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研究_次级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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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对银行的市场约束的建议之一,也是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现状、原因及其影响,阐述了银行资本与长期次级债券的互换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的可行性。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现状及其影响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规定了各自银行业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条件。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提出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最低标准比率,要求从1993年起,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最低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应达到4%。1995年我国颁布《商业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四大银行)自从1984年分别从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后,其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是每年的税后利润留成。但近年来,国有银行的体制转换以及为国企改革承担的巨额成本使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不断下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尽管我国通过:(1)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税率;(2)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以筹资拨补四大银行的资本金;(3)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四大银行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等措施提高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自我积累和核销不良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并且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尤其是被直接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的比例上升,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此后持续下跌,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如汇丰银行13.20%;花旗银行11.23%;渣打银行14%)。

从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见表1),核心资本在银行的资本总额中占有绝大比重(91.06%);附属资本只占极小比例(8.94%),即仅有按规定提取的三项普通准备金,既没有资产重估储备,也没有资本性债券,而按规定提取的少量呆账准备金也因绝大部分被直接用以冲销坏账而基本上未作为资本来有效运用。而从国际银行业的情况看,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本的比重是比较高的,如2000年末,花旗银行为25.39%,汇丰银行为29.29%,渣打银行则高达49.81%。单一性的资本结构,从总体上降低了我国四大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并且表明我国四大银行的融资渠道狭窄,积累能力脆弱,缺乏有效的资本生成机制。

我国四大银行资本金不足的现状将对其日常经营和发展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较低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将影响存款人与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增大银行的破产风险。虽然四大银行具有的潜在国家担保在短期内可使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占存贷款市场70%、结算80%以上、占全社会金融资产近80%的四大银行长期积累并且仍在加强的巨大金融风险若不及时化解,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引发整个银行业的危机,届时即使国家担保亦无济于事。

其次,较低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削弱了我国四大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加速银行业开放,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和地域限制,将使我国四大银行直面国际大银行的竞争。银行的竞争力首先就表现在资信上,而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总是把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评级的重要尺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低,资信评级亦相应较低,从而市场竞争能力将大为削弱,表现在:第一,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渠道受限;第二,国内和国际业务空间将受到严重挤压,更加不利于其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同其他经济、金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

再次,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资本充足率不高、信誉不佳的商业银行,难以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信任和资金支持,存款保险公司对之提供保险以及中央银行贴现窗口对其提供贷款也更加谨慎,这一切都极大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清偿力,从而提高了经营风险。

此外,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严重不足、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将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倾向增加而导致利率轮番上涨,进而危及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

因此,提高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和市场竞争能力,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另据央行官员透露,未来五年,国有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保持市场份额基本稳定,仅贷款规模每年至少需要增加7000亿元左右。按照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每年需要增加资本金500亿元左右。从目前讨论的提高资本额的各种方法看,国有银行直接改组上市有较大阻力,政府注资受国家财政能力限制,依靠银行自身利润积累的空间也极其有限,并且从四大银行资本结构来看,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是不低的,影响总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因素主要是附属资本的缺乏,尤其是次级债务工具的空白。

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及其国际趋势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的无担保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以增加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来说,作为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的长期次级债券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债券不能被担保;第二,债券的期限在5年以上;第三,债券发行的条款中不能有与银行稳健经营相违背的内容,例如影响资本流动、限制银行管理层的正常运作或是限制监管机构检查等方面的内容;第四,除非发债银行破产,否则次级债券不能提前兑付,即未到期不可赎回;即使债券到期,若银行偿还这些债券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标准,银行亦可以不偿还。第五,当发债银行破产时,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排在有存款保险的债权人和银行存款储户之后;即非优先偿还;第六,该种债券不属于信用敏感类型的债券,即债券的利息兑付不能因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变化而调整。自然,长期次级债券作为附属资本,不完全具备核心资本的特点,因此,在数量上,巴塞尔协议还规定,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并在到期前5年内每年作20%的累积折让。

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长期次级金融债券正日益成为银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大银行通过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的方式充实资本金,提高了次级债务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表2、表3列示了美国和欧洲银行业分别根据总资产和次级债券发行量排名的前5家大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情况。据美林证券公司分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股本所占比重平均为60%,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了25%,优先股、少数股股东权益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合计约占15%。1999年,国际银行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的资本近1000亿美元,其中次级债券发行额约750亿美元,普通股与优先股发行额不到250亿美元。在过去的10年里,许多国家已明显超越了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次级债务工具不得超过核心资本50%的上限。

表1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比较(2000年末)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①为税后利润数据;②资本合计此处没有扣减扣除项,不等于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总资本

资料来源:2000年各行年报

表2 美国银行业的次级债券(截止1998年底)

 核心资本/风险加

次级债券/风险加权 次级债券/核心

权资产(%)

资产(%) 资本(%)

花旗银行8.701.6518.97

美洲银行7.073.1644.70

大通曼哈顿

 8.322.9335.22

第一银行8.043.0037.31

JP摩根 8.023.6545.51

注:按总资产排名的美国最大的5家银行持股公司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4]

表3 欧洲银行业的次级债券(1988年—2000年第一季度)

次级债券发行量 次级债券/风险加权

 (百万美元)

 资产(%)

ABN AMRO Bank NV  11,5674.38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11,0677.76

Lioyds TSB Group

10,5403.78

Banco Santander CHA10,1454.96

Credit Suisse Group9,517 8.19

注:按次级债券发行量排名的5家大银行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1]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的可行性分析

1.我国金融债券市场现状

金融债券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筹集长期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资金用途可以分为一般性债券和资本性债券两类。前者是直接为满足某些资金运用项目需要的,后者则为补充金融机构资本不足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即是其中一种。

从表4可见,我国目前金融债券市场存在如下问题:

表4 我国现存的金融债券种类

首先,符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性公司债券品种不足。只有1992年以前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和1996-1997年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较为规范,但目前也都停止发行。事实上金融性公司债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其次,即使是比较规范的金融债券,其发行亦带有短期功利性,可以同银行进行资本互换的长期的资本性债券更是一片空白。如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试图在当初的贷款规模之外增加新的计划外额度,以发放特定贷款项目;特种金融债券则是为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筹集资金,均不具备作为资本的吸收不可预见的损失的功能。

此外,由于发行的不规则性和间断性,金融债券的流通性严重不足。不用说已经停止发行的债券,目前即使是托管于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在银行间拆借系统中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和特种金融债券也是交投清淡、有行无市。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目前的金融债券市场发展存在某些制度性和市场性的障碍,资本性金融债券,尤其是次级债券发行和流通还是制度上的空白。

2.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考察我国资本市场对次级债券的供求。从供给的角度看,第一,商业银行出于补充资本金的内在需要和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都有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优化资本结构的意愿;第二,次级债券作为一种债务工具,其利息支出可以免税,一般来说其筹资成本要低于股本;第三,次级债券的财务杠杆作用可以提高资本收益率;第四,发行债券筹资避免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散,因而易为商业银行所接受。

从需求的角度看,第一,我国目前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品种单一,股市投资风险又过高,金融资产投资渠道狭小,导致居民储蓄存款规模居高不下,加之近年来央行持续降息,因此,收益稳定、安全性较高的资本性金融债券将对投资者构成较大的吸引力;第二,相对普通企业而言,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严格、经营管理规范、资信度比较高,债券发行的市场认同度更高,应债主体有更加可靠的保障;第三,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40-50岁群体增大,其储蓄倾向上升,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将构成对金融债券的强有力的投资群体,资金运用只能以国债和金融债券为主的保险公司也将成为新发行金融债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其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一政策的可行性应从两个角度考察其效应:第一,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角度,分析次级债券发行的制约性因素与对策;第二,从发挥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的角度,考察我国债券市场的若干基础性条件。

四、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定价与市场约束

1、次级债券的科学定价问题

我国现有的公司债券几乎都是按同一模式设计的,只要期限相同,则利率相同,收益确定,如债券票面利率通常在同期国债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完全没有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企业自身资信条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这种定价机制导致债券市场信息失真,资源无法合理配置,并且债券不易为投资者所接受,导致发行量和流通量的严重不足。公司债券定价机制的缺陷主要来源于:(1)与国有产权制度相关的制度缺陷;(2)市场缺陷,表现为缺乏基准利率。因此,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构造一个独立的排他性的产权主体,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以形成有指导意义的、可作为金融工具定价基础的基准利率便为关键所在。

其次,关于次级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安全性是要远高于一般的公司债券的,相对应的对收益性的要求也比较低,因此关键在于流动性。次级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规模小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政府出于债券上市将对现有股市产生冲击的忧虑,另一方面受制于公司债券市场的现有市场规模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瓶颈。增加次级债券市场流动性主要应着手于发行和交易市场建设:第一,完善科学定价体系,多样化债券交易品种;第二,发行方式上,可采取招标承销和自办发行两种方式,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通过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交易系统自办发行。为了保证债券的到期及时兑付以及使商业银行维持稳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循环发债的方式;第三,交易方式上,在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可以通过银行间市场和各行自办网点债券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转让和流通,价格由市场确定,以增强债券的流动性,降低债券投资风险与发行风险。

再次,关于法律建设与信息披露。站在培育资本市场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建立次级债券发行与交易的完善的法律框架。以法规形式进一步限定筹资形式、确定发债条件,强化评级与担保、明确投资者权利和义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增加市场透明度,如要求发债企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对债券市场价格或本息兑付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此外,关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登记、支付和结算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次级债券市场的重要前提。应建立统一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包括中央托管结算体系和金融机构的托管结算体系,前者承担金融机构和其他大额投资者的托管结算,主要为交易所市场服务;后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托管结算的便利,主要为场外交易市场服务。同时指定明确的相关法律保护投资者持有债券的安全,防止托管人任意挪用。

最后,关于资信评级制度问题。我国公司债券评级机构多数附属政府部门或人行,并存在地区和行业分割的局面,同国际上拥有独立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完全依靠出售自己的评价结果来盈利生存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受政府行为约束的特点相去甚远。由国家附属机构对国有企业的信用评级不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进行,即使存在评级误差,也不会承担责任或遭到法律惩罚。因此,信用评级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第一,应改目前的自愿性评级为强制性评级,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并在公司债券发行后对公司债券进行定期评级,及时引导公司债券的市场需求和交易价格,促使企业增强偿债能力;第二,规范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资质、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等定期做出严格的考核。对不合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应予严厉取消;第三,明确企业债券评级机构的责任。尽快建立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评级机构因评级有失公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第四,完善金融债券的评级。目前我国债券评级业务,针对产业性企业债券的居多。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其业务构成与产业性公司有着较大的区别,并且国内主要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与其行政级别往往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负相关性,因此改进、完善针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将是我国次级债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2、关于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的效果

从理论分析角度,次级债券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的优势是相当明显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存在失效,这种失效在已发行次级债券的新兴市场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原因在于次级债券发生作用的若干前提条件缺位或得不到满足。

这些前提条件包括:

(1)准确而及时的关于银行资产状况的信息披露,以对银行资产风险状况实施有效监督;(2)非银行金融投资者的广泛存在,并且这些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当资产规模,拥有足够的次级债券投资水平,从而产生对发债银行进行风险评估的激励;(3)投资者相信他们的次级债券投资是有风险的;(4)资本市场必须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容纳一级市场发行和便利二级市场流通和交易;(5)一个强有力的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管框架和市场基础设施以确保市场价格揭示机制的完整。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尚不满足上述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银行资产质量具有特殊性。相较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关于银行资产质量的信息不易为外部人所掌握。不同于英美的“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融资模式,银行贷款是占支配性地位的融资来源,大量关系型贷款中包含的特殊的、不可量化的信息,无法通过对信息披露或透明度的监管要求揭示给外部投资者。而外部投资者对银行风险状况实施监督的内容,也因为我国薄弱的公司治理机制、远未完善的信息披露与审计体系而发生变化,包含了对企业组织和执行能力、以及面临的制度环境的评估,再加上不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不可信赖的法律环境,更加增大了风险评估的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我国缺乏具有能力和动力对银行风险实施监督和约束的非银行金融投资者。通常,这一投资者群体包括三个类别: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国际投资者、国内的私人投资者。第一,就国内机构投资者而言,根据世界银行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结构的研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缺乏相当规模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来监督和约束银行。第二,国际投资者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债券的兴趣远不如对股权投资的兴趣大,即使从事国内债券投资,也往往只是作为其国际投资组合中的一小部分,对这一部分投资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对他们而言是成本太高的。并且,国际投资者对全球市场状况的敏感度远甚于对某一个国内市场,容易由于国际市场波动而出现“群羊效应”(herding behavior)。第三,国内的私人投资者或者由于投资规模过小而缺乏监督激励,或者往往凭借其市场影响从事对自己有利的交易,如内部人交易、市场操纵,从而对市场信息的反馈与利用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像中国这样的公司治理机制薄弱的国家,政府是商业银行最大的所有者,这一类活动更加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再次,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全资拥有的企业,隐含的政府担保在四大银行的信誉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必将采取救援行动,这一信念极大削弱了投资者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对银行进行监督的激励。

最后,我国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都将严重制约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首先,我国目前发行次级债券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满足了次级债券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一定市场基础。发展次级债券市场首先应克服当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制度性和市场性障碍,为次级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次级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也有助于债券市场的扩容与规范化、增强市场流动性。其次,次级债券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尚无法发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作用,整个激励环境的改善以及上述前提条件一一得到满足,才能使次级债券的效力得以传递,并且,对银行业的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包括次级债券在内的一系列互动的政策安排,这些政策包括更高的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激励相容的金融安全网,严格的“不援助”政策,国内金融市场对国外投资者和国外竞争的开放,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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