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管理_扣缴义务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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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一跃发展到1995年的131亿元。由此可见, 个人所得税是有希望而且必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税种。但从目前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仍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目前实际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税金数额远未达到依法应征数额,导致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

一、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避税现象较为严重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涉及面广,直接体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众所周知,政府是靠纳税人缴税来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但长期以来,在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原来的个人收入直接由国家和集体控制,表现为单一的薪金形式,工资水平几十年一直在低位运行,所以公民没有缴纳所得税的思想基础,虽然开放以来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但在不少公民的思想观念中认为纳税是一种额外负担,是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形成了人们税法观念、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不少人取得了应税收入却不清楚是不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缴多少,如何去缴税,甚至不想知道。这些人中间,有明星、大款和暴富,甚至也有一些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士,他们怀着侥幸心理,把避税看成是个人致富的捷径。

2.现行税法存在漏洞,导致税金流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制。从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来看,选择这种税制模式存在一些缺陷:(1)不能体现“多得多征、 公平税负”的原则,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2 )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导致税源流失。分类所得税是与按月或按次计税法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税款,会产生对纳税人的某些不合理征税问题。例如有甲、乙两个公民,甲在一年内每个月取得800 元收入,年收入为9600元,无需纳税;而乙在1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收入,其余11个月无收入,但乙却要缴纳1385元的个人所得税。诸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按次所得纳税,如果采取分散办法取得这些收入,就能不缴税或少缴税。

3.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致使税金流失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依率计征的,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下的多种经营与分配体制并存,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人们除工资薪金之外还能从其他多种途径取得额外收入,诸如来自下属单位或是外单位的收入、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个人财产的出租转让收入等。从收入的形式上看,有现金收入、有价证券收入及实物收入等。对于这些收入、除工资薪金外,绝大多数是隐形收入,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所以,这些应税所得很容易逃避正常的税收征管。

4.代扣代缴工作难以全面落实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中虽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很差,虽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所得税的义务,但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都没有直接的联系,使许多纳税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没有受到处罚,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这项工作也就放任自流,甚至有些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隐瞒某些个人的收入或是站在收入者的立场上想方设法分散收入借以帮助纳税人逃避纳税,另外,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工作量大且集中,每月都要耗费很多人力、难以承受,工作中难免有懈怠之处,这也导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能全面到位。

二、解决问题的设想

要想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除了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外,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建立台帐,强化个人收入管理

(1)实行个人收入帐号,推行个人支票制度。 每个有收入的自然人,都必须在银行开立一个实名存款帐户。个人的各种收入都要通过银行帐户进行。当个人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往来时,必须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其真实姓名;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与其进行金融往来;而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建立起个人收入台帐,全国微机联网。这样税务部门就可以了解到每个人当期收支的各种渠道,从而通过其收入情况判定其实缴个人所得税款是否正确,也可以通过其支出情况判定其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可靠;进而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当然这种做法应与税收成本、强化人们纳税意识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

(2)侧重高收入阶层人员的管理。当前, 高收入阶层人员主要有在证券交易、房地产经营、大型商场等重点行业中的经理阶层,“三资”企业中的中外方高薪管理人员,私营企业、私营医院、私人学校的高收入者以及文化市场中的从业人员等高收入阶层。当地税务部门应对这些人员的收入情况建立个人收入台帐,以便监督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此外,对于这些高收入阶层人员因故离境,当地税务部门应与出入境管理机关联合为其出具手续,以防税金流失。

(3)加强对实物收入的管理。取得实物也是一种收入形式。 由于它不象现金那样方便计量,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所以这也是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一个缺口。为有效地掌握个人实物形式的收入,可采取个人申报、实物付出单位申报和税务部门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办法对实物收入进行控制。当地税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实物进行监督控制,尤其是要对单价较高、与人们物质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或其生产厂家通过设置台帐来加以控制。这些物品应当包括:住房、汽车、家俱、钢琴、计算机、电视机、音响设备,甚至是家庭中可以使用的建筑材料或高档食品以及其他日常通用物品或变现容易的物品等。

2.及时入帐,加大代扣代缴工作力度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认真履行其义务,当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除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还要必须把应税行为如实地进行核算,将其反映在相关的帐上。例如,某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其雇员甲的不含税工资8215元,如果甲不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385元,由其扣缴义务人为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其扣缴义务人在其发生应税行为时,必须在扣缴义务人的帐上反映出此笔业务往来,即

借:应付工资——应付甲工资 1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1385

这样在扣缴义务人的帐上很直观地反映出该笔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无形中加大了税务监督的力度。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对该笔业务及时入帐,一旦被发现则按征管法从重论处。这样既能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部门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也能有效地避免税金流失。

对于纳税人的实物收入,扣缴义务人更要明确地加以核算。如果扣缴义务人将其产品或购入的物品送给乙,所送物品价值达到应税价值的话,则物品付出人即扣缴义务人将为乙履行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同时,扣缴义务人本身也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所送物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则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本身也发生了消费税的应税行为。若如此,物品付出人必须同时将所涉及到的应税行为均反映在其帐上。例如某摩托车制造厂将其生产的摩托车一辆无偿赠送给乙。假设该摩托车单位售价为5000元,则该摩托车制造厂的帐上就应当做出相应的反映,即:

(1)借:营业外支出8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2)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外支出)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0

(3)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外支出) 581.25 (或:1000(注: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581.2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1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代扣个人所得税 581.25(或:1000)

3.宣传教育和处罚并举

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同时也要宣传政府的用税情况。既要让纳税人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监督用税的权利。要让纳税人看到依法纳税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也要让纳税人感到社会繁荣也有纳税人的贡献。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应采取强硬措施,对那些违反税法行为进行坚决处理。一方面要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使他们认识到皇粮国税不可抗拒;另一方我们也不能忽视税务部门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的违反税法行为,更要从严惩处。这样才会保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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