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非寿险产品的发展_保费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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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业务可以将保险划分为保障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是对传统保险的创新和突破。无论在国际保险市场,还是在我国保险市场,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发展速度都很惊人,对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却相对缓慢。为此,本文试就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

一、传统型非寿险产品转化为投资型产品的理论依据

相对而言,对于传统型寿险产品转化为投资型产品,人们在理论上已达到基本共识。其基本理论依据是人寿保险的长期性和长期性资金本身所具有的保值及增值的要求。但对于财产保险转化为投资型产品则并没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达到共识。其焦点问题是财产保险属短期性业务,不具有投资的内在要求和基础。

(一)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内在要求

现代商业保险呈现多元化的含义及不同的属性。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转移和分散的机制,其经济性表现为将不确定的经济损失转化为确定的费用支出(保险费),从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但是,现代商业保险在实践上又不仅仅是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传递机制”和补偿损失(注:见(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国际风险与保险》,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第44页。)。因为从理论上看,保险的这种“风险转移和分散的机制”也体现了一种金融属性。保险的金融属性是指众多的投保人以保险人为金融中介人(或中介机构),以保险单为金融资产,运用市场机制,相互融通资金,从而使被保险人的资产得到保障的一种特殊金融方式(注:金融与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工具。见(美)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国际风险与保险》,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第88页。)。

若我们承认保险的金融属性,那保险种类中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并无差异,其差别只是在于保险标的不同,只是在技术和方法上有差异。财产损失的补偿和人生未来生活的保障实质上都是“被保险人的资产得到保障”。所以,保险的金融属性不仅体现在人寿保险,也同样体现在财产保险上。这就为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在保险实践上,保险这种与生俱来的金融性特征,使得保险经营者们越来越多地将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体现在聚集资金、创造金融资产、高效率运用资产等方面,而保险消费者们也不再仅满足于既定的经济补偿,而是渴望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以外的利益。在此背景下,投资型保险应运而生自然有其意义。

(二)发展投资非寿险产品是现代保险功能的要求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的金融属性已演变成一种保险的功能,即资金融通功能;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可以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显然,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两者都存在上述资金融通功能。因为,从融通资金角度看,保险公司是依据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棗生命或身体,还是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棗财产或责任为载体进行资金融通显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从保险实践看,因为人身保险保险期限较长,而积累或融通资金的量相对大于财产保险的资金量,而在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要大于财产保险,但这产不否定财产保险的融通资金的功能。

需要强调指出,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与资金融通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已往我们所以认为会有矛盾,只是我们通常认为因为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的保险,保险期限是1年或1年以内,所以无法附加投资性功能。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保险需求也发生变化,使得保险期限也可以变化而摾。在日本和韩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投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也已变为15年或20年。

表1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份额  (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2)

(三)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符合现代金融产品创新的要求

市场上的金融资源是有限的,决定资源配置的关键是比较成本和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失业、养老、医疗、意外灾害等风险日益威胁着人民生活的安定,购买保险产品是消费者转移风险的重要方式,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序与会越来越高,但其他金融工具对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并能符合或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也必然是人们购买金融产品的重要选择。

表2 我国非寿险市场险种结构(1998年~2001年)(单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四)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保险金融属性的外在表现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从国际非寿险业的发展经验看,非寿险的发展对资产业务即投资收益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西方发达国家近20年来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00%,扣除保险经营成本,多数保险公司已经无法保险业务本身获得利润,必须通过投资业务来弥补直接业务经营亏损。美国是当代非寿险业最发达的国家,财产险业的承保收益越来越低,近年来,承保损失都超过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对美国非寿险业的存在和发展发挥关键的作用。

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与传统财产保险产品相比,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提供的可用保险资金大大高于传统的非寿险产品,有利于扩大非寿险业的承保能力。如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信号保费收入是相同保险金额的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100倍。其他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

表3 1997年~2003年中国保险市场规模与结构的变化 (单位:亿元;%)

年份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1997

全国保费 3880.4

3053.1

2109.4

1595.9

1393.2

1247.3

1087.4

增长率 27.1 44.7 32.2 14.5 11.7 14.739.19

财险保费

869.4778.3685.4598.4521.1499.6483.2

占比22.4 25.5 32.5 37.5 37.4 40.0 44.4

增长率 11.7 13.6 14.5 14.8 4.3 3.4 6.28

寿险保费 3011.0

2274.8

1424.0997.5872.1747.7604.1

占比77.6 74.5 67.5 62.5 62.6 60.0 55.6

增长率 32.4 59.8 45.1114.4 16.64

24.57 85.0

注:寿险保费收入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保费收入,表中数据来自中国保监会统计资料

(五)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也是保险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要求

从国际保险变化看,保险公司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而且已渗透到证券业、银行业及其他金融业务,逐步向着全功能的金融主体过渡。所以,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几个新的险种或者增加保险业的可利用投资资金,其更深层面的意义在于,是保险业向证券业、信托业甚至银行业渗透的一个切入口;是经营单纯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经营综合性金融业务的金融财团转变的最初基点;是从保险业层面向金融一体化迈进的重要一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符合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要求,有利于促进非寿险业的升级和转型。

二、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符合现阶段我国非寿险业发展的要求

(一)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符合我国人民的生活观念,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可以促进非寿险业保费的增长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目前主要出现在东亚国家,尤其是日本和韩国。如此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产品在非寿险业发达的欧美并没有,这主要是由于东西方消费习惯的差异形成的,即东方人习惯于储蓄,而西方人热衷于提前消费。日本和韩国最初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多是固定收益率的产品,以后发展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大多有保证的预定利率,也具有很强的储蓄功能,符合其国家人民的传统生活观念,因此符合市场的需求。我国和日本、韩国在生活观念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我国人民也表现出了对储蓄的偏爱,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增长远远高于其他金融资产的增长幅度,所以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符合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

(二)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有助子改善我国非寿险市场结构

依据市场竞争的不同条件和程度,市场结构可分为四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通常说来,具有垄断竞争特点的保险市场一般都具有比较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既能发挥大公司领跑行业大局的作用,又能调动蕴含于中小公司中的竞争因素,给市场注入活力,因此是一种比较符合保险业特点的比较理想的市场结构。而我国现阶段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我国非寿险市场经营主体少,市场集中度高,属于典型的寡头市场。所以,开发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有利于形成行业的产品差别,从而改善非寿险市场的产品供给结构。

(三)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也利子加快我国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

目前,对于我国各种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同属新的领域,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为中小型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中小型公司可以借助于其历史负担少,应用新技术快的后发优势,把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作为突破口之一,加快自身发展,增强竞争实力。

(四)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符合我国非寿险产品创新的要求

从1980年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到现在,非寿险业经营的险种有上百个,但形成规模并构成业务主体的仅限于几个传统险种,业务结构高度雷同,主要依靠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支撑。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属于非传统的保险产品,可以给非寿险业带来产品差别的竞争优势。随着非寿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传统产品的生命周期逐步进入成熟期,新一轮市场竞争将会以产品创新为主要特征而逐步展开。

(五)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利子加快我国非寿险的发展,保持寿险业与非寿险的平衡发展

近年来由于非寿险产品设计的速度、质量和种类明显落后于寿险业,从而导致了非寿险业的发展速度在近几年已经大大低于寿险业,在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逐年下降。自从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财产保险市场曾经一直以年均增长26.3%的速度发展着,而自1997年以来发展速度迅速减慢(注:2004年上半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586.1亿元,增长率为23%,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1787.5亿元,增长率为6.5%。)。具体数据如表3所示。

发展投资型长期非寿险对于加快非寿险发展具有重大的贡献。在日本,1999年投资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186亿美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3.4%。在韩国,2000年投资型长期非寿险营业额为56亿美元,占非寿险总保费的47.8%。在我国,2002年非寿险保费收入(含意外险和健康险)为979.4亿元,其中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为472.34亿元,占48.22%,企业财产保险为122.71亿元,占12.25%(注:唐运祥主编《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报告2002》,中国金融出版社,第58页。该报告及我国其他一些文献资料还未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业务收入进行单独统计。),远低于上述韩国投资型长期非寿险营业额的比例。

三、现阶段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主要特征和问题

2000年12月,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投资型家财险新险种“居安理财”,随后天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陆续推出了各自的产品,具体情况见表4。

表4 我国主要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基本情况(单位:元;%)

资料来源:根据网上资料整理

与国际上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相比,现阶段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和问题是:

(一)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涵盖面比较单一

我国目前新开发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均为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这是由家庭对保险标的持有时间具有长期性;家庭结构相对稳定,保险标的比较分散,风险相对稳定;保险标的金额较小,单一标的全损对整个保险行业影响不大等因素决定的。

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看,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涵盖面比较广,除了传统的财产保险外,还涉及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非寿险领域。日本最早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诞生于1963年的火灾相互保险和建筑物更新保险,属于储蓄型财产保险产品,以后又陆续开发了长期综合保险、储蓄交通伤害保险、储蓄动产保险、储蓄公寓保险、储蓄家族普通伤害保险等。自1991年后推出了“建筑物更新综合保险”、“储蓄生活伤害保险”、“储蓄汽车保险”等,这些险种也是目前日本主要的投资型财产保险险种。另外,日本财产保险公司还经营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如家庭财产投资连结保险、意外伤害投资连结保险、汽车投资连结保险等九大类产品。韩国1969年正式推出第一个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家庭综合保险”,它属于长期储蓄型产品。1984年,韩国推出适用于司机的长期性非寿险重要产品,即“长期司机福利”保险。1990年,属于分红和投资连结类的浮动利率长期非寿险产品开始出现,相继推出”21世纪综合储蓄保险产品”、“SafeAged年金保险”、“最优癌症保障”和“三星医疗保险”等产品。

(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期限相对较短

日本储蓄型和投资连结型非寿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为3年~10年,韩国非寿险业的储金型固定利率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的期限一般为3年~15年,而我国的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年~5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因资金投资规模和收益受到限制而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开发与发展,从而也会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三)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且预定利率较低

我国目前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都是固定收益产品,类似寿险业的传统分红类保险产品,这符合当前我国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不高、风险厌恶和保险意识差的现实情况。保险意识差限制了对单纯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需求,而收入水平和风险厌恶决定了其投资理念倾向于保障型的理财方式,这也是我国目前居民个人储蓄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过低的收益率也将影响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

国际上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收益率较高。日本在投资型非寿险产品设计中,预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优质企业债券利率。从预定利率趋势看,多年来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不到0.1%,优质企业债券利率在0.7%~0.8%,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利率一般在1%左右,有的达到1.5%。韩国固定利率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相对较高,为6.5%。分红产品的保底预定利率相对较低,为5.5%。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高出预定利率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客户分红。韩国开发的联动利率财产险产品属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这种产品利率不固定,但承诺随某个参考利率变动而变动,并保证比其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的利率主要有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企业债利率等。所以,在我国,在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同时,提高投资型非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是必要的。

四、积极推进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

(一)在我国积极发展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具有巨大空间

我国非寿险行业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从下表5可以看到,我国财产保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保险密度上,2003年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仅为11.2美元,而美国为1980.2美元,日本为768美元,韩国为369.4美元,如果按上述国家非寿险保险密度比例来计算我国未来非寿险保费收入,则将是几十倍或上百倍的增加。而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则主要属个人财产保险产品,所以积极推进我国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于提高非寿险保险密度,增加非寿险保费收入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如果按照韩国和日本的发展经验来看,若保守估计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0%的比例,那么按2003年我国非寿险行业实现保费收入1210多亿元来计算,这类产品每年至少应该有360多亿元的市场。如果现行保费收入增加30%左右,则投资型非寿险产品收入将达到500亿元,是2003年非寿险保费收入的一半。此外,在我国个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也具有潜在的需求。截止到2004年5月末,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已经达到155856.22亿元。从一项居民储蓄动机调查来看,以养老、教育、防病等为目的的储蓄比例超过40%,而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根据这个比例来推算,有6万多亿元居民储蓄与保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

(二)积极研究非寿险产品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融资工具有效结合的切入点和融合点

投资型非寿险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强调投资性,这就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投资渠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狭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从目前允许的投资渠道来看,均为风险很低有些甚至是无风险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从来就是结伴而来的,这是投资获益的黄金法则。从目前的现象看,大量的保险资金蜂拥在国债和证券基金上,使得保险资金运作速度缓慢,错过了市场带来的很多盈利机会,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只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这不仅会直接制约此类保险产品的发展,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产生影响。

表5 部分国家和地区2003年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注:保费总收入和非寿险保费收入单位均为百万美元,保险密度单位是美元,中国的统计数字不包括中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

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2004年第3期:World Insurance In 2003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必将不断优化。各种法规政策在进一步完善,特别是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保险基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为非寿险公司投资、理财、分红型产品保险费的资金运用打开了投资渠道,这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增长空间。

(三)注意防范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从产品风险角度看,长期性保险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银行利率的变化使投资收益率与预定利率出现倒挂,就会出现利差损,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日本一些高预定利率寿险产品和长期财产保险产品出台时正逢日本经济过热、利率居高不下的不利形势,当日本经济泡沫逐步破灭后,利率一路下调,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紧缩,非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因这些高预定利率保单而受到严重影响,其中第一相互海上火灾公司就因投资回报不足,无法承担所承诺的保单责任而破产。

(四)注意防范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主要是指退保风险。退保风险是指由于投保人自愿退保,致使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受损,资金运用计划中断而导致预期的收益不能按计划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在长期保险产品中,退保风险是影响保险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防范退保风险是完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关键问题之一。而降低退保风险则主要取决于产品的设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因素。

(五)加快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创新和升级换代

从国际保险发展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除包括现阶段我国收益率固定的储金型产品外,还包括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家庭购房不断增加,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增加,这样选择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就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而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的推出不仅可以增加业务收入,而且可以避免利率风险。此外,我们还可以开发汽车投资连结保险。

(六)我国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目前尚处子起步阶段,未来如何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在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认可和扶持相关

目前,较集中的一个问题是对于非寿险投资产品的财务核算。即按现行有关规定,非寿险投资产品的收入还不能视为保险收入,而是分成风险保费和储金收入。这种规定对于现阶段我国收益率固定的储金型产品具有一定的道理,但随着非寿险投资分红和投资连结产品的推出,这样的规定就值得质疑。因为,寿险和非寿险投资性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标的不同罢了。对此,我们应参照寿险经营的财务规定,将非寿险投资性产品收入记为保费收入,并依此作为保险公司营业税的税基。

此外,加强对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注释:

③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虽然还不能将其称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然或规律,但是确实是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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