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拉夫模型的分析与重构--兼论三种价格理论的层次关系_劳动经济学论文

斯拉法模型的分析与重建——兼论三类价格理论的层次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类论文,模型论文,层次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5)04-0069-12

商品价格是如何形成和决定的?这是作为经济学理论基础的的斯芬克斯之谜。回答这个问题的理论路径,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类。第一是从斯密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价值决定价格。第二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供求决定论”,即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经济人通过对各自成本与收益的边际分析,形成了各自的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同时满足二者要求的平衡点,形成市场均衡价格。供求决定论的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对成本与收益的各类影响因素的分析,找到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变动方向,从而解释单个商品价格的变动,但其缺点是:难以清楚地解释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尤其是整个商品世界的价格体系。虽然各个不同商品之间的生产要素的成本差异可以用来解释其价格差异,但是,各商品的生产要素成本又需要用生产这些生产要素的产品成本来解释,于是陷入了无限循环的论证之中。

边际分析与供求分析的这些缺陷,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的强有力的批判。新剑桥学派经济学家斯拉法(Piero Sraffa,)是其中之一。1960年斯拉法发表《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理论批判绪论》(Production of Commodities by Means of Commodities)一书,用根本不同于边际分析与供求分析的全新的理论路径来解释商品价格的生成。正如该书的序言所说:“我现在发表的这套命题有一个特征,虽然它们没有对价值和分配的边际学说进行任何讨论,它们仍然是为了作为批判那一学说的基础而设计的。”(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页。)斯拉法所采取的理论路径,本文称之为“商品体系论”,以与“劳动价值论”、“供求决定论”相并列。该理论是从再生产过程中各个商品之间的技术性关系,以及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来说明整个商品世界的价格体系的形成机制。这一新的理论路径影响巨大,以罗宾逊夫人为首的新剑桥学派将其作为理论基础,有人甚至认为它是新古典经济学的第二次革命,斯拉法的这本著作被认为是划时代的著作。虽然学界关于该模型的评价并不一致,但斯拉法模型所讨论的价格决定机制是一切科学的价格理论无法回避的环节。

一、斯拉法模型的科学贡献

斯拉法模型的科学贡献在于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关系以及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关系解释商品世界价格体系的形成。

生产过程是物质变换过程,参加这个过程的物质既有处于经济过程之外的非商品,如无偿使用的空气等等,又有在市场购买的商品。经济学理论只关心其中进行市场买卖的商品,必须把这个物质变换过程中的非商品的各个因素忽略掉。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生产过程是“用商品生产商品”的过程。而投入的劳动力可以既作为一种商品,也可以用生产劳动力必须投入的一组作为商品的生活资料来取代,这样所有生产过程都成为用包括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在内的商品来生产商品的过程。由于忽略了非商品性因素,这个过程中投入物与产出物之间的能量守恒、物质守恒等自然定律不复成立。那么,能够把投入的商品与产出的商品联系起来的经济过程是什么?

不能是别的,只能是社会再生产。与主流经济学把“理性经济人”作为经济学公理不同,斯拉法把“再生产条件”作为其理论基础:可持续性生产体系必须处于能够“自行更新状态”,也即能够进行再生产的状态。而要实现这一状态,必须建立所有商品的一套交换价值(在斯拉法模型中,交换价值与价格是同义的),“如果市场采用这些交换价值,会使产品的原来分配复原,使生产过程能够反复进行”。(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9~10页。)这套价格体系,能够确保任何商品的总产量所具有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投入的各种商品的总价值。其超过的部分就是“剩余”,即简单再生产循环过程中可以溢出的剩余商品。而当剩余为零时,每种商品的总产量恰好等于其在社会所有产品中的投入量,这时社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斯拉法称为“为维持生存的生产”。

斯拉法分别考察了无剩余产品的“为维持生存的生产”系统、有剩余产品的经济系统的价格决定机制。由于斯拉法理论中的逻辑十分复杂艰难,为了更加清楚斯拉法模型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下面我们采用与斯拉法本人不同的方法,来重新简要阐述这一理论模型。

1.维持生存的生产系统中的价格决定机制

并非所有商品都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如生活中并非必需的化妆品、珠宝之类。这些物品仅仅是产品,而不是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商品,斯拉法称为“非基本产品”。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可以作为生产资料的商品,斯拉法称为“基本产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基本的生活资料。那些只参加非基本产品生产过程的商品,也包括在“非基本产品”的范围内。

方程组(2)共有未知数n个。方程个数n个,但它们的系数受到等式(3)的限制,于是方程组中任何一个方程的各项系数都由其他(n-1)个方程的系数决定,所以独立方程只有(n-1)个。因此,必须增加一个独立方程,才能求出各种商品的价格。为此,斯拉法先假定某一产品价格为1,然后求出其他商品相对于该商品的“相对价格”。由此得到结论:在维持生存的经济体系中,社会再生产体系中产品间的技术关系(消耗系数)直接决定着商品间的价格关系,决定商品的相对价格体系。他认为,这个相对价格体系与商品的边际分析无关。

2.有剩余的生产系统中的价格决定机制

斯拉法还证明了:在有剩余的经济体系中,产品的相对价格体系以及资本的利润率由产品间相互生产的技术关系和劳动者在剩余产品中所分配到的“剩余工资率”决定。

在有剩余产品的经济体系中,从物质层次上说,总有某些产品的总产量大于其投入量,其差额便是剩余产品:

其中“非基本产品”只能是剩余产品,它们在所有基本产品的生产中的消耗系数全为零。此外,基本产品也可能有剩余产品。于是(4)式的物质关系,在交换价值上表现为:

其差值即剩余产品的交换价值。而剩余产品无非分配给资本与劳动:分配给资本的是利润,分配给劳动的是“剩余工资”。于是商品生产的价值方程组,从无剩余产品的(2)式变为下式:

在这里,假定资本与劳动共同分割剩余产品:r是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率,是行业i的劳动总量,w是“剩余工资率”,即单位劳动所分配到的剩余产品价值。由于各种产品的总产量大于(部分产品也会等于)其投入总量,所以该方程组中各个方程是独立的,共有n个方程,但未知数除n个产品的价格外,还有工资率w与利润率r,共(n+2)个。因此,要确定这些未知数,还必须建立两个方程。斯拉法首先确定某一商品的价格为1,在此基础上,由劳资之间通过谈判,决定剩余工资率w,然后可以求出全部商品的相对价格与资本的利润率r。

以上生存型经济体系和有剩余产品的经济体系,都是均衡态体系,因为它们都实现了供求平衡,并且各行业的剩余工资率相等、利润率相等而分别实现了利益均衡。斯拉法模型清楚地表明:在这样的均衡态中,产品之间的技术关系与由劳资关系确定的剩余工资率共同确定产品的相对价格体系与资本利润率。这是斯拉法给出的最明确无误的科学结论。

3.斯拉法模型与其他价格理论之间的共通之处

上述结论不但是斯拉法理论中的科学成分,而且也是该模型与其他价格模型的共通之处,因而可以与其他理论相容。因而在我们力图建立的全面科学的价格理论中,应当吸收这一理论成果。

首先,这种由商品体系决定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的思想,与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具有一致性,应当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吸收。马克思曾经表达过类似的思想,他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这个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自然规律”,被马克思视为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共同存在的“首要的经济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斯拉法方程组所表达的,正是社会劳动按照社会生活需要的规律与生产技术的规律进行的劳动分配在交换价值上的表现,它用各种产品之间量的比例,决定了其中凝结的社会劳动的比例,从而决定了其交换价值的比例。

斯拉法模型的上述结论,虽然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局部均衡理论的边际分析相矛盾,但却与其一般均衡理论具有某种潜在的一致性。与列昂惕夫模型一样,斯拉法模型中的上述部分,也可视为一般均衡模型的特殊形式。一般均衡的条件可以用各种形式来表达,但其核心内容是所有产品的需求与供给同时相等。在斯拉法模型中,可以把方程(6)式的左边理解为社会的总需求,其包含两部分:一是生产性需求(通过消耗系数来表达,既包括生产资料的需求,又包括维持劳动力生存的生活性需求),二是剩余性的生活需求与利润积累需求;方程的右边可以理解为总供给,即社会经济系统中各种产品的总产量。二者之间相等是实现一般均衡的总条件。

因此,斯拉法模型的上述部分应当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公认原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它所反映的是经济系统的不可取消的“自然规律”,斯拉法的贡献在于使这公认的“自然规律”得到了明晰的富有成果的结论。

二、“标准体系”赘疣与出路

然而,上述方程组只能确定相对价格,即商品间的价格比率。要确定商品价格本身,还必须先确定价格单位。斯拉法的最初假设是可以先设定任意选取的某一商品的价格为单位1,由此决定整个商品体系中所有商品的价格。然而问题在于这种任意选取的价格单位不一定是合理的,很可能产生歪曲价格体系的结果。

如果产品体系中各种商品的价格之比不变,那么选取任何产品的价格为1都是合理的。正像一群身高之比不变的成人,随便取哪个人的身高作为标准尺度,都能得到其他人的身高的准确数值。然而,当由于某事件的发生(如技术创新、石油涨价、工资升降等)使各商品的价格以及它们之间的比率发生变化时,这种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了。假如我们选取的假定价格为1的商品,其价格因为某事件而上涨,那么,在用这个尺度衡量的其他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中,由该事件引起的变化与该尺度上涨所引起的变化交织在一起,最终将难以弄清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价格变化。因此,在产品价格比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选取保持不变的客观事物作标准尺度,以衡量其他各种商品的价格。

斯拉法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为了克服这一困难,他煞费苦心,创造了“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商品”的概念,其占据了斯拉法模型的相当大部分的内容。然而,这一极其抽象复杂的理论并没有使其摆脱困境,反而成为其理论的赘疣。

为了简化问题,斯拉法尽可能回避各种导致价格体系变动的因素,只研究由于剩余工资率的变化导致的价格体系的调整。在方程组(6)中,如果价格体系不变,当剩余工资率减少、资本利润率不变时,劳动对生产资料比例高的部门会发生剩余,而该比例较低的部门,则会出现赤字,于是出现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必然要趋向于均衡,于是各种产品的相对价格要发生调整。劳动对生产资料比例高的部门,其产品价格应当相对于其生产资料价格而降低(但其本身不一定降价),而此比例低的部门,其产品价格相对于其生产资料的价格应上涨(但其本身不一定涨价)。斯拉法认为,应当选取在这个过程中价格不变的商品作为价格单位,才能反映各种商品价格的真实变化情况。

由于不存在价格必然不变的商品,斯拉法改为寻求价格不变的“商品组合”以作为价格单位。斯拉法为此提出了“标准体系”中的“标准联合商品”概念。将社会生产方程组(6)式进行同解变换,也即改变各种产品的总产量,可以得到这样一种方程组:在其中,每一种产品的总产量减去其作为生产资料投入量,所得到的剩余产品(斯拉法称“纯产品”)总量,与其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的总量之比取定值,此值称为“标准比率”,(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6页。)这样的生产体系称为“标准体系”。斯拉法将标准体系中纯产品(各种剩余产品的总和)的总价格定义为价格单位。容易证明,在剩余工资率变化时,这个总价格保持不变。这是因为,在这种标准体系的物质形态上,纯产品与全部产品的产量之比取定值,因此在价格形态上,纯产品总价格与全部产品总价格之比当然也取同样的定值,不论价格如何变动都是如此,“不会扰动这种比率。因此,在这种标准体系中,无论纯产品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如何变动,并且无论由此而产生的价格如何变动,纯产品对生产资料的比率会仍然相同。”(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页。)取纯产品的价格为1,那么生产资料的总价格与社会全部产品的总价格都将不发生变化。各个商品只是在这个前提下发生其间相对价格的调整。标准体系的价格一旦如此确定之后,也就确定了现实的非标准体系中的价格:因为二者都是同一组价格的同解方程组,只是总产量不同而已。

然而斯拉法煞费苦心构想的“标准体系”中的“标准合成商品”的价格,具有以下严重缺陷:

第一,标准合成商品的价格只有在由劳动与资本分割剩余产品所引起的价格变动中,才保持不变。对于其他各种价格变动,它将会发生变动,因此并不适合作为价格标尺。

第二,斯拉法将标准体系中的剩余产品(纯产品)的总价格定义为标准价格单位,这对剩余产品总量为零的生存型经济系统显然是不适合的,因为不能以“零”作为价格单位,因此这个价格标准不具有理论上的普遍性。

第三,真正的价格标准应当能够衡量剩余产品的价值总量的变化,因为这种变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尺。GDP的增长数量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总量的增长数量,而斯拉法将剩余产品总量始终定义为价格单位1,必然完全掩盖了这种价值总量本身的变化,从而无法反映经济的发展。这就严重限制了斯拉法理论的实际意义。

第四,这种“组合商品”的客观存在性应当受到严重质疑。斯拉法本人承认,在联合生产模型中,也即各个生产部门生产多种产品的模型中,这个由许多商品按照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标准合成商品”,其中有些商品的数量必然是负数。于是这种“标准合成商品”便沦为一种数学上的符号性设计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存在。以这种并不存在的“组合商品”作为整个商品体系的价格标准,必然使整个商品体系的价格失去客观意义。对此,斯拉法不得不用下面的话来搪塞:“由于这种负数乘数造成的‘负数生产部门’不能具有什么意义,上述结果就不可能把标准体系看成为实际过程的一种可以想象的重新安排。所以在联合产品的情形下,我们必须满足于用适当乘数转化成的抽象方程体系,而毋须设想它作为一个实体存在。”(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2页。)这种辩解当然是十分勉强的。一个作为价格单位的商品组合居然没有实际意义,说明这种单位是虚幻而无意义的。这些缺点,是斯拉法模型的严重局限性,使其成为斯拉法模型中的赘疣。

三、“价格还原为劳动”的失误

在将“标准体系”中的“剩余产品总量”定义为“价格单位”之后,斯拉法为了将这个单位价格用一种客观事物来表示,于是进一步将这种商品组合的价值,还原为与其等值的劳动量。然而这种还原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南辕北辙,走的是完全不同的理论路径。斯拉法对此的做法在逻辑上十分复杂,其实质如下:用w表示单位劳动所得剩余产品份额,即剩余工资率,于是有:

斯拉法已经定义剩余产品总价格为价格单位。现在,对价格单位进行变换,换成“一种更具有实体性的尺度”,这个尺度就是“用标准纯产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也即(7)式中全部剩余产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8页。)注意:这里所谓“购买劳动”所采用的价格,等于单位劳动发放的除生存需要之外的剩余工资,相当于包吃、包住、包养家属之后额外发放的工资,完全不同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用必要劳动购买的劳动力。假设经济体系中的总劳动量为1,那么:

斯拉法用这个劳动量作为价格尺度,也即作为单位价格。于是各种商品的价格都与一定的劳动量相对应,对应于能够将该商品作为“剩余工资”的劳动量。这样,合成商品中各种各样不同商品的合成价格变成了一元化的“劳动”商品的价格,使“标准商品”的意义变得较为直观。斯拉法认为,这种可变的劳动量具有“一种不变的价值尺度”的所有性质,“但是它的改变是按照一种独立于价格的简单规则:这种尺度单位在大小上随着工资的下降而增加,就是说,随着利润率的上升而增加。所以,在利润率为零时,它等于这个体系的年劳动量,在利润率接近最大数值时,它就无限地增加”。(注:斯拉法:《用商品生产商品》(1960年),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8页。)

乍看起来,这种用劳动量作为标准价格,从而把一切价格统统折算成劳动量的做法,很像劳动价值论,其实远非如此。因为它是在除劳动者生存需要之外,按照劳动量分配的剩余产品的价值来作为商品的价格。本质上仍然是以斯拉法“标准体系”的全部剩余产品总值作为标准,而以一定剩余工资率条件下购买这个总值所需要的劳动量作为单位价格。因此,它不仅具有作为价格单位的“标准合成商品”的所有缺点,而且还增加了一个缺点,因为当劳动者的剩余工资率为零,即全部剩余产品归资本所有时,购买全部剩余产品的劳动量为无限大。以无限大的劳动量作为价格单位,当然是不合理的。

斯拉法不仅想把价格单位折算成劳动量,还想把全部商品总价格也“还原为有时期的劳动量”。其做法十分繁琐复杂。在方程组(6)中,任选其中一个商品i的生产方程:

这就是斯拉法所说的将商品i的总价格“还原为有时期的劳动量”。但是,这种还原并没有实际的经济学意义。因为其中的劳动所得的“剩余工资”并没有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因而(9)式中各项将这种劳动所得乘以各个因子并不具有经济学功能。这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交换价值的明确的经济学意义完全不同。

斯拉法的这一套做法,不仅理论上复杂,而且缺乏实际意义。由于本质上坚持以全部剩余产品(以及能够分配到这些剩余产品的劳动)作为价格单位,该模型就必然具有前面所述的各种致命缺陷。用剩余工资率建立的价格与劳动量的关系,导致了剩余工资率趋向无限小时价格单位无限大的理论困难,从而使斯拉法理论模型的缺点有增无减。因此,这一套将价格折算劳动量的做法没有意义。

四、重建斯拉法模型

斯拉法模型上述缺陷的根本原因,是斯拉法受到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总想停留在由商品之间物与物的关系构成的“相对价格”上,竭力避免寻求这种相对价格背后的东西,回避价格的本质。正因如此,他始终封闭在价格关系内部来思考问题,企图寻找相对价格中的“不变价格”作为价格单位。即使他想把价格折算成劳动量,也不是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而是从劳动分配剩余产品的角度,也即从用剩余产品作为“剩余工资”来购买劳动的角度,建立二者之间的价格关系来进行这种折算。这正是新剑桥学派所坚持的实证主义理论路线。在他们看来,寻求价格背后的价值,将会使价格成为“必须用黑格尔的一大堆废话来证明的东西”。(注:米克:《劳动价值学说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65页。)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3页。)斯拉法方程组的客观基础是用生产过程对生产资料的消耗系数,以及社会生活对剩余产品的需要来刻画生产过程与生活过程中物与物的关系。然而这种物质关系一旦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行为来实现其“自行更新”,就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才能实现,这种劳动关系在市场的表现便产生了商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掩藏在斯拉法关于相对价格的方程组背后的本质。

因此,在斯拉法模型合理的科学结论的背后掩藏着这样的事实:生产与生活过程对各种产品的需要,必然导致社会劳动总量分配到各个不同产品的生产中。由此形成的各个不同产品的劳动量的比,决定着商品之间的交换价值之比。而这个交换价值之比,通过各种社会过程与环节(其中包括利润率平均化的转形过程)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这些进行交换的劳动量本身决定着商品的交换价值。由此对交换价值的定义所形成的方程,与方程组(6)联立而形成的方程组,共有(n+1)个独立方程与(n+2)个未知数(包括n个产品的价格、剩余工资率w与利润率r)。如果劳资关系一旦确立了剩余工资率w,那么全部价格与利润率都将确定下来。所以,应当以单位劳动量作为衡量商品交换价值的尺魔来重建斯拉法模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该模型复杂而错误的“标准体系”,使之成为真正科学的价格理论模型。

那么,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劳动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必须摒弃斯拉法所采取的以剩余产品的总价格为价格单位的做法。因为剩余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必然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而不适合作为不变的价值尺度。斯拉法用如此不断变化的事物作为标准价格,不能不造成致命的错误。与此相反,应当从没有剩余产品的“生存型生产体系”中维持人们基本产品的生产出发,来确定交换价值的基础。其理由是:人类生理条件是相对稳定的,因而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需要的商品是一组相对稳定的商品组合。

因此,如果我们以生产单位劳动力所要消费的基本商品组合,其生产过程所要耗费的劳动时间作为“单位劳动量”,将它作为“价值单位”,那么社会商品的总价值由社会生产投入的总的劳动量所决定,从而劳动成为商品创造的惟一源泉,这个结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完全一致。(注:但是我们采取的劳动单位与马克思的定义并不一致:因为我们将生产单位劳动力所要消耗的商品中凝结的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单位,而不是直接将单位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单位。假如原来生产单位劳动力所要消耗的商品需要投入两个小时才能生产出来,那么这时一个价值单位(如一元)相当于两个小时。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生产这些商品的时间变为一个小时,然而仍然是一个价值单位,所以这时一个价值单位(一元)相当于此时的一个小时。而按照马克思对劳动价值量的定义,这组商品原来的价值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后的价值的两倍。所以,我们的定义与马克思的定义有所区别。这是重建斯拉法模型所必需做出的改进。)一旦采用这样的价值单位定义,那么,在前面所说的生存型生产体系中,我们有:

方程式(10)与式(2)联立,得到n个独立方程组成的方程组,于是可以求出所有商品的价格。

而在有剩余产品的经济体系中,我们也有:

社会产品的总价值=社会劳动力的总价值×(1+剩余价值率m′)

这里,社会劳动力的总价值L等于生产这些劳动力所要消费的产品的生产时间。由于它与剩余价值率都是已知数,所以,社会产品的总价值也就是已知数。将此式与方程组(6)联立,于是得到关于商品价格的完整的方程组,可以完全求解,商品的全部生产价格可以由此确定。

由于从事最简单劳动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商品数目取决于人类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而是相对稳定的。它跳出了相对价格体系之外,确立了决定价格的价值实体,独立于价格相对变动的过程,而且使不同生产力水平的经济体系有了共同的价值标尺,因而是最适当的价值单位。它可以克服斯拉法在价格与劳动关系上的失误。

于是,复杂繁琐、而且在实际意义上与逻辑上都有严重缺陷的斯拉法模型,经过如此重建,成为十分简单明了,而且符合实际的理论模型。这个模型综合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斯拉法理论的优点,因而是具有明显优越性的价格理论模型。

五、斯拉法模型的理论地位

本文开头指出了价格形成机制上的三类理论。实际上这三类理论都含有正确的成分,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最为深刻,是关于交换价值源泉与本质的理论。斯拉法模型居于中间层次,指出了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各个产品之间的客观联系决定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关系。而流行经济学则描述了价格决定机制中表面的层次,即理性经济人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成交价格。现实的价格决定机制应当是一个作为整体的从本质到现象的过程,是这三个层次的统一:劳动决定交换价值的本质,劳动过程通过财产所有制、市场竞争与产业结构形成各个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关系,而具有一定相对关系的商品又通过市场上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最后形成现实的价格。斯拉法理论阐述了中间层次,是价格决定机制中的重要环节,这是重要的科学成就。然而它仅仅囿于这一环节与层次,既不寻求价格背后的产生根源与本质,又不接受市场供求关系上的讨价还价理论,导致其理论处于困境。运用斯拉法理论的正确成果,同时向本质与现象两个层次上拓展,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经济学理论相融合,以建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从本质到现象的完整的价格决定理论,可能是斯拉法理论的富有前景的出路。

收稿日期:200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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