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公司风险管理研究_福费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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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forfeiting),也称包买票据,即包买商(forfeiter)以贴现方式对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买断。其特点是:(1)无追索权融资;(2)中长期贸易融资,一般采用分期付款;(3)批发性融资;(4)交易对象多限于资本性商品,但由于竞争的原因,也用于非资本性商品;(5)贴现率有固定利率和协议签订日或票据交割日的LIBOR加Margin两种报价方式;(6)存在二级市场。福费廷产生于二战后的东西方贸易,在20世纪50~60年代迅速发展,80年代由欧洲向亚洲及全世界发展,现已形成以伦敦为中心的世界范围内的福费廷交易市场。

一、福费廷风险种类及原因分析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Risk of Interest Rate)是由于包买商所买断的票据资产与筹集的资金在期限或利率差价上匹配不当而引发的风险。福费廷中出口商与进口商采用延期付款方式,当出口商将体现延期付款方式的一套票据(汇票或本票)卖断给包买商时,包买商要对票据进行贴现,即将扣除贴息后的净值支付给出口商。之后,包买商成为票据持有人,在各票据的到期之日要求进口商对该票据进行偿付。当然,包买商也可将这些票据背书转让,让它们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如果剔除其他可能的风险,包买商赚取的是他在对出口商贴现时的贴息。包买商支付的成本是发出实盘起就事先筹借的资金成本。因此包买商应考虑他的收入(贴现息)和支出(筹资成本)能否相抵,是否有盈余。由于包买商向出口商提供的贴现率,或者是明显的固定利率,或者是LIBOR加利差,而包买商在筹资时往往采用市场浮动利率。在包买商持有票据期间,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包买商筹资成本将上升,这会导致包买商净收益下降,于是,包买商面临利率风险。

(二)汇价风险

汇价风险(Risk of Exchange Rate),是指包买商买断票据时,采用外汇支付,由于受汇率变动影响,其外汇收入和支出会发生变化,可能会使包买商蒙受损失,这种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负债数额的不确定性就是汇价风险。由于福费廷是对国际贸易融资,凡以自由交易货币计价的正当商品交易,原则上都可做福费廷,所以,包买商不可避免地面临汇价风险。例如,包买商从市场上拆入马克换成美元,向出口商购买美元票据,成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会收入美元,将美元换成马克偿还借款。此交易中,马克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在包买商借入马克和包买商在到期之日用美元兑换马克这两个时点上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包买商收到美元并偿还马克时,如果马克对美元的汇率下降,包买商将比预期挣得多;但如果马克对美元汇率上升,包买商的美元收入将不足以抵补马克借款,汇价风险产生。

(三)票据风险

票据风险(Documentation Risk)是指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可能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给包买商带来票据纠纷的风险。由于贸易各国法律各异,票据规定不同,故票据风险不同。

1.汇票风险。福费廷中的汇票是指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经进口方承兑、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给下一个善意持有人,但出口商必须得到承诺,即未来善意持有人不得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所以采用无追索权背书,即出口商背书时加注"Without Recourse"字样。《公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出口商)保证付款”,“任何出票人为摆脱其付款保证而订立的条款无效。”所以,根据《公约》,出口商必须保证付款,且不能订立条款来免责。但《公约》又规定:“作为背书人(非出票人)可以免除汇票拒付时的责任”,即对背书人的免责宽松。出口商既是出票人又是背书人,对其后手的担保付款责任不能通过“无追索权”背书解除。实务中,包买商常向出口商出具书面担保,保证所购汇票遭拒付时,不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英国票据法》允许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中订立能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当事人无追索权背书后,一旦退票,持票人不能向其追索,因为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的担保责任已被免除。但并不意味背书人能免去虚假说明的责任,如对票据项下贸易情况和对票据有效性的说明等。根据《中国票据法》,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位权利,追索权是第二位权利,在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行使。故无追索权不能得到我国票据法支持。同时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无追索权背书被看成附条件背书(也适用于本票)。再者,出口商开具的汇票因出票地在国内,其出票行为应适用我国票据法,但承兑、保证和付款行为发生在境外,根据我国票据法,应适用行为地法律,所以,出现票据被拒付的纠纷,要适用进口商或担保行所在地法律。

2.本票风险。福费廷所用本票是进口商向出口商开具的经担保行担保的远期本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仅指银行本票。对进口商本票纠纷如由我国司法管辖,适用我国法律的,只能适用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惯例。对包买商而言,本票风险小于汇票风险。原因是:(1)本票本身就是请求权证据,本票持有人(包买商)不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请求权。(2)进口商对本票提出的抗辩有限,一般只能提出伪造本票、时效终止和已付款等。(3)本票易于担保。为本票提供担保,手续简单,只要保证人在本票上作担保签字,即可产生法律效果。对保证人起诉援用简易诉讼程序。英美普通法系和日内瓦公约法系都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负同样责任,即使所担保的债务无效(形式原因除外)。

(四)信用风险

1.银行担保风险。银行担保风险是指福费廷票据的担保行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按期履行对外支付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几乎所有的福费廷票据都由进口国的商业银行担保,该银行的信用级别构成信用风险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该行信用级别低,清偿能力差,或发生票据到期前银行突然倒闭的意外事件,就会给包买商带来票据不能被偿付的风险。案例:C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福费廷协议。1996年10月,C银行收到W国A银行N国分行开来的180天远期信用证一份,受益人为该行客户丙公司,金额为USD413000,信用证于1996年11月25日到期,装运期为1996年11月15日。1996年11月4日,丙公司发货后,通过C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进口方,以换取开证行A银行N国分行担保的远期承兑汇票。1996年12月,丙公司将福费廷所需单据提交C银行卖断,包括“无追索权”背书的已经A银行担保的承兑汇票。1997年2月,W国A银行突然倒闭,A银行N国分行于1997年3月停止营业,全部资金被N国政府冻结,致使C银行垫款无法收回,利益严重受损。

分析:此案例中,虽然A银行N国分行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又是C银行与丙公司进行福费廷交易的担保行,具有保证按期履行对外支付的义务,但突发事件——A银行总行倒闭,致使A银行N国分行停止营业,使C银行即将到期的票据款无法收回。这里,C银行之所以遭受严重的银行担保风险是因为C银行与丙公司签署福费廷协议前,没有认真评估担保行A银行的信用级别,没有掌握全面信息为A银行核定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最终引发风险。

2.国家风险。国家风险(Sovereign Risk,Country Risk)是指因国家强制的因素使交易对方违约给包买商的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长期外汇短缺、对外支付能力差,或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债的支付。国家风险产生的原因来自国家本身,不是交易对方的因素。如有些国家实施外汇管制,对外支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交易对方出于外汇管制严格的考虑,可能未经本国政府批准而对外签约,这样,到期就不能按时支付。另外,若进口商是一国政府机构,因政治制度或首脑变更,拒绝履行前政府所欠债务,那么包买商的票款也可能收不回来。再者,若该国以政治理由对出口国予以经济制裁或封锁,包买商的损失会更大。福费廷实务中,国家风险通常指担保行所在国(常为进口国)风险。

二、中资银行福费廷风险管理现行做法及存在问题

福费廷在国外已实行几十年,但在中国还属新生事物,仅有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少数几家开办,许多工作还在不断摸索和实践。

(一)现行做法

1.制定准入门槛。福费廷在中国处于试运行,经验不多,人员不足,信用分析和评估系统未完全建立,且福费廷风险高,所以,开办初期,必须谨慎限定业务范围,挑选客户,降低风险。国内一般仅推出信用证下福费廷,担保行是开证行,规定:(1)国外开来用于福费廷的信用证必须是议付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2)使用汇票,且开证行为付款人;(3)开证行或承兑行信誉良好;(4)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客户的要求是:(1)独立法人资格;(2)有出口经营权;(3)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印模授权书。

2.设计结构性贴现率规避利率风险。开办行一般采用协议签订日或交割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的LIBOR加Margin贴现率。Margin由银行授信评估部据进口国及开证行的风险程度统一核定的国家风险系数确定。一般不采用固定利率作福费廷贴现率,以免遭受利率变化损失。

3.通过内部审批降低决策风险。决策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福费廷中,事前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银行在接受客户申请时,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贸易状况、交易背景、信誉等情况不如客户了解,对进口国风险和担保行信誉也不了解。银行主要采取内部审批制度降低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风险,即每笔业务上报总行,由总行核定授信额度,据具体情况批复,若同意,则报价。总行有广泛的代理行网络,对进口商、担保行、进口国的资信调查,比分行容易且拥有更多信息,故分行要借助总行掌握充分信息,实现内部资源信息共享,控制风险,减少“逆向选择”。

4.借鉴他行经验,减少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的另一种情况是“事后非对称”,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在福费廷过程中,对贸易进展、担保行清偿能力变化和贸易双方履约情况不完全知晓,“事后非对称”存在,故借鉴国内银行成功经验,规避道德风险。

5.与外资银行合作,转移风险。中资银行与对手“竞合”,会加速自身福费廷风险管理的发展。交通银行厦门分行与花旗银行、西德意州银行合作3笔大额福费廷,总金额3003万美元,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与西德意州银行合作22笔福费廷,总金额80多万美元。通过学习与合作,国内业务人员逐步掌握操作技巧和风险回避手段,为争揽客户和提高收益增添竞争砝码。

(二)存在问题

1.风险评定能力有限。包买银行承担了买断票据后的所有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票据风险、信用风险等,而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银行很难对每家企业、每项交易进行科学评价,由此影响定价的合理性,不利于控制风险。

2.信息调研速度慢。国内银行没有专业的市场调研部门,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主要银行的经营和资信变化情况、某一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均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反应,每笔业务还要层层审批,效率欠佳。

3.收益与风险不对等。国内银行的福费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业务量不大,为吸引客户,报价很低,部分银行仅报LIBOR加4.5%p.a.的贴现率,选择费、承诺费等均不收取,收益和风险不对等。若将来开办种类更多、金额更大、风险更复杂的福费廷,按现在的报价,收益将不能补偿风险。

4,专业人员匮乏。福费廷是一项技术性强的综合性国际融资业务,要求从业人员精通外语、金融、贸易、商法和惯例。国内银行虽培养了一些人才,但却在入世后被外资银行挖走,造成中资银行专业人员匮乏。因福费廷业务人员培养周期长,岗位人员流动必然带来风险隐患。

5.转移风险存在障碍。福费廷融资时间长、金额大,一旦形成规模,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当前,我国二级包买市场未完全建立,票据流通性差,限制了风险转移。

6.防范法律风险步履艰难。福费廷主要使用汇票和本票,与其联系密的是《票据法》。我国1996年颁布的《票据法》不完善,外币票据规定少,有关“追索权”的规定与福费廷交易习惯差异大,如“无追索权”不能得到我国《票据法》支持,将“无追索权”背书看成附条件背书。对非银行本票没有规定,不利于包买银行。在金融发达的国家,对福费廷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何适用法律有成熟的司法原则,而我国没有。所以,我国银行管理福费廷风险任重道远。

三、对中资银行福费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与风险基本对等的收益设计

福费廷中,出口商只承担最小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但出口商风险的减少,必然导致包买商风险的增加。建议中资银行做好福费廷收益设计,要与承担的风险对等。收益包括:

1.选择费。选择费是指在选择期,从出口商发出报价到进口商接受报价确认成交这段时间,出口商拥有选择权,包买商不得单方调整贴现率,故向出口商收取风险补偿费。选择期若超过48小时,则出口商要付选择费。

2.承诺费。承诺费是指在承诺期,从福费廷协议签订到出口商向包买商交单贴现这段时间,包买商因承担了融资责任而限制他做其他交易和承担的风险,而向出口商收取的补偿费用。银行和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协议后,就受到协议约束,必须做好融资安排。承诺费是对银行在承诺期备付资金的机会成本补偿。

3.贴现利息。依据贴现市场相同期限贴现率和每一笔福费廷风险大小而定。如果设贴现市场利率为已知,则福费廷报价取决于风险。通过以下步骤求出风险值。(1)确定风险构成。票据风险(Rd)、利率风险(R1)、汇率风险(Re)、银行担保风险(Rg)、国家风险(Rc)。(2)确定各类风险权重。可依据对信用证风险的定性认识,给出经验值。假设风险权重值为:W(Rd)=40%,W(RI)=20%,W(Re)=10%,W(Rg)=20%,W(Rc)=10%。(3)量化各类风险。由经验丰富的业务员组成风险测评小组,对每一类风险分别给出风险值。如对票据风险(Rd),每个成员可据进出口商经营规模、历史、交易类型、金额和以前的信用记录确定该笔交易的风险值,再将几个人的数值用算术平均法求出此类风险的综合风险值。设Rd=0.4,RI=0.5,Re=0.4,Rg=0,Rc=0。(4)用加权平均法得出该笔业务的总风险值:

R=ΣW(Ri)×Ri=W(Rd)×Rd+W(R1)×RI+W(Re)×Re+W(Rg)×Rg+W(Rc)×Rc=40%×0.4+20%×0.5+10%×0.4+20%×0+10%×0=0.3

与票据贴现市场利率(Dm)挂钩,得出福费廷报价Do=Dm+Dm×(A×R)。A体现风险偏好。假设A=1,票据市场6月期贴现率为8%,则6月期福费廷报价为Do=8%+8%×(1×0.3)=10.4%。

福费廷票据贴现法有直接贴现法(Straight Discount)和复利贴现法(Discount to Yield)。直接贴现法公式:贴息=票面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贴现额=票面额-贴息。此法简便,但没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贴息少。复利贴现法分简单复利法、年复利法、半年复利法等。简单复利法公式:贴现额=票面额/(1+贴现利率×贴现天数/360),此法没科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贴息更少。年复利法公式:贴现额=票面额/,t为贴现年数。半年复利贴现法公式:贴现额:票面额/。现将面值P=250000美元,期限t=3年,贴现率i=10%的票据,采用不同复利贴现法计算:

国内银行采用直接贴现法或简单复利法。若将来业务范围拓宽,对付款期限长的融资,可采用半年复利法,既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又使贴息收入补偿风险。

复利贴现法比较表

4.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电报费、延期付款费等。延期付款费是指从票据到期日到实际收款日的延期付款天数里,包买银行增加了收帐成本,为补偿其向银行索汇麻烦,向出口商收取的费用,一般采用报价时实际贴现天数基础上多加3-7天的宽限期的办法收取。

(二)汇价风险防范

1.选择硬通货。包买银行应尽量购买以美元、德国马克或瑞士法郎计值的票据,因为这些货币坚挺,完全自由兑换,是欧洲市场上主要通用货币。虽然包买银行可使用任何货币贴现福费廷票据,但非硬通货汇率不稳,涨跌幅度大,易引发汇价风险。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包买银行可选用金融衍生工具防范汇价风险。(1)货币互换,指以一种货币表示的资本及利息支付义务与另一种货币表示的资本及利息支付义务交换。包买商可用比较优势原则,将自己的货币债权、债务与他人的债权、债务交换,降低汇价风险。(2)货币期权。如果包买商预计欲筹资的货币汇率上升,则购买一份看涨期权,在筹资日有权选择按约定汇率交割,锁定成本;若汇率下降,不执行期权,只付期权费。(3)远期外汇合同。包买商在购买票据付出外汇的同时,签订一份按约定汇率在票据到期日出售约定金额外汇的远期合同,避免汇率波动损失。

(三)票据风险防范

1.福费廷业务的标的做成票据形式。理论上,不带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都可买卖,但非票据债权流通有很多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即出口商将贸易债权转让给银行时,要取得进口商同意。故以非票据债权作为福费廷的标的很难保证包买银行到期安全收汇。而金融票据是贸易结算主要工具,其流通性受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保护。福费廷业务是票据买卖,其标的就必须是票据。

2.票据要有可靠保证。包买银行能否到期被偿付决定福费廷业务成败,故应坚持每票必保原则。以银行保证为主,选择国际著名银行或进口国一流银行,也可选用包买银行在进口国的海外分支或代理机构。担保形式:(1)保付签字(Aval)。保付人(Avalist)在汇票或本票上加注"bonpour aval"或"per aval"字样,注明为谁保付,签字。保付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此方式文字简练,用意清楚,责任明确,担保与票据合二为一,赋予持票人不受贸易纠纷影响的到期求偿权,便于二级市场流通,但有些国家不接受,如英国和爱尔兰。保付签字易随票据一起转让,缺乏独立性。若票据被判定无效,则保付签字也无效。(2)担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担保函独立于商务合同,担保人对票据到期偿付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不受贸易纠纷影响。手续比保付签字复杂,但适用法律明确。注意:①必须规定担保函是不可撤销、可转让分割且无条件,以免受到贸易纠纷影响。担保函需转让分割(divisible)是因为福费廷一般分期付款,故付款行责任应按不同到期日分别履行。②分期付款时,对独立保函要写明保证总金额和还款期限。③避免担保人对票据受益人和担保金额转让做限制。俄罗斯外贸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只以出口商为受益人,金额转让须经授权。阿尔及利亚银行担保不能转让。④要出口企业在出具保函的同时,出具转让证书(Letter of Assignment),将出口企业保函项下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再将这种转让通知担保行。⑤要求担保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⑥在担保函中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司法管辖权、当事人权责等问题,避免争议。因各国法律不同,同一案件据不同法律审理可能得出不同结果,给包买银行带来风险。即使确定适用法律,若权责规定不明确,有些问题也会棘手。如英国法律不认可保付签字,若问题涉及保付签字且适用英国法律,则纠纷后果难料。担保函流通性差,当初级包买商在二级市场出售部分票据时不能交付保函,因它还担保其他票据。(3)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美国法律不许银行出具保函,故美国进口商让往来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备用证替代。注意:①备用证要注明:据UCP500开立;不可撤销、可转让;有效期至最后一期票据到期日的一段时间后(一般一个月);每期票据的到期日、金额,信用证金额。②出口企业将备用证转让给包买银行时,需要求出口企业出具转让书(Letter of Transfer),通知开证行有关备用证下权益已转让。③要求出口企业发货后提供必要单据供包买银行审查,确认货物已正常发运。④一接到票据未能正常清偿的通知,立即向开证行加押电索。包买银行应延长宽限期弥补收款延误损失。⑤限于进口商为美国客户。因《惯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所以备用证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较差。

3.确保合同履行真实完整。福费廷中,包买银行先期支出的票据款最终由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偿还。只有保证基础合同履行真实完整,票据款才有回收保障。需确保进、出口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包买银行应要求出口商将履行行为做成单据(发票、检验证书、提单或货运单据等),核验单据正本,保留副本或复印件。对大额项目,成立项目组跟踪过程,确保履行行为真实完整。

(四)信用风险防范

1.银行担保风险防范。(1)核定担保行信用额度。信用分析部门可借助本行在进口国的分支或代理机构对担保行实地调查,获取信息,分析担保行信用状况,预测问题,确定信用额度。(2)建立严密的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审批权限。为保证信用额度的执行,必须严格高效地审批,出台更严密的规章,堵塞漏洞,降低操作风险。(3)全面考虑信用额度。因福费廷部仅是一业务部门,而担保行是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故不能孤立考虑福费廷部信用额度,而应将本行对同一担保行发生的所有业务通盘考虑。否则,银行所担风险将超过信用额度。

2.国家风险防范。票据期限内,进口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可能变化,如中央银行会突然宣布外汇储备不足以偿还外债,或据担保行的性质、地位有选择地偿还资本性贷款,或者,担保行有清偿能力,但该行必须将款项交给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按外债计划分配,包买银行不知何时被偿付,国家风险令其担忧。要想防范国家风险,首先要评估国家风险。(1)每年核定一次国家信用额度,动态地对待国家风险,不断调整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本行国外分支实地调查,分析和预测进口国央行可能采取的行动。(2)分析进口国外汇储备水平和偿债记录,预测进口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发展,评估国家风险。其次,搜集他行信息,参考最新数据,制定本行融资国别策略。世界上许多从事福费廷的金融机构都定期发布数据,列出可能进行福费廷融资的国家及融资年限,我们可借鉴这些信息,据自身情况,酌情缩小国家范围,缩短融资年限。

(五)福费廷风险防范的其他方法

1.福费廷辛迪加。为分散风险,可同几家银行联合组成辛迪加,共同对某笔大额交易提供福费廷融资,类似辛迪加贷款,但不发表公告。具体操作是:联系几家愿做福费廷的银行达成一个协议,认购方式:(1)分别购买一套分期付款票据的一张或几张;(2)签订参与协议,确认各自认购份额,但使票据失去进入二级市场的灵活性,因票据属所有包买行共有,任何银行无权单独决定将票据出售,除非所有成员达成共识。

2.二级市场转卖。目前国内银行控制投资性福费廷业务(自留票据,到期向进口方银行索偿)风险大,可适时在二级市场转卖票据,锁定收益,转移风险,无需披露交易细节及出口商详细情况,在以下情况采用:(1)发现某个国家信用额度用完,而该国业务需求很大,收益颇丰,包买银行不想超过限额,又不想错失高利润,则出售持有票据,调整余额,承做新业务;(2)想将资金投向收益更高和风险更小的福费廷票据,可转售票据,调整资产结构,但预测可能不准。

3.代理福费廷。当出口商欲向银行卖断金额大、风险高的票据,而该行不宜经营投资性福费廷时,可叙做代理福费廷。代理福费廷是指客户拟将已承兑的信用证下远期汇票卖断给包买商,代理银行代其向包买商询价,促成交易,只收取代理费,不提前给付资金。代理福费廷可能会出现的问题:(1)使银行失去与出口商再次合作机会。因有些出口商认为通过银行代理与他行间接做福费廷,会增加成本,故以后直接与包买银行联系。对此,应让客户知道通过代理银行做福费廷,具价格优势和服务便利的好处,因银行比客户了解行情,能向不同包买商询价,获取最优价格,节约搜寻成本,即使加利差,报价仍低于客户自己询来的价格。(2)失去客户。包买商通过代理银行与出口商叙做福费廷,结识代理银行客户。客户可能受包买商行优厚条件吸引,将所有业务转至包买商行,致使代理银行失去原有客户。故中资银行要保护好客户资源,与国内网点少的外资银行做业务,既要拓展业务,满足客户需求,又要与国外银行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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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公司风险管理研究_福费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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