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_期货论文

期货投机功能的经济学分析_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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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投机概念的界

在传统观念中,“投机”一词总是与企图不劳而获相互联系而使之具有贬义的意味。但在商品期货交易中,“投机”却有新的涵义,其作用也已被人们认可。关于期货投机,理论界对其认识已进入较深层次的阶段,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下面对几种较为普遍的提法加以列举。

第一种说法认为投机“是通过主动地承担一种不确定性风险,以期获取一种不确定的收益”①。期货投机者便是那些为了获利而愿意承担风险,进入期货市场的人。这种观点从动机与意愿的角度来描述期货投机,揭示了投机者的社会心里,这对于区分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套期保值者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期货投机是一种经济行为,就经济学意义上说,必须有明确的行为界限,而上述观点却忽视了这一点。

第二种说法认为投机是那种为了从价格变化中获利,而购入(或卖出)商品以备将来再卖出(或购入)的行为。由此,期货投机则是一种为了从期货价格变化中获利而购入(或卖出)期货合约以备将来再卖出(或购入)的行为。这种观点是从投机的一般经济学含义出发来阐述期货投机的。定义中强调了期货投机的行为特征,即买空卖空,但却忽视了投机者作为风险承担者的意愿。事实上,是否愿意承担风险,正是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主要区别。因为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者是期望回避价格风险,而期货投机者则是甘愿承担价格风险。但二者的动机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获利,而且行为上也都可以是买空卖空。可见,忽视投机者作为风险承担者的意愿也就使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区别模糊起来。

第三种说法认为投机是“冒着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货物、股票、证券等的买卖,企业借助商品市场价格的变动来赚取利润”②。那么,期货投机是指那种为了从期货价格的变化中获利,而愿意承担风险、购入(或卖出)期货合约以备将来再卖出(或购入)的行为。这个定义无疑比前两种提法更为全面,它不仅强调了期货投机者的动机、行为特征,而是强调了投机者的意愿。但是却忽视了一点,那就是达到投机者目的的手段,从而使这个定义似乎还有把期货投机视为一种赌博之嫌。事实上,期货市场内的投机不同于赌博,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别。在赌场里,风险是人为的,而且人们不能凭借主观努力去把握自己的输赢,对输赢的结果也无法有一种确切的解释,只能托付于“运气”一词。而在期货投机,风险是客观的,是经济生活本身存在的。期货投机者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市场所作的判断和自己多年积累的经验对自己的输赢结果作出一种解释。因此,就手段而言,如果说赌搏投机是企图凭借“运气”来获利的话,期货投机则是企图凭借投机者对市场动向的预测能力来获利。

综合上述,期货投机概念的界定,应该从投机的动机、意愿、行为特征、实现动机的手段四方面综合来加以考察。期货投机就是指那种为了从期货价格变化中获利,通过对市场动向的预测而愿意承担风险,购入(或卖出)期货合约以备将来再卖出(或购入)的行为。在期货市场中,投机者可通过买空或卖空一种期货合约进入市场,他们根据各自对市场的预测而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就象拥有实际现货商品一样,投机者在期货市场进行投机交易时,将同时面临获利和亏损两种可能性。可以说,获利的潜在可能性是与投机者预测的价格动向的技巧程度成正比的。把期货投机看成是赌搏无疑是一种偏见,那种把一般经济学意义上的投机概念简单套用到期货市场中来说明期货投机的观点也是欠妥的。

二、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

从前面的概念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机的存在是以市场价格风险存在为前提的。下面我们来分析现货市场价格风险存在的必然性。

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当市场上供求发生变化时,市场商品的原有供求均势被打破,商品的价格也就因此而发生变化。在利益的驱动下,偏离价值的价格提供了社会资源的转移方向,使市场供求重新达到平衡。但是,在价格机制作用过程中,现货市场供求的波动性,落实到第一个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就会表现为巨大的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要想避免供求的波动性,使商品价格符合价值进行交换,就必须创造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要使商品价格符合它的价值,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出售”③。这就是说,要使市场上交换着的商品价格符合于它们的价值,不仅要求同种商品生产者能在一个可供他们出售自己商品的统一市场中展开充分的竞争,而且各个商品生产者(即卖者)相互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所需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照商品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由于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而使得他们提供到市场上的商品量无论是超过社会需求量,还是不足社会需求量,其商品无法按照应有的价值出售。可见,要使商品价格尽可能地符合于商品的价值,客观上要求必须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垄断存在,价格在市场中自发形成;(2)价格随商品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生产能够在价格信息的指导下迅速地伴随着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发展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一系列条件,市场供求完全一致也只能是一种理论抽象,因此,商品按照符合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换只能是偶然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说:“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如果它们达到一致,那也只是偶然现象,所以在科学上等于零,可以看作没有发生过的事情”④。事实上,正是由于市场供求的不平衡,致使市场价格以商品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价值规律才发生作用,使市场交易各方根据价格的变化来调节生产,从而发挥价格调节生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杠杆的作用。

但是,市场供求波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市场价格的涨落,一旦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就必然会表现出巨大的市场风险与价格风险。这是因为,现货市场价格反映的是本生产周期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市场供求关系,但却不能反映整个市场潜在供求的变动过程,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失真的、滞后的价格信息。商品生产者根据这不完全的、失真的、滞后的价格信息来调节下个周期的生产,就使生产呈现巨大的盲目性,导致投入增加或减少总量不同程度地超过必要的限度,产生市场供求周期性波动,给商品生产者以及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在农产品等基础原料生产经营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许多原料、半成品等需要较长的生产时间,农业提供的一切原料更是如此。因此,为使生产过程不致中断,储备一定数量这样的原料和半成品就成为必要。但不论是原材料生产者、经营者还是加工使用者,如果手中持有大量的存货,就会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当代商品经济使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一旦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下降,则可能使产品拥有者陷入困境。正是出于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风险,保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对稳定的目的,期货交易才应运而生。

 三、期货投机与价格风险

从上面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能够获得反映潜在商品供求量的增减和远期供求关系变化的明确信息的话,他们就可以形成合理的价格预期,从而避免生产和经营的盲目性和过度行为,克服现货市场中因不合理预期带来的价格风险。期货市场正是为着“让生产经营者转移价格风险”这个目的而建立的。

期货市场最主要的经济功能就是生产者和经济者应用套期保值交易将价格风险转移出去。期货市场中,生产经营者转移出去的价格风险的承担者有两种,一种是由另一个生产经营者承担,例如,小麦生产者往往用远期合约方式将风险转移给食品加工商。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价格风险的转移并没有解决“让生产经营者转移价格风险”的问题。价格风险仍由生产经营者承担着,由价格波动引起的生产经营者生产波动与收支波动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在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了易位而已。因此,转移生产价格风险的任务应由另一种风险承担者——投机者来完成。期货投机者是价格风险的甘愿承担者,他们的活动,才能真正转移生产者的价格风险,避免社会生产的波动。

在期货市场中,生产经营者通过套期保值活动,就可以安心地进行生产经营。套期保值者是以放弃获得最大利润的机会为代价,和以避免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的风险为补偿来实现其稳妥经营战略的。而投机者则根据自己对商品价格的预期,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承担避险者所不愿承担的风险,以图分享保值者放弃的一部分利润达到其投机盈利的目的。可见,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既有斗争的一面,又有协同的一面,双方对立统一在期货市场之中。如果说期货市场中没有这些承担风险的投机者,套期保值者要就某一价格达成协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受利益的驱使,卖方希望得到尽可能高的价格,而买方则总是希望抓住尽可能低的价格,所以,若没有投机者去弥补这一价格差距,套期保持者要想对冲在手的期货合约也很困难。

还需指出,期货投机者不仅仅是风险的承担者,投机行为本身也是风险转移过程。我们知道,套期保值是生产经营者转移价格风险的主要手段。在套期保值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商品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显而易见,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点在于生产经营者能够视自己需要顺利地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如果生产经营者在现货市场中卖出或买进了某一现货,但在期货市场中却找不到可以买进的期货合约,或想卖出期货合约却又找不到买主,那么,套期保值过程就会中断。在没有期货投机的情况下,这种情形是必然出现的。例如,由于大多数农产品,尤其是谷物,都是集中在几个星期内收获完毕,以供日后消费之用,但是消费则分散在整年的期间。因此,在生产与消费之间一定要有人持有、贮藏这些商品,而这些储藏商们有遭受价格下跌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只有在期货市场出售套期保值合约。如果期货市场中没有投机者,那么储藏商们的这些期货合约只能由做另一种套期保值即买入套期保值的销售商或出口商们来吸收。这不仅达不到“转移生产经营者价格风险”的目的,而且实践证明,期货市场中的多头套期保值者数量相对要小,以致购入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足以抵销出售者的数量。若没有投机者来承担这中间的差距,则出售套期保值将大受限制,从而价格保证的功能也会同时受到限制。

上述表明,仅有套期保值交易者参加的期货市场是不完整的。因此就需要投机者参加期货交易。有了自愿承担风险的投机者加入,期货市场的正常的套期保值交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的风险管理也更加完善。这是因为投机者是用自己资金去冒险,投机者赚取利润的能力,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价格变动预测的正确性和技巧。投机者运用专门技能,来搜集有关未来供求变化的各种信息,比起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完成搜集信息的任务,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更高,从而在利于商品未来价格的发现和期货市场价格的形成。因此,期货市场回避风险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投机者的能力和数量。投机者的加入,有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从而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当然,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期货投机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作用,例如大户的价格操纵、因投机亏损而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等。但是,期货市场不同于现货市场,它具有较强的可控性。期货市场中的一系列措施,如限包制、限价制、报告制、风险分担制、风险担保制等可以对期货投机行为进行控制,而且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来抑制期货投机中的不法行为。我国期货交易和期货投机的发展只有二、三年时间,正处于开创阶段,如何将期货交易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发挥期货投机的正面作用,抑制其负面作用,正是我们目前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乔刚:《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3日第四版。

②倪克勤编著:《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四川人民出版社版第4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98-199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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