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耕作与替代经营:农地管理制度创新探讨_农民论文

代耕代营:农地经营制度创新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制度创新论文,代耕代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生产队经营方式,给中国农村经济注入了空前未有的活力,使农村经济出现了超常规发展。但近几年来,农村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1.小农土地经营制度限制了农村经济实现第二次飞跃。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地经营制度虽然相对于过去大规模生产队经营制度,更适应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因而能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解放生产力。但这种以家庭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农业式的小农土地经营制度制约了农村规模经济效益,阻止了生产要素重新合理配置,限制了科技运用和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率的提高,削弱了农村集体合作经济,虚化了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相当脆弱。

2.缺乏耕地产权市场和土地转让机制。农村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个前提条件是应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促使土地相对集中经营。但我国在农村承包初期,土地平均承包到户,并且承包关系多年不变,形成了较稳定的农村土地关系,致使现有的地权结构缺乏调节弹性。国家尚未建立一种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宏观调节机制,对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管理权弱化。相反农户的土地占有使用权正逐步强化,使农户又缺乏组织能力去调节内外关系,合理经营土地。再者,即使目前农户外出打工人数增加,农户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愿望,由于目前农村集体经营层次薄弱,缺乏一种组织购买土地使用权,因而也难以建立土地市场,实行土地有效转让。

3.耕地抛荒,产量连年徘徊。耕地不能有效转让,农业形不成适度规模经营,使农业经济局限在自然经济低层次水平上,制约了农民从事农业的劳动积极性。而城乡二元经济制度的松动,以及城乡劳动收益的过分悬殊,牵引了大批素质较高的农民外出打工,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质与量上明显下降。由于劳动力在质与量上不能保证农业劳动需要,必然会产生劳动短缺型耕地抛荒。农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拥有的生产要素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放,形成了投资多元化格局。受比较收益的驱使,农民对农业投资锐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投资不足型”耕地抛荒。农村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挤占耕地兴建大批“开而不发”的经济开发区,产生了新型的“政策型”耕地抛荒。概而论之,目前我国农村耕地不仅数量明显减少,而且质量也因“掠夺”性经营而下降,不仅存在一种明显型耕地抛荒,而且更有严重的隐型抛荒。

另外,自1985年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快于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生产比较利益下降。加上农民负担增加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致使我国农业产品尤其是粮棉产量多年徘徊不前。

农村上述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应从完善目前农业耕地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企业化,进而实现农业专业化、现代化,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目前农村,特别是少数比较发达的地方,依据群众自愿原则,创造了转包制、主业使用租凭、股份合作等多种农地经营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本文以农民外出打工人数较多而相对落后的农村为分析对象,提出一种轴心式的代耕代营合作经济联合体模式,作为落后地区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一种探索。

二、模式设计

代耕代营合作经济联合体是指以代耕代营农户的大规模家庭经营为轴心,以自愿转让土地的农户为紧密联合层,以提供生产资料,输送市场信息,加工农产品的供销社、乡镇企业或有关专业户松散联合层的农工贸一体化式的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其模式如图所示:

图意指代耕代管农户在社区内,与因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自愿转让责任田的农户,签订契约,转让耕地农户以货币化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从事非农业所得收益中原本用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资金,作为股金参与代耕代营专业户的收益分配,同时转让耕地农户的妇老劳动力参与季节性农业劳动,从代耕代营农户中获得劳动收入。另外,代耕代营农户以合同形式,与从事加工农副产品的乡镇企业或专业户以及农村供销社发生经济联合,代耕代营农户分别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户供给农副产品,并从它们那里稳定地收到销售收入,解决再生产资金问题。同时,从联合对象中得到市场信息,调整生产结构。这一种合作经营组织:①可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②可以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生成新的投入机制;③可以形成农工贸一条龙的大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与规模化。

三、决定机理和现实依据

1.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是建立代耕代营经济联合体的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主义非常关注合作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价值,认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创造的适合于未来社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一再强调:“合作就是必须加以珍视和利用的极大的文化遗产”。“没有合作化组织网,就不可能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列宁全集》第28卷第178、 180页)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还把合作制作为解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实行城乡结合,建立现代化大规模农业和建设富庶农村的基本纲领来对待。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在农村实行合作制,闪办由组合工作经营的大规模农业,不仅对生产发展有利,对社会有利,而且对农民有利。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合作制度的规定性主要在于合作社时劳动者自己的经济组织,它扬弃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按照自愿、平等、民主的原则,实行联合劳动或经营,它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限制股金分红。因此,合作社应是劳动者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是共和的、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联合制度。

最后,马克思主义指出合作社的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随机性和灵活性,不只是指我国的人民公社和前苏联的集体农庄。马克思曾就全作形式,合作社的所有制形式,合作社的发展阶段进行过论述。列宁单就农业的生产合作组织形式,提出了共耕制、劳动组合制、集体农庄、农业公社等,并且肯定了各自的历史作用与地位。就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恩格斯分析德国农村现状时,提出了把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组成的合作社和农民土地入股两种形式。

由此看来,我国建立代耕代营经济联合体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精神实质的。

2.农村物质生产力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代耕代营经济联合体的内在决定机理。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依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页)这里,马克思清楚地指明,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性质决定一定的客观的生产关系。因此,作为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土地经营制度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什么灯型的形式,不是任意确定的,本质上是由该时期社会物质生产力特定的性质、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在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走土地契约式联合经营的合作化道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社会主义的大目标转变成亿万农民的自觉行为,必须选择适合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的生产方式。我国农业使用化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出现的曲折,给了我们一个极其宝贵的启示。农村什么样的以农地经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组织形式,只有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包括农民的素质、生产工具、生产要素的组合及相适应能力等相适应,才具有解放与促进生产力的作用,才能发挥它推进农业发展的功效。

目前,我国相对落后地区的农业的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基本特征是:①劳动力整体素质低。②生产资料以手工工具为主。③主要生产要素的组合不成比例且相互适应性差。以土地的分散化、均分化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目前农村劳动力与土地的组合出现了量上不成比例,质上不相适应的矛盾。

目前农村物质生产力性质、水平决定了农地经营制度应该根据群众愿望,适当集中土地,互补互助经营,共求发展。生产手段的落后状态,农民整体素质较低,以及由之产生的管理水平较低决定了在农村还没有提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普遍实行大规模劳动组织的客观要求,如果勉强使用集中劳动方式,又必然流于低效率的“大帮轰”,使十几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毁于一旦。农村改革后产生的主要生产要素配置中的新型结构性矛盾,由又在群众中存在互补联合经营的内在要求与愿望。这样又为产生一种方式上能为群众乐意接受的新型农地经营制度模式提供了群众基础。代耕代营使用经济体既兼顾了群众两方面的客观要求,又在方式上能适应农民的管理水平,因而它的建立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

3.农村村情是建立代耕代营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现实依据。邓小平同志强调,实事求是是我党的根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他说:“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因此,了解村情,掌握群众愿望,是我们进行农地经营制度创新的基本立足点。

那么,目前村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除了上述生产力的基本特征外,还有:①具有较高文化的青年大部分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业生产、老妇照家,不少农户弃地不耕。一般来说,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的收入高于种地收入,而计划生育政策与现代家庭文化又使三口之家普遍化,这样,在农村较低的生活资料价格体系下,为主要劳动力外出与农户弃耕提供了方便。另外,农地家庭小规模经营,人地组合的不适应性带来了小农生产的不经济。成本利润比较又驱使农户弃耕。因此,主要劳动力外出后,农户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愿望愿望但因目前农村集体经营层次几乎近于虚化,难以形成耕地产权商场,因而限制了耕地的转让。看来如何创新农地经营制度,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②农业传统化,供销社官办化,乡镇企业工业化,三者各自为阵,自成一体,没有形成扎根农村,相互联合,统一经营的利益共同体。家庭小规模农地经营,除上交农业税外,农产品商品率很低,因此,农户与供销社之间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形成互利的固定产销关系。不仅如此,因农产品商品率低使乡镇企业也丧失了立足农村的农村资源优势,不能形成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经营特色,有些只好生产城市工业的传统落后产品。这样制约了乡镇企业的生命力。为此,农业要走出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农工贸一体化的大农业路子,客观上要求建立农业、供销社、乡镇企业三位统一的使用经济联合体。③人均耕地较少而且不断减少,集体经济脆弱,农民迫于“生计约束”,绝大部分农户仍把土地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和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在经济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长期绵延的基础上,又形成了特有的家庭文化传统,促使农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要条件允许,自然会做出家庭经营的选择。由此决定,农地经营制度的创新模式,必然仍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层次。

综上所述,代耕代营经济联合体是一种较优的农地经营模式,是比较符合农村具体情况和群众愿望的。

四、实践初步构建

1.为代耕代营合作经济联合体的创建做好基础性工作。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制定农村政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群众志愿的原则。必须依靠广大农民的创造性,走群众路线。正如邓小平所说:“生产关系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他还指出:农业经济改革“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因此,要创新农地经营制度,村委会应认真分析村情和群众愿望,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的股金额及收益额,拟定代耕代营使用经济的宗旨、运行规则及分配方案,并公告于众,做好群众答疑工作,为联合体的创立奠定群众思想基础。

2.利用契约形式,建立以代耕代营户为核心的联合体基础层。代耕代营使用经济联合体的创立,其关键在于基础层的确立。为此,①必须摸清愿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及转让耕地数。这项工作由村委会在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如有可能可根据群众愿望和现实需要对社区内耕地作适当的调整,为代耕代营户提供成片耕地。②采取招标方式或自愿投包方式,选定代耕代营户。③转让耕地的农户与代耕代营农户在村委会公证下,签订契约,确定双方责权利关系。

3.采用合同形式,建立联合体的外围协作层。代耕代营合作经济联合体的生机与活力在于在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户与供销社的协助下,面向市场经营,提高规模效益,走农工贸一条龙的社会主义大农业特色的新路子。为此,作为联合体的核心代耕代营户应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分别与供销社、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户的签订合同,确立三方的责权利关系。在彼此独立核算的基础上,形成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信息为联合内容,以产销关系为纽带的经济联合。三者彼此提供市场互惠经营,结成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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