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关爱女童行动”性别意识的调查与分析_社会性别论文

对“关爱女孩行动”基层执行者社会性别意识的调查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执行者论文,基层论文,性别论文,意识论文,女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项重要研究①认为,高层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直接关系到妇女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基层执行者②的社会性别意识是落实所有决策的重要环节,但从以往研究成果看,针对基层执行者的社会性别意识调研缺乏。本研究试作该角度的探索。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某省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管“关爱女孩行动”的领导(包括市和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和宣教科长),县“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部门的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包括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妇联等科级领导等)、乡镇(场)领导和计生干部(或妇女主任),共180位基层领导干部进行了社会性别意识封闭型结构式问卷调查。被调查者的主体是计生干部,基于“关爱女孩行动”是综合部门参与行动,因而兼顾考察各级党政部门领导。调查的实施通过三种路径:依靠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期间省人口计生委每年的宣教工作会议发放问卷,专设时间现场作答问卷;2007年元月依托项目在项目县实施培训时专设的时间回答问卷;依托党校课堂实施了一次设区市党政干部的调查。上述方式可较充分保证被调查者回答问卷的时间和重视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问卷的有效性。问卷有效率在93.3%以上。本文是该调查的定量描述研究。

2 问卷分析的主要发现

2.1 被调查者的基本特征

样本一:全省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分管宣传教育的副主任和宣教科长共74人;样本二:被调查者共77人,为某设区市党校同期两个班学员;样本三:被调查者共29人,为项目县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及乡镇村部分领导。调查对象主要为处级、科级和股级干部,是“关爱女孩行动”基层执行者。被调查者中,男性占多数,是女性的1.7~3.7倍,但样本二中男性是女性的18.25倍。他们中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直接样本量虽不大,但被调查对象皆来自全省各市、县或县各部门,因此样本分布较均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表1)。

2.2 被调查者对社会性别知识的认知

基层执行者是将宏观的具有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的政策落实到现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落实在具体政策实施中的决策者,他们的社会性别知识的认知值得考察。调查结果表明:(1)九成左右被调查者对社会性别有所了解。超过三成的被调查者能够准确地认识到社会性别的含义是“在承认性别差异基础上主张男女平等”,比较充分体现了国家在主流意识形态领域里倡导男女平等的成效,这将影响执行者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认识社会性别和性别关系。(2)对“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多数基层政策执行者是有所了解的,超过半数被调查者认为政策有必要具有社会性别视角,但五至六成者没有听说过社会性别预算。(3)主要是通过项目培训考察、大众传媒获得社会性别知识的。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妇联在倡导中的作用尚有发挥和提高的空间(见表2)。

2.3 被调查者对中国性别平等发展状况的总体评价

基层执行者是否有意识地推进性别平等,真正从政府角度展现对女性的尊重,取决于他们对现实中性别平等状况的判断。这将影响他们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到执行“关爱女孩行动”等的意愿与行动。调查结果表明:(1)只有一半左右的被调查者知晓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这与对“社会性别”的了解程度(九成)比较起来差异非常大。而事实是,“社会性别”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几为同年“出生”,都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的重要成果。三成的被调查者认为男女平等国策能起到改变男女不平等状况,他们的期望(加大宣传力度)与政府官员对基本国策的知晓状况在目标上应是一致的。分性别统计的结果显示,虽然女性对“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知晓率均不高于总知晓的一半,但女性知晓者占该样本中的女性总数的百分比,总是大于男性知晓者占男性样本的百分比。这说明,被调查者中女性相对男性来说更多地知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在关于我国妇女地位问题上,半数以上被调查者认为相对男性来说较低,均有1/3强的被调查者认为两性地位差不多;他们中的一半对现实的观察结果是,基本不存在或只是小范围存在男女不平等。分性别统计结果显示,各样本都显示出女性对女性弱势地位的较强认同。(3)对在国际的排位比较的判断是,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男女平等状况在国际排位比10年前上升了。分性别统计的结果是,认为上升了的男性比女性高1~2倍。但女性赞同者占女性样本的比例是高于男性赞同者占男性样本的比例,而且在各样本中的比例都很高(见表3、表4)。

对妇女基本权利的认知,以及对维护妇女权益现状的评价,是政策执行者应该具有的法律意识。调查结果表明:(1)人口计生系统的干部对宪法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平等权更了解。样本三调查表明,综合治理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此方面的知识存在严重缺陷。(2)被调查者对妇女各方面权利的认知情况的排序是:政治平等权、社会生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平等权、家庭生活平等权。特别是政治上的平等权最为熟悉。(3)对各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排名最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宪法》,都超过了八成,有的甚至接近十成。其他的法律其实都有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但知晓度低,特别是《老年人权益法》。老年妇女是被关注的弱点。(4)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五至八成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得到了保护。少数认为妇女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或过多地被保护。在得到了很好保护的赞同者中,男性中更多认为女性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女性也有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在实际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基层,包括女性自己,普通群众的维权意识都较差(见表5)。

2.5 被调查者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认知

基层执行者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认知直接影响“关爱女孩行动”的成效。调查表明:(1)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已认识到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实状况。计生干部和参与综合治理的领导较参加党校学习的领导干部更多了解这一现实。(2)在判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上,排在前3位的是“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重男轻女问题”、“B超和人工流产管理问题”。而对于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办法,列前3位的是“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加强B超管理”、“改变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调查结果是因果一致、符合逻辑。在原因上较少人认为与经济发展更多相关,但同时也有较少人认为这是“妇女的人权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该问题,更多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关注妇女地位。(3)在出生性别比偏高导致的主要危害上,样本一和样本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婚姻家庭问题增多”,样本二和样本三接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极少数认为会“侵犯女性生存权”(见表6)。

2.6 被调查者对自身工作和政府对妇女发展的作用的评价

在分析样本一和样本三中,90%以上判断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与推进社会性别平等有关系或有着密切关系,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直接从事人口计生工作或近年来参与了人口计生工作;另一方面也可见,他们中的大部分都很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这与其对“推进我国男女平等首要责任在政府”的回答是对应的。样本二,60%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与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关系较弱,相比其他样本低了近三成。这也许正表明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的性别平等的倡导。被调查者中对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联的期望值非常低。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女性干部应该代表妇女利益(见表7)。

2.7 被调查者对性别平等倡导内容与形式的需求

对性别平等倡导内容的排序居前6位的选项是: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主流的政策思路和决策机制、人口政策中的性别意识、社会性别的涵义、社会性别平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内外性别平等的状况等(见表8)。被调查者多数来自人口计生系统或参加的是人口计生相关的培训,因此会较多地关注降低出生性别比和人口政策中的性别意识,同时对理解社会性别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如何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主流也是关注的重要内容,同时,他们也期待对国外的性别平等状况有所了解。他们期待的倡导形式是专题讲座或专家咨询、广播电视、国内外参观考察和报刊书籍等,而调研报告是较少的。这将提示我们的性别平等倡导应该多注重其运用性而非学术性。

3 结论

(1)我国多年来在主流意识形态领域里倡导男女平等有一定成效。从被调查者对社会性别知识的期待看,社会性别的倡导还有待加强。

(2)一些政策执行者虽认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将男女平等上升到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而且对中国性别发展形势和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缺乏了解,使他们难以对我国性别不平等问题做出准确的估计与判断,这势必会影响他们在关爱女孩行动中有意识地推进性别平等的意愿与行动。

(3)人口计生系统的干部对宪法规定的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更了解;综合治理部门和乡镇党政领导该方面的知识需加强;公领域权力(政治平等权、社会生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教育权)更受关注,而家庭生活领域权利和老年妇女权益等较少被关注。

(4)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已认识到我国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实状况,这为“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而在出生性别比失衡原因分析上较少人认为是“妇女的人权问题”,很少人从影响妇女的权益考虑。

(5)大部分官员很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与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关系有关系或有着密切关系。样本二,相对其他样本,被调查者认为对自己与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关系较弱,低了近三成。这表明需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的性别平等的倡导。被调查者中对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联的期望值非常低。半数强的被调查者认为女性干部应该代表妇女利益,女性群体的作用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6)基层执行者对社会性别知识以及获得形式具有一定的需求,他们希望了解国内外性别平等的状况,学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的政策思路和决策机制,关注经济发展与妇女发展的关系,这反映出他们具有推进性别平等的社会责任感,为开展基层性别平等倡导创造了条件。

4建议

(1)增强政策执行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有效的性别平等倡导必须因部门的需求而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落到实处;有效的性别平等倡导必须因部门的需求差异而异。人口计生部门因生殖健康领域的社会性别平等倡导做的较早、较好,因其工作内容对妇女的相关权益较熟悉,相比较而言,综合治理部门或党政领导较少关注妇女发展以及对现实中性别不平等的判断有时有偏差。因此,对前者应该加强对社会性别的理解,并不断地结合其工作内容;对后者多从社会发展的高度,侧重从立法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测评估,性别分析倡导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相结合,以利于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的全过程。此外,性别平等的宣传不仅要面向妇女或妇女组织,更要面向广大男性(在基层领导中男性更是居多),尤其是要加强对男性领导层的开发与倡导,以更有力地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基层的倡导对象不仅是计生干部,而且更应该加强对市县党政领导及各部门领导的倡导工作,因为他们是各项基层决策的重要执行者。

(2)提高政策执行者社会性别分析能力,有效的性别平等倡导是对政策的审视创新。很多政策是在过去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在新的现实条件下需要重新审视和改造。高层决策者要防止具有性别盲点的政策、方案出台,基层执行者则应该避免在政策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性别不公正或不平等。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将具体为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这样可有效地避免具体政策中的性别缺失和事后补救。具体说来,考察“关爱女孩行动”中的相关政策法规、指示、会议、规定、条例及其执行等,是否强调了生育决策中的两性平等,生育过程中的两性参与,是否强调了无性别偏好的生育,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和服务等;政策中有哪些是倾向女孩(女性)的,着重强调了女孩(女性)的哪些权益;是否实现了这些权益和利益(眼前利益和战略利益),还有哪些不足,是何因所致,这些政策是否损坏了他者的利益,可有哪些进一步的政策建议等。总之,是在分析中考察此类政策是否能平等地使两性受益,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和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否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过程中推动政策向着有利于男女平等的方向调整。

(3)壮大社会性别平等的倡导队伍,有效的性别平等倡导可以形式各异。基层执行者对社会性别倡导的内容和形式表现出一定的热情和较高的需求。这一方面是由于性别平等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是政策自上而下的要求,基层各部门在落实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关注社会性别主题。相应地,应该有专门人员或机构提供社会性别咨询,或者说政策执行者自我赋权,加强此方面的学习和钻研,做好政策执行前和执行中对男女两性需求与受益情况的分析。但从长远看,应建立专职咨询队伍,如可进一步开发妇联干部的性别平等倡导能力,调查中显示妇联在此方面的作用严重缺失。这支咨询队伍,根据各政府部门的需求,提供社会性别的技术支持。从本次调查还可发现,被调查者希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倡导活动。倡导的目的是提高他们的性别敏感性和制定政策过程中重视性别平等的能力;倡导的对象包括各级政策决策和执行者,更可以是群众;倡导的形式可以包括宣传、培训等,倡导的内容应该包括对国策、相关法律、具体政策,特别是在所有党校的教育中加入性别平等意识的教育。

感谢课题合作机构江西省人口计生委的大力支持,并致谢课题组成员。

注释:

①中国政府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社会性别平等倡导项目组开展的对国家级机构决策者的性别意识调查。特别感谢肖扬老师提供问卷参考。

②主要出于他们多是执行政策的角色,并不排除他们对有的政策起着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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