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论文

论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论文

论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倪晓洁

(兰州理工大学,兰州市 730000)

摘要: 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特殊物,基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其可归属于民法上的物。国内外诸多案例表明冷冻胚胎可以被继承,我国继承法也应承认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实践方面,应注重区分冷冻胚胎的“继承”与“使用”两方面的概念。冷冻胚胎的继承要遵循公序良俗,同时在立法上要完善对冷冻胚胎的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有关冷冻胚胎纠纷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继承;代孕;公序良俗

试管培育、液氮环境彰显了冷冻胚胎的生物学含义,现今生物技术日益强盛,医疗领域的人工受精技术日益成熟,极大解决了人体生育的先天缺陷。不少人现在采用人工受精的方法解决生育问题,其中最普遍的便是“试管婴儿”技术的使用。对于“试管婴儿”的了解和接受使得其使用率逐年上升,胚胎渐渐脱离人体存在。随着该领域的成熟,成为独立个体的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核心是围绕胚胎的性质而引发的继承纠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归属歧义,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冲突适用。关于冷冻胚胎是否能够继承,理论界以及实践领域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加紧编制完成水利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规划建设项目与现有信息系统、系统发展进度与水利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需求与缓急、共享与安全、存储与更新、省与市、市与县、近期与远期各方关系,分阶段、分模块建设,实现水利信息化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基础设施、统一信息门户”的“四统一”要求。

图6为理论仿真及实验测量的单模光纤及两模光纤耦合效率随横向偏移量rb的变化曲线.由图可见,两模光纤和单模光纤的耦合效率均随rb的增加而单调递减,当rb相同时,由于两模光纤的模场面积大于单模光纤,实验测得两模光纤的耦合效率始终高于单模光纤.当rb为4 μm时,实验测得两模光纤的耦合效率为37.62%,此时单模光纤耦合效率下降到27.39%,两模光纤的耦合效率比单模光纤高10.23%.实验结果验证了理论推导结果,即少模光纤相比于单模光纤对横向偏移的容忍度明显提高.实验所得少模光纤耦合效率与理论仿真所得耦合效率随偏移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从经济关系看,称之为全民所有制形式的国家所有制是苏联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但这种所有制只把劳动者看作活劳动的体现者,而未能成为它的主人。在这种高度集中管理国家财产的条件下,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空洞性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财产的分配、有效的使用和增加方面与生产者没有现实的利害关系。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2018年2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定,冷冻胚胎为夫妻双方共有,男方一方废弃胚胎的行为,侵犯了女方应有的权利。冷冻胚胎是离开人体但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既不能单纯认为是人体的一部分,也不能完全脱离人身,是带有人格意义的特殊物。[1]李燕认为冷冻胚胎从位置角度看,处于体外,因而可归于物。[2]廖晨歌根据胚胎所在的位置分析论证冷冻胚胎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可基于其最高物格,承认它的可继承地位。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冷冻胚胎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和定性,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将冷冻胚胎赋予人格属性会解决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3]杨立新教授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所谓“伦理物”是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论理价值,与人格利益息息相关,源于生命具有特殊地位。但伦理物依然可归于物的范畴,其人格属性大于财产属性,对其保护更多的体现在人格利益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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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学术各界观点不一。[4]在论证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时,产生了三种主流学说。一是客体说。冷冻胚胎是不依附于人体存在的物。之所以划归到物的属性,是因为随着人们对世界物的存在种类和认知范围都有所扩大,视野范围已不仅仅局限在有体物的范围内,因此学者对于冷冻胚胎这类具有伦理意义的特殊物也将其归属于民法上的物,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其看作一个客观存在,给予其物权的效力是符合客体说的构成条件的。二是主体说。冷冻胚胎属于人的身体,对其造成的损害,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这种观点主要考虑侵权后的过错主张,倘若认为冷冻胚胎脱离人的身体存在,与人身并无联系,那么很大程度上权利人无法主张侵权责任,这会造成侵权损害无处救济。基于对权利的保护,有必要将其归入人身行列,利于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但是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人身的认定范围十分模糊,一般而言对于人身造成损害,是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现实中的诸多案例亦是如此,如果仅仅认定对其造成毁损就认为是侵害的话,在范围上会遗漏违法行为,对于转让、买卖等行为无法定性。三是折中说。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存在的物,两方各不归属,而根据其特殊属性,以一种全新的中间视角,实事求是地结合法治实践情况进行确认。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使用,充分考虑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分析权衡当事人心理状态,明确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8]有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特殊属性决定其不可随意转让,其特殊潜能决定其不可任意继承。[9]也有观点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并不是胚胎的所有,而是对于胚胎的保管问题。如果仅从对胚胎的保管出发,胚胎是可以继承的,但是这种观点其实是逃避了冷冻胚胎的属性认定,没有解决真正问题。对胚胎权利的行使必须合乎一定的准则,既要尊重法律规定和公诉良俗,也要考虑胚胎父母和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综合考量,作出判决。

二、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一)不同的判决

江苏省宜兴法院一审判决冷冻胚胎不具有可继承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一对年轻夫妻过世,留下了存放在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双方父母均想取回,但医院却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双方取回,双方父母与医院对簿公堂。原告律师认为,胚胎属于年轻夫妻所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父母享有继承权。院方认为,胚胎有其特殊含义、特别属性,双方父母的子女均已离世,表明了本案争议标的冷冻胚胎丧失了转化为生命的母体,然而强行转化,只能通过实施代孕,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对于医院的辩称,原告律师认为,代孕虽然违法,但该案的争议焦点并非是胚胎继承后的处置问题,而是胚胎这一特殊物的继承问题,二者不可划等。一审中,法院支持了院方的观点,认为代孕有违我国法律规定,因此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医院的观点看似正确,因为一旦承认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会引发不断的代孕风波有损公诉良俗,但却否定了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在合同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时,南京鼓楼医院不能以预计发生事件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继承权,医院的主张有违当事人期待,故冷冻胚胎可为双方父母继承。

(二)纠纷争议焦点

1.冷冻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

3.法院的判决依据解析

在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上,以意思表示为根据。1.在丈夫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妻子是否有权处置冷冻胚胎。此种情形下,妻子可以行使对胚胎的权利,进入孕育生命的程序。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从人情关怀角度照顾了弱者的心理,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进行母体移植。2.在妻子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丈夫是否有权处置冷冻胚胎。借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可以承认丈夫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但限制其处置,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尴尬属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社会道德。这些情况应是在双方都对冷冻胚胎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产生的,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无权进行处置。

美国田纳西州将冷冻胚胎的属性排除在人和财产的属性之外,但由于其具备的生命潜能特性又赋予其特定的尊重。美国男子生前取精在其保管时期用于人工生殖的情况很多,但是在死后尚未使用完成的引发诸多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考虑两种情形:1.冷冻胚胎是否具有继承性。[10]在美国York v.Jones案中,法院推定冷冻胚胎为个人财产,按照非法占有理论,判决非法占有人返还胚胎于York夫妇;在Davis诉Davis案中,1992年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双方对冷冻胚胎拥有类似于财产管理的决定权。[11]而在英国Evans案中,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可以转让和继承,但拒绝商业目的的转让。2.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这类情况更容易引发争议,生前取精时间较为轻松而死后取精一般来说要求的时间较为紧迫,当事人的父母、配偶等来不及达成一致协议,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有些国家规定亲属可取得一份法院命令判断权属纠纷。在死者没有明确的授权说明情况下,英国法院没有同意夫妻一方对于死后取精用于人工生殖的要求,但允许在英国本土外进行。说明在冷冻胚胎的继承上,内国法即使没有明确表示对于胚胎今后的使用问题,但赋予其保存和处置的权利以便于国外进行;[12]澳大利亚Rois案中,该国继承法明确排除了死后孕育成长的孩子享有继承权,这和我国法律存在很大不同,说明该国同意了冷冻胚胎的人工代孕,但排除了孕育成长的孩子的继承权。纵观国外一系列法律规定,各国根据具体国情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美国立法实施过程中,因为各州没有相应的立法,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条文并未限制冷冻胚胎的继承即是可允许的。[5]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认为:具有生命发展可能性的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范围。而从判决结果上看,二审法院认定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是基于法的效力,法律作为上位法其效力大于下位法,并且法不禁止即自由,在这一角度不可否认胚胎继承的合法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首先,继承主体十分宽泛。《继承法》第6条明确指出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继承主体的范围如此之大,很容易涉及多数人的利益,故对冷冻胚胎的性质判断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避重就轻。其次,继承的遗产范围十分广泛。《继承法》第3条第7项作出开放性规定,条文虽未明确提到胚胎的字眼,但继承的范围大多是财产以及财产权利,抛开它的生命潜能,是否可以作为财产存在是问题的关键。类比存在于人身与脱离人身之外的事物进行分析,例如人体的血液,在未脱离人身之前与人体是结合的。单纯对此种情形下的血液进行探讨可以发现其始终不能构成独立个体,无论是对血液的损害还是强制抽取,最终是归结于对人体的损害;然而,将血液自愿抽离人身之后,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物体进行捐赠、买卖,可以发现此时的血液就是一种单独的物,其具有的财产属性十分明显。同样针对冷冻胚胎,其脱离母体之后,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并存,只不过其财产属性并不明显。对于买卖等行为来说依旧是不合法的,但对于继承行为来说,仅是借助其财产属性所表现出独立于人体之外的物权属性来研究其是可以被继承的。条文不可能明确列举成百上千的客体均为继承权的客体,对于模糊性、伦理性极强的事物首先判断其人格属性及财产属性,通过二者对比,判断该行为的可实施性。

三、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国内外观点

(一)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国外观点

从性质上看,代孕与继承分属两个层面。[6]国外学者赫里曼认为,人权不论是在何种意义上,都表现出神圣的一面。这一特点使得人们可以以其为依托从而维护或反对某一论点。[7]有学者指出,胚胎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的,不能将其作为普通的物看待,在转让、保管时应受到法律规定与公诉良俗原则的限制。由于试管婴儿发育场所的特殊性,社会上代孕现象异常激烈,冷冻胚胎的继承与代孕问题关系密切,冷冻胚胎存活下来的方法即为母体代孕,显然与我国法律相违背。在法律与新技术产生矛盾时,法律的滞后性如何确保公平正义的效果,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如此一来各地判决标准不一,法律的权威性会受到损害。一般来说代孕之所以受到抵制,是因为这种行为的不道德性,加之通过代孕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法律法规才会单方面禁止代孕。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代孕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然而不能忽视继承问题与代孕问题二者之间的关系,虽会存在顺承关系但却互不隶属,分属两个层面,不能以未来发生的可能性事件来否认当事人的权利,同样不能根据代孕这一事后行为否决权利人对胚胎的继承问题,凡是以代孕否认继承权的,是以张冠李戴的方式混淆视听违背了法律的明确性。

(二)冷冻胚胎继承的国内观点

2.代孕问题是否可以决定继承问题

从法理学角度看,目前我国冷冻胚胎的规定只在政策有所体现,属于非正式渊源,在效力以及法院适用上不具有优先性、准确性。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正式渊源出现漏洞时才适用非正式渊源,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类逐渐增加的案例。

四、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关于冷冻胚胎继承的主要文件,但这些文件也只是笼统强调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禁止,对于其属性并未进行介绍。争议的发生是因为目前法律对胚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并且在民法中也找不到关于胚胎的法律属性,人们想当然的把这种人格属性较强的物与不法行为相联系,例如代孕。然而继承问题与代孕问题本身互不隶属。[13]胚胎因其本身具有极强的人格性,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伦理物,与社会公德息息相关,在脱离人身之后具有了独立的财产属性与可继承性。关于代孕问题产生的纠纷,其根本解决措施可以总结为两方面,立法与公序良俗。法律的存在是以强制力遏制不法行为,结合我国当代国情,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也不能离开法律审视罪恶,行政规章中关于“胚胎禁止买卖”是为了遏制社会上以代孕营利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所以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禁止这一行为的发生,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的出现暗示了单纯的以一个条文的方式不足以全面遏制不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与当代国情的矛盾。在前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法院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保留、管理胚胎的权利。虽然更多的是站在人情的角度上,但也有了对于这类客体的属性认定,但并意味着应当抛开法律,仅仅依靠情理审判。法律在这一方面是有所保留的,考虑人情的变化尽量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着眼于事件的全过程,立足现实,注重立法方面的完善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与时俱进。

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律的空白容易让违法钻了空子,也容易让权益保护失了先机。民法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上述分析冷冻胚胎可归属于动产,民法对其可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应当对发生的纠纷类型以及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进行立法完善,制定完备的法律减少争议种类。

二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依据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下级法院判决的作出会更具权威性和准确性。例如对《继承法》第3条遗产的范围中财产以及财产权利进行具体解释,对于具备人格属性的财产是否具有可继承性加以明确规定等。

三是贯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使用。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上年轻一代大多是独生子女,在子女离世而又遗留冷冻胚胎的情况下代孕不仅仅只有负面影响。随着这样的例子逐渐增多,立法应加以重视有所完善。商业化的代孕依然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但若是出现上述情况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断代孕与继承的关系。商业化代孕很大程度上是利欲熏心以及作风建设问题,深入开展作风建设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之处,讲操守并将传统美德内化于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院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其作出的应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能够深入人心的判决,这是文明社会发展所期望实现的。

(二)建立追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冷冻胚胎问题的探讨是新时代发展下出现的问题,是建立在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基础上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矛盾中产生的。通过南京鼓楼区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获知立法应明确对冷冻胚胎这类人格属性极强的特殊物的法律属性的规定,这不仅有助于打击商业化代孕还对民事权利的保障、立法的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贯彻意义重大。医院作为保管冷冻胚胎的直接占有人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追查机制,对于冷冻胚胎的取得、保管、适用主要是其去向严格记录,对于类似上述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反映着社会的进步程度,必须将法律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明确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在矿区Ⅰ号铅锌矿体南部断裂破碎带中见宽约8m、地表可见长度约350m的赋存于安山岩与灰岩的伴生金、银、铅、锌矿化的铜矿体。断裂带南段赋存于大哈拉军山组英安岩中见一金矿化体。断裂带为一条NNW向张扭性、韧脆性叠加断裂。铜矿体的形成是由于基地断裂活动以后,造成其次一级NNW向控矿断裂的活动,同时热液又使深部的铜进一步活化、迁移并到断裂破碎带中富集沉淀,铜品位相对较高[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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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冷冻胚胎是具有个人属性的伦理物[N].检察日报,2014-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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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25.

On Inheritance of Frozen Embryos

Ni xiaojie

(La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nz houGansu730000,China)

Abstract: Frozen embryo is a special object that has the potential to develop into life.Based on the legal nature of frozen embryo,it can be attributed to civil law.Many cases at home and abroad show that frozen embryos can be inherited,and the inheritance law of China should also recognize the heritability of frozen embryos.In practice,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distinguishing the concepts of"inheritance"and"use"of frozen embryos.The inheritance of frozen embryos should follow 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At the same time,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regulations on frozen embryos in legislation,and issue relevant judicial explanations to clarify the specific legal application of disputes over frozen embryos.

Key words: frozen embryo;legal nature;inheritance;surrogacy;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中图分类号: DF52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1084(2019)05-0028-05

DOI 10.16221/j.cnki.issn1671-1084.2019.05.008

收稿日期: 2019-03-02

作者简介: 倪晓洁,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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