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导与体制转型--明代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的演变及其地域特征_明朝论文

地方主导与制度转型——明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演变及其区域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后期论文,主导论文,区域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古代对山泽海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控制,多采用垄断手法,作为国君诸侯的内府收入。历代王朝对盐铁、铸币采取官营政策,垄断经营,形成严密的国家垂直管理制度。中国海外贸易管理发端较迟,但是也是秉持官营垄断精神,君王颛其利源。唐代海路大通,中外贸易之盛远超汉朝,朝廷派遣专官为市舶使、设置专门机构(市舶使院)管理贸易,将市舶之利收归内府库藏。宋代各路市舶司始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复以转运使兼领,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专领之。①元丰三年以后广、浙、闽等路市舶司长官不再由帅臣或知州兼领,而由转运使兼任,市舶司逐渐演变成中央直属的外派专职机构,“设属置吏”。其后“转运亦不复预矣”。②至南宋初,市舶司上升为路级监察机构——监司,选官依军州事。③体现了由唐及宋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操控及其管理体制的“国家主导”特点。

      明前期推行朝贡贸易,于沿海地区置浙闽粤等市舶司,隶属于地方系统。永乐初年派遣宦官提督,实际掌管沿海三省朝贡贸易,市舶司权力基本被架空。所以明前期贸易管理属于典型的“国家主导”体制。然而,明朝中叶以后,随着西方人的到来,海洋形势的转变,对外贸易的转型,广东官府率先调整贸易管理体制,正德初年形成具有先行意义的“广中事例”,福建则在隆庆改元后仿照南赣“桥税事例”,制订“月港税制”。一切都是地方政府在朝廷事先未必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最终获得朝廷的接受和认可,明朝对外贸易制度实现从朝贡贸易体制到商舶贸易体制的结构性转型,“地方主导”成为基本特点。

      明中后期开海贸易与制度演变在中国外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由于欧洲人开始了全球性海上扩张与殖民活动,极大地改变了东亚的海洋世界。在这种外部力量的介入、海陆互动、内外交集的历史合力推拉下,明朝面对现实,面向世界,走向海洋,在早期全球化浪潮中缓慢步上近代化进程。中国是个陆海兼备的古老国家,但是大陆意识从来都占统治地位,海洋意识不强,海洋文明具有区域性与非主流特点。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启动贸易转型与制度调适的力量不是发自明朝内部的最高统治集团,而是来源于东南沿海的地方官府和民间社会。民间力量始终是明代海外贸易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推手,笔者拟在另文讨论。

      一、明中后期的“广中事例”:广州—澳门“二元中心”结构与广州“交易会”

      明前期朝贡体制“把贸易系统和进贡体制结合起来”,④把朝贡贸易作为朝贡体系即国家政治外交的组成部分。朝廷通过礼部主客清吏司、行人司、兵部会同馆、鸿胪寺、翰林院四夷馆等机构,主管朝廷的各种朝贡事务;同时通过在沿海相关省份(广东、福建、浙江)设置的市舶司,派遣市舶太监提督,承担过境的朝贡管理事宜,构成从中央到地方垂直控制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

      明初继承传统的邦交礼制,对朝贡体制的贡期、贡道、勘合、宴赏等环节有明确规定。朝廷控制并垄断朝贡贸易,以“厚往薄来”为原则,“怀柔远人”为目的,重视政治外交利益而忽视成本和经济利益。很显然,它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润,相反增加相关地区官府的财政开支与负担。所以对于承担朝贡贸易管理职责的地方官府来说,是没有多大积极性的。正统以后,明朝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无力支撑朝贡贸易的发展。嘉靖年间海防紧张,几乎把浙江、福建的朝贡贸易窒息断绝,贡舶不至,市舶司变成无所事事的清闲衙门。

      嘉靖初年,朝廷终于决定罢撤浙江市舶司,终明之世再没有恢复;福建市舶司也颇受影响,时启时闭,万历八年(1580)被罢撤。唯广东市舶司相对稳定,广东官府逐步调整贸易政策,以主管海防的巡视海道副使兼管贸易管理,默许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在珠江口的屯门等海岛展开交易。屯门岛是葡萄牙人首次登陆的中国领土,中外商人的走私活动,形成一套中外商人共同遵循的权宜性贸易规则,可称为“南头体制”(“屯门体制”)。屯门地区的海外贸易从非法到合法,从无规例到有规则,后来事实上成为“澳门体制”的一个来源。⑤1557年,葡萄牙人获准在澳门居留贸易,广州、澳门间的关税征收、贸易规则、中介组织等逐渐形成一套新的“规矩”,时人称为“广中事例”。⑥

      (一)从巡视海道副使到市舶司:贸易主管机构的更变

      正德、嘉靖间,东南沿海海防紧张,海上走私活动愈演愈烈。广东主管海防的海道副使被赋予监管贸易的职能,成为商舶贸易的主管官员,广州府及下辖番禺、东莞、香山等县相关官员也参与商舶贸易管理,形成以海道副使为主导,府、县参与,互相监督的多头管理体制。⑦

      万历年间,最高统治集团派遣矿监税使,四出搜刮财富。万历二十七年,太监李凤被派往广东,“开采雷州等处珠池,兼征市舶司税课”。⑧李凤利用皇帝赋予的特权,干预地方事务,与地方争夺商业、采珠、采矿、盐政诸部门利益,尤其对于商舶管理,把权力重新转移到市舶司,并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改变了此前海道副使主管贸易的“地方主导”体制。

      万历四十二年,广东税使李凤病死,有旨命闽省税使高寀兼督粤税。广东苦李凤久矣,两广总督张鸣冈等群起题参以拒之,更有“歃血订盟,伺寀舟至,必揭竿击之,宁死不听寀入也”。⑨高寀终究没敢赴粤。此后,朝廷再没有往地方派遣税使,市舶司重归广东地方政府体系,继续掌管广州、澳门贸易,并兼有协助海禁、防范接济走私等职责。清初两广总督佟养说:“通商阜财,势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广省,则又通商之源也。往例设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⑩这里的“往例”说的就是万历以后广州形成的市舶提举专理贸易的新例。

      明王朝末世,朝政腐败,官府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地方主导”下的广东市舶司职权膨胀,官员贪腐,作法兴利,成为最腐败的衙门之一,被称为“濒海贪泉”,时人慨叹:“天下如此衙门,亦不一二见。”(11)

      (二)广州与澳门:广东贸易管理的“二元中心”

      宋元时期舶商出海,需到所属市舶司申领贸易许可证,即所谓的“公据”“公凭”;公验、公凭需填写清楚前往的国家;舶商回国后,只准到原属市舶司抽分。(12)

      明前期朝贡贸易实施“勘合”(即贸易的许可证)制度,持有勘合,方可交易。但是明中叶以后贸易转型,借朝贡之名或没有持勘合的外国商船,只要交足官府要求的税金,照样可以在特定区域从事走私。16世纪初葡萄牙人多默·皮列士(Tome Pires)的《东方志》介绍当时广州与屯门(今深圳南头)贸易的情况,指出那些持有勘合的外国国王派来的使节在广州城内交易,属于朝贡贸易;没有勘合的属于商舶贸易,地点在距广州30里格的屯门,生意非常红火,成为广州的外港,那里的贸易构成广州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13)

      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获准在澳门居留,广东海道副使汪柏起了关键性作用。史书记载该年葡萄牙人借口晾晒货物,贿赂汪柏,达到在澳门居留的目的。此后澳门发展迅速,取代南头成为广州外港,“诸澳俱废,濠镜为舶薮”。(14)广州与澳门之间的贸易,下澳中国商人向官府申领许可证(“澳票”),领有澳票,即可赴澳门贸易。

      澳门在行政上由香山县管辖,又是广东海防要地和通商口岸,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此外设提调、备倭、巡缉三守澳官。万历十九年至二十六年,萧彦、陈蕖、陈大科相继为两广总督,在澳门设立保甲,互相约束;又在市区中心街道各树高栅,立其门籍,形成比较规范的基层管理制度。

      澳门葡人拥有一定程度的城市自治,有学者将之称为“澳门模式”。(15)意大利人马科·德·阿瓦罗(Marco d'Avalo)在《澳门城之描述》一书中写道:“该城市在最初建成时,按共和国方式治理,即由最年长的顾问管辖。因为该地区并不是用武力夺取的,而仅仅是经中国官吏允许,故不设任何总司令或总督。”(16)嘉靖三十九年,葡萄牙人组织了一个公选产生的自治机构,不受里斯本葡萄牙政府控制,皇家舰队司令官(即兵头)在这个机构占有一个席位。万历九年,澳门葡萄牙人选举出行政议会,负责管理葡萄牙人内部事务。万历十一年,署理主教卡尔内罗召集葡萄牙人会议,选举出市政委员会,又称参议院、市议会、市议局、元老院(Senado da Cámara,Manicial Council),得到果阿总督马士加路也的认可,成为澳门正式的政府机构,澳门由镇升格为市。万历十四年,葡萄牙政府将澳门的地位进一步提升,赋予与印度柯钦、葡萄牙埃武拉同等的“自由、荣誉和显要地位”,赐名“中国的上帝圣名之城”。(17)

      嘉靖末年以后,广州开始举办半年一度的“交易会”。广州贸易与东亚、印度、欧洲和美洲市场接轨,展销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带有明显的国际性、季节性,是世界海洋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形式、规模、内涵上,传统意义上的城乡商品交易例如南方农村墟市、北方乡村集市都不可同日而语。

      万历六年,葡萄牙人获准到广州贸易,参加每年一次的“交易会”。(18)当时广州也放宽了对中国商人出洋贸易的限制,只要向海道领照挂号,遵守海禁法令,就可置货出洋。《明实录》记载,两广总督凌云翼提议“将下番船舶一一由海道挂号,验其丈尺,审其货物,当出海回籍之候,俱欲照数盘验,不许夹带违禁货物。”兵部覆议:“查照前议,斟酌施行。”(19)这是广州继开放“交易会”之后进行的又一重大制度调整。

      万历八年以后,广州举办春夏两季“交易会”,每次交易为两到四个月;春季在一月份举办,主要展销销往印度和其他地区的商品;夏季在六月份举办,主要销售运往日本的商品。中外贸易中有“贸易经理人”为外商采办出口货物。当然,进出口货物皆需纳税。

      直到崇祯初年,葡萄牙人每年还前往广州参加“交易会”。崇祯十三年(1640),由于葡萄牙人不服管制、走私贩私,广东官方禁止他们到广州贸易。(20)此后,广东又恢复到以前的状况,“止令商人载货下澳贸易”。(21)

      明中后期广州与澳门构成广东贸易的“二元中心”,广州主要面向国内,澳门面向海外,广州“成为了中国全国对外贸易的中转站……全国的商品都汇集在这里进行交易,别国的商品也运到这里来贸易。”(22)正如中葡关系史专家张天泽先生指出,广东官府“无须允许外国人来访广州,也无须让中国人离开本国,便可坐享对外贸易的利益”。(23)梁嘉彬先生更指出:“当时中国对外贸易已有集中于广州为输出入总口之势。”(24)

      (三)从抽分到丈量:关税制度的嬗变

      宋元时期,海外贸易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各市舶司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谓之抽分。一般按比例抽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三。抽分分粗细两色,粗色即价值较贱的粗重商货,细色即价值较高的轻便之物;抽分货物须解送入京,故又称抽解。

      明初禁止商舶贸易,因而抽分只存在于官方主持的贡舶贸易之中。但是随着海外贸易的转型,商舶贸易逐渐从非法走私转向公开,官府从中渔利。现有史料看,景泰初年广东可能已经对私商贸易实施抽分征税。正德四年,广东都御史陈金等提请对番舶互市实施抽分,抽取十分之三。户部同意,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兵饷,商舶抽分正式确立。正德十二年,改税率为十分抽二。嘉靖《广东通志》记载:

      正德四年,该镇巡等官、都御史陈金等题,要将暹罗、满剌加并吉阐国夷船货物俱以十分之三抽分。该户部议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至正德五年,巡抚两广都御史林廷选题议各项货物着变卖存留本处,以备军饷之用。正德十二年,巡抚两广都御史陈金会勘副使吴廷举,奏欲仿宋朝十分抽二,或依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贵细解京,粗重变卖,收备军饷;题议只许十分抽二。本年内占城国进贡,将搭附货物照依前例抽分。(25)

      由上可知,广东官方根据贸易情势的变化对“夷舶货物”进行抽分,依照的是宋代的外贸税制。

      宋代外贸税收除进口税外,尚有出口税即所谓“回税”者,税率不及进口税的十分之一。(26)正德初年,广东应该也向出海商舶征收出口税。市舶太监熊宣、毕真先后与地方政府争夺出海贸易的“泛海客商”的征税权,蕴涵着对出海商船征收出口税,可惜税率不详。

      隆庆初年,广东贸易税制跟进改革,定“丈抽之例”,前来广州的外国商船,按船只大小缴纳税银。万历《广东通志》记载:

      番商舟至水次,往时报至督抚,属海道委官封籍之,抽其十二,还贮布政司库,变卖或备折俸之用,余听贸易。隆庆间始议抽银,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验。每一舶从首尾两艕丈过,阔若干,长若干,验其舶中积载,出水若干,谓之“水号”,即时命工将艕刻,定估其舶中载,货重若干,计货若干,该纳银若干,验估已定,即封籍其数,上海道,转闻督抚待报;征收如刻记后,水号微有不同,即为走匿,仍再勘验船号,出水分寸又若干,定估走匿货物若干,赔补若干,补征税银,仍治以罪号,估税完后,贸易听其便。(27)

      可以看出,隆庆五年(1571)广东贸易的“丈抽之例”,进口税、船税都按船只大小,征收数额不等的关税。外商到埠后,海防同知、市舶司提举、香山正官等一同前往,丈量商船的长宽、容积、载重、载货种类,确定税额;丈量完毕,封籍报海道,转督抚。商人上省完税后听其贸易。若有走漏,补税治罪。

      万历四十八年《广东赋役全书》也记载了外国商船到达澳门以后的关税管理情况:

      每年洋船到澳,该管澳官员报香山县,通详布政司并海道俱批,市舶司会同香山县诣船丈抽,照例算饷,详报司、道,批回该司照征饷银;各夷办纳饷银,驾船来省,经香山县盘明造册,报道及开报该司,照数收完饷银存库。(28)

      丈抽成为明后期广州外贸税收的主要内容,这一税制至清代为粤海关所沿用,西洋船定为九等,东洋船定为四等。(29)

      (四)“客纲”“客纪”与“揽头”“铺行”“夷商(舶)纲纪”“三十六行”:各色贸易中介组织

      牙人是商品交易中居间说合的中介者,古称牙侩、驵侩、经纪、牙郎、牙商等,起源甚古。唐天宝中,律宗高僧鉴真第五次东渡日本,遭风漂至海南振州,“其经纪人往报郡,其别驾冯崇债遣兵四百余人来迎”。(30)这里的“经纪人”就是牙人。宋代牙人的作用扩大,沟通中外商贾的联系,而且依附官府,发挥管制市场、约束商人、承担信用保险、经营邸店、买卖舶货等多种功能,充当封建政权控制海外贸易的工具。(31)

      明初对牙行采取禁止政策,违反者罪重至充军。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商品交易离不开各种中介,因而官府特许一些商人与外商贸易,同时负责收税,即官牙。这些官牙具有官商属性,是官府控制贸易的一种组织。明中叶广东贸易转型,官府并不愿意与外商直接做生意,需要中间商居间接应,因而特许一些商人贩货到珠江口湾区海岛贸易,同时负责收税,牙商也逐渐恢复。嘉靖《广东通志》记载:

      番商者,诸番夷市舶交易,纲首所领也。……洪武初,令番商止集舶所,不许入城,通番者有厉禁。正德中,始有夷人私筑室于湾澳者,以便交易;每房一间,更替价至数百金。嘉靖三十五年,海道副使汪栢乃立客纲、客纪,以广人及徽、泉等商为之。(32)

      汪柏于嘉靖三十二年从光禄寺丞出任广东海道副使,三十五年转浙江布政司左参政,三十八年升任广东按察使。汪柏所立“客纲”“客纪”,就是此类牙商组织。

      牙行“权贵贱,别精粗,衡重轻,革伪妄”,为必不可少的商业中介组织,所谓“买卖要牙,装载要埠”,“买货无牙,秤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33)万历以后,广州、澳门贸易的官牙组织更为活跃,几乎所有商业交易都有“揽头”的身影。“揽头”隶属于广东市舶司,具有垄断性和半官方性质,拥有估市价、代纳饷税等职能,有时还受差遣与外国人打交道,但这种权力来源于官方的赋予。

      明末广州推官颜俊彦在《盟水斋存牍》收录一份名为《各铺行答应照依旧规详》“公移”,内容涉及广州府各类官方许可经营贸易的铺行组织。从经营内容看,铺行主要负责为官府组织器物加工,其中有“揽头”参与其中;“物之产于外夷者,夷商供之;物之出于内地者,内商供之。”而“夷商(舶)纲纪”“四季香户”与“漳行”等,则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由于经营内容不一样,“各铺行肥瘠不同”。“夷商纲纪”长期“盘踞粤地,取利不赀”,“难得之货,非彼勿致”。官府所需洋货,皆由其购买,然后发付工匠制作,以供进内或公用,具有很大的特权和垄断性。(34)

      明后期广州、澳门贸易还出现与对外贸易关系密切的“三十六行”,学界早有讨论。周玄

《泾林续记》记载资料显示,“三十六行”与市舶司联手,代理税收征管。

      上面各种史料表明,明末广州贸易与生产领域存在许多名目不一而又互相关联的新经济组织,都是具有官方色彩的。随着中外贸易的增进与商业经济的繁荣,商业结构与商业组织与传统形态都有重大变异,活跃于对外贸易领域的各类组织,权力出现前所未有的增生,在生产、市场、流通领域各环节各显神通,有时重叠,有时分工,有时各种职能兼而有之,情况比较复杂。例如“夷舶纲纪”,它是官府特许经营外贸的商行,经营的货物不是一般商行所能经营的,所谓“难得之货,非彼勿致”。夷舶(商)纲纪在与外商交易中,收买官府所需洋货,然后分派给工匠雕造,给以工食;而又以雕成器物分派铺户,在生产领域担负起组织职能,在流通领域担负起中介职能,其角色是特殊而多面的。所以,以单一和固定眼光审视明后期与外贸相关的经济组织,可能都存在简单化嫌疑。

      “广中事例”是明代海外贸易管理从朝贡贸易向商舶贸易转型中建构的新制度,也是近代早期东西方实现直接对话、中国东南沿海最早呼应全球化的浪潮、开始与现代世界体系相联系的调适成果,不仅在地方层面对广东贸易影响很大,而且在国家乃至世界范围的海外贸易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值得学界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二、从南赣“桥税事例”到漳州“月港事例”:明后期福建贸易管理制度的形成

      福建滨海多山,平原面积狭小,人们善于舟楫,习于航海,在中国海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元祐间置市舶司于泉州,元因之。明前期确立朝贡体系,福建市舶司初置于泉州,专主琉球入贡,成化间移至福州。嘉靖以后,福建受倭寇侵扰,海上走私猖獗,官方贸易颇受影响,市舶司废置不常。万历八年,福建市舶司终被罢撤。(35)

      明中叶东南沿海各省长期厉行海禁,浙省甚至关闭市舶,撤销市舶司,闽省亦严加管控,广东相对宽松,私商贸易获得官方默许,葡萄牙人甚至获准在澳门居留贸易,因而两省官府常感朝廷不公,认为主政者宽于广而严于浙、闽。两省官方希望像广东那样放开贸易,疏通沿海商民的通商诉求。邓钟《论海市》引用“广中事例”,注意到福建开海与广东有所不同,但利大于弊,有利于国计民生:

      市舶海禁之开,惟可行于闽、广,何也?广东去西南诸番不远,其货物皆足资中国之用,非若日本惟一刀一扇耳。且南方风气柔弱,非倭奴剽悍之比,故香山之抽税,凡以收诸夷之利也。福建阻山负海,旁旅病于跋涉,民多贩海为生,禁之太严,奸民势穷必至为盗。自纳饷过洋之例开,豪猾之徒咸趋利而畏法,故海澄之开禁,凡以除中国之害也。若行之于他省,则如王直构祸,遂使倭乱侵寻,可为殷鉴矣。然海禁开于福建为无弊者,在中国往诸夷,而诸夷不得入中国也。倘严其违禁之物,重其勾引之罪,则夷夏有无可以相通,恣其所往,亦何害哉!(36)

      然而海警未除,倭寇、海盗仍甚猖獗,开海只能是纸上谈兵。穆宗继位,用高拱、张居正之策,在内政外交上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张居正《与王鉴川议坚封贡之事》曰:“封贡事,乃制虏安边大机大略也。”(37)隆庆元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朝议同意解除“贩夷之律”,漳、泉之民“准贩东西二洋”。(38)福建贸易很快活跃起来,“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舟余艎,分市东西路”。(39)

      (一)海澄建县

      福建开海主要落实在闽南的漳州府海澄县。海澄位于漳州府城东南,原龙溪县八、九都,旧名月港。该地唐宋时为“海滨一大聚落”,“外通海潮,内接山涧”。成弘之际,民间走私甚为活跃,“趁舶风转,宝货塞途,家家歌舞赛神,钟鼓管弦,连飙响答。十方巨贾,竞鸷争驰,真是繁华地界”。为闽地一大墟市,有“小苏杭”之号。(40)正德、嘉靖时,生齿日繁,“豪民私造巨舶,扬帆他国,以与夷市,久之诱寇内讧,所司法绳不能止”。(41)月港成为福建走私贸易的重要据点。嘉靖初年葡萄牙人在珠江口的屯门、茜草湾一带受到明军的追剿,沿东南沿海北上转移至闽粤交界的南澳、漳州浯屿和月港,最北到达浙江宁波的双屿。

      出于海防需要,嘉靖九年,都御史胡琏巡视浙江兼制福建,议移巡海道驻漳弹压之,而于海沧置安边馆,岁委各府通判一员驻扎,半年一易。嘉靖二十七年,巡海道柯乔议设县治于月港九都,无果。嘉靖三十年,于月港建靖海馆。嘉靖四十二年,都御史谭纶请设海防同知驻扎,专理海上事,更靖海馆为海防馆。嘉靖四十四年,漳州知府唐九德议析龙溪一至九都、二十八都之第五图,并漳浦二十三都之第九图置一县。都御史汪道昆、御史王宗载亦上疏具奏,朝议报可。隆庆元年,海澄县正式建立,隶属漳州府。(42)

      海澄建县之后,月港贸易更加繁盛,成为福建对外贸易的要区和海防重镇。谢彬《邓公抚澄德政碑》谓:月港“乃海陆之要冲,实东南之门户。当其盛,则云帆烟楫,辐凑于江皋;市肆街廛,星罗于岸畔。商贾来吴会之遥,货物萃华夷之美。珠玑象犀,家阗而户溢;鱼盐粟米,泉涌而川流”。(43)

      (二)南赣“桥税事例”与漳州“商税则例”

      隆庆六年,漳州郡守罗青霄以所部凋耗,官府开支浩大,提议恢复税课司,立巡栏,开征商税,资助兵饷,得到福建当局首肯。于是漳州府依照南赣“桥税事例”制订新的“商税则例”:

      隆庆六年,本府知府罗青霄建议,方今百姓困苦,一应钱粮,取办里甲,欲复税课司,官设立巡栏,抽取商民船只货物及海船装载番货,一体抽盘;呈详抚按,行分守道,参政阴覆议,官与巡栏俱不必设,但于南门桥柳营江设立公馆,轮委府佐一员督率盘抽,仍委柳营江巡检及府卫首领县佐更替巡守,及各备哨船兵役,往来盘诘。又于濠门、嵩屿置立哨船,听海防同知督委海澄县官兵,抽盘海船装载胡椒、苏木、象牙等货;及商人买货过桥,俱照赣州桥税事例,酌量抽取,其民间日用盐米鱼菜之类不必概抽。候一二年税课有余,奏请定夺。转呈详允,定立税银则例,刊刻告示,各处张贴,一体遵照施行。(44)

      这段史料说明如下三个问题:隆庆六年漳州府开始在南门桥柳江营设立公馆,轮委府佐一员督率盘抽,开辟督饷馆及府佐轮署先例。同时海防同知指挥海澄县官兵,协助抽盘海船。民间日用需求之外,海船装载番货和商人买回商货概需征税。

      上文提到的南赣“桥税事例”,是指正德以后南赣对过境商货商船设关抽税的税制。赣州当五岭交汇,为闽粤门户,是广东通往江南、京师的必经之路,章、贡两水汇流,关津四达,商贾往来,货物浩繁,舳舻相继。弘治年间,闽广湖湘间多盗,海陆交通,始设巡抚,驻扎赣州,辖江西南安、赣州、建昌,福建汀州,广东潮州、南雄,湖广郴州,三省三司,皆听节制。寻增辖粤之韶州,闽之漳州,除建昌。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嘉靖四十五年福建、广东并设巡抚,以惠、潮、漳三府还隶本处,定名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自督抚开镇,官府乃设场于东西河,抽取盐税,谓之“水面”。正德六年都御史陈金复建议设关对过境商舶征税,以助军饷。南赣饬兵副使王秩“酌抽盘之法,又将广闽商舶货物,估定规则,立厂盘挚”。正德十一年,科臣黄重奏称来自广东的商货经过南雄折梅亭时已行榷税,至赣复税之,既不合理,也增加商旅负担,请停止。十二年,南赣巡抚王守仁奏请移折梅亭之税归并赣关,每季委府倅管理榷务,季终交代。万历十年南赣巡抚张焕奏改本府通判专司。万历二十七年,税监潘相至赣,欲坐筦关钥,都御史李汝华力阻之。四十二年撤去税监,仍归府倅管理。(45)

      南赣关厂初设于涌金门外龟角尾章、贡两水合流处,嗣因洪水冲毁,乃于东西两桥并设浮桥盘挚,东在建春门外,临贡水,西在西津门外,临章水。东设浮船一百只,西设浮船六十只,皆用缆锁,官司其钥,以时启闭。其税收之法如下:

      先奉南赣督府印发税票下府,盐税都票于户房挂号,杂税都票于工房挂号。凡商货到桥,照税则开单投厂,送府挂号,印记同都票,发厂查收,税过官盐,商人愿投别县发卖者,另给转江都票,每日收银若干,投柜数登循环簿,月终数总送贮府库。凡有应解应给府,详道覆敫,转详军院批允,然后支发。厂官每季将循环簿送道,转送军院倒换,岁终造入岁用军饷册本内奏缴。其府岁额解司入门税一百十四两一钱九分,商货入门,厂官亲验其货本若干,每本一两定税二分,在关税过者不重税。此从来定规也。(46)

      南赣两桥关厂所收盐、杂两税,盐有盐引,船有船票。下水船只,分守道印发船票,欲过关者,各至委官处照票纳银,官给“季票”;如系下流新船,名曰“小票”。船票按船只大小征税,三板船纳银一钱二分,七板船纳银二钱四分,大七板船纳银三钱,小号赣船纳银六钱,大号赣船纳银一两。俱于委官处缴纳,给票过关,随于船头烙印斧记,收票缴道。

      两桥关厂对过境商货征税,官府订立了详细的《各项货物抽税则例》,分木、铁、布、皮、器皿、香、药、果、糖、杂货十类,不乏来自海外的商货,例如器皿类的象牙、玳瑁成器者,每百斤税银七钱,不成器者税银二钱;乌木成器者每百斤税银二钱,不成器者税银八分;成器花梨木每百斤税银一钱二分。香类的沉速香每百斤税银一两,檀香每百斤税银五钱,降香每百斤税银五分,牙香每百斤税银三分。药之类犀角、阿魏每百斤税银一钱五分,乳香、胆每百斤税银一钱二分;燕窝每百斤税银一两,翠毛、马尾、苏合油每百斤税银八钱,海粉每百斤税银五钱,胡椒、硼砂每百斤、帽盔每船各税银三钱,木香每百斤税银二钱,黄蜡每百斤税银一钱五分,苏木漆每百斤税银一钱二分。

      南赣桥税总额,每岁税收大约三万有奇,在税监未到之前,以十分为率,盐税八分解部,二分留饷,杂税五分解部,五分留饷;解部总以二万计,留饷总以万余计,此其常也。旧例五年一解,如部有急咨取,或三四年一解,其解五六七八万不等,总视每年收数为盈缩。自南赣巡抚谢杰立“月比之法”,隐漏渐少,故解部与饷用外尚有余积,可备地方缓急。万历二十七年税监至,增收上水货税约近五千两,又于下水原税内加增近一万两,每岁共约新旧税银近五万两,以三万八千五百两解税监转解,余则存留备饷,每年定夏冬二解数尽监额,军饷自是不继,动及旧存,以致库藏无二年之积,殊可寒心。万历四十二年六月奉旨减免新增税七千两而起解犹三万有奇。(47)

      (三)制订“月港事例”

      南赣“桥税事例”为漳州官方提供了对过境商货、商船征收关税、主管官员的选任、税饷的解留等可资借鉴的规例样板。万历以后,月港税制不断损益完善,形成引税、水饷、陆饷和加增饷的税收结构。在管理与监督上,形成全闽府佐轮署的机制,督饷馆是月港贸易税收的管理机构。(48)

      万历三年,巡抚右佥都御史刘尧诲请开征引税,以充兵饷,由海防官管给,“经馆验船,经县盖印,报引出洋”。后来为防四月后逾期出海之船违禁越贩日本,更用厦门司盖印,添设浯铜游击盘诘。

      张燮《东西洋考》详细记述了船引发放复查等程序,包括商引填写,限定器械、货物、姓名、年貌、户籍、住址、向住处所、回销限期,俱开载明白。商众务尽数填引,毋得遗漏。海防官及各州县,仍置循环号簿二扇,按日登记。贩番者,每岁给引,回还赍道查复;贩广、浙、福州、福宁者,季终赍道查复,送院复查。(49)

      税制规定,东西洋船引税,每引税银三两,鸡笼、淡水税银一两。其后加增东西洋税银六两,鸡笼、淡水二两。每引“以百张为率,尽即请继,原未定其地而限其船”。

      万历十七年,福建巡抚都御史周寀议定东西洋船额,每年定额八十八艘,给引如之。后以引数有限,而兴贩者多,增至一百一十引。(50)崇祯元年,漳州贸易受海防形势影响,“洋舶之梗几无孑遗,饷额屡缩,自是不复给引”。(51)

      明末,郑芝龙等海盗集团操控闽台海域,月港贸易不断受到冲击,商船不能正常出海,船引发放数量也随之减少。崇祯十二年(1639),商民缴税后获准前往贸易的地区有八处,船只三十九条,其中巴城、交阯各八条,暹罗、柬埔寨各二条,占碑、旧港各一条,北大年和里格尔一条,马尼拉十六条。(52)该年漳州发出的船引,比万历十七年几乎减少一半。

      万历三年,定“东西洋船水饷等第则例”,实即南赣“桥税事例”中之船票。水饷“以船广狭为准,其饷出于船商”。以梁头尺寸为定,西洋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征饷五两;每多一尺,加银五钱。东洋船颇小,量减十分之三;鸡笼、淡水地近船小,每船面阔一尺,征水饷伍钱。贩东洋船,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量抽十分之七。(53)

      隆庆六年,漳州“商税则例”对进口商品已做详细规定,万历年间成为“陆饷”。万历三年,陆饷征收“以货多寡,计值征输,其饷出于铺商;又虑间有藏匿,禁船商无先起货,以铺商接买货物,应税之数,给号票,令就船完饷,而后听其转运焉”。(54)东西洋船所输陆饷,胡椒、苏木等货,计值一两者,征饷二分;鸡笼、淡水陆饷亦如东西二洋之例。

      万历十七年,提督福建巡抚都御史周寀批准《陆饷货物抽税则例》,征税商品有103种(113项)之多。四十三年,有诏减各处税银,漳州府议东西洋税额27087两有余,减银3687两,尚应征银23400两余。漳州府对进口货物抽税则例进行调整,另有32种以前没有明确税收的商品也厘定税率,征税商品总共有135种143项。(55)

      在欧洲向世界海洋扩张浪潮中,西班牙与葡萄牙走在前列。西班牙国王把航海远征作为开拓海外属地,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1571年黎牙实比(Mignel Lopez de Legaspi)统领的西班牙远征队占领马尼拉,并把它定为西属菲律宾群岛的首都。西班牙无法像葡萄牙人在澳门那样,获取一个固定的对华贸易据点,转而采取措施,吸引中国商人到马尼拉贸易。福建地近菲律宾,与马尼拉的贸易迅速发展,数以万计的福建人涌入菲岛。1595年(万历二十三年),马尼拉形成两个华侨社区:一是近城的维南杜克(Vinondoc),即宾南杜(Binando),住户为已婚的基督徒;二是涧内,即八连,住户为商人。(56)但是福建对马尼拉贸易除了输入白银外,并没有太多其他商货,所以官方对经营月港-马尼拉生意的商船加征特别税,名“加增饷”。开始每船征150两,后减为120两。这项税收是南赣税制所没有的,是月港税制新增的税项。

      明后期月港贸易为福建漳州地方军饷以及财政开辟大笔来源。万历三年开征引税时,岁额6000两。万历四年至十一年,税收累增至20000两余。万历二十二年,税饷达29000两有余。(57)因而月港被视为“膻地”,督饷馆体制本身带有不规范性,管理不善,官员竞相中饱私囊,盘剥商民。万历二十五年,抚按金学曾提出五条整改意见,部覆允行。(58)

      万历二十七年,税使高寀入闽,作法兴利,百般需索,流毒一方,漳民苦不堪言。万历四十一年撤回寀珰,诏减关税,“然弊窦开而无变计,则中阉虽撤,遗毒尚沿,赋虽减犹未减”。(59)万历四十八年,漳州推官林栋隆轮署督饷,对月港税制做了较大整改。然其时明朝已经垂暮,制度败坏,个别官员的努力,已经无法挽回月港贸易的颓势。

      三、明中后期贸易管理制度的区域特色及其重要影响

      美国学者崔瑞德(Denis Twitchett)认为,明代财政在许多领域,政府的政策与地方的做法有很大的冲突与不一致。政府在许多方面实际上缺乏整齐、划一,尤以地方政府为甚。(60)这在明中叶海外贸易转型以及粤闽两省贸易制度重构过程中体现得十分典型。新制度的产生,并非来自朝廷的顶层设计和主动策划,而是地方政府逐步修订调整的结果,因而具有十分鲜明的地域特色。历史上广东、福建是海外贸易最活跃的两个地区,对中国海洋文明发展贡献巨大,在明代海外贸易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因传统、地情等方面不同因素,两地贸易转型与制度重构上在时间上有先后,内容也有不小差异。

      “广中事例”是明中后期广东官方在继承宋元市舶制度,根据对外贸易变化改造而形成,市舶司长期存在,制度结构牵涉到明廷与两广地方、澳葡当局的关系,牵涉到明朝与朝贡体系内各个国家及早期来华西方国家的外交、外贸关系,牵涉到广州与澳门之间的区域内部关系与利益博弈等等,内容错综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广中事例脱胎于中国传统的朝贡制度,又与现代世界体系相联结,与早期全球化发展相适应,在明清时期对外关系从朝贡体系到条约体制,贸易制度从市舶司向海关发展总体进程中,更具有制度探索与创新意义,也更多为清代朝贡体系及海关制度所继承。

      “月港事例”是福建官方取法南赣“桥税事例”,根据本地区情况以及国际贸易特点制订的贸易税收管理模式,在制度上渊源于明中叶以后内地的商税制度,同时又具有涉外税制的特点,制度结构较内陆地区税制略为复杂。月港督饷馆是在市舶司被撤销情况下新设的税饷征管机构,隶属于漳州府,督饷馆官员主要由府佐临时兼职(轮署),主要职能为税饷征管而不包括朝贡、海防事务,所征饷税部分解送国库,部分留本地供军。月港事例适应了明后期福建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中国商客特别是漳泉本地商民提供一条合法的“走出去”的渠道。明中后期福建商民,大规模出海经商贸易,移居南洋、日本,不仅在华商中一枝独秀,而且是南海贸易强劲的海上势力,正是充分利用了月港这一重要渠道,充分发挥了“月港事例”的制度优势。

      粤、闽两省贸易制度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月港事例准许中国商人出海贸易,而不允许外国商人入境通商;征税对象为中国本地商人,而不是外国商人。“广中事例”则允许中国商人下澳(澳门)、外国商人上省(广州)贸易,并在澳门居留,征税对象中外商人兼有之,税制相对复杂;虽然葡萄牙人管辖下的澳门税制自成体系,但对广东的税制也有影响。在明朝广东贸易体系中,同一行政、地理区划内的广州与澳门存在竞争又互相依存,构成广东贸易的“二元中心”结构,在中国对外贸易、东亚海洋贸易航运中发挥的枢纽中心作用,“两头在外”的澳门借此迎来近百年城市扩张发展的“黄金时代”。这一区域内城市协作机制一直延续至清代,即使澳门在19世纪趋于衰落之后,代之而起的香港在国际贸易、区域发展上仍然相当程度上维持与另一个中心广州的协作关系,构成华南区域的两大中心,并在近代亚太海运、海贸等领域发挥重要的影响力。直到现代,粤港澳关系依然隐然可以把握到历史遗留下来的制度文化脉动。

      明中后期海外贸易转型与制度重构,与国家政治、经济大局与地方社会变迁相联系。无论是“广中事例”还是“月港事例”,贸易管理的天平从明前期朝贡贸易体制下侧重政治转向侧重经济,确实也起到了足国裕民的作用,沿海民众和海外商客在有限的发展空间中发挥较大的能动性创造财富,促进了明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制度的力量”。海外贸易通过市场机制,与沿海地区工农业生产沟通起来,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刺激并带动相关经济部门的发展,成为拉动国内产能扩张、经济增长的有力因素,东南沿海地区及受海外贸易影响的内陆地区,出现专门为外销而生产的外向型生产部门(例如陶瓷业、纺织业以及造船业等)和区域分工,国内市场与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兴起大批工商业市镇,构筑起与国内、海外市场紧密联动的市场体系与商业网络,广州重返“中国第一大港”的位置,号称“夷夏之都会”,“金山珠海,天子南库”。(61)澳门、月港(及厦门)等新型国际化城市乘势而兴,大大地改变了东南沿海地域经济版图与海港城市布局。前辈学者傅衣凌教授把苏州、杭州、扬州、临清等城市与北方的开封相比较,认为江南地区“苏杭型城市”具有“清新、活泼、开朗的气息”。(62)因应世界海洋贸易发展与早期全球化新浪潮,国内市场通过广州、澳门、月港的海洋网络伸展到亚太地区、美洲新大陆和欧洲,汇入现代世界体系。而长期的对外贸易顺差,给明朝带来大量来自新大陆和日本的黄金白银,引起了国内金融、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确实如杨国桢教授所言,当时的南中国,有一股“海洋商业文化”的气派。(63)

      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4之1,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62,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4之20。

      ④牟复礼、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85页。

      ⑤李庆新:《明代屯门地区的海防与贸易》,《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⑥采九德:《倭变事略》卷4《附录》,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⑦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81—208页;《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杨国桢教授治史五十年纪念文集》,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05—432页。

      ⑧戴肇辰修,史澄、李光廷纂《广州府志》卷79《前事略》,光绪五年广州粤秀书院刻本。

      ⑨张燮:《东西洋考》卷8《税珰考》,丛书集成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11)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刻“公移”一卷《谕市司商揽首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39页。

      (12)郭成伟点校:《大元通制条格》卷18《关市市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13)多默·皮列士:《东方志——从红海到中国》,何高济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98页。

      (14)郭棐:《广东通志》卷69《外志·澳门》,万历三十年刊本。近年谭世宝等对汪柏与中葡早期关系以及澳门开埠等问题的研究,则认为汪柏受贿是不实之辞,应予推翻;而且汪柏在任内颇有政绩,是有功之人。参见谭世宝:《澳门开埠四百多年历史的一些重大问题探真——以昭示汪柏与索萨的和谈之历史真相意义为中心》,《学术研究》1999年第8期;谭世宝、曹国庆:《汪柏对澳门开埠与明清岭南社会发展的功绩》,《文化杂志》2000年第40、41期。以上两文收入谭世宝:《澳门历史文化探真》,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46—270页、第271—292页。

      (15)相关研究成果如: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译,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历史上的澳门》,黄鸿钊、李保平译,澳门基金会,2000年;Fok Kai—Cheong,The Macau Formula:A Study of Chinese Management of Westerners from the Mid—Sixteenth Century to the Opium War Period,The University of Hawaii,1978.吴志良:《澳门政治发展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

      (16)(17)(19)施白蒂(Beatriz A.O.Basto da Silva):《澳门编年史》,小雨译,澳门基金会,1995年,第45、23、39页。

      (18)Anders Ljungstedt,A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 Description of the City of Canton,Viking Hong Kang Publications,1992,p.72.

      (20)《明神宗实录》卷81“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条。

      (21)《清世祖实录》卷33“顺治四年八月丁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22)克里斯托旺·维埃拉(

Vieira):《广州来信》(手稿),广州,1534年,见澳门《文化杂志》编:《十六和十七世纪伊比利亚文学视野里的中国景况》,第25页。该信亦作《广州葡囚书简(1524?)》,何高济译,发表于任继愈主编《国际汉学》第10辑,第41—83页,然译文略有差异。

      (23)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等译,第111页。

      (24)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36—437页。

      (25)黄佐:《广东通志》卷66《外志·番夷》,嘉靖三十六年刊本,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77年;郭棐:《广东通志》卷69《外志·番夷》。

      (26)汪廷奎:《两宋市舶贸易的出口税初探》,《广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7)郭棐:《广东通志》卷69《外志·番夷》。

      (28)转引自黄启臣:《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

      (29)梁廷枏:《粤道贡国说》卷4《西洋诸国》,见《海国四说》,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30)真人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汪向荣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67—68页。

      (31)廖大珂:《宋代牙人牙行与海外贸易》,《海交史研究》1990年第2期。

      (32)黄佐:《广东通志》卷68《外志·杂蛮》。

      (33)程春宇选辑《士商类要》卷2,杨正泰:《明代驿站考》附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

      (34)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二刻“公移”,第662—663页。

      (35)李东阳撰、申时行重修:《大明会典》卷15《户部·州县》(万历本),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

      (36)谢杰:《虔台倭患》卷上《倭利》,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

      (37)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第3册,第248页。

      (38)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39)张燮:《东西洋考》周起元序。

      (40)黄仲昭修纂:《八闽通志》卷14《地理·坊市》,弘治庚戌刊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11《风土志·风俗考》,崇祯六年刊本,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

      (41)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

      (42)罗青霄:《漳州府志》卷30《海澄县·舆地志》,万历元年刻本,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85年。

      (43)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17《艺文志》。

      (44)罗青霄:《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

      (45)黄德溥等修、褚景昕等纂:《赣县志》卷19《食货志·关榷》,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

      (46)[天启]《赣州府志》卷13《榷政志》,北京图书馆藏清顺治十七年汤斌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

      (47)[天启]《赣州府志》卷13《榷政志》,北京图书馆藏清顺治十七年汤斌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

      (48)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20—325页。

      (49)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400,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50)(53)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51)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6《秩官志》。

      (52)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1624-1662)》,范·迪门(Antonio van Diemen),巴达维亚,1639年1月12日,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207页。

      (54)(59)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

      (55)资料来源: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5《赋役志·饷税考》。

      (56)巴素(Victon Purcell):《东南亚的中国人》,《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8年第2、3期。

      (57)梁兆阳修、蔡国祯、张燮等纂:《海澄县志》卷1《舆地志》。

      (58)《明神宗实录》卷316,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戌。

      (60)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序”,阿凤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61)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5《货语·黩货》,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62)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1—152、158页。

      (63)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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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导与体制转型--明代中后期海外贸易管理体制的演变及其地域特征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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