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困境与出路——以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为例论文_范梦梅

社会工作视角下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困境与出路——以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为例论文_范梦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趋势,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组织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但这一方式在现实中也存在支持力度不够、经费短缺;专业性不足,服务质量差和阶段性明显,连贯性较差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主要从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充实司法社工队伍,强化社会工作督导和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这四个方面来完善。

关键词:社会工作视角;在校研究生;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困境与出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且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通常来说,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其二次犯罪的可能性就更高,这急需引起社会的重视。与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低龄化、冲动性和可塑性强等特点,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点,设计出一套有别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为避免未成年人在程序中造成“二次伤害”,国家于2012 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并在第281条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因此,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成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武器。

一、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困境

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南针社工中心)利用西安高校资源,招募在校研究生作为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通过科学合理的参与程序设计,最大程度上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团队的活力,其规定了志愿者的职责并对志愿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还组建合适成年人库,针对合适成年人的招聘、培训和指派等工作进行考核。此外,其构建了合适成年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双向监督机制。这种制度设计使该中心的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着,但在现实运作中却也存在着一系列潜在的问题。

(一)支持力度不够、经费短缺

指南针社工中心与西安市公检法机关签订合作协议是尚处于初创阶段的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运作模式。最初,指南针社工中心为公检法机关提供合适成年人等服务是无偿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建设和活动所需经费大部分都是指南针社工中心自行筹集的,这些经费除支付合适成年人差旅费和补贴之外,还要用于该中心开展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方面。自筹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合适成年人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专业性不足,服务质量一般

办案人员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流的窗口需要合适成年人来搭建,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合适成年人来说是必备的,还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比如具有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过硬的法律技能等以此赢得案件双方的信赖,促进其诉讼角色的实现。此外,还要防止不适当的话语或不雅的举止对未成年人产生心理上的不良暗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比较敏感,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才可以更好地把握未成年人的情感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搭建和谐交流平台,方便诉讼程序的进展。

(三)阶段性明显,连贯性较差

指南针社工中心“合适成年人库”的成员中在校研究生所占比例超过90%。研究生在校期间仅有2-3年,这就决定了志愿者更换的频率是比较高的。此外,司法社会工作接触对象的特性决定了其主要开展个案工作,需要专业的会谈技巧,比如支持性、引领性和影响性技巧等。这个过程中需要专注、倾听和同理心,掌握澄清、对焦和摘要技巧,还得适时提供信息和敢于自我披露。以上种种的技巧需要专业的司法社工选择适用,以期在长期跟踪未成年人的矫正路径中了解其改正情况,帮助案主更好回归社会。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只是在询(讯)问阶段发挥作用,不能与后期的社区矫正或是服刑期间的感化教育连成一体,这就决定了其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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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校研究生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出路

(一)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工作行业的一种怪象是尽管社会工作行业每年的缺口都很大,但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大部分还是跳槽做了销售、会计、行政等工作。究其背后原因,政府购买较少导致工作环境堪忧是影响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解决这一难题的有力手段是加大政府的购买力度。由于政府购买的项目和资金是有限的,这就需要社工机构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做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社会慈善组织、基金会和企业家们也应该给这个行业投入更多资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充实司法社工队伍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诉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需要专门遴选和培训专职司法社工,使其在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实施此项工作。但据笔者调查,西安市目前尚无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的专业社工机构,就指南针社工中心仅有的4名专职社工(目前已离职3人)来说,他们不仅要进行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还要承担西安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等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奇少很难顾及合适成年人工作。因此,急需招聘一定数量的专职司法社工充实到合适成年人队伍中来。专职司法社工在沟通能力和会谈技巧方面比学生志愿者更强,社会经验也相对丰富,加之受过专业训练,其担任合适成年人既能确保合适成年人队伍的稳步发展,又可为未成年人案件的解决提供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一条龙服务。

(三)强化社会工作督导

作为一种专业训练方法的社会工作督导,主要针对机构内新进的或一线的初级工作人员、实习生及志愿者,由资深的社会工作督导传授其专业服务知识与技术并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持续监督和指导,以此增进其专业服务技巧并促进他们成长,更好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此外,社会工作督导作为一种职业具有行政、教育和支持的功能。因此在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招募与选择和工作计划与分配以及工作监督、回顾与评估、工作授权与协调等方面需要社会工作督导来担负指导的责任;在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时,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也需要社会工作督导给予指导,协助其达成专业上的发展;当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出现心理问题时,社会工作督导要及时提供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促使其感到自我的重要性与价值感,以便轻松面对工作。

(四)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了,当合适成年人发现办案者在讯问、审判时对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有所侵犯,可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然而,合适成年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极易受到办案人员的非法干预,这种情形下该如何维护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实操作中往往存在合适成年人因正当履职而被办案人员为难或非难,他们的权利岌岌可危。虽然西安市制定《合适成年人制度运行办法》赋予合适成年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法定程序、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向其所在机关反映的权利,但因缺乏具体有力的保障措施,实施中难免存在模糊地带。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如若得不到保障,合适成年人制度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加以保护,才能够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优势。

三、小结

综上,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探索出的合适成年人实践模式有其成功之处,当然值得其他司法社工机构借鉴,但也存在支持力度不够、经费短缺;专业性不足,服务质量差和阶段性明显,连贯性较差的缺陷,应该从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充实司法社工队伍,强化社会工作督导和保障合适成年人权利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方可最大程度上发挥该制度的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焦悦勤.西安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证研究——以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中心为样本[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5):105-111.

[2]何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2(6):146-165.

[3]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3(5)23-26.

论文作者:范梦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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