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制改革_国企论文

论所有制改革_国企论文

论所有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作者就所有制改革这个大题目,从五个方面探索了现实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不仅肯定了改革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而且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思想与具体思路,并认为,国有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同时,对我国集体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的发展和混合经济,都给予了具体而详细的论述。

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并且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应当写一部专著。我也确有此打算,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写出。现在只好先写篇文章,简要地谈谈初步的想法。

一、所有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是世界性潮流,是我国社会发展、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改革也是我们所以能够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希望所在。

中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搞资本主义。但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切积极的成果我们都要汲取。

改革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或者说,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部分。

就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其内容不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以往我国是用指令性计划来组织经济运行和配置资源,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种方式不能说没有一点优越性,否则我们就不会取得那么多的成就。但是以往我们对这种方式的认识太理想化了,实际是很难运作好的。社会主义国家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用指令性计划来组织经济运行和配置资源,不仅难于避免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随意性,而且不利于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因为在这种方式下,全国只有一个决策者,大家都是执行者。企业不过是政府手中的算盘珠。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可以说,起码在现阶段是行不通的,失败了的。另外一种相反的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方式是依靠市场机制,辅之以必要的宏观调控。这就是把整个经济纳入到商品经济的轨道上来,主要由价值规律来发挥引导和调节的作用。从1978年开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一步一步地在朝这个方向转轨的。党的十四大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是一个思想认识上的突破和解放。近两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改革也确实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包括价格政策、计划体制改革、物资分配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等等。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很有可能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框架建立起来。

二是政府职能的转换。即实行政企(政府和企业)分开,政资(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政府作为投资的所有者的职能)分开。这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直到目前为止滞后的一个方面。喊了多少年了,至今还是照旧。为什么滞后?我看只能从政府既是改革的发动者,又是改革的对象这个客观事实中去寻找。权和利的再分配确实是有阻力的。当然也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包括认识问题。例如干部问题,在实行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仍然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和任免企业干部,适合时宜吗?这个问题不解决,政企能分得开吗?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传统的认识和做法不提高不改变,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应当把政府职能的转变看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强有力的措施才能实现。

三是所有制改革。其实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可以这样说,计划经济下的微观基础同市场经济下的微观基础是大不一样的。计划经济下的微观基础充其量不过是国家手中的工具,是工厂而不是企业,只要求它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就行了。用列宁的话说,整个社会是一个大工厂,企业不过是一个个生产单位,是班组和车间。①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必须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一个个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有的同志说,以往的企业不过是块砖头,推一推动一动;而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必须是细胞,能自我分裂。这个比喻很正确。我认为由工厂制转变为真正的企业,是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它不仅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调整,而且涉及到产权关系、组织制度的变动,要进行治理结构、动力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以至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重新确立。必然是深刻的所有制的改革。这就是说,不进行所有制关系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不起来的。前面提到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的改革,有可能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取得成效,是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来说的;而所有制改革,如果是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企业的基本制度来说,如果能在下世纪的前十年完成,应该说就很不错了。因为这种改变必然会涉及到对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碰撞,其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但所有制的改革又不能长期拖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的后腿。

所有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来的公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改革和创新,主要是对国家所有制经济和老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特别是对国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这方面的改革虽然已经采取过许多措施,但直到现在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它们的改革现在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二是对原来单一、僵化的公有制结构进行调整,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变成为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新的所有制结构。这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还需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继续改革和调整。可见所有制的改革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所有制是人们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②我们的改革证明了这个论断的深刻性。现在有些同志想用企业改革的提法代替所有制改革,或用管理体制的改革代替产权制度改革,回避所有制改革的用语,是不正确的。所有制改革是一个科学的用语,它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怎么可以用某一具体的改革来代替呢?

当然,正是由于所有制关系包括的范围很广,内容很丰富,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的时候,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把握总体判断的情况下,对每一改革对象或每一种改革措施,逐一地进行具体的研究。这正是本文要分别地加以论述的。

二、国有制改革——大中型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小型企业转民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实际上,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行使对全民所有的资产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权益。这部分资产在我国现实中数量最大,作用也最为重要。据国家有关部门资料,到1993年底,国有资产总量34950亿元,其税利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6%。

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长期以来不如人意。近些年来亏损面一直在30~40%以上,企业普遍不活,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多数缺乏竞争力。原因是原来国有制的具体形式确有种种的弊端。必须改革。

那么怎样改革呢?

1.国有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从指导思想说,国有制的改革,首先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而不是一个个具体企业。这是因为搞活某一个国有企业容易,搞活整个国有经济难。要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必然注重机制转换、制度创新这样一些共同性、根本性问题。同时,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分布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由于国有企业未必都能搞活,有的注定是要淘汰的。因而国有经济的改革,自始至终应当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

国有制改革的第二个指导思想是,要区别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这是因为原来的国有制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一切领域和一切部门,情况十分复杂。工业与商业不一样,大企业与小企业也不同。这许许多多的国有企业,采取一种模式、一种办法进行改革显然是不行的,只能分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思路和对策。

第三个指导思想是抓住重点,综合治理。这是因为现实中国有经济的问题很多,例如冗员多、社会负担重、债务大等都是改革中不能回避的问题,都得解决,管理落后的问题也不能忽视。但是国有制的改革必须着眼于深层次的问题,实行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否则是很难抓出明显成效的。

2.国有经济改革的具体思路。

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思路是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才逐渐明确了的。

国有制的改革,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也就是从1978年起,就开始了。

十多年来,我们曾经采取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步骤,包括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推行承包制,以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等。尽管这些改革措施都取得一些成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搞得还是不错的,但是整个来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尽管国有制的具体形式同原来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直到现在,国有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人负责现象到处存在,负盈不负亏,竞争不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这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以往的改革都是在原有的产权结构的框架内进行,只是调整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和利的分配,却没有触动原来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是浅层次的改革,而不是深层次的改革。

这个要害,早在80年代中后期,有些经济学家就提出来了。

例如,有人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产权虚置”,说是“全民所有,实际是全民所无”,“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国有企业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

有人提出,国有企业实行“两权适当分离”,能分开吗?国有企业能自负盈亏吗?只有实行法人所有权,企业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还有人指出,只有实行股份制,进行企业财产关系的重组,才能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才能有产权约束,企业有了动力和压力,才有可能办好。

但是这些看法和说法,并没有为大家所接受。在一段时间内,有人甚至采取大批判“扣帽子”的方式,攻击这些切中要害的说法。例如有人发表文章说:叫嚷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是站在私有制的立场上看待我们的国有制,是要在中国推行私有化。还有人用承包制来对抗股份制,说承包制是“经济建设时期的井冈山之路”,“承包制万岁”。

直到党的十四大报告,由于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由于采纳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且提出了“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国有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才算得到了确认。到了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样,我们对国有企业如何改革的认识,终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今后的改革,就是要以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向进行。深化企业改革,要以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为核心。

具体的改革思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正如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那样,“规范的公司制,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所以,实行公司制同以往说的股份制是一回事。但是要规范化,不规范化就有可能穿新鞋走老路,就收不到应有的效果。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可以设想,特殊产业和履行社会职能的企业继续实行国家独资经营的形式,如军工、航天、电子、邮电等;重要的产业实行国家控股经营,如钢铁、机械等;其余以盈利为目标的一般性国有企业,这是大量的,完全可以变为多元化投资主体,实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骋任厂长、经理的治理结构,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就要进行企业财产关系的重组。还要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

至于一般的小型国有企业,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个人。”实际就是实行收缩的方针,把一般性小型国有企业,改组和改制为民营。承包、租赁以及委托经营是国有民营;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由职工买断国有资产是实行合作制,出售给个人是改制为私有私营。从近两年来改革的实践看,小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形式可能是合作制,即现在流行的说法——股份合作制。

3.国有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产权制度改革。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才逐渐明确起来。我们应当高度评价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但是,决定了的东西不等于已变成现实,大家赞同了的思路也不等于都统一了认识。从近两年中发表的文章、言论和实践部署来看,人们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还很不一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难度还很大,问题很多,阻力也不小。

首先一个问题是,不少同志把三中全会公报中说的四句话“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作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涵,而不是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涵是:(1)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财产实行投资者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法人所有权也就是《决定》所说的企业法人财产。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它才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且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企业在本质上是由投资者(股东)出资,并依法构造的一种经营组织,投资者进行投资,不仅保持了对其投资(股金)的终极所有权,而且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使企业法人对其投资保值和增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经营中形成的利润与资产的增值,均归出资者所有。(2)有限责任制度。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科学的组织管理体制,国外叫治理结构。即前述的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骋任厂长、经理,各个主体和机构之间形成权责明确、又互相制约、制衡的关系。这种治理结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是通过长期的实践而形成的,比我们以往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过的领导体制,都要完善和科学。但是,目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根本不能政企分开;有人甚至说,如果股东大会成了企业的权力机构,那把党委、职代会放在什么地位?在这样一种认识状态下,怎么能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呢?

其次,对于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尽管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同志持不同看法。他们不只回避这个提法,而且大讲以往对产权问题看得过重了,说什么产权改革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有人甚至把国有资产流失看成是产权改革造成的。我认为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是国有经济改革绕不开的攻坚战。现在不是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吗?我看越推迟这种改革,国有资产的流失越严重。产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强化所有权约束。当然产权改革确实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不能认为产权改革以后国有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搞活了。但是,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使企业内部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所有者到位,实行政企分开,产生强大的动力,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和适应市场的灵活经营机制。过去的国有企业是缺乏所有者对经营者,即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的。没有内部约束,企业搞好搞坏必然是无所谓。“两权分开”也是负盈不负亏。这是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问题,不能怨哪个人。企业改革以至整个国有经济的改革,只有解决了这个根本问题,搞活企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所以,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是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的问题,不等于能够把企业都一下搞活。将来,深层次的问题解决了,也还会发生有的企业搞得好,有的企业搞不好这种情况。现在还有同志只强调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而回避产权改革,这是“能人经济”的观点在作怪。我们不能说选择领导班子不重要。但企业制度问题、体制问题不解决,有了好的领导班子也难以发挥作用,或只能个别地发挥作用。而有了好的企业制度,产权关系理顺了,好的领导班子则会比较容易地产生,并保证其发挥作用。这就是我在前面说过的,企业改革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道理所在。还有同志把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推给企业,说什么,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企业自己,这种观点是推卸责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实际是政府在行使所有权。因而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改革的主体。如果政府不采取行动,企业本身怎么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呢?

再次,目前在深化国有制改革中,还有相当多的同志顾虑,产权改革会不会引起私有化,因而一谈国有企业改革,就大讲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式了。有人甚至反对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看法,说什么“是不是私有化以后,产权才明晰了呢?”这种认识,实际又退回到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了。在我看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只要不是把国有资产无偿地分给个人,不论是出售出好,还是吸收新的投资者也好,都不会引起私有化。出售国有资产,不过是把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国家可以用出售国有资产的收入和股权收入,转投入到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吸收新的投资,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怎么会引起私有化呢?怎么会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呢?三中全会决定讲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而就一个个的国有企业来说,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其财产结构则难免会发生不同的变化,有的会是国有资产为主,有的可能不是国有资产为主。这能叫私有化吗?

我们从上述的不同认识来看,直到现在,人们的认识并没有统一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上来。且不说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还有许多的实际问题。例如,由什么机构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能,组织国有资产的运营,就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大操作实践问题。因而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道路可能是漫长的。不改不成,急了也不成。去年我曾在一些文章中讲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来说是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必须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前提。现在我还持这种看法。很可能还要经过一场大的辩论和意识形态上的碰撞。包括如何看待公有制,人们的认识确实有很大的差异。而它的改革是回避不了的,是历史性课题,是社会主义实践提出来的。看得过于简单了,容易了,反而不利。

三、集体经济改革——恢复合作制原则,实行民有、民办、民享

集体合作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之一。其数量比重,以工业产值来说,仅次于国家所有制经济。在改革前的1978年,其产值占到19.2%;目前,已占到38%左右。可见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集体合作经济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来我叫起来的。因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城乡一切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只把财产归堆、不同职工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经济才称为集体经济;而把财产同个人相联系,实行共同劳动的合作经济,则不认为是集体经济,而当作是私营经济。直到现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在企业登记和统计中,都还是这样界定集体经济的。其实国际上公认的合作社经济,都不否定资产的个人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本义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个人所有不等于私有,因为个人已经联合起来,实行合作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合作工厂时说:“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③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什么就不是集体经济呢?但这个观念目前还没有为人们所接受。为了改变这个情况,我们只好把集体、合作两个概念放到一起使用,以便使大家接受合作经济,将来能用合作经济或合作制经济的概念代替集体经济概念。现实中我们把集体所有制的概念用滥了。集体的本义是企业劳动者集体,现在把单位办的企业也作为集体了。

遍布我国城乡的集体合作经济,是在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通过把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而产生的。开始时都是自带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入股,共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农村是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牲畜等作价入股、入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办社。那时凡是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都由社员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任命社长或理事会主任,由他们主持日常工作。这些都是基本上遵循了合作制原则的。所以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生产。

但是当时就有一个不正确的看法,即把社员自带生产资料,作价入股分红,看成为私有制残余,把这种资产同社员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经济组织,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认为这是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只有社员放弃了所有权,资产不同个人相联系的合作社,才是高级社,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于是不久,在“左”的思路指引下,在急于建成社会主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年代中,很快就否定了入股分红的做法,而把所谓的初级合作社通过升级过渡,通通改变为高级社。并且在“不断革命”的口号下,很快又把农村所有的高级社变成了政社不分的人民公社,把城镇的手工业合作社等等,改组为“二国营”,实行与国有企业一样的管理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长经理。从此,我国城乡集体合作经济就走上了一条邪路,“民办”变成了“官办”。实际是“名义上的集体所有,事实上的全民所有”。它们早已背离了合作制原则。

当然,我国现实中的集体合作经济,并不都是在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有一些是在六七十年代,通过大办“五七”工厂、“三八”工厂,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办街道工业等产生的,还有的是为安排职工子弟就业而产生的。但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旧体制、旧模式的影响。都是否定个人入股分红的,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企业领导人,因而都带有“官办”的性质。只有那些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通过由群众集资、自愿结合而成立的集体合作经济,由于资产同个人相联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民主管理,它们才符合合作经济原则。我把这种经济称为“民办集体”,是为了与老的、官办的集体经济相区别。实际上,所有集体合作经济都应当是“民有、民办、民享”的。如果集体合作经济不是“民有、民办、民享”,而是官办,这样的集体合作经济就是名实不符了。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集体合作经济正是这种样子。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这种官办的、资产不同个人相联系的集体合作组织,绝对不象“民办集体”有活力、有效率,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因而,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决不是“民办集体”向老集体学习,走老模式,而是老集体向“民办集体”学习,走一条新的合作经济路子。

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也不能学习国有经济的办法。不能老是跟着国有制跑,国有企业采取什么改革措施,集体合作企业也采取什么改革措施。的确,现在的老集体企业,差不多患有同国有企业一样的病。但这是学习和采用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造成的。今天要治同样的病,由于体质不同,性质不同,则不能吃一样的药。这是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的一个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就采取了一条新的路子。这就是否定人民公社体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上,实行双层经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改革路子是成功的。它充分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当然,农村集体经济还要有第二步的改革,还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前提下,扩大社会化服务,提高规模效益。

而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则比农村要滞后得多。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步骤,例如把由主管部门范围内的统负盈亏,改为由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是完全正确的。但也有一些措施是跟着国有企业跑的,如实行承包制就是这样。而集体企业实行承包,实际是职工向主管部门承包。主管部门不是所有者,怎么能向职工发包呢?这不是否定集体所有吗?否则就是自己向自己承包。所以,这种做法是难以肯定的。再就是恢复职代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实行民主管理。这本是集体合作经济的本义。难道集体合作企业不由群众自己管理而一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策,这还象是集体合作企业吗?但是这一改革措施直到现在并未落实。原因就是主管部门不愿放权,管理干部的体制还没有改。所以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滞后,不是思路问题,而是受到权和利的再分配的阻挠,难以取得突出进展。

直到近几年来,我国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才出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好形势。这就是在各类集体合作经济中,主要是在城镇老集体企业中,在劳动服务企业中,在乡镇企业中,出现了一股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热潮。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是,一方面吸收职工入社入股(即每个职工都要入股,入股才能成为社员,所以称为基本股),另一方面,则把以往的劳动积累(即多年来形成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每个成员的工龄、工资级别和实际贡献,折股量化到个人,作为分红的依据。这部分量化的资产,明文规定是不能提走的。然后在这种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类似股份制或合作制的企业治理结构——由职工大会选举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再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举聘任厂长、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厂长、经理要对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实行这种改革的本义是恢复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制性质,解决集体经济中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将“官力”改为“民办”。它也确实地受到了职工的欢迎,成效是显著的。所以,对这个改革要给以充分的肯定。搞得好,它有可能成为集体合作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实行政企分离,恢复合作制原则,搞活整个集体合作经济。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到,推行股份合作制也有阻力。一是尽管职工赞成,但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并不都积极。因为实行股份合作制之后,企业由“官办”改为“民办”,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抑制。而他们不积极,推行起来自然困难重重。二是直到目前为止,社会上还有人把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认为是化公为私。他们不了解,集体资产本来就是大家的,量化一部分资产到个人名下,是明晰集体合作企业产权关系的必要步骤。三是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有其不科学、不确定之处。赞成者认为,它把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股份制与合作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如同马与驴结合,产生骡子一样,骡子更有活力。实际上,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遵循的是不同的原则,怎么能够结合呢?正因为这个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因而在现实中,人们多半是把它当做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来看待,按照股份制的原则办事。而我国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则应以恢复合作制原则,同国际社会的合作经济按轨,作为方向。少数有条件的大型集体合作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多数集体合作企业则只能走合作制道路。合作制也可以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如象西班牙的孟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就是这样,但多数不要作此种要求。根据以上情况,我国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还有较长一段路可走。即使都搞成股份合作制,也会是一种过渡形态。实践中必然是有的倾向于股份制,有的主要是合作制。改革的方向是“民有、民办、民享”,但要求所有的集体合作企业都一下子改革成为合作制企业,并不现实。深化集体经济改革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四、非公有制——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所有制结构来说,我国大陆在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便成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公有制经济则只有前述的两种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所有制结构实际成为单一的了,因为当时把集体所有制看成为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而把全民所有制看成为高级形式,低级形式要向高级形式过渡。于是就把集体经济也搞成“二全民”。当时把非公有制是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看待的,所以就不断地割资本主义的尾巴,连家庭副业、自留地、集市贸易都当作私有制的残余来批判。这样做的结果,尽管表面上是公有制单一化了,纯而又纯了,但是却没有了竞争,抑制了各种积极性,减少了生产力的增长点,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搞得死气沉沉,缺乏活力。市场上物资供应匮乏,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它们断档20多年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重新出现的。它们与以改造前的非公有制没有继承关系。它们重新出现并发展起来以后,才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改变为公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并且使我国经济充满了活力,蒸蒸日上,使得中国经济的增长,在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下,始终保持了两位数的高水平。据国家统计局资料,从1978年到1994年,国有经济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非国有经济年增长率达25%,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有力地拉动了整个经济发展速度,是增长的主力军。④1994年,全国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8%,其中国有企业完成增加值仅为5.5%,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在内也不过6.8%。国有经济在全国工业新增生产份额中占15.2%,非国有经济占84.8%。⑤

非国有经济包括集体合作经济。从改革以来十多年的情况看,是集体合作经济发展快于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又快于集体合作经济。所以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呈下降趋势,集体合作经济比重略有增长,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明显提高。目前在工业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已下降为47%左右。集体合作经济达38%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占15%左右。当然按产值算并不准确,应按资产算。按资产算,国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仍占75%左右。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指这样三种类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即外商投资经济。这种说法和划分是从习惯,实际并不准确。例如私人租赁、委托经营国有或集体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未变,而经营机制则完全变了,叫国有民营或公有私营。再如“三资”企业中也有公有制的成分,并非完全是私有。

下面对这三种类型的经济成分略作分析:

1.个体经济。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或家庭所有,个人或家庭成员从事劳动的一种所有制。生产资料是少量的,小规模的。其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广义地讲,我国农村在推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民家庭也具有了个体所有制的因素,因为除了土地仍是公有之外,农民个人也多半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规划下的自主经营劳动,自负盈亏。但一般并不把他们作为个体经济。所以在现实中,个体经济专指那些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这种个体工商户,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允许他们自找门路、自谋职业,以及在农村推行家庭承包之后,在游离出一部分劳动力的情况下,自行发展起来的。国务院为此还发了几个文件,允许他们带学徒、请帮手,不得超过七个人。但其作用决不仅仅是安置就业,为一部分人解决了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生产,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为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找到了一个新的支点。并且十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建立。有的领导人说他们所从事的是光彩事业,我看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在1981年为182.8万户,从业人员227.5万人。到1985年就达到了1171.4万户,从业人员1766.2万人。近三年来,由于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出现了宽松的环境,个体经济发展加快。到1994年底达到2147万户,3694万人,注册资金1000多亿元,其中大约2/3在农村。主要从事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商业、饮食业等等。从事第二产业的只有200万户,五六百万人。

2.私营经济。这是专指那些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比较准确的说法是私营企业。因为个体经济也是私人经营。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个体经济不雇工或少雇工,主要从事个体劳动,而私营企业则主要依靠雇佣劳动。现实中把不雇工和雇工七人以下者作为个体工商户,把雇工八人(含八个)以上者作为私营企业,这是管理和统计上的划分,自然有不十分准确之处。实际上,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划分,不仅要看雇工人数,还要看资本和利润。

我国现实中存在的私营经济,是在80年代初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础上,由于个体户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突破了雇工数量的限制,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有一些是由于个人承包了集体企业,而后增加个人投资,扩大雇工,然后把集体资产买过来,逐渐转化为私营经济的。开始时全国上下对这种经济成分都有一些疑虑,觉得怎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又出现了雇工呢?雇工不是剥削吗?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以后,经过调查研究,我们的党中央终于在文件中逐渐承认它们、肯定它们。到了1987年的党的十三大报告,终于明确指出,多种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第二年便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接着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规。所以,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无疑地带有自发的性质,但是后来就变成了政府行为。

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带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并且它代表了比个体经济更高的生产力。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全部满足社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必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才能满足这种需要,才能建成社会主义。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1989年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的,同年全国为9万户,从业人员185万人。实际数比这个数要大得多。因为有不少私营企业是以集体经济的名义登记的,也有些雇工超过了八人,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假集体”。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由于破除了姓“社”姓“资”的顾虑,有很多才名正言顺地改为私营企业,但目前“假集体”仍然不少。近几年是私营经济发展的最好时期。1993年增加了近10万户,达到23.8万户,从业人员372.6万人,注册资金680.32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309.23亿元,实现商品零售额196.47亿元。到1994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到43.2万户,从业人员648万人,注册资金1448亿元。注册资金超过百万元的有19538户。可以这样说,目前私营经济的规模,就固定资产和人数来说,已经超过了社会主义改造前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是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是它们中许多还带有原始积累性质,手工作坊特点,平均每个企业雇工只有十五六人。看来今后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既要注重数量,也要重视素质的提高,上新的档次和台阶。

由于中国是在经历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重新出现私营经济的,“资”字和“私”字在人们的头脑中搞得很臭,因而直到现在,无论是在干部中、群众中,还是理论界,都还有人把它们当作异己的力量看待。有人认为允许它们发展是权宜之计。也有人把它们同公有制对立起来。我个人认为,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从性质上讲仍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尽管它们与改造前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有了这样或那样的不同。但仅仅这样认识是不够的。我们同时还要看到,私营经济是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点,因为通过私人资本,把潜在的生产力诸因素组合到一起,形成为现实的生产力了;私营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先导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一经济成分比较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当我国通过改革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私营经济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私营经济还是公有制经济的合作伙伴和协作、竞争对手,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提高;私营经济还是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现实选择,这是有许多地区的实践告诉我们的。总的一句话是,私营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内容之一,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方针。尽管在理论界有人不赞成我的这些看法,但我相信我这些观点是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

3.“三资”企业,是指中方与外商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在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这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经济成分,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形式。它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有利于解放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资金不足的困难,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或海外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我国企业管理的水平,同国际社会接轨。

从性质上讲,“三资”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海外进来的资本主义经济的结合。即使是外商独资企业,它也得遵守我国的法规,服从我们的管理,照章纳税等等。列宁在世时,就把这种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认为这是既允许资本家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又在根本上有利于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这种国家资本主义,与5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有所不同。那时的国家资本主义,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在内,都是为了对资改造,把人家一步一步地吃掉,变成为社会主义经济。而我国现在的“三资”企业,则是外商同我们的合作。我们引进外资是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并不是要改造人家。外商来与不来是自愿的。合资也好,合作也好,还是独资也好,都要经过协商,达到协议才能办起来。因此,只要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而这种政策是不能变、也不会变的,“三资”企业就会发展。不过,由于这种经济成分是中外双方按协议举办的,而具体的协议总是有期限的,例如某某公司、某某工厂合资经营若干年,到期后就转为我方所有。因此,这种经济成分是总的说在发展,而就具体企业来说,到期如果不合作就改变性质了。

“三资”企业同样是我国经济新的生长点。在实践中,是我国经济中极为活跃的成分,在一定的意义上代表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和成绩。截至199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21718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7亿美元,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0万家,就业人数1400万人。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良好,销售额和利润额逐年增加,出口增长尤为显著。去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达876.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7%。以后,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随着我国对吸引外资管理和引导力度的加强,“三资”企业的数量不仅还会发展,而且质量也会进一步提高,使之更加符合我国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将呈现斑斓多彩的态势。

五、混合经济为主的所有制结构

通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变成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了。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集体合作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或外资经济)共同发展;至于经营形式,就更加多样了。所以我在前几年曾把我国的所有制概括为“以国有制为主导,集体合作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⑥这个表述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但是从深化改革和长期发展的观点来看,仍有不足。

最近,有同志与我讨论:可否把我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概括为国有经济、集体合作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并存?我认为这种说法并不错,但不准确、不完善。一是五种经济成分的说法我们在50年代初就采用过,现在与那个时候相比,已经有了许多不同。二是不论五种经济成分的说法也好,还是现今的说法也好,都有把几种经济成分看成为界限分明、互不相干的含义。而改革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是,各种经济成分互相渗透、融合、联合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使混合所有制经济越来越多,越来越引人注目。所以我近二三年来形成的观点是: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⑦这种说法是对前一种说法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为什么混合所有制将成为我们所有制结构的主体呢?我的理由有三:

一是通过国有经济的深化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除一小部分继续保持由国家独资经营以外,多数企业将改革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大量的国有小型企业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实行国有民营等等。这样,必然使全民所有制的大多数企业,逐渐地不再是纯而又纯的国有,而是同其他经济成分的资本结合在一起,形成为混合所有制,或混合经营;

二是通过对老的“二全民”式的集体企业的改革,它们将恢复合作制原则,逐步使资产同职工个人联系,实行“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加上前面说过的“民办集体”的发展,将使我国整个集体合作经济变成为既保留个人所有的成分,又有集体所有的成分。这其实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

三是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联营,或联合办企业,或互相持股,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例如现实中的国合企业,就是国有企业与集体合作企业的结合。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在城市郊区或农村,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办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因为它既有国家股,也有集体股,共同管理,按股分红。再就是因引进“三资”企业经营机制等等而形成的“一厂两制”、“一企多制”等等,也属于混合所有制。

我们且不说“三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在本质上也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举办的,为共同所有,当然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现实中的这种企业,有的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同外商合办的,也有的是外商与中方集体企业或个人合办的。

所以,现实中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是这样四种形式: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或经济联合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此外还有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合办的企业,等等。这种经济成分的数量现在已经很多了。今后,随着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还要大发展。

混合所有制的好处是产权清晰、责任明确,优势互补,灵活经营。它绝对没有所有者不到位的问题,所有权人格化了。由所有者确定经营者,职责和权利对应。特别是国有企业与农村集体组织的联合,往往是既能发挥国有企业技术、设备、人才或资金的优势,又能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场地、劳动力、原材料和经营方面的长处,效果都非常好。这类经济组织一般都是在旧体制外形成,没有计划经济的束缚,因而也最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是相对于原生的、基本的、参加联合的所有制(所有者)来说的。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它也是一个基本的范畴。没有原生形态的、基本的所有制,当然就不会有次生形态的、混合的所有。但是,由于分裂、结合是无止境的,因而混合所有制可以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这就是我认为混合所有制所以会在我国今后的所有制结构中成为主要形式的原因所在。事实也正是这样发展变化的。所以,我们对于所有制改革的研究,只停留在原来的几个概念、几种形式,从原来的框框出发,不注意丰富多采的改革实践,显然是不够的。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和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只能来自现实,来自实践。

注释:

①列宁的原话,请参阅《列宁选集》第3卷,第258页。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

②马克思的原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页。

④见《北方市场导报》1995年4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言人谈话。

⑤见《经济日报》1995年3月11日杨国民文章。

⑥见《经济科学》1991年第6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所有制结构》。

⑦《党校论坛》1993年第11期《大有发展前景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学术论丛》1995年第2期《混合所有制:概念·形式·长处·前景》。

标签:;  ;  ;  ;  ;  ;  ;  ;  ;  ;  

论所有制改革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