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的涓涓细流和最后一次会议--近20年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发展概况_台海时事论文

海洋的涓涓细流和最后一次会议--近20年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发展概况_台海时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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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讲话。

江主席指出,“面向21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要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主张“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又指出,“我们将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

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三通”倡议,20年来,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两岸经贸交流冲破了各种阻力,从暗到明,从小到大,结出了累累硕果,开始形成互补互益、互利互惠、日益紧密的两岸经贸合作格局。

两岸经贸交流从无到有飞速发展

1979年两岸贸易额仅为0.77亿美元,1998年两岸贸易额达到205 亿美元,增加了265.2倍,年递增率高达36.1%, 大大高于同期祖国大陆和台湾各自对外贸易增长率。1998年祖国大陆对台进口总额比1997年增长3.3%,其中,对台出口38.7亿美元,增长13.9%,自台进口166.3亿美元,增长1.1%。由于我采取积极的措施努力扩大对台出口, 对台出口在我主要贸易伙伴中一枝独秀,其中机电产品、钢材等对台出口增长显著。台湾仍是我第五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市场。截至1998年底,两岸贸易额累计1369.1亿美元,其中,祖国大陆对台出口220.5 亿美元,自台进口1148.6亿美元。

台胞到大陆投资,起步晚,发展快。1983年大陆出现第一家台资企业,1998年新批台资企业2937家,比1997年下降2.55%,合同台资金额31.07亿美元,增长10.38%,实际利用台资30.45亿美元,下降7.43%。合同利用台资出现了高水平的恢复性增长。截至1998年底,累计批准台资项目41422个,协议台资金额412.97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214.2亿美元。台资居境外直接投资第二位。对台出口的大幅增长和新签台商协议投资金额的增加,充分说明两岸经贸合作的潜力很大。

随着我对外开放投资领域的增加,台商投资大陆虽仍以工业项目为主,但也出现一些新的投资热点,如信息产业、金融业、零售业等。此外,两岸科技合作与交流也迈出了新步伐。

祖国大陆推进两岸经贸交流的措施

多年来,根据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工作总方针,结合对台经贸实际,我们主动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两岸经贸交流的发展。

在贸易方面,《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为了适应对台通商从无到有这一形势,1979年5月, 当时的外贸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对台贸易的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对台贸易机构、转口贸易原则、台湾进口商品的包装、纳税、运输、结汇等问题。这个规定对对台贸易的起步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推动两岸贸易的发展,我们从1979年春季开始,每届广交会都主动邀请台商参加。在对台出口方面,祖国大陆各外贸公司根据台湾市场的需要,对一些紧俏商品在出口货源上优先安排供应,在价格上也给予优惠。对棉花、煤炭等大宗原料商品,还作了长期、稳定对台出口安排。在铁路、航运、港口装卸等方面也提供了不少便利。在进口方面,我主动对台湾商品开放市场。大陆各外贸公司在价格水平、商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台湾商品。1987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经贸部关于管理对台贸易的暂行办法,鼓励直接对台贸易。此后,我对台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越来越灵活、越来越放宽。从1986年4月1日起,取消调节税,进一步明确对原产地属于台湾的进口产品,按《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优惠税率计征进口关税,正式将两岸贸易纳入对外贸易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为了促进两岸直接“三通”,1996年交通部和外经贸部先后发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7年4月19日起,两岸各6家航运公司在外国注册的商船开始航行于福州港、厦门港至高雄之间,从事转口货物运输。经外经贸部批准的10家货代公司也开始经营两岸航运物代理业务。虽然两岸试点直航仍属转运性质,但自1949年后的近半个世纪,两岸商船终于开启了台湾海峡之间的直接航行,这对两岸经贸交流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在投资方面,我们特别注重保护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始终把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工作放在开展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规定了台商到特区投资的优惠措施。1988年6月2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明确指出:台胞到大陆投资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为切实保护台胞投资权益,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把保护台湾投资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层次。随后各地出台了许多办法和措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从1996年4月起, 外经贸部会同国台办等有关部门开始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已四易其稿,有关部门正抓紧做好必要的工作,争取使《条例》尽早颁布实施。

20年来的基本经验

20年来对台经贸交流的实践,可以归结为四条基本经验或原则:

一是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告台湾同胞书》已明确指出,两岸发展贸易,进行经济交流,对任何一方都有利而无害,20年的两岸经贸交流的实践已表明,两岸经济互补性很强,通过发展两岸经贸交流,能够实现互补互利,共同振兴中华民族经济的目标。1994年国务院对台工作会议确定了“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发展两岸经济关系总方针。1991年6 月外经贸部提出了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五项原则,即“直接双向、互惠互利、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这五项原则已得到台湾工商界人士的积极回应。从实践看,两岸经济的互补性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最新印证。1998年,我对台出口达38.7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是祖国大陆整体出口增幅的27.8倍。从台湾方面讲,如果没有两岸贸易,台湾外贸将由顺差转为巨额逆差。

二是“一国两制”的原则。“一国两制”政治上的内涵比较清楚,在经济上的内涵则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1979年~1982年我们在两岸贸易中是没有关税的,一些“精明”的港商伪造单证,使大量伪冒台湾产品免税进口,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这证明“一国一制”是行不通的。所以,从1983年起我们决定对对台贸易征收调节税,即基本比照外贸制度进行管理。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我们确定了两岸经贸交流的性质,即两岸经贸交流属于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台湾)之间的经贸交流,纳入对外经贸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这既是“一国两制”方针在对台经济工作中的体现,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丰富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

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即公平、统一、透明。大陆已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必须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利于各类资本的发展。因此,在经过一个初始阶段之后,不再单独制定对台商的特殊优惠政策。但是我们一如既往地鼓励台商到大陆投资,台商仍可享受相应的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求对台商投资要有特殊的重视、特殊的工作、特殊的服务。我们对台商大项目,仍将贯彻“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

四是政经分离原则。江主席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主张“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20年来,特别是江主席提出八项主张以来,不管两岸政治关系风云变幻,我们在两岸经贸交流中始终采取灵活、务实的做法,如两岸试点直航采取挂方便旗的办法;在吸引台资方面,对通过第三地到祖国大陆投资的台商,也给予切实的保护;20年来两岸经贸交流官方走不通就通过民间渠道进行沟通;在贸易及投资中,尽量回避或模糊处理敏感的政治问题等。所有这一切,充分体现我们推动两岸经贸交流、振兴中华民族经济的诚意。

展望未来,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将继续向前发展。香港回归和澳门即将回到祖国的怀抱,为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希望台湾当局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尽快消除人为的政治障碍,全面开放直接“三通”。在两岸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两岸经贸交流一定会继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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