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论文_魏爽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论文_魏爽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保障人权和对政府权力以及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在其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限制联邦政府,第十四条修正案限制各州。美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有一下三种:第一种,原意解释;第二种,解释者意图主义;第三种,建设性解释。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解释方法

正当法律程序起源很早,英国美国都有关于他们的记载。文中主要浅谈美国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方法,了解解释方法以及其中的利弊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文明的执法,有效的法律监督,法治建设蓬勃发展。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使用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其意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同。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综上,通过程序的控制和检验,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限制,应是正当法律程序题中应有之意。

二、美国关于正当程序宪法解释的几种观点

(一)原意解释

美国成文宪法历史最早,美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探究立宪者原意的理论对宪法的适用产生长期的影响。原意主义是以宪法文本的潜在的权威或文本制定者的意图为宪法判决依据的基本方法,强调法官对制宪者缔造宪法时的思想和意图的尊重。自美国宪法诞生以来,原意主义在形式上始终是美国宪法传统的中主流理论。

博克(Bork)法官是当代原意主义解释的代表人物。但是他的激进的立场并没有得到大多数的支持。首席法官伦奎斯特和司法部长密斯(E.Meese)也可以被贴上原意主义的标签。前者主张对宪法应该基于历史和制宪者的意图进行解释,而后者尽管其观点无望被美国社会接受,但仍坚持认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机构应当分享宪法解释权。

无论是早期的文本主义解释还是后来的目的主义解释,就原意主义来说都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制宪者的意图和目的如何能被探知。由于原意主义始终无法突破认识和解释方法上的局限,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不断回应公众意志以适应社会变化上就需要其他的解释方法,原意主义解释的衰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就本文的主题来说,原意主义是不赞成正当程序的扩大性解释的。

(二)解释者意图主义

解释者意图主义是20世纪随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该学说认为宪法解释实际上依据的是解释者的意图,对美国宪法解释来说,就是依据法官的意图。法院在作出宪法裁决的过程中,其实并不真正受到所谓法律规则的制约,法官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者意图主义建立在规则怀疑和认识怀疑的基础上,实用主义法学也赞成这种观点。正如实用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费希所指出的,每个人都不能超越他所存在的境况。每个人的见识、视域、思想和判断,都受制于他的文化背景、他所属的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乃至他个人的人生经验历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寻求人文、社会和法律等领域的问题的客观性是不可能的,宪法解释的方法就完全归于解释者的主观创造。

现实主义法学先驱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法律主要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发展与管理的问题,既然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和法宫预测什么的问题,法律真正是什么的答案就在法官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所作出的解释中。

宪法的生命就在于被适用,一旦脱离了法官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宪法文本不过是僵死的文字。在美国,解释者意图主义是以潜在的方式,存在于法官和法律家的观念中,通过诸如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法学观点表达出来。如何判断法官的意图是难以确定的,这是原意主义与解释者意图主义对立的根本问题。

(三)建设性解释

这是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的学说。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解释的概念,他首先对美国的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了批驳:一种是惯例主义,认为最好的解释是法官发现和执行的惯例,对这种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反对是他始终坚持的观点,他认为这种解释导致法官机械地适用法律,削弱法律的适应性和创造性。二是实用主义的解释,法官可以小顾原则而自行其是,这是现实主义法学的观念。对于这种可能影响法律确定性的解释方法,德沃余也是不赞成的。进而,德沃金提出了他的建设性解释方法。他认为法律体系不只是由规则组成,还包括原则和政策。德沃金理论的核心是原则和政策,该原则和政策既可以包容进所有的规则,同时也是可以衡量的体系,以方便法官去寻找和遵守。所谓的原则是源于政治社会生活的道德体系,反映正义和公平的标准。政策则涉及社会性、集体性的目标。在这个原则和政策体系中德沃金认为个人权利优先于社会利益目标。个人最根本的权利是获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构建了系统的权利理论。权利的优先性意味着原则相对于政策的优先性。

建设性解释的目的是建构一套理论,指导法院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找到正确的答案。当法院适用建设性解释的方法来进行裁决时,其实是在尝试与法制的整体及其历史发展取得最佳的协调,找到共通的理论解释的依据,从而达到形式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从上述分析看,德沃金并不是原意主义的拥护者,也反对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学的解释者主体主义。他努力的目标是建构关于权利和正义的原则体系,运用建设性解释的方法平衡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对立和不足,在解释论上则希望融合原意主义和解释者意图主义,既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又可以发挥法官的司法功能。但是何谓道德和正义仍然需要法官的判断,其建设性解释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总体上建设性解释也只是德沃金试图达到的一种理想。

三、结语

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是存在多样性的,本文只就原意解释、解释者意图主义、建设性解释进行简单阐述,以求能够了解一二三种解释均有利有弊,在此就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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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爽(1991-),女,满族,辽宁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6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魏爽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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