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保护的合理性及其促进_世界经济论文

贸易保护的合理性及其促进_世界经济论文

保护贸易的合理性及其增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的提出:唯有合理的贸易保护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世界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深刻表明,完全的自由贸易及由此达到的帕累托最优境界只是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际上,保护贸易始终没有彻底退出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贸易保护的浪潮;现实中,7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然在高潮一时后业已呈总体减弱的趋向,但又不时地变换形态发挥着作用。可见,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讨论保护贸易并非没有必要。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只泛泛地讨论保护贸易并无多大意义。

在当前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框架和总体趋势下,只有具有合理性的贸易保护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而各国政府所应致力的便在于不断增进这种合理性。

问题的难点在于:合理性似乎是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自由贸易论者是普遍地反对保护贸易的。在他们看来,保护贸易可能给一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暂时的利益,但它使消费者福利受损、使生产资源向效率低下的部门过量流入从而降低了整体的经济效益,并且造成全社会和行业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因而是不合理的。不过,一些公正而明智的经济学家,如一贯主张自由贸易的约翰·穆勒则认为对幼稚产业实行贸易保护是可行的,幼稚产业保护是保护贸易可以存在的唯一理由。

我们知道,从历史上看,保护贸易由远及近大致经历了资本积累时期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自由竞争时期起源于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幼稚产业贸易保护、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大危机期间发生的超贸易保护、战后兴起于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同阶段。这些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时起时落并以不同形态表现的贸易保护在主张保护贸易的经济学家来看,都有着十分正当的理由。

我国理论界对保护贸易的一般评价是:幼稚产业的贸易保护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贸易,具有总体的合理性;非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发达国家为争夺国际市场、掠取超额利润而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总体上是不合理的。由此,实践中,我们的态度是:对前者更多地维护和借鉴,对后者更多地批评和谴责。实际上,这样的评价未免过于笼统、且基本上属于一种价值评判的范畴,亦无多大实际意义。为了更有效地评价保护贸易及其合理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入现实考察。

从实践的角度看,在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自由贸易不断增强、保护贸易不断消减这样一个总体框架和总体趋势,现实中的各国实行的并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本国的对外贸易进行了管理。很明显,有管理便有限制,有限制也就有了保护。而且,在世界经济体系中,为什么标榜自由贸易的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等少数国家,其在不少人看来是总体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总是时隐时现、时落时起有时则大行其道、猖狂尤加呢?相反,为什么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其总体合理的贸易保护却一方面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很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对国内经济的发展又常常不能起到理想的保护效果呢?再进一步讲,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集团化、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若干趋势下,各国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呈不断加强与改善之势,相应地,各国的贸易保护也在不断地变换着形态、改变着策略,在此条件下,保护贸易的合理性内涵是否发生了变化、总体而言其合理性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

上述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分析至少提示我们如下几点:

1.撇开具体的历史条件不论,保护贸易之所以在历史上时落时起、不时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保护贸易确实有一个合理性含量的评价问题。

2.保护贸易的合理性评价不仅仅是单纯的价值判断,更不是非此即彼的是非判断;不能仅从一国经济发展的角度、而应从世界经济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考察。

3.现实地讲,唯有合理的保护贸易才能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自由贸易占主导的条件下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这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一样。

4.由此,对于处于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各国国民经济,采取适当的保护贸易固然要有正当合理的经济学理由,同时,努力增进保护贸易的合理性似乎更显重要。

这样,我们将集中讨论以下两大问题。

保护贸易及其合理性:不同类型的贸易保护有着不同的合理性含量

所谓保护贸易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保护贸易作为一种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要符合世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在全球一体化运行中的基本规则要求,具体来说,要符合国际分工的合理性、国际竞争中的公平性以及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以推动生产力迅速发展的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贸易的合理性还常常表现为保护措施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

对保护贸易合理性的分析,首先要建立在对保护贸易的类型分析基础之上,因为不同类型的保护贸易其合理性含量及其表现是各不相同的。

依据保护贸易所着力的产业领域,它可以划分为幼稚产业保护、结构衰落产业保护和高度发达产业保护三种类型。幼稚产业保护主要是指起源于落后国家对未成长起来的而又面临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产业的保护。结构衰落产业保护主要是指一国在科技发展,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对相对落后产业的保护,也包括一国在步入工业化过程中及工业化之后对农业的保护。一国高度发达的产业一般是生产技术水平比较成熟与先进、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在国际分工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出口生产部门。

依据保护贸易所依赖的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态势来划分,可分为起源于后进国的保护、起源于先进国的保护和起源于危机国的保护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既有独立意义,又有与前种划分相交叉的地方。起源于后进国的贸易保护,重点保护的是幼稚产业,也附带保护少量的结构衰落产业,着眼的是后进国长远的动态比较利益的增长。起源于先进国的保护贸易,着眼于本国的既得利益,保护的重点既有国内高度发达的产业,也有相对结构衰落的产业,还有具有战略性动态比较利益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起源于危机国的保护是起源于先进国的保护之特例,着眼于尽快渡过生产相对过剩的全面经济危机以缓解生产与市场的剧烈矛盾,因而实行全方位的产业保护,以超贸易保护为典型。

这样看来,在当前世界经济中,事实上存在着主要在后进国的幼稚产业保护、主要在先进国也部分地存在于后进国的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主要在先进国对部分高度发达产业的保护等。由于发达国家在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主导地位,现实中的贸易保护又综合为主要在发达国家存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具体来看,这些贸易保护的合理性体现为:

第一,幼稚产业的保护具有普遍的、总体上的合理性:(1)幼稚产业保护的立足点在于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成长、构建自己的国民经济体系,以增强本国参与国际分工、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这主要是后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要求的。(2)幼稚产业保护论主张保护那些现在没有比较优势,但将来有希望成长起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那些产业,或主张保护那些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产业部门、特别是一国的幼稚主导产业,既考虑到了该产业的关联效应和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又考虑到了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和经济成长的长远利益。(3)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保护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一旦幼稚产业成长起来就撤消这种保护,如果成长不起来,也根据工业能力培养所需的学习时间和该种工业技术更新的平均周期等规定幼稚产业保护的最高期限。

第二,结构衰落产业保护在一定限度内是合理的:(1)对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有利于保证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平稳。结构衰落产业总是出现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总是有利于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有利于世界经济整体的良好发展的。(2)对结构衰落产业的适当保护有助于本国产业多样化,以保持国民经济的结构平稳,有利于以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参与国际分工。当然,这种合理性被严格限制在这种产业确系国民经济结构平衡和整体国民经济独立从而能总体取得国际竞争力的范围之内。(3)对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是调整国际贸易利益在一国(仅仅在一国内部)各利益集团乃至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的正当要求。虽然一国整体国民收入总会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而增加,但这种总体收益的扩大过程是一些部门和利益集团收益的增加与一些部门和利益集团的收益的亏损相比较的过程,受损较大的主要是结构衰落的产业部门,对此,政府的必要保护理所当然。(4)对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常常出现在一国总体上实行较为自由的贸易政策条件下,此时常有的情况是:一国结构衰落产业受到他国低价倾销等的冲击,对此临时而应急的保护是合理的。

第三,高度发达产业的保护总体上不具有合理性。高度发达产业极具国际竞争力,能充分享受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对它的保护既无任何经济学上的理由,也不能对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任何现实与预期的利益;相反,对一国国内经济而言,从资源配置与市场效率角度看,对该产业的保护既扼杀了该产业自由竞争的活力,又损害了其他更需保护的产业的积极性,使资源配置趋于劣化。就世界经济而言,对该产业的保护一方面容易造成该产业大量的低价向外倾销,引发他国的反倾销等有损国际市场秩序的报复性贸易保护,另一方面造成该产业的进一步垄断,阻碍国际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四,现实中起源于先进国家、综合体现三种产业保护类型的贸易保护以新贸易保护主义为典型,其总体不合理的框架内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这主要表现为它的协调性。构成新贸易保护主义合理成份的协调性主要依据两个方面的经济学基础:一是现代市场经济既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又注重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二是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深化,使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由此,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也愈益重要。在实践中,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合理内涵的协调性又主要体现为:(1)在一国范围内,具体表现为管理贸易在美国的产生及其在有关国家的发展。管理贸易首先在美国出现,它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家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或协定来实现贸易保护的。一方面,各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不断与相关国际政策、法规接近,按照相对统一的规范来行事,另一方面,各国又可根据实际提出相对独立的能约束本国贸易行为的政策和法规。(2)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为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进一步加强。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区域性、集团性的贸易保护,一国的贸易壁垒演变为区域性的贸易壁垒;同时,区域性的贸易保护又可看成是管理贸易这种协调性的贸易保护政策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中的放大。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区域外的贸易保护有可能增加,但从世界经济总体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同时意味着贸易保护的协调性增强了。

有效增进保护贸易的合理性:四条可资借鉴的思路

从理论上讲,处于世界经济体系和开放经济状态中的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均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选择总体的自由贸易或保护贸易政策,同样,各国也有权根据实际选择相应的具体化的保护贸易的类型与方式。但同时,不论其最终选定的具体保护贸易类型如何,各国都应不断增进其合理性,使之更好地促进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第一,增进幼稚产业保护合理性的关键在于幼稚产业的准确选择。对于幼稚产业的选择或判断,国际上通行着穆勒标准、巴斯塔布尔标准、肯普标准。这三种标准是内在关联、不断补充和递进的,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巴斯塔布尔—肯普标准中有关量的成本—收益分析要么是一种预期,要么是一种事后的测定,而预期常常是不准确的,事后的测定对于幼稚产业的选择无异于事后诸葛亮。可见,量的标准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相对更有实际意义的是质的标准。我认为,作为贸易保护对象的幼稚产业最为关键的是必须具有三个基本条件:(1)该产业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一方面,它将关系到相关产业能否得到发展、影响到本国潜在的资源能否得到实际的利用,从而它是决定国民收入总量和就业水平变动的一个基本因素;另一方面,其潜在的市场需求大,如果它不能形成有效的供给,就必须大量进口,从而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2)该产业目前正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竞争,即世界上其他国家已处于相当成熟的状态,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本国的销售价格甚至生产成本。(3)进一步讲,规模经济是衡量幼稚产业的综合标准。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和产品差异性的扩大,规模经济的外延也不断扩展。因此广义上讲,只要该产业不具有世界经济总量中多数国家产业或相关产业所应有的规模经济优势,就可以当成幼稚产业加以保护。

第二,增进结构衰落产业保护合理性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定其时间和程度。(1)在时间上,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必须是短期的、暂时的,这种短暂性比较于幼稚产业保护应更显短暂,因为,即便是幼稚产业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况且它还必须包括一个技术学习和工业能力培养、规模经济生成的额定时间限度,而结构衰落产业则不需要。(2)在程度上,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也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的严格性,而应趋向于非严格性。一方面,它应在总体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前提下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应严格限定在保持一国国民经济结构平衡、产业多样化、调整利益分配等方面,但如果从长远国民经济发展考虑,结构平衡、产业多样化等绝不是机械的、固定的,而是处于动态的、产业进步过程中的,所以,结构衰落产业的保护要动态地服从经济发展的总目标。

第三,不断增进贸易保护国际间的协调。在现有的国际经济联系和协调机制下,面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总体趋势,要有效地推行贸易保护的有关措施,最积极的办法是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国际协调:(1)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贸易规则(主要是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决议)对多边贸易关系包括贸易保护的政策、措施进行限制、规范和协调。(2)通过国际会议,如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对贸易保护的政策和措施进行意向性的管理和协调。(3)通过地区经贸集团,如欧盟等对区域内经贸关系协调的同时较好地协调经贸集团自身或成员国同区域外国家相互之间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之间的关系。(4)通过双边的政府贸易协议或协定来协调相互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5)通过国内贸易立法与国际相关法规的接轨来协调与管理贸易保护。

第四,不断增进贸易保护措施手段的合理选择。世界各国贸易保护所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关税是GATT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并且对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允许保护的条件更宽;同时,关税较之非关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能够明示出来,有利于世界市场的竞争及公正。非关税措施又有显性、隐性之分。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包括直接的数量限制及其他一些限制,其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是进口配额措施,为先进国和后进国所广泛使用,但它受GATT一般性禁止,且其保护程度可以无限高,又极易导致寻租和腐败行为。隐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对国内进口商品进行竞争的行业给予支持和扶植的政策,如一些国家提出的作为保护手段的产业政策就属此类。这种对国内企业支持和扶植的政策相对于关税、配额限制等手段而言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因为它直接作用于生产领域而非贸易领域,同时,虽然产业扶持与关税、配额等一样会对市场价格形成扭曲,但它一般不会出现前两种保护手段下的消费扭曲。所以,综合讲,较多地采用产业扶持措施,较少地采用显性非关税中的配额限制等措施是增进贸易保护合理性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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