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研究_商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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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目标模式与时机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转轨的目的与明晰产权关系

目前的国有专业银行体系,虽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形成的,但由于国有专业银行主要沿袭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因而成为政府通过控制资金分配来控制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控中介机构和工具。随着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专业银行这一体制和弊端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为管理僵化,经营效率低,对资金的配置不合理,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增长。

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其目的是要把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金的配置过程,实现社会资金配置的市场化,从而更有效地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从融资行为中获取到好的经济效益。

商业银行要取得最大盈利,必须以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是由最具备经营才能的银行家担任经营者,负责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二是商业银行内部从经营者到每一个员工都努力工作。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商业银行的运作相应地必须建立两个有效的运行机制;一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二是对全体员工包括经营者的利益激励机制。

利益激励机制的建立比较容易解决,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把经营者的收入与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挂钩,把员工的收入和职位与其工作业绩挂钩,以激励经营者及全体员工努力工作。除了经济手段外,精神鼓励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经营者选择机制的建立相对比较复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它依赖于商业银行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即所有者在享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选择权和重大决策权的同时承担经营不善乃至破产的风险。在这里,所有者对企业的监督控制以满足自己追求投资最高回报率欲望的主要方式就是正确行使对经营者的选择权。但是,如果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所有者行为发生错位,即拥有选择经营者权利的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任何风险,那么,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就有可能被滥用,就无法保证由最具备经营才能的企业家出任经营者,企业的经营效率就会降低,企业资产不仅不能保值增值反而可能流失甚至破产。

综上所述,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其目的是通过优化社会资金的配置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是通过商业银行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行为来实现的,而确保商业银行始终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目标又依赖于商业银行产权关系的明晰化。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是转轨的理想模式

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目标模式,是试图向市场经济迈出一步。但是,拟议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即未来的工、农、中、建四大行)能否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目标,仍值得商榷。

拟议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全资所有,即中央政府是该商业银行的唯一所有者。由于政府同时又作为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管理者,使得政府在社会公众面前以社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面目出现。

政府作为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管理者,肩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安全有效运行的职责,即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重的。因此,政府在行使所有者权利时,不可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受其它政府目标的支配。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各种政策性业务甚至政治性业务如安定团结贷款),纳入其经营目标之中,这必然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还坚持认为,国有商业银行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种观点不仅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其它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也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为其经营不善的行为找到了辩解的借口。

政府同时担负双重职能的另一弊端,还在于政府作为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管理者,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权力,政府可能并且可以凭借其特殊地位,给予国有商业银行特殊的照顾,使其在与其它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中央政府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央政府不可能直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而是通过具体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为代表来行使所有者权利。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不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行政干预,干预越多,地方得益越大,而地方政府对干预行为并不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却是中央政府。这就必然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相脱节的后果。有一种观点主张,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来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把政府的双重职能分离开来。具体到国有商业银行,或许是成立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门来负责。这样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成员依然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他们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剩余要上缴财政;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责任,实际上他们也承担不起这种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如可以通过履行职责,对其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完成保值增值的使命而获得正当的回报;或是通过行使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来捞取个人的好处。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选择经营者的标准,并不一定取决于该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才能,而是取决于该经营者能否为管理人员提供额外的好处。对于经营者来说,由于该位置能够提供很多货币和非货币的好处,只要能够取得该职位,付出一定的代价也是值得的。如果不能保证由最具备经营才能的银行家出任经营者,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就无法提高。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这种产权模式仍然不能确保其按照一般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目标,因而也达不到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目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能作为转轨的一种过渡形式,而不能作为转轨的理想模式。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可取的模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非国有经济的不断成长壮大,已经有相当的经济规模,它们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越来越多的融资服务,而且他们已经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商业银行进行参股。把非国有经济股份引入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一种较好的目标模式。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鉴于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可以采取国家控股(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控股)的方式,以确保四大商业银行的公有制性质。不过,国家控股不等于国家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国家控股只是意味着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凭借其所有者的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把非国有经济股份引入国有商业银行,让非国有资本股东与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可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关系模糊不清而导致的种种弊端,保证商业银行以追求最大盈利为经营目标。将最有经营才能的银行家选拔到经营者的岗位,既能促进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不允许以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来使另一部分股东受益,非国有经济股东的介入能够使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到某种制约;第二,非国有经济的股东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既直接取得投资资产经营的收益,又直接承担资产经营中的损失。因此,非国有资本股东在选择和监督经营者时必然会尽心尽力。

政府放弃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直接控制,是否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失控呢?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国民经济调控的方式应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换,而政府通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分配来实现对国民经济控制的方式显然还属于直接调控的范畴,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实践也证明,政府凭借四大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通过影响专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来实现对宏观经济甚至微观经济的控制,这种调控方式的成本是相当大的。政府不仅需要成立众多的机构来负责此类事务的管理,分散了精力,降低了其对整个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管理的效率,而且政府对专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负有一定的责任,影响了社会资金乃至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从大量管理国有企业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把精力集中于对整个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管理,政府的管理效率只会提高而不是降低。政府通过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完全可以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总量控制。政府应当通过搞好全社会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维持好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社会资金和资源的配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只要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不违反法律,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方向的引导应当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

四、转轨的时机选择

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有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一是采取“渐进”的方式,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原则,建立一批新的商业银行,包括引进外资银行,对专业银行形成竞争压力,国有专业银行暂不触动产权关系,主要着眼于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在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立起来以后,专业银行才完全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转轨。二是采取“突变”的方式,即专业银行在改革起始就着眼于产权制度的变革,尽快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轨。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专业银行特别是工商银行仍然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在政策性业务尚未完全界定之前,国有商业银行不仅要承担相当的政策性信贷业务,甚至于还要承担一部分政策性的贷款业务。如果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突变的方式转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采取平稳的“渐进”方式比较现实可行。但由于专业银行在我国是一种比较独特的经济组织,其规模之巨大,垄断性之强烈,为世界各国所罕见,靠体制外生成的“渐进”方式进行改革,时间会拖得很长,长期内可能无法形成竞争性市场。世界各国以及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明显低于非国有企业,银行也不例外。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条件,在与其它商业银行的经营竞争过程中还保持着某些优势,这种优势能够维持多久尚无法精确判断。不过有一点却是不容置疑的。随着其它商业银行的崛起,其竞争实力的不断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这种优势会逐步削弱直至完全消失。如果这种优势完全消失,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其它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渐进式”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导致其活力不足,经营陷入困境的经验教训不可不汲取。因此,国有专业银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轨的时机越早,对其未来的经营就越有利。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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