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界定商品价值的内涵与功能_商品价值论文

科学界定商品价值的内涵与功能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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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价值的内涵和功能,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价值决定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对同一个经济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价值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的内涵却应当具有客观性和一元性。歧义过多的理论至少表明它同真理还有一定的距离,尽管不能反过来说没有歧义的理论就必定等于真理。只有科学地界定价值的内涵和功能,才可能建立科学的价值理论。

一、价值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所反映的商品属性

在现实中,价值一词有多种含义和用法:既可以泛指某事物对满足人类需要或实现某种目标的积极意义,也可以特指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决定的商品价值,等等。不过,一个科学范畴的内涵不是越复杂越好,而是越简明越好。在现实中已经形成的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通常难以人为地使其内涵单一化,但在理论上可以有所界定,使其在各种场合被应用时都有明确的内涵,不致引起误解。而界定价值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或概念的内涵,需要分析商品本身的属性。

一般来说,商品是通过交换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劳动产品。一种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属性:第一,该事物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要。对人类毫无用处的东西不能成为商品。第二,人类获得(生产)该物品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或成本——最终要消耗人类劳动。如果一种物品不需要任何劳动即能得到,则表明它可以自由取用,不具有稀缺性,因而不是商品。第三,该事物必须参加交换,而不是自产自用,也不是由生产者无偿提供给消费者。这些属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相互联系,但不可混为一谈。分开来看,这三方面属性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一种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三点加在一起就构成一种物品成为商品的充分必要条件。凡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物品都必然成为商品。

上述第一方面的属性通常概括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也就是说,商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由“使用价值”或“效用”范畴来反映;既然如此,那么价值作为与效用不同的范畴,所反映的商品属性至少不应限于第一方面,否则,价值就失去了它的独立的意义。可以认为,价值同上述三方面的属性都有关,但它本身是反映第二、三方面的商品属性,特别是反映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

早在1776年,西方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密就注意到,“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页。)斯密通过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价值的内涵作了至今看来仍有现实意义的界定。他发展了最早由配第明确提出的劳动决定价值的思想,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斯密没有进一步区分交换价值和价值,但他似乎更强调在后一种意义上运用价值概念,把价值等同于交换价值。李嘉图坚持和发展了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并进一步划分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等概念。

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古典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成分,把劳动价值论提高到一个新的科学水平。马克思不仅深入分析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而且划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概念,进而把价值界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消费中满足人们的需要;价值则反映人们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他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页。 )这种界定使价值范畴的内涵得到深化,并趋于简明。

与劳动价值论不同,效用价值论或者直接从商品效用方面来界定价值内涵,或者认为价值最终决定于商品效用。那位因提出“最后一小时”论而受到马克思尖锐批判的西尼尔认为:“效用是价值的一个必要构成要素”(注:季陶达编:《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集》,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0页。)。 庞巴维克说:“一件物品的价值是由它的边际效用量来决定的。”(注: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8页。)杰文斯讲:“所谓价值, 应即指一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它是用该商品一个增加量所获得的快乐或利益的强度来计量的。”(注:杰文斯:《经济学原理》,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57页。)这些观点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方面来界定价值的内涵和决定因素。马歇尔是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曾针对斯密所说的价值的两种意义指出:“经验已经表明,把价值这个字用作前一种意义是不妥当的。”“一个东西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交换价值,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第81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从这段话来看,马歇尔似乎明确反对用价值范畴来表示商品效用。但他把价值定义为交换价值,然后用边际效用论来解释价值决定问题,实际上还是把价值归结为效用。

西方学者的效用概念同马克思讲的使用价值概念有一定相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都反映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但西方效用概念带有主观性,是消费者对从商品中获得的满足的一种主观评价;而马克思讲的使用价值是一种客观属性。不否认西方学者对商品效用的分析有某些可取之处,但无论是把价值等同于效用,还是先把价值定义为交换价值,然后认为边际效用决定价值,从总体上讲是不可取的。如前所述,价值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其基本内涵不是反映商品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而是反映生产者为使商品具备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所付出的必要代价或成本。

二、商品价值就其基本内涵来讲是一个成本范畴

把商品价值说成是一个成本范畴,同传统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和成本的解释不太一致。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成本等于生产资料价值加劳动力价值,全部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以上的部分形成利润或剩余价值。而且,这种成本通常按生产要素价格计算,而价格被认为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把价值说成是一个成本范畴有混淆价值与价格之嫌。如果对成本的认识仅限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定义,那么说商品价值是一个成本范畴就难以理解。

然而,从实际情况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来看,成本并不限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它已经被广泛地用来表示人们从事各种活动或达到某种目标所付出的代价、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在我国改革实践及其理论研究中,人们(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常讲改革成本。这里的成本显然并不是指生产资料价值加劳动力价值,而是指社会为进行改革所付出的各种代价,包括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所引起的社会震动,一部分人损失的利益等。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和补偿问题已被公认为是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事实上,讲求效率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重视各项工作的成本分析。如果把这种成本叫做广义成本,那么传统政治经济学所讲的成本则是一种狭义成本。说商品价值是一个成本范畴,正是从广义上把它理解为反映人类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付代价的一个范畴。而这种代价归根到底是人类在创造或帮助形成商品使用价值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这里不存在混淆价值和价格的问题。尽管如此,为了避免引起误解,不妨在假定价值等于价格的前提下讨论价值与成本的关系。

我们知道,产品成本可以从不同的层面来考察。从企业层面来看,产品成本包括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就是企业在生产中为各种要素所支付的代价,而不包括剩余价值或利润。这种成本只体现一部分劳动时间,另一部分劳动时间即剩余劳动时间被排除在外。与此不同,商品价值由在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构成,反映社会为生产商品而正常消耗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中剩余劳动对社会或人类来讲也是一种成本,因此商品价值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必要成本。这种社会必要成本和企业实际支付成本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各种商品只能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即社会必要成本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而不能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成本来交换,否则企业将一无所获。

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居主流地位的观点是把价值或价格当作一个成本范畴,并由厂商支付的各种要素的价格构成。其中正常利润被认为是企业家才能的报酬,也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同效用价值论有矛盾:既然商品价值取决于效用,那就不应当计算什么成本,因为产品价格根据消费者对其效用的评价来确定,而与厂商支付的各种要素价格无关。问题不在于把价值当作成本,而在于认为价值取决于效用。把价值当作成本倒是合理的,应当把它从效用价值论中剥离出来,置于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

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成本,那么古典劳动价值论和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都包含着价值是一个成本范畴的思想。例如,斯密认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注: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在斯密看来,商品价值实际上是人们获得它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这也就是一种广义成本。马克思讲:“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0页。 )根据马克思的解释,所谓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指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是人为生产商品直接由自身付出的代价。因此把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从广义上当作一个成本范畴,并没有违反马克思对价值内涵的界定。弄清这一点,对于认识劳动决定价值的一元性和知识对商品二因素的逆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要充分说明价值是一个成本范畴,还要进一步分析它的功能。

三、商品价值的主要功能

商品价值主要有三种功能,即信息功能、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功能和充当财富统一计量尺度的功能。

1、信息功能。 一种商品的价值反映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反映人类获得商品使用价值付出的代价;各种产品的价值变化可以显示资源利用状况和劳动生产率高低;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结构则反映在整个社会分工中,总劳动量配置到各种商品生产中的结构比例;价值还体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就是价值的信息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价值的信息功能主要通过价格的变化发挥出来。

2、决定交换比例的功能。 各种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所以有可能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是因为它们所消耗的人类劳动具有同质性,即都具有以人类劳动为实体的价值。不论是物物交换,还是以货币为媒介交换,都可以在价值量相等的基础上确定商品交换比例。从理论上讲,只有当各生产者以包含等量劳动的产品进行交换,才能给他们带来比较利益。价值作为一个成本范畴决定商品交换比例,是它最基本的功能。

3、充当财富统一计量尺度的功能。 由于价值始终依存于使用价值,或者说始终以使用价值为物质载体,所以,只要单位价值所代表的财富数量一定,它就可以成为各种财富的计量尺度。换句话说,人们为生产商品所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成为产出财富的数量的显示器。这样,商品价值就取得了另一种功能:充当财富的统一尺度。但这是一种外在的、派生的功能。事实上,各种商品和财富都有自己的技术计量单位和尺度。例如,多少公斤粮食、多少米布、多少台电视机等等,这里的公斤、米、台,就是相应商品的计量单位和尺度。它们的长处是精确、固定、真实,局限在于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直接用技术单位计量不能加总求和,而必须借助于价值尺度。在技术尺度的基础上,价值尺度可以成为各种商品的统一计量尺度。

既然商品价值实体是人类劳动,那么它的原始计量单位就应当是劳动时间单位。但在漫长的商品生产交换过程,绝大多数商品都要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自发地形成了以货币单位来计量商品价值的习惯。这使价值的上述三种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但同时也掩盖了劳动作为价值实体和交换依据的直观性,甚至可能给人一种错觉,以为商品价值本身就是效用或使用价值,而不是把它首先理解为一个成本范畴。

应当明确,价值本身并不是产出的财富,没有直接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这种功能产生于商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而不是产生于价值。换句话说,消费者最终是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直接消费其价值来满足需要。拥有巨额金钱似乎表面价值本身也可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但这只是因为金钱或价值代表财富,随时可以通过交换转化为使用价值。商品效用或使用价值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但不具有决定交换比例的功能,正如商品价值具有决定交换比例的功能而不具有直接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一样。一种商品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是它具有价值的前提,因此,生产者必须高度重视使用价值。但是无论效用多么重要,它本身不能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理由在于:

第一,商品交换依据必须能够反映生产成本,使得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换,各种利益主体付出的社会必要成本(劳动)同他所获得的收益保持一致,即社会必要劳动越多,收益越多,反之则少。如果不是这样,交换活动就不可能持续。但是,商品效用取决于自然和人类劳动两方面的因素,不能反映生产成本,以它作为商品交换依据,不能使生产者支付的成本同他在交换中得到的利益相一致,因而不利于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在现实中存在成本和收益不一致的情况,但那不是由交换原则本身造成的,而通常要归咎于生产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实际消耗成本高于社会必要成本的结果。不同商品的效用受自然和劳动决定的程度有差异,一般随加工度的提高,自然决定的程度降低,劳动决定的程度提高,但效用却不一定有这种变化。例如,粮食的加工度一般低于服装,但不能说前者的效用小于后者。由于加工度越高,所消耗的劳动越多,因而生产成本越高,在正常交换中得到的补偿也应当越多。如果以效用为交换依据,那就不能如实反映各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多少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成本高低,这样交换势必使生产者从交换中得到的利益同他们在生产中消耗的劳动不相称,结果可能劳动越多,在交换中获得的利益反而越少。如果真是这样,生产者就会自觉或被迫退出交换,从而使生产交换萎缩,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充当交换依据的东西应当具有统一的尺度可以计量和比较,但各种商品的具体效用性质不同,找不到客观存在的统一尺度来计量和比较不同商品的效用。任何两种商品要进行交换,必须以它们的效用不同为前提,两件具体效用完全相同的商品没有必要进行交换。这实际上排除了以效用为统一尺度来确定交换比例的可能性。国内有学者认为,西方效用概念是一种抽象使用价值,它为不同的使用价值找到了统一的度量尺度,就象抽象劳动为各种具体劳动提供了统一度量尺度一样。(注: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 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84页。 )把西方效用概念理解为抽象使用价值也许是有道理的,但这种抽象并没有使各种不同商品的具体效用变得可以用统一尺度来计量。无论是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都带有明显的主观规定的色彩,这同抽象劳动用时间单位来计量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能相提并论,说效用的统一度量尺度已经找到似乎为时过早。

第三,一般来说,交换和消费两个环节的顺序是交换在前,消费在后。消费者通常只有先购买商品,然后才能消费。要购买商品,就必须首先确定商品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这在消费之前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就可以确定。但是,按照效用价值论的解释,效用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需要程度的评价。这种效用只能在消费过程中才能确定,怎能决定在此之前就要明确的交换比例呢?诚然,消费者的评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以后的销售价格,并且在现实中存在赊购赊销,但对绝大多数商品来说,生产者在确定价格时,总是要对各种人力和物力消耗进行核算,实际上也就是核算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没有也不可能用基数或序数来计量商品效用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价格。

上面三点说明效用不具有决定交换比例的功能,因而不能决定价值,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前面关于商品价值内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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