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辩护权的理性反思

无限辩护权的理性反思

一、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婉菁[1](2020)在《特殊防卫司法认定误区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特殊防卫条款于97年刑法增设之后,司法适用率偏低,适用效果不理想,适用前景更是渺茫。而近些年,从“邓玉娇案”到“于欢案”再到“昆山案”,似乎预示着我国特殊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正步入正轨。其实,并不是说近几年来司法适用前景未向好的方向发展,只不过从整体来看适用率并未有所突破,且从局部来看,还存在矫枉过正的危险。首先,从整体上看,司法者惯于以结果为导向,轻的结果属于第1款的管辖范围,重的结果则属于第3款的管辖范围,严格划分了二者分管的界限,使得结果拥有了超然的地位,不仅削弱了行为本身的存在价值,还造成第1款与第3款形成对立局面。其次,从局部来看,即便是针对侵害行为或是防卫行为的认定,司法者往往也不能抓住问题核心,或者出现认知上的错误,从而导致认定结果无法让人接受。最后,本文立足于特殊防卫的实践问题,并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架构将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着眼于“发现问题”与“分析问题”,第二、三、四章则主要聚焦于“解决问题”。第一章从“无讼案例”数据库中索引获取了94份特殊防卫相关案例,并选取了70份有效样本。一方面,通过对70份样本案例进行宏观数据分析,发现司法实务关注的问题,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司法适用空间过窄;二是司法认知偏颇,判决书说理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筛选出16份“应当认定特殊防卫而未认定”和1份“不应当认定特殊防卫而认定”的样本,通过对17份样本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和总结,发现司法实务对于特殊防卫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认定都存在偏差。最后,总结出特殊防卫司法认定在客观和主观上的三种问题,并进一步说明问题现状,分析问题原因。第二章探讨特殊防卫中防卫前提的认定。本章聚焦微观分析中得出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包括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与行为方式。在探讨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时,先梳理了目前主流的观点,说明本文认同的观点,后通过“昆山反杀案”与“涞源反杀案”进行验证,并得出结论。在探讨不法侵害的行为方式时,从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剖析了不法侵害应该具备的样态以及危害程度,重点讨论了“行凶”这一行为方式,结合实证数据总结了其内涵与特征,此外,还介绍了客观情况与主观预想存在偏差的场合,且提出了解决路径。第三章主要阐述防卫人主观意图的认定。根据微观分析得出,事前纠纷的有无、互殴情节的有无、防卫工具的选择以及防卫工具的准备时间等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实务对于防卫人主观意图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防卫人主观上存在伤害意思的案例都不会认定存在防卫意图,要么直接忽略防卫意图,要么对伤害故意视而不见。本文将防卫意图的认定分为“防卫意图与伤害意图分明”以及“防卫意图与伤害意图共存”两种情形,前者主要讨论了单方斗殴与正当反击的区分问题,后者则讨论了伤害故意的罪过形式以及武器不对等、事前准备工具情形下防卫意图认定两方面内容。第四章讨论的是特殊防卫中最受刑法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即防卫限度问题。首先,关于特殊防卫限度的认识,存在“有限度”与“无限度”两种看法,并由此产生注意规定与例外规定两种学说。本文建立在认同注意规定说基础上,拓展了该说成立的理由。其次,关于防卫限度学说的选择,本文认为特殊防卫限度的认识有助于帮助实务选择限度认定标准,限度认识错误那么很大可能会做出错误的选择。进而,本文通过案例比较得出司法实务多运用对应说,基于此分析对应说的弊端并重申必需说的合理之处。

廖博文[2](2019)在《论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文中研究说明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使得公民在公权力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时,面对不法侵害能够合法采取一定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使,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于能够使公民自身合法的融入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当中,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尊严。但是,如果不对正当防卫制度严格限制,这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被不法分子利用,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披上“合法”的外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用简洁的语言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即正当防卫的行使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形下。何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何时开始时间是什么?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什么?认定的标准和理论依据又是什么?理论上对此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不乏真知灼见,但仍让人无所适从。司法实务中各种案件层出不穷,理论又处在聚讼纷纭的情形下。在类似案件的情形中,不同法官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刑法理论的纷争不已、司法实务界的认识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立法者所期望的正当防卫“以正压邪”之社会效果很难彰显。因此,在纷繁众多的正当防卫理论中提出明确清晰的见解,使公民能够认可并接受的评判标准,理解、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任务。本文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的分析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对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意图通过对文章论点和论证思路的介绍,并引出法益危险紧迫性是“防卫时间”的核心判断路径。第一章正当防卫时限的理论学说。通过对国内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并加以分析。英美法系对于防卫时间的认定主要坚持主观说的立场,大陆法系则是主要坚持以客观说的立场。对“正在进行”防卫时间结束的判断,国内的学说主要有:行为停止说、离去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笔者认为,危险紧迫性是判断防卫时间即“正在进行”的核心,应以此为核心并辅之以一定的判断标准界定防卫时间。第二章正当防卫时间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困境,“黄中权案件”,“昆山龙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防卫时间该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能否成立。因此正当防卫时间要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防止民众对此产生误解,从而更好的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第三章防卫时间认定路径的构建,虽然我国在解决正当防卫案件时主张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应当是解决案情复杂特殊的案件时可以具体分析,但是在面对大部分案件中应该有体系化的判定即以什么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否则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是以法益危险紧迫性为核心,再辅助以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侵害的持续性,侵害人是否实质离开现场共同认定防卫时间。第四章防卫不适时问题的探讨,在刑法理论中防卫不适时与防卫时间正在进行有着本质区别,但是他两者在司法实务中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防卫不适时就是不处于防卫时间中,探讨此问题将更有助于分析和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谢江萍[3](2015)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文中认为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刑法对于防卫权的规定有着明显区别,刑法中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但是由于法条在设定时考虑不够充分,因此一直以来学界的争议不断,外国很多学者质疑这种制度是违反人权的行为,更是违反法律的公正价值。纵观各种学者的观点和法院判决,无论是从正当防卫的发展史来看还是回归到法律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无限防卫权的保留似乎不太合适。

秦琨[4](2012)在《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文中研究指明特殊防卫制度设立以来,刑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歇,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争议更是引发全社会的关注。这些争议集中体现在:如何理解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共同犯罪中如何确定特殊防卫的对象?以怎样的标准认定特殊防卫时间的开始与结束?特殊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又该如何确定?这一系列疑问可归结于一个中心问题,即如何认定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对于以上问题,理性的回答应当是:第一,起因条件中的“行凶”是指无法明确判定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制约,将以上五种行为限定在以暴力方式实施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框架内,这就使判断起因条件成立与否有了更清晰的标准。第二,在防卫对象问题上,特殊防卫的实施首先必须针对暴力侵害者本人。其中,在明知对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前提下则应审慎实施特殊防卫。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确定,一般以实行行为作为判断标准,简单共同犯罪中只要整体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便可对任一共犯实施特殊防卫。复杂共同犯罪中,则应分类判断: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通常不实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因而不宜成为特殊防卫的对象。第三,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应从防卫时间的开始与结束分别判断。在防卫时间开始的问题上,应遵循“着手”的认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状态出现为判断标准。对于防卫时间的结束,则应依据“危险排除说”的主张,一旦特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实施完毕或危险状态已经消除,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随之消灭。第四,防卫意图作为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对其内容做过于严格的限制,即要求防卫人在实施特殊防卫行为时认识到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基于保护合法权益与暴力侵害行为对抗的目的即可。原因在于,特殊防卫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方可实施,对普通公民提出冷静判断行为性质的要求过于苛刻。上述回答解决了最初的一系列疑问,同时对本文的中心问题——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了更进一步的把握。明确了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模糊性词语的内涵及外延,理清了条文内部、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对特殊防卫制度本身有了全面的认识。相对于上述个别问题的回答,更值得反思的是“特殊防卫中公众观念与法律体系的融合”。刑法的目标之一仍然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与伦理规范,刑事司法的目标仍然是在法律范围内从形式正义不断走向实质正义,那么对于公众的朴素情感和一般理念就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尊重,这是刑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任务。

李昶彤[5](2010)在《特殊防卫权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赋予正当防卫制度以崭新的内容,本条款确立的特殊防卫权自设立之始就成为刑法学理论争议的焦点,对其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特殊防卫权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和历史考察,然后对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进行了解析,其后针对有关特殊防卫权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并针对以上分析结合现实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管窥之见。笔者首先以特殊防卫权的一般理论为基点,特别是对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定,随后对特殊防卫权的从历史渊源、近现代发展以及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进行了考察,并对特殊防卫权的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人权价值作了分析。为确保特殊防卫权的合理行使,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意图合法、起因要件—特定犯罪、时间要件—正在进行、对象要件—施暴本人,文中对各个要件进行了解析。笔者认为,适用特殊防卫权时,人们要严格遵循适用原则,力求做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的和谐统一,文中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有限性、防卫合目的性、防卫相当性、防卫紧迫性四个原则进行了阐述。近年来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相关争议很多,笔者对特殊防卫权称谓问题、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问题、特殊防卫条款中不规范的用语如“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词语的理解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防卫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特殊防卫权存在的有待于完善的地方,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建议。特殊防卫条款中的“行凶”一词含义模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暴力犯罪程度和具体罪名不明确、“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也不明确,对于这些条款用语要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其做合理限制解释;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防卫要结合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可以试借鉴引入退避原则。

胥宁[6](2010)在《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文中认为特殊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对不法暴力侵害人实施的虽然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死亡后果的损害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特殊防卫的成立须具备起因条件和主观条件。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是指暴力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形成紧迫危险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人身安全”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暴力犯罪”是指直接以暴力为手段或利用某种间接暴力方式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危害或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行凶”是主观意图不明显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所指的是四个具体的罪名,并且必须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特殊防卫的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侵害正在进行,法律所保护的人身安全正处于被侵害的危急状态,而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并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的犯罪侵害,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特殊防卫的防卫目的必须是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要受到人身安全的限制,因而此处的人身权利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类。

杜珂[7](2009)在《论特殊防卫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79刑法典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来看,该款规定意味着特殊防卫权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公民。特殊防卫权一经确立,便在理论界引起强烈反响,褒贬声音各异,进而刑法学界围绕该款之规定展开的学术研究也不断发展。理论界的论争首先从特殊防卫权称谓展开,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明确该款称谓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接下来,关于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问题,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也纷纷出现。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关于确立特殊防卫权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刑法第20条第3款存在的利弊问题,也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应该看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将特殊防卫权确立下来,是立法者结合我国当时的社会总体治安状况,在衡量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严重的暴力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79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相比,新刑法有了特殊防卫权的引入,使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严谨、科学,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围绕特殊防卫权相关的争议问题展开论述,提出特殊防卫权的称谓更合理、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把握其构成要件、肯定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等论点,并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对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特殊防卫权概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首先,对学界关于特殊防卫权称谓的争论进行辨析,明确了特殊防卫权的概念;其次,从权利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性质并指出特殊防卫权的特征;最后,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古代、新中国的立法四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立法概况。第二部分: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主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在对理论界关于特殊防卫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后提出,特殊防卫应当满足前提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三个客观要件以及防卫认识、防卫意志两个主观要件,并对每一条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第三部分:对现行立法评价的理性思考。该部分从分析理论界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所持的肯定论和否定论观点入手,着重对否定论进行考察,从利益均衡原则、刑罚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原则以及刑法的公正性价值和人权保障机能三方面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提出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是利大于弊的观点。第四部分: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该部分从现行刑法规定的表述问题展开,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同时,建议法条中增加特殊防卫权举证责任的条款。最后,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提出可以适当引进“撤退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王丽芳[8](2007)在《特殊防卫权研究》文中提出现行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特别是第20条第3款的增设,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议。对于该条款内涵的争议,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主张,即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并依此对其进行了批判。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产生及内涵的分析以及对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意图和法条设计的思考,认为该款规定的并不是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的称谓,符合立法意图,揭示了第20条三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从我国设立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可知,我国的特殊防卫权制度是在合理的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其具有不同于一般防卫权的独特特征,即特殊防卫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要求都较一般防卫权严格。特殊防卫权的设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学者们争议较多的问题,对此主要产生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大部分否定论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增设,使得防卫权过度膨胀,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不恰当转嫁,甚至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在对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部分否定论者的认识错误根源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错误认识,即把该条款认定为对无限防卫权的确认,其对特殊防卫权的批判实际上是对无限防卫权的批判。在正确认识刑法第20条第3款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制度的确立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其在保障人权、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遏制犯罪等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立法技术以及指导思想的问题,我国的特殊防卫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用语不规范、词语涵义不明等,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一些争议。要保障特殊防卫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严格把握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行凶”的涵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的涵义,笔者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立法意图,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在合理的采纳各种完善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的整体修改意见,包括明确各用语涵义、增加举证责任条款以及引进“撤退原则”。

李正新[9](2006)在《论特殊防卫的存废之争》文中研究表明特殊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社会上存在着保留论与废除论的重大分歧。保留论立足于特殊防卫的理论根据和社会形势,而废除论的理由则涉及广泛。对此进行分析,特殊防卫存留论应该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合理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郑伟[10](2005)在《特殊防卫权的理性思辨及完善建议》文中研究指明1997年刑法的特色之一是增加了特殊防卫权(又称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在公力救济所不及时,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自力救济的权利。但我国的特殊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在整体构建上却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本文对特殊防卫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立法完善及整体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理性思辨。对特殊防卫权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1、引言。该部分介绍了特殊防卫权的起源及选题意义。 2、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及立法价值。该部分从立法背景、立法根据、立法价值的角度对特殊防卫权进行理性反思。 3、特殊防卫权的若干疑难问题。该部分从“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的名称之争、“不法侵害”的理解、“正在进行”的理解、“人身安全”的理解、对“暴力”的理解、对“危及”及“严重”的理解、特殊防卫对象的几个问题、逆防卫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对特殊防卫权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应称为“特殊防卫权”,“不法侵害”的认定应以客观说为标准,“正在进行”的开始时间应以折衷说为标准,结束时间应以“现实危险说”为宜;“人身安全”应包括生命、健康及性的安全。“暴力犯罪”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即指罪名也指犯罪行为;“危及”应理解为可能危及而不是损及;防卫人可以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特殊防卫;单位不能成为特殊防卫的对象;过失行为不存在特殊防卫;可以对防卫者实施逆防卫;在特殊防卫中,举证责任在防卫方。

二、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特殊防卫司法认定误区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特殊防卫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特殊防卫相关判例的数据分析
        一、宏观分析
        二、微观分析
    第二节 特殊防卫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防卫前提认定不明
        二、防卫意图认定偏颇
        三、防卫限度认知混乱
第二章 特殊防卫中防卫前提的认定
    第一节 不法侵害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呈停止状态
        二、侵害人丧失继续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节 不法侵害强度的考量因素
        一、优先考察不法侵害的外在表现
        二、综合考察不法侵害的内在强度
第三章 特殊防卫中防卫意图的认定
    第一节 伤害意图与防卫意图分明的情形
        一、伤害意图存在与否的情境分析
        二、反击行为被动性的具体判断
    第二节 伤害意图与防卫意图并存的情形
        一、伤害意图的主观罪过形式
        二、防卫意图认定的具体场合
第四章 特殊防卫限度的判断立场
    第一节 特殊防卫限度问题的学理分歧
        一、注意规定说与例外规定说
        二、注意规定说的合理之处
    第二节 特殊防卫限度实践立场及匡正
        一、司法实践的认知现状分析
        二、防卫限度必需说的重申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论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学术史回顾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防卫时限理论评析
    第一节 防卫开始时间的理论评析
        一、“客观说”理论评析
        二、“主观说”理论评析
    第二节 防卫结束时间的理论评析
        一、行为停止说
        二、排除危险说
        三、离去现场说
        四、危险结果形成说
        五、危害制止说
        六、无统一标准说
第二章 正当防卫时间要件在司法中的认定困境
    第一节 典型案例介绍
        一、黄中权案
        二、昆山龙哥案
    第二节 案例分析思考
    第三节 防卫时间的理解分歧
        一、片面的从防卫结果判定防卫时间
        二、将不法侵害等同于严重暴力行为
        三、不应忽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
第三章 防卫时间认定路径的构建
    第一节 防卫时间认定的原则
        一、法益优先原则
        二、相当性原则
    第二节 路径核心——法益危险紧迫性
        一、内涵与特征
        二、从法益危险紧迫性路径分析典型案例
        三、现实意义
    第三节 防卫时间认定的几种辅助标准
        一、侵害人的人身危险性
        二、侵害是否具有持续性
        三、侵害人是否实质离开现场
第四章 防卫不适时问题的探讨
    第一节 防卫不适时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防卫不适时的几种类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限防卫权的概述
二、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与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无限防卫权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通过增设防卫人举证责任的方法
    (二)对法条进行修改

(4)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条件分析之一——特殊防卫的起因
    第一节 起因条件的初步梳理
        一、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二、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节 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一、 “行凶”涵义的不同观点
        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三、 准确把握“行凶”的涵义
        四、 案例一中李光辉的行为属于“行凶”
第二章 条件分析之二——特殊防卫的对象
    第一节 特殊防卫对象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共同犯罪中特殊防卫对象的确定
        一、 简单共同犯罪中特殊防卫的对象
        二、 复杂共同犯罪中特殊防卫的对象
        三、 案例一中李光辉应认定为特殊防卫的对象
第三章 条件分析之三——特殊防卫的时间
    第一节 防卫时间的开始
    第二节 防卫时间的结束
    第三节 防卫时间的司法认定
第四章 条件分析之四——特殊防卫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防卫意图的必要性之争
    第二节 防卫意图内容的确定
        一、 特殊防卫的认识要素
        二、 特殊防卫的意志要素
    第三节 防卫主观条件的司法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特殊防卫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殊防卫权概述
    (一) 特殊防卫权的一般理论
        1. 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
        2. 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
    (二) 特殊防卫权的历史演变
        1. 正当防卫思想的历史渊源
        2. 特殊防卫理论的近现代发展
        3. 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
    (三) 特殊防卫权的价值基础
        1. 特殊防卫权的正义价值
        2. 特殊防卫权的秩序价值
        3. 特殊防卫权的人权价值
二、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一) 特殊防卫权的主观要件
    (二) 特殊防卫权的起因要件
    (三) 特殊防卫权的时间要件
    (四) 特殊防卫权的对象要件
三、特殊防卫权的适用原则
    (一) 适用有限性原则
    (二) 防卫合目的性原则
    (三) 防卫相当性原则
    (四) 防卫紧迫性原则
四、特殊防卫权的相关争议问题
    (一) 特殊防卫权的称谓
    (二) 对特殊防卫权条款用语的理解
        1. 对“行凶”一词的理解
        2. 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3. 对“暴力犯罪”的理解
    (三)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特殊防卫
    (四) 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
五、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
    (一) 规范条款用语
    (二) “退避原则”的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6)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2章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概述
    2.1 特殊防卫的概念
        2.1.1 特殊防卫的称谓
        2.1.2 特殊防卫的定义
    2.2 特殊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系
    2.3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的观点述评
        2.3.1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的观点
        2.3.2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的观点评析
第3章 特殊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3.1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分析
        3.1.1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分析
        3.1.2 暴力犯罪的界定
    3.2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之行凶的认定
    3.3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之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
        3.3.1 故意杀人罪的可防卫范围
        3.3.2 抢劫罪的可防卫范围
        3.3.3 强奸罪的可防卫范围
        3.3.4 绑架罪的可防卫范围
    3.4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理解
第4章 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4.1 特殊防卫的防卫认识
        4.1.1 特殊防卫防卫认识的界定
        4.1.2 特殊防卫的认识内容
    4.2 特殊防卫的防卫目的
        4.2.1 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保护人身权利
        4.2.2 特殊防卫目的中人身权利的内容
    4.3 认定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4.3.1 特殊防卫中的防卫挑拨
        4.3.2 特殊防卫中的偶然防卫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7)论特殊防卫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特殊防卫权概述
    (一) “特殊防卫权”称谓的争议与辨析
        1. 观点介绍
        2. 对各种观点的简要评析
    (二) 特殊防卫权的性质与特征
        1. 特殊防卫权的性质
        2. 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三)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概况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概况(以法国刑法典为例)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概况(以英国《1967年刑法法案》为例
        3. 我国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概述
二、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 关于特殊防卫构成要件的学说评析
    (二) 特殊防卫的客观要件
        1. 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时机条件: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
        3.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暴力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
    (三) 特殊防卫的主观要件
        1. 特殊防卫的认识因素
        2. 特殊防卫的意志因素
三、对现行立法评价的理性思考
    (一) 肯定论观点
    (二) 否定论观点
    (三) 对否定论的理性分析
        1. 特殊防卫权被刑法确立下来,能够反映出“利益均衡”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
        2. 特殊防卫权的确立,符合“刑罚权由国家统一行使”的原则
        3. 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正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
四、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 对“行凶”的理解及完善建议
    (二) 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与完善建议
    (三) 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与完善建议
    (四) 增加举证责任条款
    (五) “撤退原则”的引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特殊防卫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第一章 刑法典第20 条第3 款称谓之争
    第一节 立法背景
    第二节 称谓之争: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
        一、“无限防卫权”称谓辨析
        二、特殊防卫权的称谓比较科学
第二章 中外特殊防卫权立法比较
    第一节 国外特殊防卫权立法
        一、由于防卫人的主观原因产生的防卫权
        二、反击特定的犯罪而产生的防卫权
    第二节 中外特殊防卫权立法比较
        一、相同之处
        二、不同之处
第三章 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第一节 特殊防卫权与一般防卫权的共同之处
    第二节 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一、特殊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二、特殊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侵害实施
        三、特殊防卫权只保护人身权利
        四、特殊防卫权只能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四章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
    第一节 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否定说观点评析
    第二节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三、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遏制犯罪
        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第五章 特殊防卫权的司法适用
    第一节 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要件
        一、关于行凶的涵义
        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涵义
        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涵义辨析
    第二节 特殊防卫权适用的时间要件
    第三节 特殊防卫权适用的主观要件
        一、防卫的认识要素
        二、防卫的意志要素
    第四节 特殊防卫权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关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施特殊防卫权的问题
        二、关于互殴中的特殊防卫权问题
第六章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完善意见
    第一节 各种修改建议评析
    第二节 关于第20 条第3 款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各用语涵义
        二、增加举证责任条款
        三、“撤退原则”的引进
结论
参考文献

(10)特殊防卫权的理性思辨及完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及立法价值
    (一)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
    (二)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根据
    (三) 特殊防卫权的立法价值的理性反思
二、特殊防卫权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 “无限防卫权”还是“特殊防卫权”
    (二) 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三) 对“正在进行”的理解
    (四) 对“人身安全”的理解
    (五) 对“暴力犯罪”的理解
    (六) 对“危及”及“严重”的理解
    (七) 特殊防卫对象的几个问题
    (八) 逆防卫问题
    (九) 举证责任问题
三、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
    (一) 行凶一词不妥
    (二) 特殊防卫权设定中忽略了对防卫行为的主观限制
    (三) 对侵害行为的规定欠缺强度的限制
    (四) 否定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五) 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
    (六) 特殊防卫权应设定一个限度
    (七) 主体应限定为受害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四、无限防卫权的理性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特殊防卫司法认定误区与出路[D]. 欧阳婉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D]. 廖博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3]对无限防卫权的探讨[J]. 谢江萍. 法制与社会, 2015(03)
  • [4]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D]. 秦琨. 中国政法大学, 2012(11)
  • [5]特殊防卫权研究[D]. 李昶彤. 河南大学, 2010(12)
  • [6]论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D]. 胥宁. 湖南大学, 2010(03)
  • [7]论特殊防卫权[D]. 杜珂. 河南大学, 2009(11)
  • [8]特殊防卫权研究[D]. 王丽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4)
  • [9]论特殊防卫的存废之争[J]. 李正新. 法制与社会, 2006(19)
  • [10]特殊防卫权的理性思辨及完善建议[D]. 郑伟. 郑州大学, 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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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辩护权的理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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