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分析_自由主义论文

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分析_自由主义论文

西方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潮析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主义论文,思潮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韧于17世纪的英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潮(注:一般认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在《政府论》(下篇)和《论宗教宽容》这两部著作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1.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2.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论;3.推行代议制民主,实行分权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到19世纪成为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体系和正统价值准则。但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资本的垄断趋势加剧,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冲突日趋激化,以维护和发展个人自由,限制政府干预权力为理论核心的古典自由主义,已难以适应垄断时期的西方社会的需要。必须有一种既能承袭以往政治传统,又能适应新的社会政治要求的新思想,来挽救西方社会的危机。于是以倡导国家积极干预、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便应运而生,并在美、英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付诸实践,极大地推动了西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扩大了新自由主义在欧美的影响,使之在现代西方政治思潮中独领风骚达半个世纪之久。

一、积极的自由观

积极的自由观是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文艺复兴以来,古典自由主义一直以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眼光看待人类,断定个人具有充分的理智和自治能力,只要在多样化的现实世界里得到选择的自由,他就能随意发展自己的个性,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要求给予个人自行其是的权利,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不管来自国家、教会还是社会习惯势力。

新自由主义也认为,自由为人类本性上的要求,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但它摒弃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绝对个人主义”、“个人至上”的倾向,赋于自由以新的内涵。

首先,自由应符合道德准则。不管出自个人还是集体,自由的行为都于他人有益,自由的人有协调的个性,其激情和冲动与良知和道义感不相冲突,所有社会成员应平等地分享自由,否则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权了。

其次,自由必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约束或强制。古典自由主义是在“任其自然”的意义上理解自由,把自由理解为约束的解除。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自由并不必然与约束相对立,相反,没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就没有个人的真正自由。英国新自由主义先驱托马斯·希尔·格林说:“自由不是仅仅摆脱了限制或强制的自由,不是恣意妄为而不顾后果的自由,也不是为某一个人或集团所独享而剥夺别人的同等权利的自由”。(注:格林:《论开明立法与契约自由》,转引自《格林文集》伦敦朗曼公司1941年版,第199页。 )格林的学生伦纳德·霍布豪斯也认为没有约束便会导致一部分人的自由和另一部分人的不自由。“如果允许一个人按自己的意志自行其事,其结果便是其余所有的人除非顺从、迎合这个人,否则便没有任何意志可言”(注:霍布豪斯:《论自由主义》威廉斯和诺伽特公司1923年版,第23页。)。所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的自由只是一种粗糙、消极和压制他人的自由,事实上起着妨碍自由的作用。普遍的自由的首要条件是普遍的约束。

那么,什么是约束?戴维·里奇作了系统的阐述,他强调的约束并非使个人的意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服从于法律意志的约束。“自由更包含着服从好的法律的积极方面。服从这种法律的人认识到他们以某种方式参与制订法律——或是直接地,或是通过代表,或是通过信任的统治者间接地参与制订”。(注:里奇:《国家干预的原则》伦敦斯万·索伦斯金公司1981年版,第85页。)

新自由主义者把这种自由称作“积极的自由”,以有别于古典自由的放任式的“消极自由”。正如美国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实用主义哲学大师杜威所指出的,19世纪的自由是建立在旧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原则是:一个人只要不妨碍他人行使同等自由权,便有为所欲为的权利。杜威认为以这种原则建立的自由是“消极的”。而“积极的自由”的原则是:一个人的自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人们发展其潜能并对社会福利有用、有所贡献的前提条件下,人们的自由才是一种权利。

再次,自由既包括经济自由,又包括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须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布兰代斯认为,没有经济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就不存在。在资本控制的社会内,由于垄断资本控制了国家的金融和绝大部分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和无产者无从支配主宰社会经济生活,他们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完全的经济自由,也就谈不上政治自由。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举措以保证个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自由,如取消大垄断资本的统治,保持个人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上述可见,在新自由主义看来,既然自由必须由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必须受到一定约束,特别是法律约束的限制,自由既包括经济自由,又包括政治自由,那么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者和法律的制订者的国家,就必须也能够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自由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外部条件。正是从这种积极的自由观出发,新自由主义者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他们的国家干预理论。

二、倡导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理论是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中心。

在19世纪中期以前占据西方国家理论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它信奉“契约论”基础上的有限政府论,认为国家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充当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守夜人”,除此以外,国家不要管得太多,国家不能干预社会生活,尤其不能干预经济生活,即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

与其先辈的这一观点相左,新自由主义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奉行放任主义,以不干涉的态度对待经济和社会生活,是20世纪的“过时”理论,它无视社会中不平等的发展,无视自由的逐渐毁灭,其结果只能导致国家在政治上软弱无能和民主政治的破产。克服这一状况的最佳途径就是扩大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作用,建设“积极的”福利性国家,对此英美新自由主义者作了连篇累牍的阐述和论证。

作为国家干预理论的开创者,格林主张,为了促进道德发展,消除愚昧、酗酒、贫穷等现象,国家必须进行干预,而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们的共同幸福而提供公共福利,为此,国家应该干预土地买卖,强迫实行教育,干涉婚姻、劳动、保健等等。格林相信,国家作用的发挥是积极的、主动的。

格林的观点为英国其他新自由主义者所继承和发挥。霍布豪斯认为国家应当积极地发挥作用,为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更多的社会条件和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国家要更广泛地干预政治、经济、教育等活动,为公民提供广泛的公共福利。里奇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二者的关系不象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此消彼长,处于对立状态的两极关系。如果以为国家干预的增强,必须是个人自由的减少,这就是把复杂的政治现象简单化为会计帐本上的收支关系,他宣称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作用应当是积极的,国家干预是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国家干预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广。伯纳德·博赞克特认为,国家强力并不限于用警察抑制违反秩序的人和惩罚违反国际法者,“国家是我们生活的制动轮,它的制度经常提醒我们的责任”(注:博赞克特:《国家的哲学理论》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20年版,第141页。)。约翰·霍布森认为:“国家应当承担那些它最有能力进行管理的工作;应当承担那些需要向人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工作;应当承当那些会被私人企业借以谋取私利、危害民众的工作。”(注:霍布森:《社会问题》伦敦1901年版,第175页。)

由英国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国家干预理论,被美国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推向了顶峰。克罗利强调扩大中央政府的权力,赋予它足够的干涉权力,保证国家以积极的、创造性的方式进行干涉。因为“更重要的是,一个民主社会如何才能把每个人都置于利益和责任之中?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持团结?这就需要社会保持联合的凝聚力”。(注:克罗利:《美国生活的前途》纽约达顿公司1967年版,第195页。 )这种凝聚力的主要提供者便是有所作为的国家。布兰代斯也充分肯定了国家的作用,他认为,国家是维护自由的工具,是实现公民自由权的手段。国家要充分体现它在维护公民自由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尤其要大大限制垄断资本。富兰克林·罗斯福认为个人自由不仅应当受到保护,还要有所发展,国家干预正是为了保护和发展个人自由创造条件。“自由得以继续存在的唯一确实的屏障,就是一个坚强得足以保卫人民利益的政府,以及坚强而又充分了解情况足以对政府保持至高无上统治的人民。”(注:《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第181页。)为了增强自由与民主, 政府要推行各种有助于普及经济福利的措施,要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积极干预和改变社会状况。作为历史上唯一连任四届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对新的自由主义的主要贡献与其说是在理论上还不如说是他把这一理论全面付诸实践,使国家干预理论在美国变成现实——罗斯福新政,从而最终确立了新自由主义理论在现代的地位。

三、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利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干预权力的加强和范围的扩大不应意味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专制。为了能使国家与人个相和谐,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专制,还必须强调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使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得到更切实的保障。在这方面霍布豪斯的主张颇具典型性。他担心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如果不予以一定程度的制约,会滋生新的官僚政治,会对个人自由造成新的威胁。为此,他主张对现有的国家制度进行改造,从国家制度上限制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他把这种能使国家干预与个人自由相“和谐”的理想的国家制度,称为“自由社会主义”。

霍布豪斯认为,自由社会主义既是民主的,又是自由的,“它必须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它不应该是压迫而应该是促进个性的发展”;“它必须是民主的,是产生于下层而不是产生于上层的”。(注:霍布豪斯:《论自由主义》,第173页。 )为了保证自由和民主的实现,应尽可能地提供给公民更多的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因为,民主成功的重要尺度是公民的参政热情和参政程度的高低,而在现代国家中,单个公民总意识不到自己对国家实际政治过程所起的作用。同时也由于普通公民对复杂曲折的政治程序不甚了解,所以对国家重大政治问题漠不关心。但是对于他周围的、与他切身利益相关的组织,如工会、合作社等,他是了解的,对发生在他身边的事情,如市场的价格波动等,他是感兴趣的,因此,为了提高公民的参政热情,应建立一些行业“中介组织”。因其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容易对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政治问题产生共同的兴趣,故而可以成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可以激发人们的公共精神和智慧”,引导公民由小及大、由近及远地讨论各种政治问题,比如由薪水、物价而及工厂法、贸易法的制订;由社区经费而及教育立法;由邻里关系而及国家外交事务等等。

从理论上看,霍布豪斯的上述观点是建立在他的所谓“民主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国家观的基础上的。他说:“国家在双重意义上是人类的仆人;一是国家的一切所作所为,都要用它的成员的生活来评价,二是说国家自身的好坏,也要用它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来判定。”(注:霍布豪斯:《国家的形而上学理论》伦敦艾伦和昂温公司1926年第3版,第137页。)

与霍布豪斯相比,美国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与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之间的关系,抱更为乐观的态度。罗斯福认为,民主不仅仅是实现普选权和平民自由表达意志,它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还必须是一种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力量,也就是说,民主政府应在不违反宪法所保证的自由的前提下,保证社会成员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否则人民就会在自由、民主和面包之间选择面包。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对于我们许多人来说,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一度赢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经失去意义。”(注:《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3页。)罗斯福相信,借助于国家的有效干预, 可以也才能为公民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扫除障碍,提供保证。

约翰·罗尔斯对平等、自由、民主作了更为详尽、周密的论证,在他以“正义论”命名的博大精深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平等的自由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他认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拥有大量的平等自由,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受平等的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等。一个民主立宪政体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当平等的自由原则在由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中得到运用时,就成为平等的“参与原则”。而参与原则要求所有公民拥有平等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决定立宪结果,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每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而且“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份量”,要求“所有公民至少在形式上应有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3页。 )要求“所有的公民都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因此,宪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仅要保证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保证“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而且要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改变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状况,避免由于“资产和财富分布上的不均等”而造成“社会中的较不利者”,“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那一份与别人相同的影响”(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页。)。可见,罗尔斯所一再强调的公平、平等, 实际上不仅指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为此就需要对最少受惠者以必要的补偿,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这种对平等的理解,正是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重大区别之一。罗尔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视作代议制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和长久维持的必要条件,从而把平等、自由与民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也因此把新自由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障和扩大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是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共同立场,它体现出新自由主义在对待民主、自由、平等等重大问题上,与一切保守主义流派包括本世纪的新保守主义的原则区别。70年代以后,一些新自由义者转变为新保守主义者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他们对这一原则的放弃。

四、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兴衰更替及两者的深层分野

从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数百年间,西方政治理论、政治思潮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发生深刻的变化。曾经风靡欧美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到60年代末,却在席卷西方的经济危机和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新左派”运动面前束手无策,国家干预和福利国家政策的负面作用暴露无疑。许多自由主义者转向保守主义立场,对全面扩大国家作用开始抱怀疑甚至反对态度,对新自由主义提出激烈批评,对积极自由的原则持否定立场,他们要求恢复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尊崇个人自由和自由放任,认为当代最好的政府仍是管得最少的政府。于是自由主义阵营出现了急剧分化,一些原来的自由主义者,如塞缪尔·亨廷顿、欧文·克里斯托尔、丹尼尔·贝尔、塞穆尔·李普塞特等,纷纷转向保守主义立场,他们有的尽管仍自称为自由主义者,但实际上已成为70年代以后在英美领其风骚的新保守主义思潮的主要代表。

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与新自由主义相左,新保守主义所主张的是一个保障少数精英统治、限制民主和平等的等级社会,因此它无疑是一种“保守”甚至“倒退”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拙作:《新保守主义民主观述评》,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6期。)但若因此而把新保守主义视为专制、 独裁的辩护士和民主政治的对立面却失之简单和偏颇。西方社会在经历了两次法西斯主义的深重浩劫之后,专制与独裁已成众矢之的,自由与民主更深入人心,任何鼓吹专制与独裁,反对民主与自由的思潮或理论都将无立足之地,更遑论象新保守主义那样成为一种声势浩大、影响深广的社会政治思潮。

那么,该如何解释新保守主义在民主问题上的“保守”色彩及其与新自由主义的根本分歧呢?这就需要我们冷静地分析一下在西方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和平等、民主之间的固有的深刻矛盾。

一方面,要彻底保障作为西方社会最高理想的自由,包括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积聚财富的自由,就有可能甚至必然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有时是很悬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包括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包括政治地位即影响和决定政治和政策方面的不平等,也就是要保障自由就无法保障大众平等和民主。

另一方面,如果大力推行平等主义和民主主义,通过国家积极干预“照顾最少受惠者”,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实现所有社会成员在经济和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就必将侵犯人们的自由,特别是侵犯那些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有产者和政治杰出人物的自由,扼杀他们的创造力。

正是由于这种自由与平等的深层矛盾,造成了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这两种政治思潮的根本分野。新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不仅指自由的平等、法律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还意味着结果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经济条件的平等,因此政府应扩展其经济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兴办公共福利事业,为每个公民提供与自由、民主相关的必要收入和财产保障。新保守主义则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个人的自由权利而造成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或不平等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为消除或减少这种不平等而对社会和经济的过多干预必然造成对人们自由权利的侵害,因而是不公正的。

简单地对各执一端的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断是不恰当的、肤浅的。实际上,两者的分歧反映了西方民主制的内在矛盾。两个世纪以来,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变种(包括新保守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相互竞争、相互牵制,形成从不同侧面撑持西方民主社会和政治体系的两大支柱,使西方社会能够在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在自由与民主平等之间的矛盾对立中维持大致上的动态平衡。

诚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西方社会往往会青睐一方而冷落另一方(本世纪3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曾先后各领风骚数十年即其明证)。但两者所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并未因此消彼长而被打破,两者在西方均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人文基础而在西方社会发挥着有时是雷霆万钧有时则是潜移默化的影响。

同样,新自由主义在当今的西方虽然已不复往日的显赫和辉煌,但新自由主义对本世纪西方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并没有消失,新自由主义的许多重要思想,如积极的自由观,国家积极干预思想,自由、民主、平等相结合,仍然是西方社会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政治观念之一,我们从包括民主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实用主义,甚至新保守主义在内的形形色色的政治思想中,都可以看到新自由主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标签:;  ;  ;  ;  ;  ;  ;  ;  ;  ;  

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分析_自由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