为交易对象。期货交易具有回避价格风险、进行投资和价格发现等功能,通过期货交易可以有效规避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风险,有利于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我国大陆于1990年开始进行期货市场试点,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继房产、股票之后人们又一投资热点,各类期货公司遍地开花。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较之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我们国家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现行刑事法律与期货法规之间的衔接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可供执行的标准,执法不严。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我国目前期货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期货投机盛行,庄家炒作严重,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热情,也破坏了国家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包括期货市场要逐步对外开放,国外的期货犯罪已经非常发达,相关法律也非常成熟,而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关及立法水平尚不足以应对境外不法分子的挑战。因此,加强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期货犯罪的概念、特征、原因及犯罪构成的分析,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剖析我国目前关于期货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旨在找寻期货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高对期货犯罪的认识水平,以利于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需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四万六千字。第一章,期货犯罪概述。作为全文开始,本章首先从期货犯罪的场所——期货市场入手,对期货市场的概念、发展和现状作简要的介绍。接着引出发生在期货市场中特有的犯罪——期货犯罪,通过对期货犯罪的概念、特征的分析为正确界定期货犯罪提供理论支撑。第二章,期货犯罪的犯罪构成。本章首先对期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作了一般性介绍,它是正确认定所有期货犯罪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针对比较典型的几类期货犯罪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旨在解决实践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尺度以及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第叁章,期货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章通过介绍世界上关于期货犯罪的几种立法模式,以及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期货犯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国外立法的特点和规律,旨在找出我们国家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第四章,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模式,通过具体分析找出我国目前关于期货犯罪的一些立法缺陷,从而为下一章提出立法构想作铺垫。第五章,完善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构想。本章承接上一章的分析,针对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缺陷,从完善立法方式、内容、刑罚叁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立法建议。
秦德良[7]2002年在《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文中指出期货交易是迄今为止风险最大的交易方式,运用法律规制期货交易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进行研究。 首先,分析了期货交易的经济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并简要叙述了期货交易的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叁大法律规制及其关系。 第二,对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叁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度原则。 第叁,对期货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特征进行了较深入分析,提出了期货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以及对二者的正确理解,并从外延上界定了期货犯罪。 第四,对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两个典型的期货犯罪从构成要件特征、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角度进行了分析。 第五,通过对国外期货犯罪立法考察,从立法模式、犯罪体系、刑罚配置叁方面提出了重构我国期货刑法的设想。就立法模式而言,期货犯罪宜规定于期货交易法中;就犯罪体系而言,除增设期货透支交易罪、私下对冲期货和约罪外,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罪,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应单独设立,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和约罪宜分解为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和期货交易欺诈罪;就刑罚配置而言,应缩小同一罪刑罚幅度,增加资格刑种类。
曹廷生, 李巍[8]2008年在《论期货、证券犯罪罪名的“分”与“合”——兼论期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文中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性期货犯罪",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的"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期货犯罪罪名的这种依附性状况,引发了学界对期货犯罪罪名体系的讨论。本文试图以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罪名的"分""合"之争为切入点,探讨如何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
高金萍[9]2007年在《论期货犯罪》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货市场的货物买卖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远期货物购销的需求。最先是由于农产品的季节性,远期货物的买卖逐渐出现。在以后的日子里,期货交易便由最初的买卖远期货物转变为资金市场的重要角色。作为交易多元化的体现,期货市场在丰富和完善人们的需要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尽管世界期货市场在19世纪60年代就已经诞生,但我国是在1990年才开始期货市场的试点。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无序到调整再逐渐有序这样的一个运行过程。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调整期货市场的重要手段,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自从1990年建立期货市场以来,先后制定了期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制定的《期货管理条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包括1999年5月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四个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等,随后,《期货交易所章程》、《期货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也获得通过。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旨在处罚公司证券、期货、保险业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现有期货犯罪立法的基础上,有对相关期货犯罪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目前,我国期货刑事法与期货金融法规之间的衔接还很不协调。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期货刑事法规,对一些危害重大的期货交易行为也只能是作为期货交易违规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期货交易行为和我国期货市场的特点不断完善我国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在期货犯罪的概念、构成、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旨在对期货犯罪有个客观的认识,同时为完善我国期货刑事法提供点自己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约叁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期货交易基本问题与相关法律问题概述。本部分简要介绍了期货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功能,期货交易行为中几组相关概念的区别和期货交易的简单流程。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相关背景。第二部分,我国期货犯罪概述。本部分对我国期货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期货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其次对对期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都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个罪的共性。第叁部分,期货犯罪个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本部分中,针对我国刑法条文对期货犯罪规定的典型个罪中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中在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中本部分着重探讨了期货内幕信息的界定,对本罪的一些客观行为,如建议行为、再泄密行为等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还对本罪主体中对“离职未满一年的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能做为本罪的合格主体说明笔者的看法。在操纵期货市场罪中重点论述了本罪的四个客观要件表现形式中的认定问题,此外还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六)》中对该罪的修改。分析编造并传播虚假期货信息罪时,主要是将该罪的期货信息与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区分开来。对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本部分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角度对这一新罪名进行论述,并指出“擅自运用”与挪用型犯罪中的“挪用”的区别。第四部分,我国期货犯罪立法现状与完善。本部分从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现有的相关期货犯罪立法入手,对我国的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如在对期货犯罪立法方式的完善中主张在现有时机还不成熟的前提下,对期货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等用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在对期货犯罪立法内容的完善中提出要增设一些新的罪名来使现有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更加全面。在对期货犯罪刑罚的完善中指出我对于期货犯罪刑罚规定的缺陷并说明可以增设“禁止从业”资格刑的设想。
谢飞[10]2013年在《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文中指出期货犯罪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惩治作为其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现有规定中却存在一些与现实之间脱节的内涵、内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与不完善。这使得我国期货犯罪的法律惩治在斗争中处在被动局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在期货违法犯罪惩治上有了更多的着眼点,除了对有关规定进行简单修补外,还应立足国际化视角,充分对国外相关立法现状及优势进行考察与借鉴,并找出我国与国外之间在期货犯罪惩处上存有的差距,从而在不断改善自身不足的同时,借鉴他国优势,完成自身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论期货犯罪立法[D]. 夏扬.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论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D]. 曹廷生. 山东大学. 2008
[3].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J]. 王宝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4]. 期货犯罪研究[D]. 陈加.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期货犯罪比较研究[D]. 马晨. 兰州大学. 2012
[6]. 期货犯罪研究[D]. 王程. 山东大学. 2008
[7]. 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D]. 秦德良. 四川大学. 2002
[8]. 论期货、证券犯罪罪名的“分”与“合”——兼论期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J]. 曹廷生, 李巍. 浙江金融. 2008
[9]. 论期货犯罪[D]. 高金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10]. 论期货犯罪惩治的国际化与我国的法律应对[J]. 谢飞.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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