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要坚持党的领导干部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_党管干部原则论文

在新形势下,要坚持党的领导干部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_党管干部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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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坚持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统一管理干部的原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如果党失去了对各级负责干部的任免调配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我们认为,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维护各级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权威,必须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正确处理党委管理干部与人大任免监督干部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的有关法规和党的有关干部工作规章,不仅明确了党委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调配权,同时也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干部的选举、评议、罢免权。前者发挥的是对干部的管理功能,后者发挥的是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把关功能,这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干部工作机制。它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增强了干部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党委和人大在任免调配干部问题上却常常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如:有的党委讨论决定提交人大按法律程序任免的干部,人大却去组织考试或再考察、再认定;有的经党委考察考核认定不称职而准备调整的干部,人大却组织有关人员听取这些干部的个人述职,然后给以“高度评价”,并通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有的钻法律空子,撇开党委提名的人选另提干部候选人;有的明知是个别人搞非组织活动导致党委提名的候选人落选,却听之任之不予查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直接结果往往是导致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无法实现。

在任免调配干部工作中要解决好党委和人大这对本不该成为矛盾的矛盾,党委和人大双方,尤其是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摆正各自的位置,扮演各自的角色。一是要做到相互尊重。各级党委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人大对国家机关干部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自觉把任免调配国家机关干部的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人大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确实体现在任免调配干部的决策之中。人大则应自觉维护党委管理干部的权威,认真贯彻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把自己定位在为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上,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不能为了显示权力人为地给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工作设障。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党委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有关法规,在干部人选的酝酿阶段,充分听取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对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人大经过集体讨论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要认真对待,合理的必须接纳,不合理的要做出负责任的解释。人大则应全力支持党委依据法规开展干部任免调配工作,只要是党委依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确定的候选人,就应该依法进行及时的审批和任免;对党委提名的干部人选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应及时提交党委参考或提请党委再议,再不应该撇开党委,在对干部没有任何酝酿、考察的情况下临时提名新的候选人;对人大代表联署提名新的候选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调查和审定,认定是个别人或宗族势力操纵所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必须正确处理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与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关系

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是每一个党的领导干部的义务和权利。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班子领导成员,长期在第一线负责全局工作或某一个方面的工作,直接与各级各类干部打交道,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知根知底,正确履行好向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职责,有助于党委更好、更多、更准地选拔使用领导人才,这本身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义务和权利,喜欢把自己摆在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上。有的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成了给党委用人“点将”,想用哪个干部就口头交代组织(人事)部门去考察、去作材料,不顾办事程序;有的一把手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部委办局的一把手,作风专断,导致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干部任免调配时经常出现“一票大于三票、大于五票”的现象;有的一把手讨论干部搞突然袭击,在一些没有讨论干部议程的党委(党组)会上临时动议任免调配干部,迫使党委(党组)成员表态;有的班子领导成员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同时,又私下一个一个给参加讨论干部的班子成员们“打招呼”、“做工作”,使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变质变味流于形式,等等。少数领导干部错误地理解和运用自己向组织推荐干部权利的直接后果,不仅败坏了干部工作风气,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更重要的是把党委变成了领导干部个人凭好恶亲疏选用干部的工具,从党委内部动摇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因此,正确处理好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与领导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关系,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个人来说,在端正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要自觉地做到“两个遵守”:一是要遵守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工作程序。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办事,不允许用口头交代或写便条的形式向组织推荐干部,更不允许诱导或干预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活动。二是要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任何一级党的领导干部,在班子的集体决策中都只有一票的权力,在党委集体讨论任免调配干部的重要决策中尤其不能例外。当党委对自己推荐的干部人选经认真考察和讨论作出否定的决定时,领导干部个人应无条件尊重党委的决议,不能凭借手中权力提出非议和责难,更不得随意推翻党委作出的决定。

对于党委集体来说,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责任制,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党既然赋予了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的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明确的责任制来制约这种权力的运用。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责任制,既可以是全国性的制度,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党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这一责任制中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遵守的程序。如向谁推荐,谁受理推荐,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推荐手续,推荐经谁认可才能生效,等等。二是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要遵守的纪律。如对哪些干部必须回避推荐,推荐干部必须限制在什么样的层次和范围,等等。三是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承担的责任。只有明确了这些责任,才能有效地端正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的动机、目的和出发点。

(三)必须正确处理地方党委管理干部与“条条”单位党组织任免调配干部的关系

近些年来,“条条”管理的单位越来越多,越来越滥。使地方党委任免调配所属机构和部门干部的权力大大削弱。本来,“条条”单位也是党领导的,也是党组织在行使干部任免调配权,“条条”单位的多少,似乎与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无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现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态度最差的,出问题最多的,群众意见最大的,大多数是“条条”管理的单位,这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说到底是党组织对“条条”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失控造成的。说起来是“条条”管理,但“条条”单位往往点多线长,有些“条条”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的干部管理教育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对干部的考察也只有到了换人、换届的时候才去抓一下,走走过场;而地方党委说起来对“条条”单位的干部有协助管理教育权,但为了搞好关系,便于开展工作,对“条条”单位的干部管理教育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条条”单位干部存在的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条条”单位的干部说起来是受“条条”和“块块”双重管理,实际上是谁也无法管好,导致少数“条条”单位的干部糊弄“条条”,傲视“块块”,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招呼”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对地方的工作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不配合。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着对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管理职责。要很好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就要赋予他们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干部任免调配权。现在很多中心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基层组织建设、扶贫等,都强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而要搞好这些中心工作,没有各机构、各部门与党委、政府同心协力是根本不行的。地方党委如果对“条条”单位的领导干部任免调配无权过问,必然导致对“条条”难以实施有效的协调和指挥。这不仅对地方工作不利,同样也对“条条”单位的干部健康成长不利。因此,科学理顺“条条”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工作秩序,既保持“条条”的相对独立性,又合理还权于地方党委,是一个关系到从整体上加强党的领导,把“条条”单位的干部真正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的重要问题。为此,一是有必要对现有的“条条”单位进行一次清理,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单位就由中央政府实行垂直领导,否则就应该坚决取消;省以下除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实行垂直管理外,不应在中央已列出的“条条”之外再列本级的“条条”,以解决“条条”过多过滥的问题,从而减少“条条”管理干部的数量。二是对“条条”管理的干部,在坚持以“条条”为主的基础上,要赋予地方党委名符其实的协管权。如“条条”提出干部人选时,要认真听取地方党委的意见;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应参与对“条条”单位干部的考察;“条条”与“块块”之间应建立正常的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经过平时考察认定不称职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条条”单位干部,“条条”应该考虑作出调整的处理,等等,以加强地方党委对“条条”单位干部在升降去留中的制约力度。三是“条条”单位干部的政治、理论、纪律教育培训管理应以“块块”为主。除业务培训外,“条条”单位干部的培训教育应纳入地方党委的管理范畴;“条条”单位干部的党纪政纪考察监察,应纳入地方纪委和监察机关范畴,除撤职、降职、开除公职以外的所有党纪政纪处分,应由地方党委实施。这样,既有利于强化地方党委对所有干部的任免调配管理功能,也有利于“条条”单位干部真正受到党组织的严格教育和管理。

(四)必须正确处理尊重个人意愿与严格干部人事纪律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不断增强,下级单位的领导成员对上级党委任免调配本单位的干部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干部个人对自己的升降去留也有了更多向组织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和机会,从而使干部的任免调配更加准确、更加合理。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不看到,近些年来由于党委在调配任免干部工作中注意尊重了单位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意愿,而忽视了严明党的干部人事纪律,致使不少班子领导成员和领导干部纪律观念淡薄,在干部任免调配问题上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如:有的分管战线的党政班子成员,片面强调人权与事权相统一,把分管战线上的干部任免调配当作自己的“自留地”,想用谁,不用谁,都要求党委听自己的,使党委使用干部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变成了只能听分管领导意见;有的单位领导在任免调配干部中死守行业、部门的大门,导致本行业、本部门干部派不进、调不出;有的领导对在自己手下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不管德能勤绩如何,只讲感情讲“苦劳”,造成一些单位选人用人长期在矮子里面拔将军,干部整体素质低下;有的单位领导对上级按政策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总是以各种借口推三阻四拒绝接收,搞干部“单位所有”、“部门所有”;有的干部个人对党委决定自己的升降去留合意的就接受,不合意的即使是提拔使用也拒不执行,导致党委从整体素质和结构上调配使用干部的意图落空;等等。一些领导成员和干部个人为了使党委能照顾和尊重自己的意愿,往往采取一些非组织手段干扰和左右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工作,如有的动用上头的“关系户”对党委成员进行游说,有的请吃请喝请歌请舞,还有的公然用金钱和贵重物品向党委成员行贿,从而使党委一些任免调配干部的意图难以实现,出现了党管不了某些干部的状况。

只要党组织尊重和照顾个人意愿,只要上级组织尊重下级组织的意见,而个人或下级却无视党的干部人事纪律现象的存在,是新时期一些领导干部党性观念淡薄、利己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严重损害和削弱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权威。严明的干部人事纪律要认真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加强干部的党性教育。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这是党的纪律对每一个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对上级党委任免调配干部和对自己的使用安排有什么意见、建议和愿望,可以按照组织原则,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反映,但当党委经集体讨论没有采纳自己的意见、建议或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望时,个人对党委的决定必须愉快地接受和无条件地服从。二是党委班子成员在干部任免调配工作中“耳根子要硬”。在当前“关系学”等不正之风严重介入干部任免调配工作的情况下,每一个党委成员都必须站稳立场,坚持原则,不能无原则地认同和支持干部的个人意愿,为他们当说客,还要敢于与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斗争,自觉维护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集体权威。三是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人和事查处要严。各级党委在干部任免调配工作中,要严明干部人事纪律,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敢管、敢查、敢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左右党委任免调配干部的人和事要坚决曝光,不留情面;对长期派不进、调不出干部的单位领导,要坚决撤换;对拒不执行组织任免调配决定的干部要就地免职。只有这样,党管干部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五)必须正确处理任免调配干部工作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的关系

党管干部最根本的就是要用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管理干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需要,各级党组织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改革,并用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初步建立了一套包括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充满活力的干部工作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干部工作监督体系。但是这些很好的干部工作法规在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干部工作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其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是近些年来注重了干部工作立法而忽视了执法所致。尽管我们在加强干部工作立法的同时,也注意了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并总结和推广了许多加强干部工作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聘请干部工作监督信息员等等,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些监督途径和形式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却苍白无力。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强化干部工作的执行力度,通过严格的执法,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在任免调配干部工作中真正依法办事。从当前情况看,要强化干部工作执法,就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好干部工作执法难的问题:

一是要具体量化违反干部工作法规的处罚办法。干部工作中之所以违纪难究、执法不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干部工作法规的违规处罚办法条款过于原则、过于笼统造成的,使干部工作执法过程中的“说情者”有空子可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无论是哪一级制订的干部工作法规,也无论哪一类的干部工作法规,违反法规的处罚办法条款应该尽可能做到具体、量化,违反哪一条该受什么处罚就受什么处罚,不要出现“一般”、“原则上”等模棱两可的词汇;记过就是记过,撤职就是撤职,不要出现从哪个等级到哪个等级的处分都可以的橡皮条式处分规定;主要责任者该受什么处分,一般责任者该受什么处分,都必须具体明确,以增强处罚办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工作执法责任制。对干部工作执法问题,现在有权“执”的部门和机构很多,如党委可以管,人大可以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都可以管,但真正出现了违犯干部工作法规的现象时。却往往是你看我,我看你,谁也不愿得罪人,谁都不管。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全省性的)干部工作执法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必须明确:(1 )各级发生的违犯干部工作法规的问题该由哪一级来查处;(2)某种违规行为该由哪个机构或部门查处, 不要规定两个以上机构和部门共同处理,免得“踢皮球”;(3 )每一种违规行为查处的最高时限。只有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才能保证违犯干部工作法规的行为有人管,从而使干部工作做到有法必依,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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