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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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韩国经济的发展,韩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断调整,其目标是建立福利社会。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包括下述内容。

1.社会保险。这是由一些国民自动事前加入,当发生疾病、年老、失业或受到产业灾害等情况而失去生活能力或收入减少时,由国家或公共团体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这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产业灾害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提供的资金,社会保险参加者缴纳的保险金,以及雇主(工厂主或企业主)的捐款等。

2.公共扶助事业。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公共扶助事业主要是由国家提供资金,对于那些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以保障其能有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这实际上是一种扶贫制度。这方面有生活保护事业、医疗保护事业、灾害保护事业等。

3.社会福利服务。这是一种由国家出资或募集捐款建立一些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向一些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得到帮助的人,诸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寡人等提供特殊服务,以使他们保持生活能力的制度。

韩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内容广泛,而且实行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也因产业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以养老保险为例,就因不同职业而有不同内容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例如,国家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实行最早,是从1960年开始实行的,私立学校教员养老金制度则是从1975年开始实行的。而以一般工人为对象的国民养老金制度直到1988年才开始出现。1995年,韩国宣布农渔村的民众,实行自谋职业者实行养老金制度。直到此时,养老金制度才扩大到全体国民。

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对于国家公务员或私立学校教职员,多为在其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休养老金或退休临时补助金等。在死亡时,则支付遗属养老金及临时补助金等。在短期支付方面有工作期间的疗养费及临时补助金、伤残养老金、遗属养老金、返还临时补助金等。此外,军人的养老金大体上与国家公务员养老金类似。

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筹措资金的问题。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方法筹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作为保证,诸如《公务员养老金法》(1960年1月)、《军人养老金法》(1963年1月)、《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1973年12月)、《国民福利养老金制度》(1973年1月),等等。

1.养老金制度的资金筹措。韩国的养老金制度属于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因而必须预先逐年缴纳保险费。对于这种保险费大体上是领取养老金者或劳动者自身负担一半,另一半由国家或所在企业负担。例如,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养老金方面的保险费金额一般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1%,其中相当于本人工资的5.5%由本人负担,而另一半则由国家负担。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方面的保险费,也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1%。其中相当于本人工资5.5%的部分由本人承担,相当于本人工资3.5%的部分,由教职员所在的学校负担,相当于本人工资2%的部分,则由国家承担。而在国民福利养老金方面,则由劳动者或受惠者预先缴纳相当于本人工资2%的保险费。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主管部门 (1991年12月)

注:作为福利制度,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就业政策、住宅政策、教育政策等,由劳动部、建设部、教育部等负责。

资料来源:总统21世纪咨询委员会《21世纪的韩国》,汉城弗雷斯出版社,1994年版,第671页。

2产业灾害保险制度的资金筹措。主要以企业工人为对象的产业灾害保险制度,其保险费原则上由受惠者所在企业全部负担。当然,对于保险事业的具体运营费用,是由国家负担的。保险费用金额的计算方法是,由保险加入者所经营之事业体的工资总额乘以适合该企业之保险费率得到的金额。

3保健医疗制度的资金筹措。韩国实行以民间主导型为特点的保健医疗体系,即由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分工负责,提供医疗服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整个保健医疗方面的宏观政策及预防性保健服务,而民间部门则提供具体的以治疗为中心的各种服务。也就是坚持在市场经济原则下,实行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对低收入的人们给予医疗保健方面的经济支援。因此,韩国的保健医疗制度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医疗保险的方式收取保险费来解决,但国家也给予适当的补助。目前,参与保健医疗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不多。因而,在因病享受保健医疗时,仍需支付相当多的医疗费。

4公共扶助事业的资金筹措。与主要是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事业不同,公共扶助事业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在韩国,有专门为贫困阶层提供生活保护的《生活保护法》(1961年制定)、有关于《指导自谋职业的临时措施法》(1968年制定),以及《医疗保护法》(1977年制定)等。作为生活保护对象的主要有设施保护者、住宅保护者、自谋职业保护者等。受到这方面保护的人数不少,据统计,成为生活保护对象的人数,1985年为227.3万人,占总人口的5.6%。后来有所减少,到1992年时,下降到218万人,占总人口的5%①。

对于这些受保护者,主要是提供生存保护、自谋职业保护、教育保护、葬礼保护、医疗保护等。在提供医疗保护时,费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负担比率为:中央政府80%,地方政府20%。另外,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还适用于保护灾民的《灾害救护法》(1962年),对受灾者同样提供生存保护、医疗保护、教育保护、住宅支援等。

在公共扶助事业方面,还有以下几种对特殊对象提供福利服务的事业。

儿童福利服务事业。根据韩国制定的《儿童福利法》,国家向儿童提供特殊的福利服务。这方面包括设立儿童专用福利设施、对儿童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儿童的健康管理等。在儿童的福利设施方面有:收容婴儿、幼儿的设施、收容流浪儿的设施、职业辅导收容设施等。据统计,在1992年时,韩国共有儿童福利287个,收容儿童共23654人②,其后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儿童福利设施的资金提供和运营完全是由国家负责的。

妇女福利服务事业。韩国的妇女福利提供对象是家庭关系破裂的妇女、流浪妇女及劳动妇女、沦落风尘的妇女和未婚母亲等。提供的福利服务有同被保护者谈心、排解其忧愁,向被保护妇女提供暂住设施,帮助被保护妇女就业等。1992年时,韩国共有提供妇女福利的设施39个,收容的妇女为2697人。对妇女进行职业辅导的设施有21个,收容妇女954人③。妇女福利服务事业资金的提供也都是由国家(包括地方政府)承担的。

老人福利服务事业。根据韩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制定)和《老人福利法》的规定,韩国积极开展老人福利服务事业。具体内容包括:老人福利服务设施运营、对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开展社会敬老事业、提供保证老人生活的高龄津贴,给予赡养老人之家庭以税制上的优惠等。1992年,韩国有养老设施23个,收养老人7239人④。目前,无论是养老设施,还是收养老人的数量,都呈现出增加的趋势。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韩国人寿命的增加,这方面的福利服务事业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三、韩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1福利事业需要的增长趋势。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韩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韩国人口结构中呈现出高龄化趋势。据测算,在1990年,韩国65岁以上人口为214.4万人,占总人口的5%。到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将增加到316.8万人,占总人口的6.8%。而到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达到633.3万人,占总人口的12.5%。根据这种发展趋势,韩国的福利事业将会出现下列三种需求的增加:第一,伴随高龄人口的增加,对老人的福利需求将增加。第二,今后随着高龄层人口的增加,15岁到64岁年龄段劳动人口的经济活动将增加,同时这部分人口的福利需求也将增加。第三,随着少年层人口的减少,对于他们的优质教育需求将增加。

(2)韩国家庭的发展趋势是,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将减少,由夫妻二人和子女在一起的两代人的小家庭将增加,从而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机能将减少。且离婚率将增加,从而会出现大量的单亲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增加对不完整家庭的抚慰和福利需求,增加分裂家庭的住宅福利需求,增加赡养老人和抚育儿童的福利需求等。

(3)随着韩国社会文化的变化,妇女的社会作用明显增加。主要表现在妇女就业率的明显增加。据韩国财政经济院的《经济活动调查报告》称,韩国15岁以上的妇女经济活动参与率在1965年时仅为36.5%,到1989年就增加到46.5%,进入90年代以后已经超过50%。随着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增加,就出现了生育、家务等原来由妇女承担的事务方面的福利需求。

(4)随着韩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出现城市人口过密、生活环境恶化等情况。于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解决人口过密,以及公害等各种问题,出现了新的城市社会福利需求。

2.将采取的对策。鉴于上述福利需求增长的趋势,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1)正确规定福利定义,制定相适应的福利政策。长期以来,在韩国,对于福利的概念认识不统一,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社会福利应该包括政府或民间机关为了保障个人、集团或地区社会的安宁而进行的一切有组织活动。诸如,保障收入、健康、教育、住宅、就业、个别的社会服务等各种活动。而狭义的概念,则是以社会上得不到利益的集团为对象,帮助其能够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之行为。今后,韩国将从广义的福利概念出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此,最重要的是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并使企业政策、劳动政策、地区开发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政策有机地协调起来,以建立韩国型的福利国家。

(2)扩大福利财政支出,实现福利主体多元化。目前,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占国家GDP的10%,而韩国的福利财政支出仅占国家GDP的1.4%(1989年),差距很大。韩国计划到2000年将养老金制度和进行就业保险扩大到全体国民。为此,就要大幅度增加福利财政开支。与此同时,还要实现福利事业的多元化。第一,要加强家庭福利事业。宣扬敬老爱幼精神,鼓励对于老人和幼儿的赡养和抚育等,尽可能由家庭自己解决。第二、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该地区的福利事业,提倡自愿服务等地区社会的自发性参与。第三,大力引导企业自身办福利事业。

(3)改革福利行政领导体系。为了有效地推行新的福利政策,将大力改革现在的福利行政领导体系。目前,韩国的福利行政领导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自治团体,不仅重复而且业务分散,办事效率不高,专门从事福利事业工作的人员不足。今后,伴随福利事业的扩大,将整顿福利行政机关体系,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关于社会福利政策的企划、协调和研究、评价机能,以使福利行政专门化、效率化。为此:

第一,加强中央政府的福利政策调整机能,将目前由保健社会部、教育部、国防部、部务处、报勋处等许多机构参与管理的福利行政整齐划一,设立辅佐总统的专职社会福利首席秘书或直接由国务总理领导的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

第二,建立可将国家、广域市(直辖市)、基层自治团体联合在一起的有效的福利行政体系。大体上是中央政府—广域市、道—市、郡、区—邑、面、洞的体系。

第三,加强对于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协调方面的研究、评价机能。

四、对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

总的看来,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韩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已经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韩国向21世纪迈进的时候,又提出建立福利国家的宏伟目标,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可以相信,到21世纪之后,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将会出现新的面貌。通过对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研究,可以看出,其具有下列特点。

1.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实业性。尽管韩国在宣扬其建立社会福利时,总是讲要提高全体国民的社会福利、生活质量。但纵观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可以看出确实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实用性。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这项福利制度首先适用的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的教职员。这反映出韩国在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时的着眼点,首先是特殊阶层,而不是广大工人农民。这种阶级性是不容否认的。同时,也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体现。就是后来扩大到企业,也先是10人以上的企业,然后扩大到5人以上的企业。这说明韩国对最下层民众的关心明显低于对中上层人士的关心。直到1995年,韩国才宣布将养老金制度扩大到农渔村地区的自谋职业者。实际上,到1995年,韩国的养老金制度才开始成为全体国民的养老金制度。

2.公认的合理性。纵观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有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保障作法。诸如,对于那些正在从事劳动、有工资收之人实行有费福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保险等。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则实行免费福利,向老人、儿童提供的福利服务,多数属于此种情况。

另外,对于福利基金的积累,也分门别类,以国家、集体和个人承担不同的份额的方式来筹措资金。这样做,既消除了个人完全依靠国家,依靠集体的依赖思想,同时又不要个人全部承担,解决了个人无力支付的状况,显然是比较合理的。

3.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具有充分的法律保证。

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法律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军人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等。几乎每实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该项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不仅使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少出偏差,而且还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便于克服各种阻力。

4.就业保险制度实施过晚。

对于韩国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业保险制度是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险制度,直到1995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不能不说是为时过晚。这项保险制度中涉及到预防失业、增加就业、提高工人的就业能力、失业补贴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由于这项制度实行过晚,以至于韩国前几年出现较多的劳资纠纷,造成许多社会问题,这是值得引以为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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