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规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_基金论文

我国不规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其矫正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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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起源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英国,本世纪二十年代引入美国并得以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具有“集中资金、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受益”的特点。我国投资基金起步略晚于证券市场,自1991年第一家基金(地方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成立至今也不过四、五年的时间,到1994年底,国内基金数量已发展到70多家,投资总额已超过80亿元人民币,并有50多个基金在深沪证交所和地方证交中心上市。当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与深圳证券所联网以后,基金形成了全国性的基金市场。我国众多基金的建立对处于初创和成长期的我国股市的稳定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投资基金在开创期间普遍性存在的非国际惯例运作机制及由此产生的种种不规范化问题又严重威胁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我国投资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投资基金不规范现象分析

从规范化要求来看,投资基金规范化内涵应涵盖基金凭证的设计、审批、评估、投资、经营、流动、发起、设立、募集、交易、市场、信息、监管以及管理人等一系列范畴。一般而言,规范化的投资基金具有基金凭证小额化、投资多元化、专家经营化、基金证券流动化几大特征。而我国投资基金在运作中却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家机构发起设立。按照国际惯例,发起设立基金必须有两个以上独立企业法人,一般由大财团或基金管理公司推出。而目前我国基金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却是由我国独家金融机构或独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基金,这两种形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利于中国投资基金与国际接轨。

(二)基金发起、管理与保管三位一体。规范的投资基金,其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是分开的,基金的各个当事人都应有明确的权力、义务、责任,并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在我国,现有的基金机构在组织设置方面常由银行出资10%以上设立机构,把基金资产交由出资行或其分支机构经营,又把基金资产交由出资行或其分支机构保管。甚至有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自己经营,自己托管,保底分红,期满还本。这种基金的发起、管理、保管的三位一体制,其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容易产生基金管理人的越权行为,损害、侵犯投资者的利益。

(三)市场单一。从国际投资基金的状况来看,国外90%以上的投资基金都是开放式的,而我国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单一,基本上都是封闭型的,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大部分基金都不能及时上市,投资者的基金券不能及时变现;投资市场单一,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都局限在国内,投资区域狭小;种类单一,我国国内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低,品种屈指可数,没有高科技、风险基金等品种。

(四)基金业缺乏组织上的独立性。投资基金要求实行专家经营,而我国由于缺乏基金方面人才,基金内部已有的部分专业人才又多集中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现有的基金机构大都在现有证券公司基本业务的基础上增设基金业务,结果是基金业缺少组织上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证券业。

(五)基金信息披露不足或披露滞后。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全面、准确,以便投资者对市场作出正常判断并进行投资决策。但我国基金信息披露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只有期初披露,没有或很少持续披露。2.有关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不很规范,如基金使用的招股说明书不够详尽、基金中期报告书格式差异大、财务报表不加附注、甚至会计科目使用混乱等等。3.衡量基金经营好坏的重要指标——基金净资产值(NAV)——的计算和公布不规范。4.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监督。提供资料是否准确、信息是否真实、披露程序是否规范等几乎“无人问津”。

(六)基金缺乏规模效益。按国际通行惯例,一般每家基金管理公司都管理着许多种基金,以此来获得规模效益。但我国目前的70多家投资基金规模都较小,虽然也有天骥基金规模逾5.8亿元人民币,但平均规模只有8000万元左右,许多基金只有3000万元左右。由于规模小,基金难以做到有效配置、合理组合、也难以取得较高的投资效益。而且,我国每家基金管理公司与一家基金相对应的管理方式还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1.增加了国家监管的难度。2.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3.增加了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投资者的投资成本。4.加大了投资基金的风险。

二、我国投资基金不规范问题的矫正

我国投资基金在运行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与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不健全、缺乏公正且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经营管理投资基金的人才匮乏等诸多因素是分不开的。要改变现状,克服各种弊病,促进投资基金的正常发展,就必须按规范化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投资基金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投资基金规范化管理体系一般由运作体系、监管体系、法律体系三部分构成。

1.建立科学的投资基金运作体系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基金管理公司是负责基金日常操作的管理的主体,是基金运作体系中核心机构,严格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公司经理必须由经过专家考试合格并已注册登记的专家担任,同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也应当严格。二是严格界定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保管机构的职能,两者在财务、人事上应完全独立,以便于分权制衡,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三是统一信息发布的渠道与时间,投资基金信息的发布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地传达给投资者,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其金融资产的价值信息及变动状态信息。

2.确定完善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各有特点,但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集中管理体制,政府根据专门立法设立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这种体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另一种是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体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根据中国的国情,我们建议在我国应确立政府监督和市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一是统一投资基金主管机构,逐步建立证券委统一管理下的“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国内投资基金市场;二是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平衡、制约的机制,作为基金主管机构管理的补充。

3.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投资基金管理运行的规范化是在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制约下实现的,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税法等。但目前,我国正在制订的《证券法》和《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尚未颁布下来,还没有全国性的基金管理法规,为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使基金市场有法可依。第一,加快《证券法》、《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基金管理大法的制订。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总原则下,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的主题思想,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的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第二,完善基金业规章制度。①制订并完善有关投资基金的规章制度,包括投资基金管理的各项法令、法规及配套的实施细则;②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投资基金的财务、税收、会计处理等方法;③对国家基金的管理实行单独立法、单独管理,设立与之配套的外汇管理法规,保障和促进国家基金在境外的发展。第三,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业监管体系。①成立全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全国投资基金业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②组建“全国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对投资基金行业进行自律,谋求基金业的健康发展;③加强基金内部自律管理,严格规范投资基金内部运作,监督基金经理人的运作,确保基金经理人投资及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基金招募章程和信托契约中的规定;④加强投资者对基金的监督,投资者是基金业发展的源泉,也是投资基金的“上帝”,基金经营者、管理者的一切活动均应为投资者服务,对投资者负责,因此,也就主动接受投资者的监督;⑤加强证券交易所和投资基金信托人对基金的监督,上市基金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有关规章,因为作为基金的信托人是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依据基金信托契约或章程而执行其职责,它是监督投资基金的“第一线工作者”。

(二)完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鉴于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上述不足,为提高投资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正确决策,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1.投资基金公司必须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详细真实的财务情况报告。封闭式投资公司要公布资产负债表、收支报表、盈余报表;开放式投资公司要公布净资产报表、收支报表、净资产变动报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和利润分配记录。此外销售新证券时还要定期发布招投说明书。

2.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基金发展现状及其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会计科目的含义与使用规则,规范、统一有关财务报告的格式等,增强各家基金中期报告的可比性,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所有基金必须定期公布经营状况、投资回报,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行使监督权力,维护自身利益。

4.建立基金的信用级别评定制度。依靠符合要求的专门基金评估机构,依照统一评估指标体系,分析基金资产质量和投资管理公司的素质,评定基金信用等级,确定风险程度,协助经营管理者以最能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方式来管理基金。基金信用评估结果必须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5.应考虑编制全国性基金价格指数,来反映整个基金市场价格走势,使广大投资者能借此研究基金市场走向,活跃基金交易市场。

6.设立专门的基金交易中心。目前我国基金以封闭式为主,但开放式基金是基金发展之必然。由于开放式基金NAV(基金净资产值)和资产组合不断变化,给基金在证交所上市带来不便,故可考虑在天津、沈阳、大连三大交易中心基础发展形成一个或几个全国性的基金交易中心,消除信息的地域差,增强基金投资的公开性。

(三)建立专业基金管理公司

在国外,一家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基金品种通常多达几十种甚至上百种,以此获得规模效益。而我国目前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很少,现在有些基金管理公司或从属于一些金融机构的基金部,一般只管理一家基金。针对我国目前多而散的基金管理机构现象,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矫正:

1.制定各种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基金的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2.成立管理基金的权威机构——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的审批及基金运行的监管。

3.对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经理部,根据严格的标准对其经营基金施行审查、复核、重新登记制度。

(四)完善投资基金外部环境

投资基金是股票市场、国债市场、货币市场等相关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随着这些相关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因此,要实现我国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化经营和管理,还必须完善其外部环境。

1.扩大基金品种,丰富融资工具,拓展投资领域。还应注意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一定要面向国际,设法与国际投资基金并轨。如逐步发展国家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适应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为基金专业化和多样化发展创造条件。

2.提高上市股份公司的质量,调动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

3.加大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尽快实行人民币自由兑换,为涉外基金的发展创造条件。

4.推广、普及国际通用会计准则,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可以比较、可以接受的投资信息,以此消除因信息不灵敏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5.加快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步伐,为投资基金的发展扫清道路。

6.政府应对我国基金的发展采取优惠政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相对发展成熟的国家差距甚大,因此大力发展基金市场在我国是不现实的,只有渐进式的、保持适度竞争的发展才会最终使我国的投资基金业走上健康、正常的发展道路,使投资基金真正在中国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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