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约束下专利结构创新研究_外观设计专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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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是专利技术转化的途径之一,是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1],是非专利权人获取专利技术的重要来源[2]。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许可人仅转让专利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并没有获得专利权。专利许可一般是通过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许可受让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且要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专利许可,是促进新技术传播、促进知识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的最有效率的方式[3]。无论是对于专利权人还是受让人,乃至整个国家、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我国的专利申请量迅猛增加,已成为专利申请大国[4]。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能力较弱,很多发明得不到实际的应用,因此,作为专利技术成果有效转化、推广、应用的方式之一的专利许可无疑会对专利成果转化率的提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目前,国内许可的专利从发明人的性质看,分为两类: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并且在没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这些发明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凭借坚持不懈的精神,获取了一个个非职务发明成果[5]。然而,目前针对非职务发明的相关研究却非常少,大多数还仅局限于对非职务发明和职务发明之间的区别、界限等进行认定。卢广杰认为我国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定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应当加快健全奖励制度,扩大职务发明的范围[6];徐小钦等对我国非职务专利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技术不成熟、市场风险的存在、供需双方合作的困难等是导致我国非职专利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7];曾鹏程等则分析了非职务技术发明的特征及其对社会的贡献,在非职务技术发明面临转化难、发明主体老化等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8];郑其斌认为科学的界定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需要从专利法和劳动法两个角度出发[9]。

我国的专利许可方式主要有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此外还有交叉许可和分许可,其中,以普通许可最为常见。在专利许可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成为许可方(让与人),允许实施的人则为被许可方(受让人)。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人将专利权许可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获得一定专利权,同时被许可人要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相关信息来看,2008年以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较少(如2006年备案专利总项数1800条,仅有46条是非职务发明许可,仅涉及16个自然人)①。2008年之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备案数量开始明显增长,到2012年,已经达到7560项。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把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许可结构和特征以及其许可动机,对非职务发明许可相关政策调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专利许可总体情况

本文所用专利许可数据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的备案信息主要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许可人、受让人,笔者又通过 CNKI提供的专利全文数据库查到许可人的地址信息,进一步又根据工商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和企业官网等查询受让人地址信息,做如下分析: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信息来看,2012年,全国专利许可总数为16052项②,主要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达到85.7%。其中,实用新型专利为9072项(8526件),发明专利4516项(4166件),外观设计专利1940项(1782件),PCT524项(397件)。从第一专利许可人来看,自然人3007人,许可项数7560;企业1554家,许可项数6754,大学223所,许可项数1324(见表1)。可以看出,在许可的专利中,第一专利许可人以自然人为主,平均每人许可2.5项,其专利许可项数占据了总许可项数的47.1%。

2 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结构与特征

2012年非职务发明许可共计7560项,在这些非职务许可中,有22项专利为PCT专利。其中13项PCT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外籍人士,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9项)和独占许可(4项);9项PCT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中国人,许可方式依然为普通许可(2项)和独占许可(7项)。本文只分析国内非职务发明许可状况,故下文分析不考虑PCT专利,对剩下的7538项有效数据进一步分析。

2.1

许可专利类型与许可方式

非职务发明许可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同时许可方式以独占许可为主。

如表2所示,实用新型专利为4565项4342件,分别占总数的60.5%;外观设计为1604项1483件,分别占总数的20%左右;发明专利为1369项1340件,分别占总数的18%左右。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在许可中比较受青睐,许可数量远高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从许可形式来看,无论哪种类型的专利都以独占许可为主,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中,独占许可所占比例都超过90%,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方式也接近90%。

图1为被许可专利申请时间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被许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和2011年(占总数的71.8%),被许可实用新型的申请时间主要集中在2009年到2011年(约占总数的84.7%),被许可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主要在2007年到2010年(约占总数的72.9%)。考虑到专利申请平均结案周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分别为22.6个月、4.4个月和2.9个月)和保护周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不难看出2012年许可的专利大多为新授权的专利,2005年(含)之前申请的专利仅为3.1%。

2.2 受让人类型

非职务发明许可的受让人以企业为主,而且企业比较看重实用新型专利。

从表3可以看出,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中,受让人主要为企业,被许可专利数达到6712项,占总数的89.04%,并且其65%以上的受让专利都为实用新型,其次是发明专利(20.2%)和外观设计专利(14.3%)。这表明企业在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市场前景较好,在专利技术市场中更受到企业的青睐,而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在对企业的许可中并不占优势。

2.3 受让人地域分布特征

非职务发明许可受让人主要分布在江苏、黑龙江、广东和浙江四省,且绝大多数为本地许可。

对这7538项专利随机选取366项作为样本,抽样依据[10]如式(1)所示:

其中,n是随机抽取样本数,N为总体的样本数,p通常设为0.50,α为显著水平,一般设为0.05,k为正态分布的分位数,此处取1.96。

对数据进行筛选,剔除受让人为自然人的以及信息无法查实的部分,对剩下的358项有效数据汇总,分析其地域特征。从图2可以清楚地看出,受让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尤其以江苏、黑龙江、广东和浙江四省为主,占据了总数的65.3%。

图3为样本数据专利许可地区情况,地区间线条粗细表示发生许可专利数量的多少,数值为两地区间专利许可项数,其中带“’”的为受让人地区,例如“广东’”表示的是受让人所在省,而“广东”表示许可人所在省。可以发现,与受让人地区分一致,许可人也大多数分布在黑龙江、江苏、浙江、广东四省,而且87.7%的专利许可都发生在本省市,如样本中黑龙江省许可的65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就有62项许可给本省。可见,各地区许可专利数量与该地区专利申请数量基本一致。

在分析的过程中,笔者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以医院作为受让人的专利许可都集中在黑龙江省,而且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被许可专利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申请时间都在2010年到2012年间,这可能与当地的相关政策有关。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其在2009年决定,继该省医院10年前的等级评审后,将新开展一次覆盖全省的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且规定今后每五年评审一次,而从《黑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与细则》中可以看出,其评审项目涉及对科研成果及对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等的评估。因此笔者认为,申请结案周期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可能就成为各医院快速获取相关成果的渠道。

图2 受让人地区分布

图3 专利许可地区情况

3 非职务发明许可的动机分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信息,2011年国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受理量共计542326件(36.0%),其中,发明专利受理量为91605件,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量193712件,外观设计专利257009件,三种类型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受理量分别占该类型全部专利受理量的22.0%、33.3%和50.6%。在授权量方面,2011年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总量为324489件,占总授权量的36.7%。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17278件,占全部授权发明专利的15.4%;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133741件,占总实用新型授权量的33.0%;非职务外观设计专利为173470件,占实用新型授权总量的47.3%。在有效专利方面,2011年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量共计866222件,占全部有效专利的37.6%。其中,有效非职务发明专利59747件,占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的17.0%;有效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392056件,占该类型全部有效量的35.3%;非职务外观设计专利414419件,占全部有效外观设计专利的49.2%(见表4)。

从总量上来看,国内专利是以职务发明创造为主的,非职务发明占比相对较低,无论是受理量,还是授权量和有效量。从类型来看,同非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非职务发明专利在受理量、授权量和有效量三方面占比都是最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明显高于发明专利,这说明,我国民间发明的创新程度不高,多为一些小发明。

尽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比例不高,但是,许可的比重却不低,明显高于受理量、申请量以及有效量。从表5可以看出,2011年,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占全部发明专利许可的30.3%,非职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分别达到50.3%和82.7%。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总量小但许可所占的比重较大的情况,本文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由于目前中国专利的总量已经非常庞大,所以这些现象可能是由于样本量导致的,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国内目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现状。

第二,非职务发明人在专利的发明及申请、维护的过程中,相关费用都由个人承担,因此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个人,可能会负担不起申请代理费、逐年增加的维持费等,于是更倾向于选择许可,以此来获得收入。

第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所以,为了降低费用,很多企业的专利都是企业的老板或者员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的,然后再以独占许可等方式许可给企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比重较大的原因。

第四,非职务发明人作为自然人来说,对市场行情估计不准,对技术价值估计也不准,同时在议价能力上也比较弱,所以很多企业愿意从自然人手里购买专利,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是成本较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相关费用。

然而,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2011年,国内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占总许可数的比重是最大的,实用新型其次,而非职务发明专利占国内总许可数的比例是最低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间发明的创新程度并不高,可能与发明人的各种条件限制有关。

4 结论与启发

根据前文所述,我国专利的许可件数仅占受理量的1%不到,这样看来,我国专利许可的比例并不高。这与我国目前的专利许可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有一定的关系,当前的许可制度侧重于保护专利权人对其许可实施专利权的控制,利益的天平倾向于许可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利许可的发展[11]。

在专利许可总体情况并不乐观的情况下,相对于其在专利受理总量中的比重,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的比例还是相对较大的,原因如上文。但是,根据前文,在许可的非职务发明中,绝大多数专利的申请时间都在2008年及以后,大都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而且被许可人也是以企业为主,这可能就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含这样一条:“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部分准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自身的专利拥有量达不到这个要求,于是,专利的独占许可便成为此类企业专利技术“为我所用”、快速达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一条捷径[12]。

至于企业绝大多数的被许可专利都是实用新型,笔者认为,这可能与专利申请结案周期有关,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结案周期短很多,而外观设计专利又未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件,因此实用新型的独占许可无疑是企业快速拥有专利技术的最好选择。

若如上文所说,许可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质量及价值将有待考究,同时,这也说明我国目前专利许可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以及相关费用的减缓方面也存在不足,这可能致使很多企业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进而造成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比重较大的假象。

注释:

①2008年《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出台后,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在这之前,依据2001年出台的《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07年及以前的数据可能不完全包括地方专利部门备案的数据。

②许可项数:一件专利可能对应多个被许可人,同时,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及其备案)中,可能包含多件许可专利。本文以专利许可的项数(即一件专利与其任何一个对应的被许可人构成一项)来计量专利许可的情况。因此,许可项数≥合同项数≥专利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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