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秩序”(1)与现代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礼治秩序”(1)与现代社会控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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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传统文化不断深入的发掘和整理过程中,中国学术界已普遍认识到:对中国文化中一个最根本传统——礼治思想作重新定性定位的反思,已越来越显得不可回避了。尤其今天,在社会的急速转型期,我们正面临着社会控制制度亟待改革的当务之急,如何“挖掘”、“转化”礼治思想中尚有生命力的因素,探求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控制体系,就成了文化研究所面临的一大现实课题。

传统中国号称“礼治之国”,“礼”很早就成为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了。礼,最初是在部族祭祀的各种仪式基础上发展而来;至西周,“周公之礼”就已成为统治者在礼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奴隶制时代的政治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它包括维护奴隶主宗法等级制、分封制的政治制度和指导、约束、控制社会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宗教祭祀习俗,礼节仪式等。历史地考察那时的礼实际运作的本质和功能,“礼”实质上已演变为社会规范的行为体系和社会控制的准则准绳,成为统治者运用宗法制度、道德规范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一般认为,中国文化中“以礼为治”的法律文化观和“礼治”思想就发端于此时。

从春秋战国时期至西汉,是儒学也是礼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孔子以仁释礼,荀子以法解礼,曾启动过一次延续到汉代才基本完成的礼的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并对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在这一时期,由于历史的原因,礼治的社会实践在列国几遭排挤,曾一度沉沦,但礼治思想体系却经孔子及其门徒和儒家革新派荀况的发展而日臻完善。在儒家哲学中,孔子以“仁”释礼,把仁和礼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贯通的。仁是内在品质,是调节人们的内在的道德尺度,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它基本的讲求就是爱人,敬人。“爱人者恒爱之,敬人者恒敬之”〔3〕,礼则是仁的外在表现和制度化,是至“仁”境界的外在调节和控制,它讲求“克己复礼为仁”〔4〕,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5〕,才会达到“天下归仁焉”〔6〕的道德理想。仁与礼是相互制约的,仁与礼的统一就是德。所以,孔子、孟子又先后提出在社会控制中的以“仁”为核心、“以政为德”〔7〕的“德治‘和’施仁政於民”〔8〕的“仁政”观。尤其是作为儒家革新派的荀况,“以法解礼”,既立足儒家本色,坚持礼治为主导,又兼容法家之长,开创了“治之经,礼与刑”〔9〕儒法合流、以礼入律的先河。“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10〕。他还把礼分为“国之礼”和“家之礼”,认为“礼”是治国之根本,是理民修身之核心。总之,先秦儒家“礼法”合治的思想为以后西汉至清两千年间中国社会控制的礼治模式的确立和运行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渊源。

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走上真正意义上的礼治轨道,是西汉中期以后的事。汉统治者以秦为鉴,以汉儒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一统思想为基础,采纳并贯彻了儒家的政治主张和法理思想,“以经决狱,以经注律”,确立了以儒家伦理道德作为立国之本的原则,实现以儒家的“仁德礼治”,最终完成了礼法的融合和礼治模式在社会实践领域的确立。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的社会生活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11〕。礼,寄寓于宗法社会结构和等级社会关系之中,这种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关系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最深层次,礼,也必然体现了“乡土社会”里宗法制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第一,礼文化是一种等级文化。“夫礼之初,始诸饮食”〔12〕。礼的饮食习俗起源,在一定程序上揭示了礼最初执行着满足人类对物质财富和生活用品进行分配和享用的等级差序标准,所谓“礼者,养也”〔13〕。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血缘宗法制演变而来的社会等级关系和阶级,赋予了礼以特殊的等级韵味和控制机制,礼也演化为“礼者,贵轻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14〕。统治者按金字塔式的不同等级,进行财富和政治权力的分配。第二,礼文化以宗法思想为核心,以血缘为出发点,引伸出了一种具有规定力的结构化的人际关系或人伦秩序。然而,中国伦理对人体本位的过分强调以及由此带来的隶属观念,造成了人性的压抑、扭曲,尤其宋以后的宋明理学,把礼论证为本体论上的“天理”,使礼在形态、内容和功用上都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僵死的形式和社会控制的概念符号系统。“存天理,灭人欲”种下了近代“礼教”吃人的因。第三,礼,规定的是一种有等级差别的社会秩序。有礼,社会才有秩序,统治者把等级差别与社会秩序统一起来,看作是与天地宇宙的规律和秩序相一致。“礼者,天理也”〔15〕。“礼,与天地同节”〔16〕。质言之,正是中国文化的传统格局和小农经济的特殊样式规定了礼的人伦本质和礼宗法性、等级性等一系列基本精神原则,也规定了礼维护农业宗法社会等级制度的功用。

社会控制体系是包括法、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纪律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的综合体。礼治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精神内涵和精神指向的社会控制体系,也兼容并蓄了多种或多层次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有着确立运行的内在根据和特色。

1.以价值观基础来看,礼治思想体系中朴素的人本主义思想或人本精神,是对人的价值在社会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体验和升华。中国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突出的是人伦本位,推崇人与人之间“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的身份等级关系。它追求一种人格理想的自我关怀和自我塑造,强调对社会个体德性尊重;显然,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本位相对立,西方个人本位突出个人主义,强调对个体尊严、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推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且,东西方哲学中对人性“善”、“恶”的不同假设,都影响以至决定了东西方社会在社会控制模式、方式和机制上的迥然差别:礼治强调社会个体的德性修养,强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突出了社会控制中人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而西方社会则从人性本“恶”出发,得出人都是自私的,道德秩序不足以约束人们的恶行,而主张法治。

2.从社会控制模式看,在礼治体系中,礼除了自身是一套约束、指导、控制的社会规范规则外,“礼还与‘法’、‘俗’、‘乐’等相辅而行,形成了‘礼—法’、‘礼—俗’、‘礼—乐’等社会控制模式”〔17〕。a.礼—法控制模式,笔者认为,在社会控制的诸多形式中,法,历来是很重要的一种。在历史上存在着法的差异,也只是法所取得的内容和形式以及使用法的习惯不同而已。如前述,在礼治体系中,礼和法都是重要的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只不过法是以礼为根本精神和原则的。儒家立意是从“礼为本”的高度理解礼与法的,必然得出“礼为本,法为末”的政治主张,因而荀况“礼法合治”的实质是礼(德)主法(刑)辅,礼,便由普通的社会规范跃居“经国家,定杜稷,序民人”〔18〕的重要地位,而法不过是礼的一种变式,不过是填补了礼德不治的空缺而已。以礼为本的礼—法控制模式,突出了中国社会控制重教化、强调感染和预防的一面。b.礼—俗控制模式,“俗”,作为一种朴素的文化现象,是礼最古老的渊源之一,许多礼仪规则就是根据社会上流行的“俗”因袭整理而成,“俗”同样也可以反映一个民族文化昌明或暗昧的状态;在“俗而礼,礼而俗”的演变过程中,又有许多由人制订的礼仪规则演变为民间的“俗”流传下来。今天,仔细考察会发现,少部分由礼演变而来的习惯还影响着我们的现实生活。“礼”和“俗”,都是调控人们社会行为和仪式活动的必需准则。“礼”、“俗”相互交汇融合,共同作用,一方面,社会通过礼教、教化的形式和家规、族规、乡规民约等控制制度把礼的精神和仪式渗透于民间风俗,影响、制约着俗的发展和演变;另一方面,俗也把礼的要求和功能借助风俗习惯的力量推广到全社会,而且,风俗在传承过程中,也将礼的许多内容传承下来。c.礼—乐控制模式,“乐”是从氏族群体的古老风俗习惯、行为方式中产生的民间诗歌、词曲、音乐等文化形式。礼乐相伴而生,相辅相承,共同造就了人类文明行为整体的文化修养。礼乐最初是为统治者设计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乐仪式被推广开来,圣人“制礼作乐”,“以礼入乐,以乐颂礼”。礼就逐渐成为“作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而乐则通过宣扬、传播礼,在意识形态领域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控制着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而且,乐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礼的内容和形式。礼乐文化是提高人们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极好形式,它通过加强人们的文化修养而使人们“致仁知礼”,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尤其是礼乐文化被统治阶级取舍改革,进一步制度化后形成的礼乐制度,更是大大加强了“礼—乐”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控制功能。

3.从社会控制机制选择的特色上看,礼治承受了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的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道德理想与道德现实等之间诸多冲突。这些冲突决定了它在社会控制机制选择上特色是理想设计和现实选择的统一。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把政治理想“(圣)贤之治”与道德理想中“人性本善,人性向善”统一起来,由此在社会控制方法上它必然设计了“德治”,主张以德服人,以内化控制方式,以道德的作用,寻求伦理、政治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自然和谐与一致。笔者认为,德治本身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曰“德性”、“仁政”,即要求统治者以仁为怀,做到修身养性,为政以德,施“仁政”,反对不教而诛;二曰“仁义道德”信条,即以礼为社会道德规范去教化感化。所以,中国文化设计了仁、礼、智、忠、孝等德性并推布出去要求被仿效者自觉修身,不要做出不合礼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文化虽然崇尚“以德为治”、“以礼为教”的理想控制式,但统治者面对的毕竟是非理想化的政治现实。刑罚仍是必需的,礼(德)之不治者,仍须以刑治之。

总之,礼治以合礼为目标,重预防,重教化和个体德性修养,它建立的是一个内化控制与外化控制相结合、理想设计与现实选择相统一的多元控制体系。

在现代法制社会里,礼治思想的腐朽性和反动性已被自近代以来连续不断的批判攻击和否定所证明:它司法、执法的专制性、随意性和司法等级性,造成社会法律面前的事实不平等和社会极度不公正,尤其是由礼推布出去的“礼教”,更是以其腐朽、虚伪和惨无人道地戕害着社会个体,压抑了人性的正常情欲和自我人格塑造的需求。因此,它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的整体性逝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铁的事实。

但是,不可否认这一思想体系中个别内容或某些基本精神存在合理性的一面不会因其整体结构的逝灭而消失殆尽。在其中必然还含有属于人类智慧和气质方面具有普遍社会价值和意义的东西,还有可借鉴转化的一方面。因此,要汲取这些传统中尚有生命力的因素,使之与现代化相对接,转化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积极因素。事实上,现代社会东西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模式的运转实效已从正反两方面向我们证明了,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控制体系的进程中,汲取礼治思想中某些合理的因素和精神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

一则:现实的警示:西方泛法治主义倾向在社会控制中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和流弊。在现代西方社会里,“上帝死了”造成了西方人的信仰缺失。这必然招致:一方面,传统道德的崩溃与生活根基和人生支柱的摧毁,使得传统基督教伦理的指导、约束、控制和教化功能的衰败和丧失,造成社会伦理观和价值观的混乱,导致了人际关系疏离,人际间的亲情友情冷漠,社会的道德生活靡烂,道德风气极度滑坡,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泛滥等现代危机和现代病,引发了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导致社会控制的泛法治主义倾向,把法等同于社会控制,把社会控制等同于法,法是唯一,是万能。这样造成1.人为钻法律空子,因为无论法律设计多么严密,如果人心存恶,总能找到空子可钻,以权谋私,欺骗作假;2.有时候机械刻板的法律条文不仅无法体现甚至泯灭社会个体合理合情的正义要求,使人受累受制于僵化的法律条文,无法体现社会控制中人的主体性和参与精神。

二则:成功的启示,指处于儒学第一世界〔19〕中的工业东亚社会,尤指日本和新加坡,它们堪称把儒学中礼的传统与现代法治制度结合的实例。这两个国家在探求构建有自己特色社会控制体系时,就十分警惕西方的泛法治主义倾向所带来的严峻社会问题,避免重蹈西方覆辙。他们在探求逐步建立健全法治的同时,又积极挖掘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学礼文化的内在价值观和伦理观,使礼文化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统一起来,并把体现着现代社会一般伦理观和价值观的礼文化传统引入到现代社会控制体系中,在二者互补整合的基础上,使得社会控制具有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得以很好地发挥。

概言之,东西不同类型的社会控制模式实际运作效果,已足以让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特色的现代控制模式或体系,既不能“国粹主义”,也不能“全盘西化”,而是应该以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主体,汲取礼治思想中有益的传统成份为补充,走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

“挖掘”、“分流”传统文化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更何况要对接中国的实际,对其中成分或个中因素进行取舍,更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项理论任务,而是关系到整个现代中国社会实施有效控制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笔者拟就这一思想体系中以下几个方面讨教于学术界。

1.“和谐精神”与现代立法

“礼之用,和为贵”〔20〕,和谐精神是礼治思想体系中一个基本精神。在目标上,它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方法论上,它强调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相互匹配,通过礼的约束、调节和控制,使国家成为一个稳定而有序的国家,使社会成为一个安定而和谐的社会。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的客观性、正义性和和谐精神不是相悖的,而是统一的。没有公平、正义,社会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反之,不追求社会多元的和谐、平衡,公平、正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和谐有序,是人类社会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追求目标,它应该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现代立法趋势中。

2.司法裁判与情理因素

礼治模式的实际运作是以人际关系为依托,以人情、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作为润滑剂的。它较多渗入了情感因素。这样,它一方面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客观性和不公正性,徇私枉法、主观随意频频发生;但另一方面,它又使司法量刑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能相对减少法与伦理、情理等因素的冲突。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司法裁判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它强调社会客观意志,讲求公平、正义。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结果会不可避免造成社会伦理道德评判的某种遗憾和缺失。其实,笔者认为,一个社会的司法应该体现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和价值观,在不破坏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上的情理因素渗入,从而把法与道德与情理因素的冲突减到最小。

3.朴素的人本主义思想

礼治着眼于人,十分重视社会个体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重视教化功能。它非常强调人的德性,即要求统治者、政治家要加强自身修养,实施有德性的统治和社会治理。对此,如果我们抽出其中某种积极的思想内核,它无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政治人的个人道德修养即自我约束如何,始终会影响政治运作的实效。”〔21〕“……就能给现代民主(法理)政治机制中的行为主体以法理控制以外的道德控制再约束,这为现代政治操作的更高效率提供了多重保障。”〔22〕另一方面,它在强调统治者“德性”、“仁政”的同时,又十分重视社会控制中人的主体性和参与性,这对于我们构建现代社会控制体系中恰当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意识,形成社会秩序综合治理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4.重视社会道德规范的教化控制功能

在礼治思想体系中,伦理道德规范是被置于法的地位而被赋予政治统治功能的,这是现代法制社会所必须批判的。然而,它强调社会控制中道德的教化控制功能,注重培养人“犯罪为耻”、“自觉为善”的思想品质和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意识,却是积极而又十分值得借鉴的。尤其在我国现代社会中,伦理道德规范具有了普遍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再像在旧社会里只具有个人属性,体现个人意志和品质,只是人压迫人、人控制人的工具。这就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今天,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各种法律尚未完善,法制的建设还严重滞后,社会上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违背社会公德,损人利己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客观上要求:一方面加快市场经济的立法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同时,要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重视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使人们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收到最佳合力的效果。

传统文化本身也是具有现实性和开放性的,礼的内涵历来都不是一个僵死的概念。从中国步入文明社会到今天,礼文化也经历了随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的过程,它也因此才有了绵延2000多年的生命力。今天我们对礼文化的挖掘和反思,也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求对礼的进一步的发展,而且我们认为,这种发展的可能性也必将依附于文明的延续而继承发展下去的。

注释:

〔1〕借用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一篇目《礼治秩序》作题,第48页,三联书店,1986年版。

〔2〕〔17〕杨志刚:《礼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

〔3〕《孟子·离娄》。

〔4〕〔5〕〔6〕《论语·颜渊》。

〔7〕《论语·为政》。

〔8〕《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9〕《荀子·成相》。

〔10〕《荀子·修身》。

〔11〕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礼治秩序》篇,第52页。三联书店,1986年版。

〔12〕《礼记·礼运篇》。

〔13〕《荀子·礼论篇》。

〔14〕《荀子·王制》。

〔15〕《礼记·曲礼》。

〔16〕《礼记·乐记》。

〔18〕《左传·隐公十一年》

〔19〕(美)杜维明教授1994年11月份在浙大作报告时把文化中国分为三个意义世界:第一世界,东亚儒学文化圈内的工业国;第二世界,散布世界各地的华人社会;第三世界,世界各地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外国人。

〔20〕《论语·学而》。

〔21〕〔22〕任剑涛:《伦理政治的历史命运》,1993年3月24日《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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