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进路:案例教学在法理教学中的应用机制研究论文

第二条进路:案例教学在法理教学中的应用机制研究论文

第二条进路:案例教学在法理教学中的应用机制研究

廉 睿1 向 晨2高鹏怀2

(1贵州中医药大学,贵阳 550025;2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6)

[摘 要] 案例教学法长期以来在法理课堂的边缘地带徘徊,之所以衍生此种情形,是因为理论法学教师缺乏对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性认知。案例教学法实则与法理学学科存在着内在契合,并外化为思维层面的互动与实践层面的映射。但是,为了提升案例进入法理课堂的绩效,就必须在选取案例时秉持时效性、阶段性、生动性和正方向性等四大原则。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理学;契合性

一、价值旨趣:案例教学的当代意义

作为一种新兴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一直为国内法学界所关注,并成为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教学方法而被广大法学教师所采用。但是,应该清醒的看到,在民商、经济、刑事等应用法学领域,案例教学已蔚然成风。但是在法理、宪法、法制史等理论法学领域,鲜有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主导课堂。于是,案例教学似乎已然成为应用法学课堂教学中的标配,而与理论法学绝缘。师生们对于案例教学融入法理教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产生着一定程度的怀疑。实则不然,早在30年前,英美法系国家就已经大规模地在法理学、法哲学课堂教学中采用案例方式,并取得了斐然的成绩。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们不仅可以在民事法、商事法、国际经济法的课堂上领略案例教学法,更是在法律哲学、法律史学等理论法学课堂中与案例教学“亲密接触”,由于案例教学的这种学科横跨性与包容性,及其在“培养学生的概括、研判、剖析、实践等能力方面所起到的轰动性效果”[1],案例教学法甚至一度被命名为“哈佛教学法”,并为全世界法学院所瞩目。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作为现代汉语中十分常见而又复杂的“让”字还鲜有研究。因此,该文在加的夫语法的指导下对现代汉语“让”字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并非应该成为国内法理教学中的绝缘体。在法理学课堂中适当运用案例教学,不但有助于提升学生的逻辑推演能力,更能为日后应用法学的学习积累经验,从而促成学生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双向提升。如果说规范分析是法理学习的第一条进路的话,那么,案例分析实则是通向法理王国的第二条进路。通过案例剖析和案例解构,能够培养学生对法律现象的感悟能力和理解能力,活跃学生的法律思维,从而为学生日后的法律知识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因此,在教育现今化和教学方式多样化语境下,重拾案例教学,并挖掘其在法理教学中的意义与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理路,试图对案例教学融入法理课堂的机制与路径进行解构,并希望借此抛砖引玉,引起法理学同仁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与重视。

二、内在契合:案例教学融入法理教学的可行性

究其本质,案例教学是一种“以案例为中心,进而达成教学目的的设计方法”[2]。因此,在案例教学的体系结构中,教师只充当诱导者,学生是主体,而案例本身则是介质,案例本身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决定着案例运用的实效。若案例选取得当,将会使得案例产生“溢出效力”,从而催化学生的思考,启迪学生的思维。例如,在讲解“自然法学”这一法学流派时,通过对比使用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对法西斯战犯的判决缘由,从而切实帮助学生固化“恶法非法”这一认知,使学生真正理解自然法学家们所追求的“内在道德”,拉近法学流派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反之,若案例选取不当,则难以产生这种教学效果,无法完成既有的教学设计,也无法达成这一章节的教学目的。

从思维特点上而言,案例教学所要营造的是一种多元化的思考氛围,这与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高度契合。这种内在契合性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由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多半会从事与法律实务密切关联的工作,因此对其思维能力的规训,必须从入学第一年就开始培育。从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科目设置来看,法理学这一科目基本都是放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进行,而这一时期恰恰又是学生法律思维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通过在法理课堂中穿插案例,从而逐步提高法科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实现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其次,对于刚入大学的法科学生而言,之所以会报考法学专业,主要缘于其对法律现象的熟知,而生活中丰富多彩的“案件”则是学生们最容易接近的法律现象。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在2018级共计招收的160名法学专业的学生中,通过问卷调查得知,有50.6%的学生表示,之所以报考法学专业,是因为曾经受到过诸如“今日说法”“夜线”“天网”等法治栏目的影响,而这些法治类栏目正是案件的媒介载体。由此可见,大学低年级的法科学生,普遍对“案例”有着浓厚的兴趣,而对于枯涩的理论敬而远之。因此,通过将案例教学方式引入法理课堂,将略显乏味的理论知识与理论体系通过生动的个性化“案例”予以阐释,有利于提升法学专业新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兴趣度,进而切实消解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间的二元张力。再次,就知识脉络而言,法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诸多的知识体系会逐步渗透至民法、商法、环境法等部门法之中,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普遍都在大学低年级设置这一学科,这对于学生演绎思维的形成,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法理学的知识结构趋向于“法哲学”,对于尚未完全形成独立思考能力的大学新生而言,想要完全理解法理学的学科真谛,有着相当难度。为了改善这一不利局面,充分发挥法理学对部门法之“理论关怀”功能,有必要引入案例教学方式,通过案例的灵活使用,来通畅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的连接渠道。

案例如同食物一样,亦应该存在着“保质期”,如果选取过时案例,就难以达成预计的教学目的。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特别把控案例本身的时效性,尽量选取当下的热点案例,而避免冷僻、陈旧案例的使用。当然,案例选取的时效性,并不是对时代久远案例的一味排斥。有些案例虽然年代久远,但由于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这些案例可以冠以“经典案例”之称谓。例如,在解析“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一知识点时,完全可以将“秋菊打官司”这一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案例引入课堂,从而加深学生对法治与本土资源关系的理解。因此,案例的时效性并不是绝对的,教师在选取案例时,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应用原则:案例教学融入法理教学的逻辑要义

(一)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特别注重案例选取的时效性,以期引起学生的共鸣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案例教学法对于弥合法理学与现实社会间的“脱节”,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诚如大家所知,在很多高校,法理学沦落为学生所最不喜欢的法学科目之一。究其原因,除了学科本身的晦涩以外,很多学生觉得法理学的学科知识距离现实生活极其遥远,法理学知识难以应用至日常生活之中,因此,法理学似乎对现实法治生活没有任何“指导力”与“说服力”。实则不然,法理学对现实生活有着强烈的“关怀力”,甚至有学者指出,法理学对社会从衍生的“溢出效力”来看,早已超越了民法学、商法学等应用性法律学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为了践行法理学的此种“溢出效力”,亟需优化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使得这门学科真正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经世致用之学”。通过在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实现这一宏伟的学科目的。其一,案例教学的方式,不但可以综合理论知识自然的枯燥性与乏味度,亦可以丰富学生对大千社会的认知,从而缩短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通过一些代表性案例或经典案例的使用,不但可以使法科学生在最短时间内掌握理论知识点,还可以使学生的注意力聚焦于社会现实生活中,进而关注“生活中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理”。其二,就纯粹的教学技术来讲,在传统的法理教学课堂上,充斥着所谓的“填鸭式教学”,学生只能成为被动的聆听者,而教师则是课堂上的绝对灵魂。这种传统的教学法虽然秉持“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之美德,但也忽视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多样态使用,既可以由教师在课堂上剖析案例,也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下自行搜集案例,从而改善学生的学习情绪,激发学生的自我创造力,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人翁”意识。最后,由于案例本身即呈现出的多样化与多元化,使得通过案例所建构的知识体系具有了立体性和直观性,本身略显枯燥的法理学知识,完全可以被惟妙惟肖的案例所演绎得淋漓尽致,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为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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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特别注重案例运用的阶段性,以期优化教学效果

在使用案例进行教学时,最好将案例放置于课堂导入部分或课堂结尾部分,而不宜将案例置放于课间。这是因为,在讲解新的知识点之前,如果先行用案例进行导入,就会一扫课堂的沉闷氛围,提升学生的关注度,激发起学生对新知识点的学习热情,从而为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奠定基调。与之相契合,在课堂即将结尾时,通过案例的自然过渡,不但能够为学生制造悬念,同时会引发学生的意犹未尽感觉,从而为学生“线下学习”的开展埋下伏笔。因此,案例在法理课堂上适合分时段来“出场”,而不能是一直“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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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特别注重案例内容的生动性,以期调动学生的自主性

案例教学的形式目的在于活跃课堂氛围,拓展学生思维。为了达成这一形式目的,在选取案例时就必须注重案例内容的生动性,避免使用复杂、晦涩案例,易采用简洁、生动案例。例如,在讲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这一知识点时,适合穿插“泸州二奶遗赠案”,通过解构“泸州二奶遗赠案”中的人物关系,并配之以分组讨论,来生动展示法官如何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进行抉择,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并为法科低年级学生注入“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这对于学生将来的执业规划是大有裨益的。由此可见,只有选取内容生动的案例,方利于实现案例教学介入法理课堂的初衷。

(四)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特别注重案例的正方向性,避免使学生进入误区

所谓正方向性,即案例本身的积极引导作用,在经济学领域,将这种积极作用称之为“外部积极性”。同理,若要实现案例教学的“外部积极性”,就必须在选取案例时严格把关,从而避免引起学生的负面心态。例如,在讲解“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知识点时,尽量选取一些“微型案例”,而不宜无限渲染“法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对于低年级的法科学生而言,法理学不但是一门必修课程,同时法理学这门课程也承担着一定的“形塑”功能,即通过法理学的学习,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塑造学生的法律思维。但是,如果在此时通过社会热点案例大谈“法的局限”,则会动摇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从而不利于培育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因此,在讲授此类内容时,应注重把控案例本身的正方向性,避免案例教学“副作用”的催生。

[参 考 文 献]

[1]刘凡镇.浅谈案例教学在理论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8(4):50-51.

[2]张丽娟.案例教学在理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创新教育,2018(1):225.

[中图分类号] G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10-2323(2019)10-0069-03

[收稿日期] 2019-09-07

[作者简介] 廉睿(1987-),男,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理教学。

[基金项目] 贵州中医药大学2018年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重点项目“案例教学法在法理教学中的应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GZY-JG(2018)02)。

[责任编辑:陈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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