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期至五四时期的“家庭革命”_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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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成立后,知识界继承清末“家庭革命”的思想,继续主张改革传统的家族制度。尤其是到了五四时期,在怀疑和否定传统文学、文字、艺术、思想、伦理、国民性格、社会习俗这样一种文化氛围中,一些进步知识分子又开始对中国传统家庭制度进行再批判。这次批判比清末来得更为猛烈和深刻,提出了诸多改变旧家庭制度的主张。本文将民初至五四这十几年作为一个时期,试就这一时期的家庭改制学说作一探究。

民国成立,清王朝垮台,但是中国的专制主义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人们仍旧在探求改造中国社会的出路。有些知识分子从分析具体问题入手,把改造中国社会与改造家庭制度联系起来,认为家庭“其制之良否,影响社会甚大且巨”①,“家庭不良,社会国家斯不良耳”②。而“我国家庭制之不良,一般人民已多觉其弊害”③,它已“阻碍国家之进步”,所以中国“家族制度不改变,即国家主义不发达”,而为“国家之进步,实当宁从割爱,而勿使为政治上之阻力也”④。甚至有人把改造家庭制度看成是改造中国社会的“最便捷的路径”⑤。这话虽不完全正确,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其中的合理成分。事实上,中国家庭制度与中国专制主义制度之间,有一种难以解析的必然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改造家庭制度就不易从根本上破坏专制主义制度,此说不无道理。民初至五四时期的一些知识分子正是从这一角度立论,把改造家族制度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革命内容。1917年2月1日发行的《新青年》第2卷第6号上,发表了吴虞的《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一文,是这一时期透彻分析家族制度与专制主义两者关系的代表作。作者在文章中抓住了维护家族制度的伦理纲常的核心“孝道”,逐次展开分析和批判,最终揭示了家族制度是如何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根据的,加深了人们对改造家庭制度必要性的认识。

“孝”是中国传统社会宗法观念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由它派生的其它宗法观构成中国家族制度和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基础。“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不讲“孝”,就不成“教”,要讲“教”,先讲“孝”,“言教从孝而生,其教之最要者曰孝”,“孝为百行之本,故其立教莫不以孝为起点,所以教字从孝”。从“教”字中含“孝”来看,中国传统的“教”正是以“孝”为起点为核心的,“孝”作为“德之本”和“百行之本”,反映了“孝”在伦理纲常中的重要地位。“凡人未仕在家,则以事亲为孝;出仕在朝,则以事君为孝”;这是“孝”的最基本的两层含义,然而“孝”被人为的利用,便产生出一种“膨胀”的扩展性功能,从而渗透到人的行为规范中的诸多领域,“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无信,非孝也;战阵无勇,非孝也。盖孝之范围,无所不包”,作为“无所不包”的“孝”,对于每个个人来讲,能有不可抵御的诱惑力,使其按“孝”行的规范约束自己,原因大概在于行“孝”的功利性,即行李“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行孝的个人动机在于“立身”。而所谓“立身”,即“扬名荣亲”、“保其禄位”。“由事父推之事君事长,皆能忠顺,则既可扬名。又可保持禄位。居家能孝,则可由无禄位而为官”。“孝”与奉禄官位结合起来,不但使其自身具有了长久的生命力,而且在国人的思想行为上,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拜孝教”。“孝”的功利性显然是外力强加于它的,显然是专制统治者赋予它的。专制统治者之所以对“孝”如此追加官宦利禄,皆因“孝敬忠顺之事,皆利于尊贵长上”,即“孝者”皆恭顺服从尊贵长上而已。以“孝”建立起来的家族制度为什么被视为专制政治统治的基础,其中的道理似可窥得一二:“家族制度之与专制政治遂胶固而不可分析而君主专制所以利用家族制度之故”,就在于“孝弟也者,为人之本。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其于销弭犯上作乱之方法,惟恃孝弟以收其成功。而儒家以孝弟二家为两千年来专制政治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贯彻始终而不可动摇,使宗法社会牵掣军国社会,不克完全发达,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家族制度为何是专制主义之根据,在这里作了最为清晰的诠释,也是要推翻专制政治为什么要进行家庭革命的最好说明,即“孝之义不立,则忠之说无所附;家庭之专制既解,君主之压力亦散。”推翻以“孝道”培植起来的家族制度,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的专制统治也就失去了根基,即刻崩溃坍塌。吴虞在文章开篇提出的“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原其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⑥的立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

政治革命,迎来了民国的建立,但却未从根本上推翻专制政治。这就使象吴虞那样的一批知识分子开始反思,想通过改造家族制度来最终达到推翻专制主义的目的。显然,这具备了文化革命的深刻意义。虽然文化革命必须配合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才能最终达到目的,但缺乏文化革命就不可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专制政治统治。文化革命是改造人自身的,是人的思想和心灵的革命,其任务更加艰巨,其道路更加漫长,其意义也就更加伟大。民初至五四时期一批知识分子主张家庭改造,因属文化革命的范围,所以不能用短视的态度批判它,虽然其主张有许多空想和不切实际的成分,但不能对此给予整体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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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家庭改造?由于个人的着眼点不同,其立论千差万别,对这一时期的家庭变革观进行一番考察,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观点:

首先,改变传统家庭的生活方式。这主要指家庭内部如何教育子女、待奉父母,如何进行娱乐以及各家庭之间如何交际交通过正常的交往来改良旧生活方式,实行社交公开,建立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和自立人格,发展互助精神,讲求勤俭节约,革除不良嗜好等。其具体主张,诸如教育“子女必受同等之教育”⑦,“多备有价值的童话杂志和新闻报纸,使子女时常观看”,“多备有意说的玩具,并且多教以游戏法,因为适当的游戏是以发展儿童的天性”⑧,“家庭必陈设精洁,父母必以身作则,以为家庭教育之基础”,“常率子女旅行他乡或异国,以广见闻而增阅历”,“家中须备运动场,藏书室,屋内游戏具,四壁悬英雄名人像,科学挂图,以谋智力之发展”,“家宅择离市场近学校之地为宜”⑨;如侍奉父母:“青年夫妇对于两性的父母都当负同等的孝养恭敬,但是父母对于已婚的子女不当有过分的要求,更不当干涉他们的家政,只可自居顾问的职任”⑩;如家庭娱乐与交际“每天下午或晚饭后大家聚集一堂,或读新闻,可说笑话,或游戏”,“每一月内,亲朋大聚会一次,谈笑乐欢,互相连络感情;”(11)如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亲子之关系,专为义务的而非权利的,亲不得视其子如货物,责以报酬”(12),“父母都当居朋友的地位,去发展他们的正当爱心”,“每天给佣人正当休息的时候,不但是公待平民,并可养成子女没有富贵不爱平民的德性”(13);如建立自立人格:“家庭之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子女月给另用,不复理其琐事,养成其独立自主之习惯”,“子女须具自立之人格,勿妄想父母之遗产”(14);如互助精神:“亲族尤必互相辅助,拯救其急,匡济其危,”亲族“不能不互结团体,共趋于安乐之域”,“吾人对于家庭,乃同根之木,同源之水,可勿爱乎”(15);如勤俭节约:主张家务要“主人躬自为之”,“主妇宜助理杂役,勿多雇佣仆”(16),反对“儿女之浪费”,讲求“婚丧更须量力”,反对“重虚文而不求实际”的“虚假行为”(17);如革除不良嗜好:“衣食住三者,应用科学的方法,务求合于卫生及经济之原理,且养成子女良好之习惯”,“力戒吸烟、饮酒、狎邪、赌博,及其他嗜好,以造成健康和乐之家庭”(18)。

其次,建立小家庭制。这主要指改变中国传统的“十代同居”、“五世同堂”的家庭制度,而主张分居的小家庭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只有实行小家庭的分居制才能健全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去掉家庭成员的依赖心。其具体主张又分“分居”和“异财”两种。中国亲族“喜事同居”,视“同居为美风”,“故有九世同居,专以家人众多为荣者”,其弊害大而言之,“为国家政治之障碍,亦为国民经济之障碍”(19),小而言之,虽“同居共产自表面言之,似不失为孝悌。不知各人有习于勤俭,有好为奢侈;有笃守旧家风范,有崇尚新派政策;有重礼仪,有尚自由,凡此者,皆争端之所由起也,”亲族之间“弱者每被欺,强者必骄悍;妻强则虐妾,妾宠则辱妻;因前后异母之关系,则后妻之子,每凌其兄,因嫡庶关系,嫡兄长而庶弟幼,则庶弟亦每被欺于嫡兄;他如姑媳妯娌,人为之合,非天然者。翁有能力,姑可虐媳,子有能力,媳可欺姑;小姑侍宠,则可凌嫂;甚至父母以爱憎定子女优劣,得宠者凶恶,失宠者怨愤。循环报复,将无已时。自戕杀人,亦所常见。一言弊之,同居之害也”(20)。大家族同居制弊害如此严重,所以主张建立“仅许一夫一妻,及未婚之子女”(21)的新式小家庭,从而脱离老一辈和大家族而独立生活。在这样的小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要人格平等、人权独立。中国传统家族,讲求父母在,子不得有私财,“子无私财之制,成为地义天经,有敢违此经义者,则为士林所不齿”(22)。因同财共爨,使“一族之内不分权利,则劣者固得庇于优者余荫、常久寄食,而在优者终岁勤动,仍不得其相当报酬,则又何苦而经营事业,又何以勉励劣者,而使之保其独立自助之精神”(23),所以主张“人均得有其私产”(24),“成年者有财产独立权”(25)。

第三,废除婚姻,毁灭家庭。持此种主张者不仅对自由恋爱和以恋爱为基础的婚姻不以为然,而且还彻底否定了家庭。他们认为,“爱情原与天气是差不多一样的自然现象,天气不能天天一样,爱情自然也难免要有转变”(26)。爱情不必专一,合者同居,不合则离弃被认为是正常的现象。他们还认为,本来个人是不受政治、权力、宗教或者其他形式等束缚的,而应当是绝对的自由人。假定自古以来就是以真正的恋爱为基础而结婚,即使这样,爱情的持续不仅困难,还意味着特定的人独占特定的人的爱和性。每个人要有一个自由人格,而不应用婚姻这种彼此互相专利的形式去附属某某所有。这样,他们即走向了废除婚姻、毁灭家庭的地步,公然声称,“无家庭、废婚制,两事之传播,实为今日底要图”(27)。

最后,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改造家庭,“把家庭问题归纳在社会全体的改造方案内,欲他们联带着一齐改造”(28)。这被称为社会主义者的家庭改制观。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本来家庭不是在原始社会就有的,是到特定的历史时期才产生出来的。家庭并没有永远存在的必然性,所以最终要打破家庭,但当前应提倡做到的是自由婚姻。而家庭问题的改革只有志在改造社会,即废除私有制,打倒剥削阶级的过程中逐渐得以变革,而最终达到消灭家庭的目的。

上述是这一时期主张家庭改制的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此外各类主张尚有许多,如脱离家庭、组织新村,建立家庭俱乐部,组织数十家的公共团体,夫妻分居等。但这类主张与上述观点相比,不仅论者少,而且影响小,故此不加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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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家庭改制的呼声如此高涨,产生这一现象的历史条件自然很多。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家庭改制观除了是对清末“家庭革命”说的继承外,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进步知识分子在西方文明的影响下,进一步体味到了中国封建社会家庭制度的黑暗与凄惨,更多的人终于觉醒,决意通过改造封建家庭制度去谋求新的生活和新的人生。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人们在以家族为本位而无视个人现实自由和幸福的中国封建家庭的生活中,不知不觉地煎熬着个人的生命,却很少有人要改造它,要从这枷锁中挣脱出来。然而这又不能怪他们,因为适应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中国封建家庭制度还没有被打破的历史条件。近代社会以后,戊戌辛亥时期以后,尤其到了五四时期,一些进步的中国人开始从精神麻木中觉醒,开始正视中国的社会现实,正视中国的家族制度,并正视每一个中国人的人格。他们一反传统逆来顺受的性格,不再甘心过那种受奴役的非人生活,开始追求个人的自由幸福权力。他们终于发现中国封建家庭制度的残酷与不合理,进而喊出“旧家庭是厉行专制,束缚自由,为社会进步的障碍物”(29)的心声,并申明要坚决改造它。而促使国人醒悟的直接原因是西方平等自由学说,家庭改制学说及西方生活习俗对国人的直接影响。由于国人对封建家庭制度带来的凄苦体验最深,所以在接受上述学说并受到启迪的时候,马上意识到封建家庭制度的毒瘤,也就自然把这些学说同家庭改制联系起来,把它作为改造家庭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晚近欧化东渐、平等自由种种说教,渐渐有人提倡起来”(30)。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最早提出了“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31)的深刻命题,认为个人自由与否是导致中西方落后与先进差别的根本所在。严复指出,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只“知有一人”,“而不知有亿兆人”(32),作为个人在家庭在社会中的独立实体的价值和独立人格根本得不到体现。“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其他人根本不能算其人。严复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一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的睿智与卓识体现在对“自由”这一命题的全面、深刻、系统的阐述上,从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义务,自由的界阈、规范等诸多侧面较为准确地把握了它。严复将这种自由观介绍到中国来,不仅影响了康有为、梁启超,也影响了陈独秀、毛泽东;不仅影响了清末一代人,也影响了民初迄五四一代人。这种平等自由观在清末、民初五四时期得到了极为广泛的高扬和传播。民初五四时期家庭改制的主张者在阐述家庭变革的观念时,正是以它作为理论武器的。他们用平等自由学说来唤起人们的觉醒,去批判封建专制,批判三纲伦理,批判罪恶的旧家庭制度,正像时人所说:“我们为什么要平等?因为同是人类,哪里有什么贵贱阶级。为什么要自由?因为人是灵心的动物,不是机械的东西。为什么说三纲不好?因为三纲教我们损弃自己的自由,服从他人,牺牲自己的人格,侍奉他人。旧家庭的愚果,使中国数万万人民,大半沦为奴隶、作机械,完完全全有人格的,能有几人”?(33)可见,平等自由学说对于唤醒民众独立、平等、自由意识所产生的启蒙作用是不应忽视和低估的,应给予公允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这一时期西方家庭改制学说在国内知识界也广为流传。二十世纪初以来,西方学者对家庭改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究,并形成了三大派别,即所谓急进、保守、修正三大派。他们的学说在民初以后先后传入中国。急进派主张改变现有家庭制度,对国人影响较大。急进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国的伯伯尔认为现有家庭制度要无条件改组,因为“私产制度是附在现家庭制的骨里的”,不废现有的家庭制度,私产制就永不能废除(34)。另一位代表人物英国的加本特认为,人类最合理的生活是社会生活,一切人类都是痛痒相关的,一切人都在同一社会中生活着,互尽其服务的能力;家庭这个东西便是使人类互相隔绝,各存利己之心,不知有社会,惟知有自己的毒物。所以不论现有家庭制度本身有何等好处,一无些弊端,只就发达利己心,减少人们的痛痒相关的观念一面看来,已觉得家庭这个东西,实在万万要不得,因为它使人类道德及知识方面,都入于褊狭而贪婪。我们如认为凡人类不宜分界限,如认为人类生活是应以社会生活算做最合理的形式,则现在的家庭制度,就是万万要不得的。此外,主张维持旧家庭的保守派的学说以及主张从法律、教育方面片面改变家庭生活的修正派的学说也都传入中国,并影响着国人。这些均对国人研讨家庭问题起到了借鉴和启发作用。象沈雁冰就专门撰文介绍上述学说的观点并受其启迪,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关于家庭改制的主张。可见,西方家庭改制学说的传入,激发了人们去认识中国家庭制度的实质,并促进人们对家庭改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西方的生活习俗也对国人产生了影响。近代以来,自开始西学东渐的历程之时也开始了西俗东渐的过程。西洋人来到中国必然会自发地将西方的生活习俗带入中国,中国出国公使和留学生又自觉地撰著介绍和阐发了西方的文明习俗,所以整个中国近代社会,又是社会习俗发生显著变化的历史时期。这突出表现在戊戌、辛亥、民初与五四时期。而其中西方的小家庭制度,即“欧美男女平权,大抵所谓家庭皆一夫一妇,及未成年子女也”(35),尤使国人感到了西方文明习俗的先进,从而促进了中国家庭习俗的变化。新民学会会员罗学瓒在法国亲眼看到了西方进步家庭制度的优越,1920年从法国写信给毛泽东,真实反映了在西方文明习俗的影响下,中国青年对传统家庭制度的厌恶。他说:“前日在蒙达尼会议,一言及家庭,即有无限的悲感,家庭!家庭!真是杀尽中国人的牢狱!我等不能不设法赶急求解决者也”(36)。这些都反映了这一时期西方文明习俗对青年知识分子影响后所产生的思想感情上的变化,以及决心改造旧家庭制度的坚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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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出现的家庭改制主张是多种多样的,观点的差异虽然相当悬殊,但都是为结束非人生活而抗争的集中表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国人从旧家庭的黑暗中争脱出来,以获得做人的资格,从而求得自由幸福的人生。在家庭改制的诸多主张中,他们无论从何种不同角度思考问题,主张者或超出以往清规戒律的束缚,或超出圣人的观念,或超出封建思想的羁绊,或摆脱传统积习的堕性,从而为建立崭新的家庭制度而积极思考,大胆探索。这种极为活跃的探究气氛,不仅说明这一时期知识分子思想上的兴奋程度,更说明这一时期不愧是一个思想大解放、文化大变革的新文化时代。只有这样的时代,文化才能发展,观念才能更新,社会才能被推动前进。

家庭改制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理论问题、学术问题,它更是一个现实生活问题,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这样一个具有双重意义的社会问题,当我们对它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的时候,靠一时的头脑发热、靠感情的发泄和偏激的情绪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也是不能指导家庭改制的实践的。至关重要的是还需要理智的分析,从繁多各异的理论观点中,判别哪些是在指导现实中具有实际意义的因素,以进行明辨、扬弃、取舍。可以说,以经济为纽带建制的家庭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但其过程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摆布和变幻的,而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想超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实去任意变革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的家庭,那完全是一个幼稚的乌托邦。关于家庭起源及其形式变化问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全面细致深入的考察研究,揭示了家庭的起源和发展的物质根源,科学地说明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和制约的,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人类家庭的形式、性质、职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观念,也在相应地发生变化,并且揭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依次出现四种家庭形式: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诚然,家庭制度的变化是社会经济变化的体现,社会经济的变化决定着家庭制度、家庭模式的变化。此外,一项重大变革方案的实施,也需要实施者们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实施者们对新方案的认同和接受也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故家制变革既不能滞后,更不能超前。由此看来,在当时家庭改制的主张中,有些观点显然失之偏颇。在一个现实生产力、国情、社会发展尚未达到一定程度及人们对变革观尚未得以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国度里,当人们生存还处在得不到保障的现实中,要废婚毁家,做一个“幽灵”般的“自由人”,这的确是一种极为偏激的理论观点,是没有可行性的脱离现实的空想。这种毁家观虽然在一些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不可能被民众阶层所接受,人们也不可能按此观点以身试行。道理很简单,经济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症结,当人们只能靠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去维持个人生存的时候,绝大多数人失掉家庭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条件。人们无论如何是不情愿以失去安身之所及生存条件去换取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力的。这种家庭改制观不能说没有西方的性解放之嫌,当社会形态处于生产力有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情况下要消灭家庭,无疑社会将会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组织的积极效应难以设想。显然,这种太离谱超时空的观点是无可操作性的,它一味地强调人的情爱的彻底解放,而没有看到废婚毁家所带来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乃是一种极端的情爱至上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家庭改制观作为一种哲学的思考,作为一种人的解放学说,它具有理论上的深意和合理性。前述可见,废婚毁家观的内涵即男女关系应该是一种不夹杂其它任何杂质的纯粹爱慕关系,倡导男女关系可顺其自然地随着爱慕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37)。这实际表明,家庭是人类两性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乃是广义的家庭概念,而废家观既然追求男女关系自由结合,就必然存在两性生活的组织形式,它既想抛弃家庭形式却又要采取男女结合的某种形式——一般家庭,当然毁家观者不把这种组织形式视为家庭的家庭已经区别于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家庭。可以确认,它既然并非不要男女之情爱,就不是扼制人的身心自然属性,不是反对为人类延续的种的繁衍,更不是要恢复蒙昧时代两性之间混乱的杂交关系,而是反对男女情爱被以经济关系、依附关系为纽带式的家庭迷雾所笼罩甚至禁,锢要打破爱与性的个人专利,取缔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家庭。正如恩格斯所说,“妇女的解放……要求个体家庭不复再是社会经济的单位”(38)。这种毁家观的动机是好的,它为未来的家庭问题提出了一种向往、方向,即摆脱原有意义上的家庭的一切束缚因素,这种向往在未来也许是一种现实,恩格斯在谈到共产主义制度对家庭产生影响时指出:“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须干涉的私事。这一点之所以能实现,是由于废除私有制和社会负责教育儿童的结果,因此,由私有制所产生的现代婚姻的两种基础、即妻子依赖丈夫、孩子依赖父母,也会消灭”(39)。“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40)。这种家庭改制观也为当时的人们对家庭革命问题的探讨推向了深入。

即使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之消亡是一种必然,那末它的实践亦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成为现实,要以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物质生活、社会保险提高到一定程度及观念普遍更新,道德普遍提高为依据。正是因为缺乏这种依据,所以在这一时期及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废婚毁家主张必然是行不通的。应运而生的社会主义家庭改制观恰恰弥补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他们也持家庭最终消亡的观点,但认为它的实现是在未来。社会主义的家庭改制观者们突出着眼的是现实,而现实的任务是要先做到自由婚姻。他们还逐渐认识到家庭的罪恶”仍在社会”,所以要使家庭制度得到根本的改造必须与改造社会联系起来进行。五四以后,这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成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实践的共产党人,他们把家庭改制问题融入到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阶段的社会革命中,这才找到了改革封建家庭制度的真正途径。至于这一时期的其它家庭改制主张,即主张小家庭制、主张改变旧家庭的生活方式,主张建立家庭俱乐部等等,无疑对旧家庭的改造是有意义的,而且当时已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尝试,这对改变传统家庭生活的旧习俗起了积极的作用。可是这类主张就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良,持这类主张的人还未能从家庭的本质上去思考问题,因此也就找不到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类主张也只能是对家庭生活方式在形式上进行改革的一些有益尝试而已。

注释:

①③《中国家庭制度改革谈》、《新青年》第六卷第四号。

②⑦⑨ (12)(14) (16) (18) (21) 《新青年之家庭》、《新青年》第二卷第二号。

④ (19) 《改良家族制度论》、《大中华杂志》第一卷第三期。

⑤《家庭俱乐部的商榷》、《新妇女》第一卷第五号。

⑥本自然段的引文均出于《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一文。

⑧⑩ (11) (13) 《家庭的良制》、《妇女评论》第四十六期。

(15) (17) (20) (23) (24) (35) 《中国家族制度改革论》、《青年进步》第二十五册。

(22) 《改良家族制度论》、《大中华杂志》第一卷第四期。

(25) 《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

(26) 《男女问题》、《新青年》第六卷第三号。

(27) 《告主张“小家庭”反对“废婚制”者》、《觉悟》1920年7月10日。

(28) 《家庭改制的研究》、《民铎》第二卷第四号1921年1月15日。

(29) 《新妇女与旧家庭》、《新妇女》第一卷第二号1920年1月15日。

(30) (33) 《小家庭的代价》、《解放画报》第七期1921年1月26日。

(31) (32) 《严复集》第一册、第23页、第31页。

(34) 〔德〕伯伯尔:《社会主义下的妇女》第343页。

(36) 《新民学会资料》第118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7) 《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2页。

(39) 《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24页。

(38) (4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72页、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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