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货币使用理论探析_考古论文

商代货币使用理论探析_考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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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在我国出现和使用的历史,最早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不仅有文献记载,而且考古上也已发现大量春秋战国时期的金属铸币。春秋以前是否已经有货币,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研究古钱币及商代经济的学者中,都有人认为商代已有货币,且都引有文献和考古发现的商代遗物为证。笔者认为,商代是我国奴隶制的发展时期,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虽然比以前的历史有所提高,但从货币本身及与之相关的商业等方面进行考察,都不能说明当时确实已经出现和使用货币,现就此加以辨析。

在研究我国古钱币及商代经济的学者中,认为商代已有货币的根据之一,是依据文献上有商代货币的记载,同时对考古所发现的某些商代遗物,亦确定其属商代货币。

有关商代货币的文献记载并不多。最主要的是《史记·平准书》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集解》贾侍中曰:“虞夏商周,金币三等:或赤、或白、或黄。黄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其次是《史记·殷本纪》中亦有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及《周书》:“武王克商,发鹿台之钱,散钜桥之粟”之言。根据这些记载,研究我国古钱币及商代经济的学者,有人就认为商代已有货币,其实这些记载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史记·平准书》中说到的种种货币,并不可信。吕思勉所著之《先秦史》就指出:“数语附着简末,必后人记识,溷入本文者也”。

从历史实际进行考察,黄金和白银在虞夏之际并未出现。这不仅在历史传说上未见有记载,而且在考古上亦未发现这类实物,因此谈不上用这些贵金属充作货币。铜金属在虞夏之际则已出现,这有历史传说记载可据,也有考古资料作证。

铜的出现,在我国据说始于黄帝时代。《史记·封禅书》云:“黄帝采首山之铜,铸鼎于荆山之下”。夏代亦有铸铜的传说,《左传》宣公三年云:“昔夏之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考古发现的铜,年代最早的是在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时期,距今约六千年,在陕西临潼姜寨仰韶一期文化中,就发现有二件黄铜片和铜管。①在龙山文化中,则发现有青铜,登封告成河南龙山文化遗址,就出有一件残片。②在二里头文化中,则发现有一定数量的青铜器,包括礼器、兵器、工具、装饰品等,这一文化的年代相当于夏代。因此,可以肯定,虞夏之际已有铜,不过,当时的金属铜,还只是处在刚起步的阶段,不可能用来铸造货币。龟、贝之物,在新石器遗址罕见,二里头文化虽发现有海贝,但数量少,不可能是货币。

到了商代,黄金开始发现。在郑州商城遗址的一个祭祀坑内,就发现一片夔龙纹金箔③,这是装饰品。且这一历史时期的黄金还很罕见,不可能用它来充当货币。这一历史时期的青铜,则有大量发现,在郑州商城和安阳殷墟,都有大量青铜器出土。不过,在大批商代青铜器中,器物或为饮食器皿,或为兵器,或为工具,也有一些装饰品,还没有一种器物可以肯定是货币的。至于龟、贝,在商代也有大量发现。多出在安阳殷墟,其中龟甲是作占卜用的,不属货币。由此看来,《史记·平准书》说到的种种货币,并不可靠。

至于《史记·殷本纪》所云: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的话,也是不可信的。在《史记·周本纪》中,则说到武王灭殷之后,“命南宫括散鹿台之财,发钜桥之粟”,由此看来,钱当为财之误。

在考古发现的大批商代遗物中,也有某些遗物,如铜铲、铜贝、海贝、玉器,亦被认为是商代货币,这也值得加以辨析。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马克思说:“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④因此,确定商代铜铲、铜贝、海贝、玉器是否属商代货币有必要根据货币的定义,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来进行衡量。

对商代铜铲,研究古钱币的学者,还未完全肯定它就是货币,只认为我国古代金属铸币与农具钱缚,工具斧斤的关系十分密切,早期的铸币也是取象其形,并沿用其名。⑤但也有人认定商代铜铲就是货币,说它就是原始布币。

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货币,已有大量发现。空首布的形状很象铜铲,一般认为它就是取铜铲之形的一种金属铸币。布币的特点是体小而轻薄,轻重有定制,它不具备作劳动工具的性能,而且有价值尺度和流动手段的职能,所以公认是货币。商代铜铲的出土数量不多,其特点是体大厚重,各类铜铲的轻重没有定制,它具有劳动工具的性能,而不具备价值尺度和流动手段的职能,因此考古工作者都认定是农业劳动工具。有人还针对原始布币说指出商代铜铲有使用痕迹,不属货币,它应是商代奴隶主贵族象征性地参加农业劳动使用的工具。⑦因此商代铜铲原始布币说是不能成立的。

商代铜贝,古钱币学者有人就断定它是货币。由于铜贝的发现,因此被认为“青铜铸币在晚商就出现了”,“从而给我国青铜铸币起源于商代之说提供了颇为扎实的物证”。⑧这种铜贝,是不是无可置疑的肯定它就是金属铸币,也值得辨析,因为商代铜贝的出土数量不多,安阳殷墟大司空村的二座商墓中只发现3枚,殷墟西区的一座商墓中亦出有2枚。出土铜贝数量最多的,是在山西保德林遮峪村发现的一座商墓,为109枚。这些铜贝,由于出土数量少,尤其是安阳殷墟都罕见,发现的地点也少,因此从流通手段考察,并不具备货币条件。且山西保德发现的铜贝,还与车马器共存,这种现象表明,铜贝很可能是在车马器上作装饰用的,似为辔饰。⑨

商代海贝,则有不少人都认为是货币,也有不少人认为是装饰品。认定商代海贝是货币的理由,主要是文献上有贝币的记载,且商代铜器亦有“赐贝”、“赏贝”铭文,因此有人指出:“贝在商代是物品货币中最为活跃的一种”。⑩

从文献记载考察,古代海贝,有货币之说,也有宝货之说。《汉书·食货志》云:“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师古曰:“金谓五色之金也。……刀谓钱币也。龟以卜占;贝以表饰,故皆为宝货也”。这里就把钱币和龟贝均作为宝货之一,并指明贝在于作装饰。此外,有的文献则透露出海贝在商代并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被认为是珍物。《太公六韬》云:“商王拘西伯昌于羑里,太公与散宜生以金千镒,求天下珍物而献之……九江之浦得大贝百冯(朋)”。这表明,贝在商代被视一种珍物,与宝货的说法一致,并不是货币。

从考古现象进行考察,海贝亦不能说明是商代货币。在商代晚期遗存中,海贝确实有不少发现,多出于墓葬,出土现象则很复杂。大量的贝出于奴隶主贵族墓,妇好墓就出贝7千余枚。少量贝则出于平民墓,殷墟西区平民墓,出贝多者300余枚,少者1枚。在后岗杀殉坑中亦出贝700余枚。还有一些贝则出于灰坑内。墓内出土的贝,或出于填土内,或分散于墓坑内或含在死者口内,或放在死者腰部、手旁,或握在死者手中,有的则出于车、马坑内。这样复杂的出土现象,根本无法判断出贝作为随葬品带有货币的意义。

然而,从考古现象观察,则可以判断商代海贝作为随葬品并不是货币,而是装饰品。例如,在车马坑中出的贝,应是车马上的装饰品。散布在墓坑的贝,很可能是覆盖于棺上织物的装饰品。死者腰部和手旁的贝,则是死者所佩戴的装饰品。尤其是在后岗杀殉坑中发现的贝有300余枚是装在麻袋内,成堆放在坑中,则十分清楚地表现贝不属货币,在杀殉的奴隶中用大量货币随葬是不可理解的。相反,有的贝从出土现象看来则应该是装饰品,这个杀殉坑的“54具人架中,头部插有骨笄的8具;有贝饰和随贝的7具;有玉饰的2具;有2具兼有贝、玉;其它或仅有其中的一种。贝饰或系于手臂,或系于腰部。第一层中的16号人架左尺骨上的一串最为精美,由45枚海贝串合而成,其间缀有铜泡、铜铃各一。挂在腰部的贝,多发现于盆骨上,以第二层27号人架为例,在右骨盆中有排列规整的海贝三串,第一串三十枚;第二串十贝;第三串五贝”。(11)从这些海贝的出土现象判断,它应该是死者生前所佩戴的装饰品,杀殉后与尸体一起埋入坑内,成为死者的随葬品。由此看来,商代海贝从考古现象看来应该是装饰品。

商代玉器被认为是货币者的少。但是,有的钱币学者则认为,“玉在商代货币中的地位不可轻视”。持有这一认识的理由是文献上有“以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币为下币”之说。同时还认为商代玉与贝一样,是“最重要的外来交换品”,“所以在商品交换中容易取得货币的职能”。(12)从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进行考察,商代玉器不属货币。因为玉器在新石时代中晚期就有发现,多作装饰品,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期早商文化的玉器,则有礼器和装饰品,商代晚期玉器有大量出土,玉器制品种类也较多,既有礼器、仪仗、装饰品,也有生活用具和人象及各种动物雕刻,用途明确,器物的大小不一,且这些玉器绝大部分都出于奴隶主贵族墓,平民墓则罕见,为奴隶主类族所拥有,所以它不具备货币的职能,不属货币。

通过上面所作的辨析说明,文献上有关商代货币的记载是不可信的,至于商代铜铲、铜贝、海贝、玉器四种遗物,亦没有扎实可靠的根据可以肯定它就是商代货币,尤其是从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来衡量,这些遗物亦不具备货币的职能,因此,从货币本身基本上可以排除商代已有货币的可能性,这还可以通过与货币有关的问题作进一步考察辨析。

商代被认为已有货币的根据之二,是有些研究商代经济的学者认为商代已有商业。持有这一认识的人,或说“商人重商”(13)或说“商代已经产生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商业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货币在商品交换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4)。

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出现,是商品交换过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货币与商业的关系十分密切,有货币必然有商业,有商业也必然有货币。所以,考察商代是否已经有货币,除了对货币本身进行考察外,还必须对商代的商业作具体的辨析。

商业的出现和发展,其前提必须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有一批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以商谋生的商人。没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基础,商业自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商谋生的商人,商品的出售和流通,亦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考察商代的商业,必然首先考察商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商人是否存在。

商代经济,由于奴隶制的实行,因此其发展水平无疑已有所提高。同时,由于奴隶制国家的建立,也出现了城乡分立和城乡经济的不同。但是,无论在乡村或都城内,纯粹的商品经济,似乎都没有形成为一种生产活动。

商代乡村经济,可以说和原始社会晚期的乡村经济并没有多大差别。考古发掘的商代村落遗址,文化内涵基本与新石器晚期的村落遗址相同,生产工具亦以石器为主,经济生产则有农业、渔猎、家畜饲养和手工业。手工业生产则包括制陶、纺织、木作、制骨、编织等几种,属家庭手工业。生产规模也不大,如制陶在乡村手工业中是比较重要的,但每一个村落遗址发现的陶窑都不多,一个村落遗址一般只发现一、二座陶窑,窑址的面积也很小,这样小的生产规模,产品当然有限。根据这些情况,商代乡村的经济生活,可以说也和原始社会晚期一样,基本上是自给自足。当时的生产水平虽然比原始社会晚期高,产品也丰富一些,但主要在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纯粹的商品生产,恐怕还未发展起来。

商代都城内的经济生产,则与乡村有所不同。突出的表现是,都城内的手工业有铸铜和制玉,而且还建立了专业生产作坊。在商代早期的郑州商城遗址,即发现有铸铜、制陶和制骨作坊遗址,晚商的安阳殷墟,亦发现有铸铜、制骨和玉器加工作坊遗址。这些手工业作坊遗址,以铸铜作坊的面积最大,郑州商城南关外发现的铸铜作坊面积有一千多平方米,殷墟苗圃北地的铸铜作坊面积则有一万多平方米,其它作坊遗址的面积都不大。这些手工业作坊遗址的发现,说明商代都城内的手工业,有的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

由于商代都城内发现有手工业作坊,同时根据马克思说:“城市工业本身一旦和农业分离,它的产品一开始就是商品,因为它的产品的出售需要有商业媒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商业依赖于城市的发展,而城市的发展也需要以商业为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15)即认为“商代的都邑不仅是商品生产的基地,而且也是商业活动的中心”(16)。

我们认为,商代都邑虽然已经建立有手工业作坊,但这些手工业作坊是由商王室建立的,其产品是商王室所垄断和控制的,提供给王室成员和奴隶主贵族使用,而不是出售的商品。

青铜是贵重金属,在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王朝不仅要用青铜铸造兵器,以强化国家机器,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还要用青铜铸造礼器,借此以明贵贱,别等级,同时在生活上提供享受。这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的贵金属,商王朝必然要垄断和控制,不可能把它作为出售的商品。考古发现的商代青铜器,绝大部分都出于奴隶主贵族墓的随葬品,这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玉也是一种珍贵品,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奴隶主贵族利用玉料雕刻生活用具和装饰品,作为一种享受,还用玉料制作礼器,以明贵贱,别等级。这种珍贵品,商代奴隶主贵族也必然要加以垄断和控制。安阳殷墟发现的制玉作坊,当是殷王室所设,为王室成员提供产品。

骨器的经济价值虽然不高,也不具有政治意义。但商王室的奴隶主贵族对骨器的需求量也很大,妇好墓中出土的各类骨器总数就有564件。由此看来,都城内建立的制骨作坊,也应是商代王室所建,为王室成员提供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骨器。

通过分析说明,商代都城内的手工业作坊其产品并不是提供出售的商品。这些手工业作坊,应是商王室所建,为奴隶主贵族提供所需的各种用品,这个问题还可以从文献上找到根据。

据文献记载,商周时期,奴隶制王朝对市场交换的产品有严格的限制。《礼记·仪礼》:“王制曰: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这些被规定“不粥于市”的产品,基本上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带有政治性的产品,如礼器、兵器、宗庙之器等;另一类是不符合质量和规格的产品。商代都城内手工业作坊的产品属第一类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具有政治和军事上的因素,因此被商王朝所控制和垄断,不准交易,乃理所当然。从这一记载说明,我们前面所作的分析是合理的,且亦有根据。

商代都城的手工业作坊,既然是商王朝所建,其产品又是商王朝所控制和垄断的,不是出售的商品,这就没有理由肯定当时已经有商业媒介。因此,从手工业作坊的发现而认为商代都城已经有商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再者,早期都城和后来的城市作用是不同的,早期都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还没有发展成商业城市的作用,当时的都城,除了政治、军事作用外,可以说与乡村的差别不大,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17)因此,对于商代都城,似乎不应当用后来的城市观念把它理解为商业城市。

在肯定商代已有商业的人中,还有人提到一条文献根据是《尚书·酒诰》中说到“肇牵车牛远服贾”的话,认为这些人“就是长途贩运从事贸易活动的商贾”(18),由此“表明商代人们已经有以商谋生的,即出现了用牛车载货的商人。”(19)这种理解和认识也是不正确的。

《尚书·酒诰》所云,原意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考厥父母”。它所描述的,是从事农艺的自由民,在农事既毕之后,利用农闲时间,用牛车装载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拉到远处集市上去进行交易,以换取自己所缺少的东西,调剂生活的需要。这些其艺黍稷的人,显然不是进行长途贩运,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商谋生的商人。

乡村中的集市交易,在原始社会晚期就已经出现。《易·系辞》云:“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物,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说的就是原始社会晚期乡村中进行集市贸易的情景。当时的集市贸易,并没有使用货币作交易的媒介,而是生产者用自己的产品,换取他人的产品,彼此之间以物易物,互通有无余缺,调剂生活的需要,各得其所。这也就是《孟子》所言:“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

商代乡村的经济生活,前面已经谈到与原始社会晚期并没有多大差别,因此,从原始社会晚期出现的乡村集市贸易形式,到了商代肯定存在,《孟子》所言的“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当包括商代。

根据上述,商代已有商业之说,从各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其理由都不充分。比较可靠的信息,应该是当时的交易还处在以物易物的阶段,脱离生产,专门从事商业活动,以商谋生的商人阶级,还未形成。因此,把商代已有商业作为商代已有货币的一种根据,看来也是难以成立的。

商代是否已经出现和使用货币,除了对货币本身和与之相关的商业进行深入考察外,还有必要对产品的交换和流动进行考察。因为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从产品的交换和流通形式中,亦可以了解到当时是否已经有货币和商业。

肯定商代已有商业的学者中,有的人还根据考古发现的商代遗存中有一些是外来产品,而认为这些东西,有的是当时远方各方国贡献来的,有的则是通过交换和商业活动得来的。

在商代,产品的流通是显而易见。在中原地区的商代都邑遗址,发现的遗物,确实有一些是不属本地的产品,如安阳殷墟出土的龟甲、海贝、玉器等,多认为是外来品,或来自东南沿海,或来自西北地区。而中原地区的文化产品,也同样在南方和西北地区发现。因此商代中原与各地的文化产品,相互之间都有流通,这是可以肯定的。

从中原殷商王朝流向各地的产品,最突出的是青铜器。殷商时期的青铜器,除在河南境内的许多地方有发现外,而且在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安徽、山东、陕西、山西、河北等省都有发现。这些地区,距离商王朝的统治中心较远,已经超出殷商王朝的势力范围,当属殷商时期的方国。在这些地区所发现的殷商青铜器,亦应属各方国的遗存。但是,在这些地区发现的殷商青铜器中,多数器物特征,都与中原殷商王朝青铜器特征有所不同,都带有地方特色,也有少数器物则与中原殷商王朝的青铜器特征相同。这些作风不同的殷商青铜器,产地应该是有所不同,前者当属当地铸造的产品,而后者则很可能是从中原殷商王朝流入各方国的。现举两例说明。

在山西石楼和陕西绥德等地,都发现有不少殷商时期的青铜器,主要出于奴隶主贵族墓。这一地区在殷商时期并不属殷商王朝的统辖,根据卜辞的研究,应是鬼方等西鄙多方。而这些地区所发现的殷商青铜器,有不少就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如“系铃器、蛇首匕、弓形器”等,就与殷商王朝的青铜器特征和作风不同,这类青铜器,应当是当地铸造的。也有一部分青铜器,无论是器形、纹饰,都与安阳殷墟铜器特征和作风相同,有的铜器还铸有殷墟铜器中常见的族徽,这类铜器,显然是从殷商王朝来的,不可能是当地铸造的产品。

在湖南的宁乡、醴陵、常宁等地,也发现有殷商时期的青铜器。这一地区在殷商时期称南土,所出的殷商铜器,多属窖藏品,其器形和纹饰,都与殷墟铜器相同,有的也铸有殷墟铜器常见的族徽,这些铜器,显然是从殷商王朝流入的,不是当地所铸造的。通过这两例,足以说明,在各地方国中,有部分青铜器是从中原殷商王朝中流入的。

在殷商王朝中,也同样有从各地得来的经济产品。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殷墟发现的海贝、龟甲、玉器等,多认为是从外地来的产品。海贝产于东南沿海地区,龟甲多出于南方地区,玉料也有来自外地,妇好墓中出土的3件小型白玉雕,雕有怪鸟、羊头和牛之形象,经鉴定,这3件玉料均系新疆所产的籽玉,

(20)这就证明,在殷墟出土的大批玉器中,有的玉料确实来自外地。

但是,对于殷商时期中原殷商王朝与各地方国之间存在的经济交流,是否与商业贸易有关,这就需要作进一步的考察。

从文献资料来看,殷商时期并没有可靠的商业记载,当时,殷商王朝对各方国诸侯之间的经济交换,最常见的是殷商王朝对方国诸侯的赏赐或馈赠,而方国诸侯对殷商王朝则是纳贡或进献。

关于殷商王朝对方国诸侯的赏赐,在《史记·殷本纪》和《史记·周本纪》中,都有纣“赐弓、矢、斧、钺”给西伯的记载。古本《竹书纪年》也有“武乙即位,居殷,周王季历来朝,武乙赐地三十里,玉十钰,马八匹”的记载。据此,在各地方国所发现的,具有中原殷商王朝铜器特征的器物,有的或许是殷商王朝的赏赐或馈赠品,有的或许是由殷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直接带去的。在湖南境内发现的窖藏殷商铜器,有人就推测它“是殷商奴隶主贵族由北方带来的,在殷帝国覆灭时埋入地下的。”(21)总之,各地所发现的中原殷商铜器,决不可能是方国诸侯通过商业贸易的形式,用货币买来的。

方国诸侯对殷商王朝的纳贡,在卜辞中则屡见不鲜。所纳的贡品包括马、牛、羊、豚、象、龟甲、粮食等等。在殷墟妇好墓中出土的大批玉器中,有2件刻有文字,其一是玉戈,刻“卢方皆入戈五”六字,其二是石磬,刻“妊竹入石”四字,这两件刻字的玉石,可以说就标明它是方国诸侯的纳贡品,其中的入字乃纳入之意。(22)此外,文献上也有方国诸侯对殷商王朝进献的记载,《史记·殷本纪》云:“封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这种进献,虽然带有被迫的性质,与自愿纳贡有所不同,但就殷商王朝从方国诸侯中获得经济产品的形式而言,则相近。由此看来,在殷墟所发现的外来品,也没有理由说它是通过商业贸易的形式,用货币买来的。

通过殷商时期经济产品的交换和流通形式考察、辨析说明,当时存在的产品交换和流动,并没有任何根据能说明它是通过商业贸易形式实现的,无论从文献记载和卜辞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看来,应当是通过赏赐、进献和纳贡的形式实现的。这进一步证明,把殷商时期存在的产品交换和流通,作为商代已有商业的根据,也是不可取的,以交换的存在作为商代已有货币的理由,也同样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半坡博物馆等:《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88年。

②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等:《登封王城岗与阳城》文物出版社,1992年。

③杨育彬:《河南考古》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

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113页。

⑤⑧⑩(12)朱活:《商币篇》《四川文物》1985年第1期。

⑥(19)杨科:《空首布铸行年代之追溯》《中原文物》1976年第1期。

⑦杨宝成:《商周时期的青铜铲》,《中原文物》1988年第3期。

⑨吴振录:《保德县新发现的殷代青铜器》《文物》1972年第4期。

(11)从1958-1961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13)郭宝钧:《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78年。

(14)(16)王珍:《试论商代的商业和货币》《全国商史讨论会文集》1985年。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37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480页。

(18)《中国古代史》上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

(20)(22)《殷墟玉器》《文物出版社》。

(21)《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文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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