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论文

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论文

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李文刚 雷 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对接机制发生改变,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如何适用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 认罪认罚;职务犯罪;从宽

一、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可适用性

(一)可适用的法理基础

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之一系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是其特殊性并不足以将其排除在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之外。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是期望通过从宽处罚的结果换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其本质上是一种辩诉交易制度。纵观世界各地的辩诉交易制度,都未将职务犯罪列为认罪认罚的禁区。反而,因为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可以将辩诉交易中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发挥至最大。

(二)可适用性规定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地适用情形。另一方面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初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未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职务犯罪案件均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重要意义

(一)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使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从轻从宽处理,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节约案件侦查的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案件基本事实、性质进行否认外,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系借贷关系等辩解理由亦会一直持续到庭审阶段,对此要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证其辩解是否属实。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惜串供、伪造证据来试图减轻刑罚。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以实质性辩诉交易来换取如实供述,使案件不致拖延受阻,加快案件流转效率。

(二)促进真诚悔罪

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教育文化程度高,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再犯罪的几率较小。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赃,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罚,鼓励其更快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建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自首、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退赃、重大立功情节的被调查人,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检察机关建议认罪认罚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由此,监察委员会查办的职务犯罪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监察机关建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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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主动适用

两高三部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认罪认罚适用的程序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程序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同,要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通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同时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上下级检察机关和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汇报和配合。应将适用情况、后续认罪态度、从宽幅度等根据相关的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和相应的监察委员会进行通报,以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审查和监察委员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是认罪的自愿性和彻底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胁迫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迫认罪,或为逃避打击而避重就轻地认罪,均非自愿认罪,亦无法保证认罪的彻底性。上述情形不符合自愿认罪认罚本质要求,不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四、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

因泥浆中砂土淤积速度快,沉渣厚,在钻孔到达设计深度清孔时,将钻头慢慢放到孔底先开动泥浆泵,进行冲洗,2~3 min以后,再开动钻机,让钻头在原位旋转,进行循环换浆。观察清出的泥浆比重及含砂量,逐步注入较稀的泥浆。每台钻机配备一套反循环机械辅助清孔,泥浆中的砂采用泥砂分离机或多个泥浆池过滤,再用挖掘机或泥浆泵清除。清孔时间控制在30~90 min之间。泥浆比重应在1.15~1.25之间,砂率为小于6%,黏度在17~20 s之间。清孔结束后,稍停机5~10 min,用测绳进行沉渣厚度的测定。若沉渣厚度符合规范要求,停止清孔;否则,进行二次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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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审慎核查其到案情况,是否具有自首、如实供述情节;审慎核查其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具有何种程度的立功表现;审慎核查其是否具有积极退赃、帮助挽回经济损失等情节;对于案件证据收集固定是否合法规范、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辩解是否属实等重点审查,严把证据关、审查关和监督关,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要注意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听取辩解和意见,充分体现情节认定和量刑建议协商的核心精神,同时对于把握其是否真正自愿认罪认罚有重要意义,做好出庭预案,更科学地提出量刑建议。二是确保认罪认罚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明确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认罪认罚的律师参与等。

二是认罪退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配合办案,具有主动投案或者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的,才应视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对于退赃数额较少,大部分赃款或损失不予积极挽回,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不符合认罪认罚要求。

五、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严把证据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办理标准和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亦应当予以遵循。即应当始终坚持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忽视事实真相,降低证据证明标准。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草草起诉,容易导致庭审阶段被告人翻供后的被动局面,亦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注重保护人权和诉讼权利

三是立功的重大性。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才符合职务犯罪认罪认罚要求。对于仅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则不具备认罪认罚条件。

(三)注意从宽幅度的把握

第二,结合全案整体情况决定从宽幅度,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的错误倾向。对于具体案件而言,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是否退赃、是否有立功、揭露同案犯等情形,来确定从宽幅度。对于只为从轻,而仍然追求经济性好处,不交纳罚金、不退还赃款的,即使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也应该严格把握。

第一,《刑法修正案九》与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及对应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一方面是整体上“轻刑化”,同时对从宽幅度和从宽的绝对刑期作出了限制。故相应地应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也要审慎把握,不得违反具体量刑建议中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要结合案件的证据价值,对于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幅度不宜太大。相较于因自愿认罪认罚后,获取关键性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幅度可以适当增加。

式中:I,J,K为货架的总列数、总行数、总排数;i,j,k为货位坐标;Mijk为存储在第k排货架,第i列、第j行货位的货物的质量;l,h分别为货位的长度和高度;Vx,Vy分别为堆垛机的水平方向速度、垂直方向速度;xijz为判断货位是否为空的决策变量。

第四,注意考虑职务犯罪案件的性质、影响和社会对于从宽幅度的可接受性。对于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自愿认罪认罚,给与的从宽幅度也应当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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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对悔罪态度的把握

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的适用要注重对其认罪悔罪态度的考量,对于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性质、事实、情节予以实质性辩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认定。对于案件事实予以实质性否认或者辩解的,综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取消对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的认定,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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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张子君.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8(05).

[2]张敏,全亮.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04).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7-0163-02

作者简介: 李文刚(1967- ),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本科,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委会委员,党组成员;雷芳(1987- ),女,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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