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_社会问题论文

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_社会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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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一个崭新的时代。人类在走过了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和几百年的工业社会之后,已开始大踏步向信息化社会迈进。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为支撑的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将把人类带入一个高度发达的全球网络化时代,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的生活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

网络空间又称在线空间、赛博空间、电脑空间、网络社会、虚拟社会等,是指基于全球计算机网络化的由人、机器、信息源之间相互联结而构成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和交往的虚拟空间。它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自由性、变动性以及资源丰富性和时空压缩化等特点。如同社会的工业化一样,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带来了社会发展的福祉,导致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乃至情感方式的重大变革。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负面作用。“开始作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游乐园的因特网,经历了长期痛苦的成长过程,已成为一个功能齐全、政治化的自由社会——计算机王国。它吸引了不同生活背景、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公民,同时也吸引了许多坏人、盗窃分子、诈骗犯和故意破坏分子,它还是恐怖主义分子的避风港。”[1](P196-197)这样,就导致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

1.网络犯罪。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愈来愈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脑和网络来处理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然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却带来极大的烦恼,它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网络犯罪有多种类型,如网络盗窃、网络欺诈、网络洗钱以及数字故意破坏等,其范围大得简直令人难以想象,而造成的损失更是触目惊心。可以说,除了必须通过直接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如杀人、强奸、直接伤害外,其他几乎所有在物理空间中发生的社会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中都已经有所体现。尼尔·巴雷特指出:“数字化犯罪的发展速度是令人恐惧的。重大的安全性事故、黑客活动、软件病毒的制作和计算机支持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爆炸般的速度在发展,从早期的计算机入侵不良行为发展到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有可能受到攻击。”[1](P194-195)所以,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空间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网络病毒。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编制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它具有传染性、潜伏性、繁殖性、针对性和可激发性等。这种程序一旦进入计算机系统,就能够迅速扩散,并通过修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从而破坏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使计算机瘫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立使多台计算机能够共享数据资料和外部资源,但也给计算机病毒带来了更为有利的生存和传播环境。近几年相继出现的"CIH"、“千面人”、“梅利莎”、“爱虫”等病毒,通过Internet在短短几天甚至几小时就传遍整个世界。网络病毒除具有传统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外,还具有扩散面厂、种类翻新迅速、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清除难度大、以及针对性强等特点,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秩序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给人类造成了重大破坏。计算机病毒和网络病毒的出现和繁衍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但对其防治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

3.信息化污染。信息化污染是一种由于社会日益信息化和网络化而产生的对人、生物、环境具有危害作用的新的污染形式。这种污染形式有多种类型,如信息设备废弃物污染、电磁污染以及信息垃圾等。冗余信息、盗版信息、虚假信息、过时信息、错位信息等等,都是信息垃圾,它们是静态的、无法自行激活的信息。据专家估计,文献中信息垃圾所占的比例不少于50%,在个别学科领域甚至高达80%。[2]信息化和网络化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是科学技术的一次伟大胜利,它极大地解放和扩展了人类的智力,增强了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3]今天,当我们享受着工业化文明带来的种种实惠、舒适和便利时,也不得不承受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能源短缺等等“后遗症”。未来绝不是过去的重复,但过去是未来的镜子。这面镜子是不是在提醒我们,在推进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初期,就应该是具有超前意识,及早认识和预防新的更复杂更隐蔽的污染形式的出现?

4.网络色情。在各种各样的信息垃圾中,有一种特别需要一提,那就是“色情信息”。在目前的网络空间中,色情信息的泛滥达到了使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从小报性热潮和令人可笑的女人照片CD-ROM的流行,到由于发行淫秽、非法并完全没道德的万维网主页而被起诉和关监的儿童流氓犯,计算机色情包括了广泛的罪恶和罪恶之人。”[1](P65)在网络空间中,各种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板等比比皆是,稍不留心,就可能误入其中。由于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在时间上的瞬间化和在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再加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上的差异,使色情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有其新的特点。那些在西方某些国家被视为“合法”的色情信息可以毫无障碍地在网络中传播,造成对网络社会的污染和威胁。淫秽信息使众多的入网者狂热追逐,达到迷恋的程度,其泛滥对我国青少年网民心灵的毒害更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但对其“防治”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5.网络黑客。黑客(hacker)有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今天,“黑客行为方式的隐蔽性和极端性都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黑。”“黑客首先令人想起的是一双伸向电脑或网络的‘黑手’。”[4]他可以浏览任何人的电子邮件,添加、修改、扰乱或删除计算机储存系统里的任何信息,甚至可以通过把自己的命令植入启动总系统的软件而控制整个系统。只要愿意,他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关闭计算机系统,还可以给计算机编入一个程序抹去他曾进入过的痕迹。“黑客攻击,至少在公众的理解——已经从一个天真无邪的、也许相当令人讨厌的年轻计算机呆子的越轨行为,演变成了犯罪行为。”[1](P45)黑客行为(Hacking)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从而对其他网络行动者以及整个网络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和心理的损失,已成为网络空间中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6.侵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关于个人的信息比过去更丰富和更易于被他人获得,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就容易被用来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一个完全信息化的社会犹如一台无所不知的全能计算机。因此,有所谓“未来社会无隐私”的说法。被称为“私人生活权利”的个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天赋权利。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一个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泄露并宣扬他人的隐私,给他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罚的制裁。但在网络空间中,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信息系统采集、检索、重组和传播所有种类信息的能力。这便有可能使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遭到严重破坏,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严重挑战。

7.信息垄断。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具有共享性。网络的发展按其本性来说应当是更充分展开信息固有的共享性,从而大大增加人们获得信息的机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信息垄断的现象,即信息资源被不合理地独享或专用的状况,时有发生。信息占有者可以通过禁止接触信息或大大提高查索费用等手段来限制个人、单位或国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信息一旦为少数极权主义者所占有,往往会成为其垄断权力和维持权力的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因信息垄断而引起的一系列经济剥削和信息文化帝国主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网络信息垄断、网络文化攻击和网络语言霸权等是这种信息文化帝国主义的重要表现。难怪有人说:“进入交互网络,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进入了美国文化的万花筒。”[5]在这种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中,难以控制的跨国信息流动,使信息输出大国更容易将本国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行文化上的扩张。面对这种新的文化扩展,如何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如何在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过程中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后发国家,在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中,如何看待传统、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三重因素的矛盾和冲突?[6]如何实现自己的现代化而不至于沦为发达国家的“信息殖民地”?[7]这些都是网络时代需要解决的社会难题。

8.人际交往。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中的交往有本质的不同。在物理空间中,人际交往具有现实性,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其活动受制于物理的时空,其范围相对狭窄;在网络空间中,人际交往具有虚拟性,交往形式是以符号为中介的间接交往,其活动并不受物理时空的限制,其范围相对宽广。信息技术将终端带入了各种场合,人与机器的接触日渐频繁,人与人直接交流大大减少,由面对面的接触交往所建立的富有情感的亲切友爱的关系将越来越淡化。这将加深人们的孤独感。每天与多媒体画面而不与现实世界本身交流,有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或社会化方面的问题。家庭由于使用多媒体,也将增加与外界隔离的危险。实际上,远距交往的质量远不如面对面交往令人满意。它能否满足人类的情感需要尚属问题。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心灵沟通在一个人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所造成的人际交往方式的改变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美国著名科普作家J·T·哈迪指出:“人之所以为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自我表达以及与他人相互通信的能力。压制这些通信,势必要触犯人的尊严和独立。言语自由和信息的自由交流,能促进人们去追求真理。有了这种自由,就可以通过不同观点的相互竞争而促进社会发生变化,并且有助于避免使用暴力和武器。”[8]看来,在社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的过程中,怎样合理利用信息技术来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方式,从而保障和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和心灵沟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社会问题。

9.网络综合症。网络的出现,使人同时生活在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两个空间中,在虚拟和现实之间,就需要进行角色的转换和行动的协调。如果这种转换和协调失效,就会出现行动变异、心理错位甚至生理失调,就会患上网络综合症(IAD),如网络上瘾、网络孤独、迷恋电子游戏等。如果过分沉溺于网络空间,人就有脱离现实社会而成为网络奴隶的危险。在网络空间中,数字化的技术造就了一群异化了的、迷失了方向的“e代人”或“网络人”。他们长期在网上冲浪,会逐渐失去自我,改变个性。在性方面,网络爱情的虚拟性和诱惑力,会使上网者不知不觉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未来人机系统是高度自动化、精确化的,但如果在人的世界,在丰富多彩且又往往模糊不清的情感世界中,也自动化、精确化而缺少人情味的话,将是极为可笑的。如何在发展信息技术的同时造就出具有责任心、敢于负责、精明能干又富有人情味的新型人格,“具有深刻的感受力的丰富的全面的人”[9]。这是网络时代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10.两极分化。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使一种新的两极分化正在社会上出现。信息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后者是弱者。由于规范是有强者制定的,因此总是有意无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损。表现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上,就出现了新的穷人和富人。所谓“信息穷人”,由于缺乏信息处理的技能,因而其求职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穷人的资金缺乏,劳动技能低,这与信息生产要求的资金密集、知识水平高等反差越来越大。网络空间很可能成为技术强者独亨特权的场所。有人对这种状况作了形象的描述:“信息技术社会所带来的影响,21世纪的世界地图很可能就是这个样子,在全世界浩瀚的贫穷人海之中,散布着一个一个的高科技群岛,在这些群岛里面,是一片安宁、舒适、雅致,科技精英们居住在里面,思考着‘无限的可能性’,而在群岛之外,则是肮脏、贫穷、犯罪、流血争斗、疾病、污染……其中最小的那些岛很可能真是用玻璃罩起来的,岛与岛之间则用高速通信线路相连,通过这些线路,岛民们可以相隔万里却亲密无间,而近在咫尺的岛外却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10](P12)看来,在网络时代,穷人和富人之间的鸿沟将进一步加深,并由此带来一系列新的更严峻的社会问题。

网络空间中的社会问题还有很多,如网络安全、网络战争、网络泡沫、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邪教和伪科学、网上无政府主义、信息性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为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11]同时,面对着这些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几乎对它束手无策,它确实需要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尽管崇尚自由的网民对此大喊大叫。”[12] 因此,要想维持网络空间的有序性,保障网上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必须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1.建构以道德控制为主体的控制体系,采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对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控制。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例如,每当一种电脑或网络病毒出现后,随即就会出现杀病毒软件。尽管人类为此而付出了代价,但并没有因此而使所有的计算机陷入瘫痪。技术进步也成功地解决了“千年虫”的问题。网络安全也是网络空间中的一大社会问题,涉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数据库的安全、个人隐私权、商用和金融信息安全、国家机密保护等等。此外,信息的电子编码、网络传播、共享数据和程序,以及网络病毒和网络犯罪等等,都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严峻和尖锐。对此,技术手段也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可以通过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安全关网、信息加密等物理上的安全措施手段来对电脑系统本身的软件和硬件进行保护,通过各种备用支援系统和资料备份、回复等操作上的安全措施手段保障系统能够持续提供服务并确保数据处理时的完整性,通过设置系统的逻辑规律等逻辑上的安全措施手段对整个信息交换、输送和处理进行逻辑保护。

法律手段在控制网络社会问题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要加快网络空间的法制化建设步伐。譬如,对如何防止盗用或用不正当手段使用信息,保护知识产权,合理分配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就必须制定和完备一系列保护的法律。要把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大到网络和数字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将网络运行中的网址、网页、软件、数据库等纳入著作范畴。完善营业秘密法,给予企业、机构和个人在资料数据方面的法律保护。完善刑事诉讼法,将网上的不合理和不公平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完善公平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竞争和虚假行为,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对法律无法规范,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就要纳入道德范畴加以解决。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直接的道德舆论评价难以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力被弱化。因此,加强网络社会中个人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加重要。这种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能使人在独自一人或在他人完全不知的情况下,仍保持高度的道德自觉,仍能保守自己和把握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同时,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不是单靠某个人或少数人能够做到的,而是要靠提高整个网络空间中网络行为者的集体行动才能实现。因此,个体构成强大而相对稳定的组织,就会产生较好的控制效果。这里所说的组织,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由那些既掌握技术又富有道德的网络行为者自愿联合起来而构成的志愿者组织。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产生。这就是分布于14个国家的国际网上安全组织——“网络天使”。该组织是世界上建立最早、最大的安全组织,目前有1300名志愿者。他们一起在自己家里的电脑上工作,进行24小时网上巡逻检查,同网络犯罪者作战。

同物理空间的社会控制一样,网络空间的社会控制也不是只靠一种手段就能够实现的。因此,建构由技术、法律、道德所组成的控制体系,再辅助以舆论、教育等手段,就会达到较好的控制效果。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在这种控制体系中,应以道德控制为主导,道德控制与法律控制和技术控制等优势互补,形成良性互动,对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以确保网络空间运行的有序性。

2.把握控制力度,保持必要张力,防止网络控制过度或网络失控。社会控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减少个人的自由,这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社会控制过弱,则要牺牲社会的利益,使网络空间失序。可以说,互联是网络的本质之所在。在技术层面上,互联网络不存在中央控制问题,任何对网络的强控制都有可能以失去互联网的本来意义为代价。因此,要避免社会失控和社会过控,就必须把握控制的力度,掌握适度原则。在网络空间中,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时刻都在发生着。例如,在个人隐私权领域,显然存在着权利的冲突和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一方面是社会为保卫自己,打击那些试图以个人隐私为掩护的犯罪活动的权利,科学工作者、社会学家广泛收集应用于医学、社会学资料的权利;一方面是个人保护自己的生活免遭那些并非以社会补救为目的的外部侵权的权利,个人选择时间、场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其信念、态度、行为和观点与他人分享或者向他人隐瞒的权利。通讯收集网络和监控系统对人们的监控和信息收集,应该控制在不侵犯隐私权的限度内,这样才能保障人的尊严。社会必须努力平衡个人的隐私权与社会需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对个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都是重要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也是这样。因为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劳动,需要体力尤其是智力的大量投入,所以信息独有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合理的划界,从而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既能保护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又能有效利用信息资源。这除了涉及到法律之外,还涉及到伦理问题:信息产品开发者的财产权是否有道德基础,以及这种道德基础的限度是什么。看来,有关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有符合“网络时代”特点的新的操作规范。在信息垄断与信息自由之间怎样保持必要的张力,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3.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注入人文关怀,防止网络空间的符号异化。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空间社会问题的产生和泛滥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技术异化——在网络技术上的反映,只不过以一种新的形式——信息异化和符号异化的形式出现而已。在这个由一串串符号构成的虚拟世界中,真假易位,虚实不辨。“于是出现了一些真真假假,假假真真,似真还假,似假还真,半真半假,半假半真,以真为假,以假为真,乃至无法辨其真假的‘故事’。”[13]网络空间成了一场假面舞会的舞厅,上网成为去参加一场假面舞会。“在这个舞会上,‘我’所面对的‘你’和‘你’所面对的‘我’都消失了,我们都成了似曾相识的‘他人’。”“更为麻烦的是,在假面舞会上,人们既然可以随意地伪装自己,也可以随意地编造故事,这就不免让我们对网上所有美好的事情都抱以似信非信的态度。”[14]在这种错位的世界里,被异化的“e代人”感情麻木,正义感和道德感缺失,最基本的事实和道德判断能力丧失,面对大规模的杀戮可能只认为是一种游戏,而横陈的遍野尸体也只不过是一串数字……!防止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异化和符号异化,技术本身是难以解决的。必须超越技术层面,把人文关怀作为一条重要途径。要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发展充满人文关怀的科学技术,同时自觉发展有科学精神的人类道德,以避免和制止信息异化和符号异化。

4.加强网络社会科学新学科研究,逐渐形成新的网络社会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远远没有赶上信息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空间扩张的速度,这也是人类面对网络社会问题感到迷茫和网络社会控制被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新世纪,要从政治、经济、法律、哲学、道德、教育、文化等视角对网络现象和网络行为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形成网络政治学、网络经济学、网络法学、网络哲学、网络伦理学、网络教育学、网络文化学等新兴学科群。由于道德控制在网络社会问题控制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要特别注意对网络伦理学的研究。研究社会信息化的伦理学问题是现代科技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15]从计算机的诞生到网络的普遍使用,国内外都注意到了在道德价值层面上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现象、行为和问题的研究。一些研究成果还应用到课程设计和教育之中。如理查德·A·斯皮内洛把大量的实际案例研究与规范伦理学原则和技术问题的背景材料融合起来,著出了颇有影响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6],并用作大学的教科书。赫夫和马丁也研究了信息技术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认为信息伦理问题应该包括生活质量、权利的使用、风险与信赖、财产权、隐私权、公平取用权、诚实与欺诈等伦理问题,目前信息课程的设计必须顾及到伦理及其与信息技术的关系问题[17]。国外一些机构已经制定了有关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电子邮件签名等详尽规范——它们是对网络经济行为给予道德约束的有效规范。设在美国华盛顿的计算机伦理研究所提出“电脑伦理十诫”的建议,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发表网络伦理声明,指出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在网络空间中,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无政府主义泛滥,道德冲突和失范现象严重,道德监督和评价困难,如此等等,使传统伦理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旧有道德的约束力明显下降。因此,除了发扬有效的传统道德外,还需要根据网络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网络的道德规范和规则。在网络空间中,信息本身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共享性以及传播的全球性。与此相适应,信息伦理必然包含某些普遍伦理或普世伦理的成分。美国伦理研究者R.N.巴格认为,对具有不同世界观的人来讲,同意相同的标准还是有可能的。他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诸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这些一致同意原则;把这些原则运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通过对违背规则行为的惩罚和(或)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加强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18]因此,进一步加强网络伦理研究,建构和完善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道德规范,并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对有效实施社会控制,解决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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