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OBE理念的我国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研究论文

基于OBE理念的我国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研究

孙增芹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山东 青岛 266580)

摘要 :随着我国能源环境改革的推进,当前以及未来很长时间内,国内能源环境类法律人才供不应求。鉴于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的特殊性,引入OBE这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将其融入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中,以OBE理念下五元教学模式设计图为指导,创新性设计培养模式的各个环节,提出设置多元培养目标、建构性配合设计课程体系、合理设置培养过程、确立多维评核体系以及善用评核改进培养等关键措施。

关键词 :OBE理念;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

一、问题提出

当前,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焦点。毫无疑问,能源环境问题是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某种程度上说,能源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密不可分的。作为能源生产大国与最大的能源消费国,我国历来将能源视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除能源安全的考量外,能源问题成为焦点更是源于环境的压力。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能源法治已成为能源革命的题中之义。毫无疑问,大量的能源环境投资及交易势必存在大量的能源环境法律关系,客观上催生了对能源环境法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的大量需求。然而,由于我国能源领域计划经济程度较深,造成我国能源法律研究薄弱、能源立法滞后、高层次能源法律人才匮乏等问题。和能源领域相比,传统环境领域法治化进程要进步很多,也为我国培养了不少环境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传统环境法方向研究生培养涉及极少,甚至不涉及能源法的培养。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能源与环境问题密不可分,然而,当前我国众多高校设置的传统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不能应对能源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

二、我国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状况的现实考量与反思

1.当前能源环境的法治化进程需要什么样的法学硕士?如今是能源律师的黄金时代。仅仅在十年前,还没人想成为石油与天然气方面的律师,然而今天,几乎每个律师都想在自己的个人简历中写上他们有做过石油与天然气案子的经验。随着我国能源环境改革的推进,当前以及未来很长时间内,国内的能源环境类法律人才也会变得供不应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数量上要求的增加,能源环境领域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各大能源环境类企业等对于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毕业生的需求,随着改革的推进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会急剧性地增加;二是质量上要求的提升,随着能源环境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各工作岗位也对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理论研究的深度,更要有较强的法律职业能力,能够了解能源环境领域的行业规则和运行模式,善于辨析能源环境领域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熟悉国际能源环境规则、国内与国外的能源环境法律法规,能够出具有效的法律意见以及解决相应的法律纠纷。

2.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培养有其特殊性吗?能源环境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能源法是涉及政治、法律、合资企业和产业实践的多层蛋糕——冰冷、松散而又带有技术的复杂性。法律实务操作者还必须了解与能源有关的经济学、工程学、地球科学等其他学科。环境资源法的专业性很强,如水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固体废物处理等;涉及的领域广,如林业、农业、海洋、交通、大气等;技术规范性强,如环境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规范多,如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总体上说,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不仅需要学习法律的基础理论,还需要学习国际以及国内能源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不仅需要掌握普通的法律技能如业务技能和诉讼,还需要掌握能源环境产业自身特有的专业知识,如学习研究页岩气及其环境法律问题;必须了解当前页岩气开采普遍使用的水力压裂技术及其各个环节,又比如天然气和石油因有着不同的商业结构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差异也较大等等。能源部门情况复杂,如天然气和石油在炼制和运输方面本就有着不同的商业结构,而不同国家、不同州、不同省份之间的不同法律和法规又加剧了这种复杂性。由此,能源环境领域及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培养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复杂性。

3.我国目前的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能否满足客观人才需要?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几个培养层次,其中最适合大量培养有专业方向——能源环境法的应该是硕士研究生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招收并培养环境法方向硕士研究生,20余年为我国输送了大量的环境法高层次人才,不可否认为我国环境法治化进程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随着国际国内客观形势的变化,能源环境领域的深化改革,客观上对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培养数量及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巨大缺口以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要求的能力差都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当前教育理念是否合适?设置的培养目标能否准确的反应市场需求?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否科学?实施机制是否完整?等等。显然答案没有太多的悬疑。针对上述问题,是对现有教育理念下培养模式的小修小改?还是寻求更为科学的教育理念下培养模式的再次创新?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由于土地使用时需要界定其范围,因此需要对土地的具体位置进行界定,在实际的土地勘测界定时,要针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绘,需要获取土地特点、土地面积等情况,以此才能够为后续的土地工程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而在此过程中应用测绘技术,可以使土地勘探定界更为精确与科学,其首先是对外业测绘数据进行收集,后续将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处理与绘图,进而获得精确的数据信息。在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后,还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基站将测绘数据发送到流动站,后续运用定位技术来集中计算坐标,以此来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完成。

4.OBE理念能否适用于我国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培养?OBE是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的简称,亦称成果为本教育、目标导向教育等,是由Spady等人于1981年提出,1994年又作了修正,基本含义是,首先要清晰地确定学生能做到什么是最重要的,然后组织课程教学体系,以确保所期望的学习成果最终能够发生。

4.确立多维评核体系。OBE的教学评核聚焦在学习成果上。教育者从预期成果出发,反向设计课程体系,以达到预期成果,因此,特定的课程体系都应该对应某种特定的能力的培养。法学学生类似于考试类的评核应该确认学生是否有效达到学习成果,如果没有,那么法学院校就需要调整其课程体系,以确保最初预期成果的达成。因此,基于OBE理念下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学习成果的评核既应包括通用学习成果,例如批判性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写作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等的达成情况,也应包括专业学习成果,例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研究能力、解决能源环境类法律问题的诉讼与非诉讼能力等。结合培养类型的研究型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的不同,评核的内容亦有所区别。那么,如何设置评核体系才能够获得学习成果的评价数据呢?

②销售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额为基础征收,税率分别为 5%、3%、2%。

当气流马赫数 M agl < 0 .3时,气体的压缩性可以忽略不计,为不可压缩流体;当气流马赫数 M agl≥0.3时,就必须要考虑气体的可压缩性对液膜碎裂的影响,为可压缩流体。图5所示为大气状况不同的气流马赫数下,表面波增长率随表面波数的变化规律。

三、基于OBE理念的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具体设计

一是教学方法,建议采纳建构主义关于“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为学习环境中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的学习理论。在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方面,案例教学法是不可或缺的,实践教学中应当摒弃简单的“举例说明”,引入新颖、典型、真实、适合的能源环境法案例,使学生摆脱掉“游戏”心理,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分析过程中,运用自己的法律分析方法来筛选有价值的“法律资料”,寻找有价值的“法律线索”,在课堂的组织上,借助多媒体教室播放有关背景资料、案例视频等,进行个体与分组的讨论与总结。当然也可以借鉴合作体验式学习方式进行模拟训练,模拟设计成两种,或者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学校分成两个班级的形式,每一个班级代表整个交易中的一方,并且由他们自己的老师指导;或者两班在两个独立的法学学校,由两个教授联合指导,这个课堂经常采用两个法学学校组织的形式进行教授,涉及两个法律学校的美妙之处,在于谈判感觉更加真实,因为每班都不熟悉对方的学生。在进行相关案例的讨论分析与模拟过程中,还可以聘请从事能源环境法实务的律师或者相关事业单位的法务人员进入课堂,共同参与案例的讨论和评析,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能源环境法律的综合能力。

问题4 根据上面的总结,在Rt△ABC中,∠C=90°,当∠A取其它一定度数的锐角时,它的对边与邻边的比值会出现什么情况?对此,你有怎样的猜想?

基于此,依据OBE教育理念,各高校在制定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专业培养目标时,应当充分考虑客观的人才需求以及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与期望,不应实行“一刀切”,宜将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目标进行多元设置,从类型化角度来讲,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含两大类:一是研究型人才,即主要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或者以后从事科学研究培养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素质的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二是应用型人才,即主要培养适应能源环境领域法治化进程的具有较强法律职业能力的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OBE理念下培养目标应当围绕以下三个要素展开:“具备什么知识和什么能力”、“未来在社会上能从事什么行业”以及“成为什么人才”。在具体语言表述上,目前国内许多高校“八股文式”的表述与OBE理念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因其在制定过程中混淆了“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OBE理念下“培养目标”更加强调“能干什么”,而“毕业要求”则更加关注“能有什么”,虽然“能干什么”取决于“能有什么”,但在具体的内容上却是不同的,例如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可围绕以下三要素展开表述为:具备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研究能力、学术写作能力;通过攻读该领域博士学位或继续深造,能够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能源环境立法部门等从事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研究工作;成为能源环境法领域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素质的人才。

图1 OBE理念下五元教学模式设计图

1.设置多元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国家与社会的需求为宏观需求,是制定学校层面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的主要依据;行业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微观需求,是制定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的主要依据。国家与社会的需求,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具有多变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考虑当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相协调,多样性的需求与学校办学定位以及人才培养定位相匹配。行业与用人单位的需求是构建专业教育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重要依据。

二是师资力量,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实行高校与能源环境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模式,或者聘请能源环境实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承担2—3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或专题。前者如2015年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联合设立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研究中心,目的之一即是促进我国能源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后者也即是目前为国内多所高校所采纳的“双师型”导师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是欧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同时也是我国当下培养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解决师资力量更为现实的选择,毕竟成就联合培养需要实务部门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实现起来难度更大。而聘用兼职教师,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优势,可以给学生带来另外一种视角和洞察力的法律推理、批判性思维以及更贴近实际的法律文书起草,他们大都具有将能源环境法理论与复杂多变的能源环境法实务融为一体的思考力和行动力,而这也恰恰是大部分专职教师所不具备的。另一方面,聘用兼职教师是具有成本优势的。相比较专职教师的雇佣成本来说,兼职教师的聘用成本对于高等法律院校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法律学校每增加一名专职教师的费用相当于承担40门兼职教师所授的课程的费用。国内各个院校对于兼职教师费用的支付方式多样,支付标准也是参差不齐,但总体上学校支付的此部分费用不高。但是,聘请兼职人员尚需要在其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合同签署、考核标准、淘汰与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良好地运行不仅可以提升兼职教师的自身素质及职业能力,还可以大大地提高法律院校的知名度,吸引更优秀的学生。

3.合理设置培养过程。OBE教育理念下,人才的培养过程至少要实现如下5个转变:从灌输课堂向对话课堂转变、从封闭课堂向开放课堂转变、从知识课堂向能力课堂转变、从重学轻思向学思结合转变、从重教轻学向教主于学转变。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量以下几个要素:

OBE理念无疑是当前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把教育系统中的一切都集中围绕着所有学生在学习结束时必须能够做到的去组织。因此在设计OBE理念下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可以围绕OBE理念的五大核心要素去展开。笔者的总体设想是:将OBE理念融入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中,以OBE理念下五元教学模式设计图为指导,创新性的设计培养模式的各个环节。(图1)

2.建构性配合设计课程体系。OBE教育理念遵循“反向设计、正向实施”的原则,起点与终点都是培养需求,如此可以较好地保证培养目标与预期结果的一致性。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综合考虑基础必修课和专题方向课的学分权重,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分权重。各个学校在设计时,应该紧密结合Jone Biggs的建构性配合理论(Constructive Alignment)(图4),对应各指标点,设置矩阵图,对应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充分考量现有课程存在的必要性,如果不是基于客观人才培养需要,应毫不吝惜地删去,如果是客观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就应毫不犹豫地予以设立。总体把握标准是:课程是因需要而设立,不因人设课。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为例,致力于培养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其培养方案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必修课(48学时,3学分),方向课包含:能源法学专题研究(32学时,2学分)、环境刑法学专题研究(32学时,2学分)、环境行政法学专题研究(32学时,2学分)等课程。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还可以考虑开设以下课程或专题:能源发展史、环境伦理学、能源科学、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学、气候变化与法学、能源法学、国别能源法、能源经济学、石油天然气法学、新能源法学等,甚至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分为环境法学与自然资源法学两门课或专题。鉴于环境法与能源法的科技性,因此,课程的设置一定要摆脱学科的局限性。以能源为中心的课程设置无疑符合当前国际教育领域中交叉研究的特点。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结合“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鼓励法学院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其他院系甚至农、医、理、工等学科、院系开设交叉课程,开展共同研究,着力解决经济社会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OBE教育理念包含两大黄金规则:一是“反向设计”,OBE理念的意思是从期望学生达到的“最终”学习成果开始,向后确立“支持”学习成果以及设计课程和教学;二是课程设置,如果课程内容对于达到“最终”学习成果或“支持”学习成果真正重要,则必须保留在课程中,反之可能需要删除。由此可以看出OBE教育理念有别于传统教育理念,却迎合了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客观人才需求,满足了按照“履行角色能力”进行整体设计的需要。

对于通用学习成果的评核,重点采用直接的评核方法与间接的评核方法相结合,由学校或学院统筹进行较为合适。直接的评核方法可以根据学生的日常作业、学术表现、法律实务实训表现、实习表现等予以评定;间接的评核方法主要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主观意见,可以通过学生自我评价、同学评价、校友调查、用人单位反馈、社会影响力评估等方式进行。

对于专业学习成果的评核,特别注意要把专业学习成果更具体地描述为可测量的学习成果,也就是具体考核指标点的设定,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及权重比例,充分考虑标准的客观量化及可行性程度。这点至关重要且难度较大。以研究型人才培养为例,在表述其研究能力时可以参考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ies,简称AALL)于2013年制定的AALL's Principle and Standards for Legal Research Competence(法学研究能力原则与标准)。这份文件将成功法学研究者应该具有的能力划分为五大原则:一是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信息来源;二是通过高效研究方法获取信息;三是批判性评估信息;四是运用信息解决特定问题、满足某种需求;五是区分信息的道德和非道德应用,并且能够在信息的发现、使用、或应用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每一原则确定了具体的几项标准,而每项标准又详细列举了应该具备的相应能力。如第三大原则“批判性评估信息”,第一项标准即“知晓信息质量不尽相同,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包括:(1)持续应用标准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权威性、确定性、可接受性以及真实性;(2)理解上述标准是与纸质及线上信息、合法及非法的信息相关的”。第二项标准即“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评估法律信息,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了解与法律研究相关的成本,无论类型、出版商或格式;就信息格式选择过程中成本与效益的交叉点的认识进行论证,并运用专业的判断力,选择最符合研究主要特征的信息来源;了解中介和非中介搜索的成本和收益,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必要时修订研究策略。”应该说,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AALL)对于法学研究能力评核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其对OBE教育理念的适用。

5.善用评核改进培养。毕竟,对问题领域的跟踪和持续改进恰恰是OBE理念背后关注的重点。OBE理念下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的培养是个全新的事物,因此对这一先进教育理念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或者对于能源环境领域法学硕士的客观人才需求掌握不够充分,以至于课程体系、培养过程、考核机制等方面存在设计的缺陷以及实际运行的障碍,而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方式和根本途径即是利用评核的结果持续调整和改进,唯此才能够缩短现实培养模式与理想培养模式的差距。从这个意义讲,多维评核体系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后期的改进,很多高校往往忽略这一点,使得评核流于形式。

两块L型板之间的界面在ABAQUS软件中采用的是摩擦接触的方式进行模拟,耗能元件与钢筋均通过ABAQUS软件模拟中的EMBED模块进行分析,耗能元件与混凝土接触的位置直接嵌入到混凝土中。混凝土钢筋是把横向、纵向钢筋及箍筋绑在一块,整体嵌入到混凝土中。

因此,OBE理念下善用评核改进培养的基准点应当是学生学习成果的达成情况,各高校根据自身教育要求的不同程度,可以赋予学生从“不合格”到“优秀”不同的评定等级,客观收集通用学习成果(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写作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等)和专业学习成果(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研究能力、解决能源环境类法律问题的诉讼与非诉讼能力等)达成情况的相关数据,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系统化分析,反思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及其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做出及时改进或周期式改进。当然,持续改进的顺利推进需要学校以及学院问责机制的同步实施,这就需要学校以及学院周全考虑这一配套机制与其他已有考核机制的匹配问题,被问责人员与学校学院的人员聘任机制同轨问题等等,以期使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促进评核对持续改进作用的真正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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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Training Mode of Law Master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Field Under OBE Concept in China

SUN Zeng-qin
(The Center of Energy Law and Policy Study,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Qingdao,Shandong 266580,China)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China's energy and environment reform,domestic energy and environment legal professionals are in short supply now and for a long time in the future.In view of the special nature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 master training,we introduce OBE,an advanced educational concept,into law education mode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law.Under the OBE concept we design a five-yuan teaching mode as our guide and all its links.The key measures include setting up multiple training objectives,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collaborative design curriculum,setting up the training process reasonably,establishing the multi-dimensional and one-evaluation system,and making good use of evaluation and improving the training.

Key words :OBE concept;energy and environment field;law master;training mode

中图分类号 :G643.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19)10-0152-04

收稿日期 :2018-06-01

基金项目 :山东省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提升项目“基于OBE理念的能源环境类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研究”(SDYY1702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教改重点项目“面向能源领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究”(YJ-A1412)

作者简介 :孙增芹(1975-),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学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环境法学与能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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