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人”亚当·183的约束机制_经济人论文

论“经济人”亚当·183的约束机制_经济人论文

简论“经济人”的约束机制——亚当#183;斯密研究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当论文,经济人论文,约束机制论文,斯密论文,简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法分类号 F091.33

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经济思想史上的一位划时代的巨人,他的三本名著:《道德情操论》、《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给后世留下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欧文·索贝尔所指出的:亚当·斯密的著作“广泛地包含着人类在历史、伦理、经济和政治上所表现的社会行为的所有方面,以致不同的和对立的思想学派都已经能够与斯密认同”(注:《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四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76、78页。)。

越是深邃的思想越是能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也只有在时间的考验中,深邃的思想才能放出异彩。正因为如此,人们始终没有停止对斯密思想的研究,斯密的思想也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人。本文拟从回顾对斯密研究的简要历史着手,深入地探讨隐含在斯密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有关对“经济人”所作的暗含约束条件。

一、亚当·斯密研究的简要回顾

自《国富论》问世以来,对斯密的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国富论》一问世就引起了不同的反响,但在当时“许多人认为《国富论》的知识体系似乎是难于理解、无关宏旨的。在他们看来,《国富论》的另一方面,即更重实效的方面,使得这部著作有了实际作用”(注:《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四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 、78页。)。因此,在第一阶段对斯密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是折服于他针对时弊所提出的那些具有实效的具体政策方案,而非其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本身。

到了19世纪中叶以后,对斯密思想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德国历史学派的重要成员海斯贝克、莱塞、昂肯等人。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他们才是斯密研究的真正开始,在此之前只不过是偏重出版和注释斯密著作而已。该时期研究所得出的成果是所谓的“斯密问题”,即《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对人性的论述所出现的不一致,因而构成斯密整个理论体系的一个逻辑矛盾。具体而言,他们认为《国富论》是从利己心出发的;《道德情操论》是从利他心出发的,因而把斯密看作是是伦理学上的利他主义者,经济学上的利己主义者。这样就出现了《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尽管这是“一个基于无知和误解的伪题”(注:A·L·麦克菲和D·D·拉斐尔为《道德情操论》撰写的《导言》,见《亚当·斯密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1976年格拉斯哥版,第20页。),但这些学者把斯密的著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观点是正确的,可以说从此开始了对斯密思想的现代研究。

20世纪早期对斯密的研究曾经历了一个消沉时期,虽然在1926年,即《国富论》出版150周年纪念时,西方学者曾发表了一批论文, 但多集中于对《国富论》头两篇的研究,没有什么重大突破。但到本世纪60年代末,由于推行凯恩斯国家干预政策的结果,西方世界出现了大量失业、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并存的局面,这种情况是正统的凯恩斯理论所解释不了,也是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所无法对付的。于是,许多西方学者企图以“复兴”古典经济学来摆脱困境,又重新兴起了对古典经济学研究的热潮。借纪念《国富论》出版200周年和亚当·斯密逝世200周年之良机,掀起过两次斯密研究的高潮。

第一次是1976年纪念《国富论》出版200周年时, 西方学者曾召开了三次国际性讨论会,以现代经济学的眼光广泛深入地对斯密思想进行了新的研究,各类杂志发表了一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英国出版了六卷本《亚当·斯密著作和通信集》,出版了新的传记和体现西方学者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集。提出不仅要通读《国富论》的五篇,而且要“通读他的全部著作”,不过,在这一阶段谈得较多的是:斯密对市场机制的分析;斯密的经济增长或发展理论;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重视对市场机制的分析和对经济自由主义的论证,是与当时西方国家经济政策之争有关;重视经济发展理论的研究则反映了战后西方经济学自身的发展。

第二次是1990年分别在日本的名古屋和英国的爱丁堡召开的纪念亚当·斯密逝世200周年的国际讨论会。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朱绍文先生受“日本亚当·斯密学会”的邀请出席了名古屋会议并作了关于“亚当·斯密在中国”的学术报告。在名古屋和爱丁堡召开的这两次国际学术讨论会,内容都可以概括为“亚当·斯密与当代”,但侧重点则有所不同。名古屋会议的内容侧重在:(1 )启蒙运动时代斯密的社会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再认识;(2)斯密经济思想在世界各国的传播。 在这次会议上学者们不仅仅把斯密看作是一位伟大的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而且也看作是一位博大精深的社会思想家、启蒙运动的理论战士,因此,他们从社会思想史和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斯密。爱丁堡会议的侧重面似乎是针对当前西方经济学的危机,其一大特色是会议虽在英国举行,但作学术报告的即几乎是青一色的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这些诺奖得主一方面努力从斯密的思想中挖掘对现代有意义的养份,另一方面也都力图把自己的思想上溯到斯密那儿,以期借此来消除当前西方经济学界的混乱状况。从萨缪尔森的《亚当·斯密的再发现》、布坎南的《市场的限度》、舒尔茨的《亚当·斯密与人力资本》、托宾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等报告题目中,就可以看出“斯密与当代”的关系是何其密切,又何其重要。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斯密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专入广的过程,对斯密思想的把握也日趋精确与完善。但我们知道,斯密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其整个思想体系的根基是“经济人”概念。随着对斯密思想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斯密的“经济人”概念的理解也在沿着不同的思路展开。

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看,对斯密“经济人”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沿着两个传统展开。一条是沿着新古典的传统进行,新古典经济学家为了把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数学化、模式化,把斯密的“经济人”假设为是一个“具有完全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抽象的人。作为消费者,他们在收入的约束下,通过调整购买商品的组合来实现效用最大化;作为生产者,他们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通过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样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新古典理论发展的极致是由瓦尔拉斯、巴罗尼等人发展出一套一般均衡的价格体系,认为在一个万能的“拍卖者”的操作下,市场最终会形成一个稳定的一般均衡价格。

另一条是沿着奥地利学派的传统进行。他们并不认为斯密的“经济人”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而是具有有限理性。市场的作用就在于能保证每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能充分参与经济活动,能在市场上凭着自己的知识作出判断。市场并不要求每个人判断都要正确,市场的功能在于它能保证每个人可以沿着不同的方向“试错”,从而最终得到一个“集体理性”,保证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从哲学层面上看,这两个传统分别是从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哲学演化出来的。前者是从以笛卡尔、卢梭等为代表的法国“百科全书”派“建构理性主义”哲学中演化出来;后者则是从以休谟、弗格森等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近代保守政治哲学创始人柏克的“演进理性主义”哲学中演化出来。

这两派不同政治哲学分歧的根源在于他们各自对人类的知识状态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一派认为,绝大多数人都是无知的,只有少数天才才能做到全知,并能掌握终极真理,另一派认为,所有人的知识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一派认为,尽管所有的人当初是无知的,但其中的少数人凭着理性和直觉最终可以克服这种无知,另一派则认为,人类的相对无知性是无法弥补和不可克服的。

以笛卡尔等人为代表的“建构理性主义者”属于前一派的特点。他们的知识观有三个基本主张:1.所有的知识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而且其总和是固定的;2.所有的知识尽管是分散的,但却是可以集中的,并且被少数(政治)天才掌握;3.知识可以通过人为的手段被合理地配置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知识观极其颂扬人的理性能力,对人类知识世界的能力抱有绝对的信心。建构理性主义有这样一种妄想:确有某个(些)人能够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而且,根据这种巨细无遗的知识,可以通过设计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就象柏拉图设计理想国那样。

以休谟为源头的“演进理性主义”代表的是后一派的观点。他们的知识观亦有三个基本主张:1.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并不构成一个整体,事实和信息是不断变化的,所以,知识也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总和;2.知识可以交流,可以扩展,但却不可能完全集中于个别人或个别机构手中,更不可能被个别人所完全掌握;3.知识是社会中最稀缺的资源,只能通过市场才能得到相对最有效的分配,才能使创造知识的人得到最为合理的报酬,否则,势必造成知识闲置和人才浪费,从而侵蚀到创造知识的积极性。

从最高哲学层面上对知识状态作了不同的界定而引发出的“建构理性主义”与“演进理性主义”的对立,到经济理论层面上则引发出关于新古典主义与奥地利学派对“经济人”概念的分歧,再到最后在实践层面上产生了以兰格等人为一派和以米塞斯、哈耶克等人为另一派的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可行性”的争论。两派针锋相对,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两派学者围绕斯密“经济人”概念而产生的分歧呢?

二、“经济人”的内在约束:有限理性与道德约束

斯密经济思想的核心无疑是他的经济自由主义。斯密以“经济人”作为其思想的立足点,以“自然秩序”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来推演自己的整个经济自由主义学说。

在斯密看来,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背后是存在某种“自然秩序”的。这一“自然秩序”是最和谐优美的,任何人为的对经济的干预都会中断这种和谐性,不仅不能得到好处,反而会对社会造成灾难,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斯密曾说“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一个单独的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运动原则,与立法机关可能选用来指挥它的原则完全不同。……如果它们不一致或互相反对,则这盘棋将下得很艰苦,而社会必然随时处于高度的混乱之中。”(注: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 6卷第2篇第2章,第343页,转引自《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从》第6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5页。)为了避免这种混乱,他提出, 政府应当听任人们按照自己的运动原则行事,或者使立法机关制定的原则与之适应,而不要横加干涉。这就是说,他承认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虽然,重农主义者比亚当·斯密更早从“自然秩序”中探索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规律,但他们却把这种“自然秩序”看成是由上帝制定的。而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贡献,正在于他抛弃了重农主义者的这种带有封建神学色彩的神秘观念,从“人的本性”出发来研究社会经济运行规律。在他看来,社会乃由无数的个人所组成,而每个个人的行为却都受一事实上的动机所支配。支配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就是这些“经济人”的利己心。他指出:“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4页。)他把商品交换、分工协作、货币流通等经济现象都看成是从个人的利己主义本性中产生出来的。他的整个经济学体系就是通过这种体现利己主义本性的一系列经济范畴来建立的。

但应注意的是,纵观《国富论》全文,斯密着重强调的是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人”的参与权力,他指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2页。)相反, 我们很难从他的著作中发现他曾对“经济人”作出过完全理性的假设,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亚当·斯密及其信徒们根本没有作此假定(完全理性假定),要说他们认为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经济地或谨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或许更加符合事实。”(注: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对“经济人”作出完全理性的假定也是有害的,它可能导致一种新的集权主义,事实也证明如此。新古典理论发展的极致是一般均衡理论,从纯理论上看,它无非是新古典理论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无可厚非,但它在无意中却成了支持“计划经济”的理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一切由中央政府作出事无巨细的安排,剥夺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力,这在现实中已证明是不成功的了,而从理论的角度上说,也远远背离了斯密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初衷。

从现代的眼光来看,斯密的“经济人”实际上是一个集“有知与无知”于一身的综合体。一方面,人是有知的,每个人自己清楚自己知道一些什么;另一方面,个人知识是有限的,个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他始终不能把握整个社会的所有知识。市场的作用应于它能够在让所有的“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不同的方向上“试错”的过程中,借助价格体系,一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最为稀缺的分散在不同时间与空间的知识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从纯理论上说,集权经济也有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它始终不能实现知识、信息的最优配置,这是我们理解经济自由主义最为核心的一点。

由此可见,斯密的“经济人”并非是一个完全理性的“经济人”,而是受着人类不可克服的知识局限所限制的。那么斯密的“经济人”又是否是一个纯粹的利己主义者呢?也不是。他并没有认为“经济人”是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极端利己者,相反,“经济人”也是有同情心的。其实,在斯密眼里,人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人的利己心与同情心作为一个相互对立的统一体共存于人的本性之中。这是我们理解所谓“斯密问题”的根本所在。事实上,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指出了他理想道德的双重性,他写道:“有完全道德的人……是一个能把对于别人的原始和同情心的微妙感情得到最完全控制的、原始的和自私的感情结合起来的一个人。”(注: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6版,第152页、 137页。转引自陈岱孙:《亚当·斯密思想体系中同情心和利己主义矛盾的问题》,《真理的追求》1990年第一期。)他还指出利己主义是应如何被克服的。他说:“人道主义的软弱力量和自然在人的心中点起的轻微的仁爱的火花不能抵抗利己的强烈冲击。是一更大的力量更强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作用。这里指的是理智、原则、良心、胸中的栖息者、内心的人、我们行为的大法官和仲裁者。”(注: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6版,第152页、137页。 转引自陈岱孙:《亚当·斯密思想体系中同情心和利己主义矛盾的问题》,《真理的追求》1990年第一期。)由此可见,在斯密眼里,“经济人”并不能为所欲为,而要受自身的内在道德约束。

细读《国富论》可以发现有两条主线始终贯串于该书:其一,从短期看,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勃勃生机的乃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由于“经济人”有利己的一面,他会千方百计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在这个过程中,在竞争压力下,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操作下,最终会使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其二,从长期来看,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最终动力则是来源于社会分工。但问题是,人类在原初期为什么会进行分工,斯密认为“当初人类产生分工是因为人类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4页。)那么人类又是怎样会产生相互交换的倾向的呢?当一部分人拥有另一部分人所没有的东西时,通过交换来获取各自所需要的东西,当然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解决这种问题的途径很多,如通过战争,通过掠夺的方式把别人的东西攫为己有。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采取交换这种方式,由此可见在“经济人”的内心中除了有利己的一面外,同时也还有同情的一面。人们内心中具有同情心,所以他们才会想到拿自己所剩的东西去与别人所剩的东西相交换,而不是通过其他的非理性的方法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基于“经济人”本性中的同情心而产生了交换意识,又基于人的禀赋不同,人们自然会想到分工,而分工的产生又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效率,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三、“经济人”的外在约束:法律约束

在斯密看来,“经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并非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一方面要受到内在的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要受到外在的法律约束。

斯密对法学一直是非常重视的。我们知道,斯密是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长期从事道德哲学的讲授。当时的道德哲学面很广,几乎涉及了后来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斯密是分四大块来讲授道德哲学的:神学、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学,这些内容都是斯密整个思想不可分割的部分,他的《道德情操论》就是由讲稿中的伦理学部分加工整理而成的,而《国富论》则基本上是在讲稿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写成的,由此可见,作为道德哲学四大部分之一的法学,在斯密整个思想体系中所占的份量也绝对不会是无足轻重的。

事实上,斯密是一直有写一本论述法律和政治一般原理著作的计划。早在《道德情操论》第一版序言中,斯密就明确表示他要写一本书,“论述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原则,并打算论述它们在不同的时代及社会时期的经历的种种变化,不仅从正义的角度,而且将从有关政策、国民收入、军备及其他法律目标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注:约翰雷《亚当·斯密传》,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6页。) 虽然《国富论》的出版部分地实现了他的宏愿,履行了他有关政策、国民收入和军备部分的诺言,但该项工作的剩余部分,即法学理论部分却始终未能如愿。对此,斯密也是一直耿耿于怀,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也即《道德情操论》第六版的序言中他仍重提此事,说:“由于年事已高,要如愿以偿地完成这个大事业,已几乎不可能,但我并没有完全抛弃这个计划,从打算做到自己能做的事情这种责任感出发,我希望能继续完成它。因而我把三十多年前出版时写的这段话未加改动地放在这里。”斯密直到临终也未放弃写一部法学理论的著作。

从坎南编著的《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中,我们可以看到,斯密认为法律学是一门研究那些应该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原则的科学,它是关于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原则的理论,法律学所研究的对象有四大部分:法律、警察、岁入与军备。

斯密在论法律这一篇中开篇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一个人可能在几个方面受到损害:首先,作为一个人;其次,作为家庭成员;再次,作为国家成员。作为一个人,他可能在他的身体上、名誉上或财产上受到损害。具体而言,可分为:第一,身体上受到伤害、伤残、杀害,或人身自由上受到侵犯;第二,名誉上的损害,或是由于错误地把他看作愤懑或责罚的适当对象,例如把他称为盗贼或是由于贬低他的实际价值或力图低估他的业务水平;第三,一个人可能在财产上受到的损害。作为家庭成员,他可能在父子关系上、夫妇关系上、主仆关系上或监护人一被保护者关系上受到损害。作为国家成员,一个行政司法长官可能由于人民的不服从而受到损害,一个公民可能由于被压迫而受到损害。

法律的目的应在于防止上述有可能发生的损害。斯密分公法、家庭关系法、私法三部分来论述法律。在前两部分,斯密主要是结合分析国家政体形式的演变过程来说明权利的性质,在第三部分——私法中,斯密主要阐述了私法的组成。斯密作为一位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理论的大师,对于以调整商品货币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私法(民法)予以极大的关注。他认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物权和人权这两大权利而产生的。

(1)物权,指可向任何持有者要求的权利,它的对象是实物, 例如一切所有物、房屋和家具。物权有四种:

A.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所拥有的各种物件的权利。如果这些物件遗失或被盗窃、强夺,可向任何持有者要求索还。这里所讲的财产权,就是今人所讲的所有权。财产权是整个民事权利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因此,斯密对财产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斯密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通过五种方法取得:a.占有,指占有从前不属于任何人的物。b.添附,指一个人对甲物有权利,因而对甲物的附属物乙物也有权利。例如,拥有马的人就拥有附着于马上边的蹄铁。c.时效,指由于长时间的持续不断的占有,而对一件属于另一个人的物享有权利。d.继承,指继承自己的先祖或任何别人的物。其中,包括根据遗嘱的继承,或没有遗嘱(如法定)的继承。e.让与,指一个人自动地将自己对于某物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

B.地役权,是一个人把义务加在另一个人财产上的权利。例如,我可自由地通过位于我田地与出路之间的别人的田地等。

C.抵押权,是人们对于某些物的担保品的权利。它包括典当与抵押产生的权利。

D.专业权,是特定书商得到在若干年内单独贩卖一种书并且能够阻止其他书商在同一时期内贩卖这种书的权利。

(2)人权,指可以通过诉讼向一个特定人提出要求, 而不能向其他任何持有者提出要求的权利。例如一切债务和契约,只可向一个特定人要求清还或要求履行。如果我买一匹马,并已经让卖主把它交给了我,那么即使原所有者又把它卖给别人,我可向其他任何持有者提出要求;但是,如果卖主不把马交给我,则我只能向卖主提出要求。人权有三种:

E.由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契约的基础是,立约人使对方觉得有理由期望他践约。对方可通过武力逼使立约人践约。

F.由准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准契约,是一个人对他为别人的事务所花费的精力和金钱要求补偿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在公路上发现一只表,他有权利要求报酬,要求偿还寻找所有者的表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

G.由过失(损害)而产生的权利。对任何人施加损害,不管是出于恶意,或是出于怠慢,在法律上就成为过失。一个人就有权利向某一个特定人提出关于这种损害的要求。

总起来说,一个人的全部财产,无非是上述A、B、C、D、E、F、 G七种权利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所构成。

从上述的斯密法律思想中可以看出斯密始终是围绕保护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人”的权利不受损害来展开论述的。他已看到作为利己的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经常会越轨损害别人的权利,但显然斯密是不赞成损害别人的,因此要建立法律来保护“经济人”的权利,防止发生损害。作为“经济人”,最易受到的是来自社会上的其他人对他的损害,因此他在私法中详细探讨了私法的内容——物权与人权,也即该法目的就在于保护“经济人”的物权与人权。当然,作为“经济人”,他的权利也会受到来自于家庭与国家的损害,因此,他也探讨了家属关系法与公法,以防止来自于这两方面的损害。

总的来说,斯密十分强调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人”必须遵守上述这类法。这与斯密本身的经济思想也是相吻合的。

斯密坚信长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分工,而分工却要受市场范围的限制。他曾说:“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注: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4页。)为了促进分工,唯一的办法是扩大市场的范围,扩大交易的途径,这就要求人们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信任感。因为市场的扩大无非就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秩序的扩大,随着合作秩序的扩大,分工也会不断地演化与细化。最小的合作秩序可以在家庭内部实现,夫妻间的合作秩序主要是基于由物种演化而形成的天然分工和本能,进一步,由血缘的联系,合作秩序能扩展到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整个家族内部之间,这里的工作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血缘关系为人们提供了长期共同生活培养起来的情感和基于这种情感的信任。换句话说,即便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在经历了长期共同生活后,也可以建立起相互间的信任。这样,合作的秩序便可以突破血缘的束缚进入地缘联系上的秩序。但由于不同地缘之间的人们不可能长期共同的生活在一起,因此,基于地缘联系上的合作秩序是难以扩展到地缘联系以外的地方去的。要实现超越地缘联系的贸易和分工,就必须靠政府提供秩序,也即政府提供法律的权利,使人们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普遍的信任关系。一但种信任关系建立,分工与合作的范围便可以从家庭之间、家族之间、村庄之间进一步拓展到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最终把个人类纳入这一合作秩序的范围之内。因此,为了能使分工不断的细化下去,内在地要求“经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便在长期的相互交往中形成一种共识,一种对各种事物共同的预期,这样才能不断地扩大交易途径,而且同时也能不断地降低由不信任关系而引起的交易费用。

四、几点思考

第一,斯密思想作为一个整体,其各部分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学是他思想的核心,而道德哲学与法学则是基础。斯密的经济思想体系体现在《国富论》中,其核心思想有二点。第一,从短期来看,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勃勃生机的乃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由于“经济人”有利己的一方面,他会千方百计地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在这个过程中,在竞争压力下,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操纵下,最终会使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第二,从长期来看,推动整个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最终动力是劳动分工。但“经济人”的利己心有可能导致他在参与经济活动时会侵犯、损害别人的利益,因此,斯密又从两个角度着重论述了“经济人”所受的约束。一方面“经济人”要受来自于人本性中的内在道德约束;另一方面“经济人”也要受来自于外在法律的约束。这是他分别在《道德情操论》和《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两本著作中给予讨论的内容。

第二,斯密的“经济人”概念实际上是一个蕴含着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对其应用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便会背离斯密的初衷,而得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政策结论。这里首先要注意的是斯密对“经济人”理性的界定。新古典式的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定义会最终得出计划经济的可行性,但这在现实中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已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明确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去年召开的十五大也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继续朝着这一目标前进,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还必须继续努力。我们要尽量避免采用行政的手法去剥夺一部分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给个别的人或个别的机构,由他们来作出决策。人类的无知是绝对的,任何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克服个体理性有限性的最佳办法就是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充分地参与经济活动,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方向上“试错”,这样最终得到的是一个“集体理性”,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参与经济活动的最佳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西方市场经济体制是经过了近二三百年的演化以后而形成的一种较为完善、较为成熟的体制,构成该体制一系列子体制在经过长期的协调后已经磨合出了一套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机制。一旦其中一个子体制出现问题,可以由其他子体制来补充、来完善,从而最终能保证整个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在这样一种较成熟的体制中,他们往往对那些已成为人们共识的东西不太关注了。但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仅有一二十年历史,一系列的配套体制也相当不健全。这时,我们就要特别关注那些在国外已作为常识为人们所接受的东西。

最主要的我们应明白,“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是要受约束的。一方面要受内在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要受外在法律约束。如果剔开这两个约束,真正的市场就永不能建成,有的只能是借市场经济之名行贪污腐败之实,借市场经济之名,行假冒伪劣之风以捞取实利。这些都是我们曾经经历过的事情,要杜绝这一系列事情的发生,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建设中,要提高“经济人”本身的文化素质与道德修养,使“经济人”对自身形成一种约束;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使“经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四,由我们参加翻译的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中译本最近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作为斯密思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名著的出版是我国学术界盼望已久的,它必将推动广大读者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去进一步研究这位经济学大师的思想,促进现代经济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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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人”亚当·183的约束机制_经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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