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贸易模式下出口税收政策的差异_退税率论文

不同贸易模式下出口税收政策的差异_退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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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由于总体上出口退税平均退税率由15.2%下调到12.2%,下降幅度达到3个百分点,从广大出口企业经营效益看,降低退税率3个百分点意味着成本上升3个百分点,出口企业平均收益每100元将减少17.65元。这样就使出口企业本来就很有限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减少。由于我国现行外贸出口中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税收政策、税收负担和收益大相径庭,出口企业应该而且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就不同贸易方式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不同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政策不同

我国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其中约占外贸出口95%以上的是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

1.一般贸易出口的退(免)政策

主要分为对外贸易出口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

2.加工贸易出口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企业采取来科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从事来科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征不退”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已征税款不予退税。免征政策的优势在降低退税率较大的情况下显露出来,不需要额外承担征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负担。

3.加工贸易出口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

出口企业用外汇从国外购进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统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品后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退税办法与一般贸易中生产企业出口采取的免、抵税基本一致。但由于进科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程度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出口货物的退税额与国内实际征税的税额保持一致。目前我国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展进科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免税进口科件的处理采取“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简单方法,容易产生误差,“实耗法”则充分运用计算机提供的技术支持,相对科学准确,但较为复杂,目前江苏省主要采用的是实耗法,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注明》的次月,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在退税返还时间上与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同样滞后外,在降低退税率之后,同样面临承担征、退税差额的税收负担问题。

三种不同贸易方式出口,在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前,由于总体上征多少退多少与免税政策大体相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虽不尽相同,但出入不大。按现行税法,一般贸易、进科加工贸易采取“免销项、退进项”的方式,应退税额就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进项和适用退税率计算,征税与退税率基本一致。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贸易实行免税政策即“不征不退”税,其影响更小。

二、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

今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正式运行之年,通过半年多的运行,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作用逐渐显现,由于陈欠税的加快返还和新欠税的加快办理,抵消了部分降低退税率后对出口企业成本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影响因素的阴影也在扩大,现举例说明:

国泰玩具(出口企业)2003年销售为5000万元,购进原材料为3200万元,加工费600万元,生产耗用辅助材料300万元,人工费2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比较一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直接税负(其他因素忽略)。

1.一般贸易出口的企业税负

进项税额为国内采购原材料和辅助材料(3200+300)×17%=595(万元)

应退税额为(3200+300)×13%=455(万元)

企业直接税负为595-455=140(万元)

2.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的税负

来科加工贸易按现行税收政策免税不退税,耗用进口原材料3200万元免征增值税,支付600万元加工费免征增值税,耗用国内辅助材料3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金51万元,不能抵扣,企业的直接税负为51万元。

3.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的税负

耗用原材料32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因而不含国内增值税。

进项税额为国内购进辅助材料和加工费(300+600)×17%=153(万元)

应退税额为(300+600)×13%=117(万元)

企业的直接税负为153-117=36(万元)

由此不难看出,在征退税率不一致并形成一定差额的情况下,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税收负担也是不一致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最重,其次为来料加工贸易(如果国内辅助材料减少则进项税金下降,税负也下降),进料加工贸易的税负相对较轻。

三、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应当作出自己的选择

1.一般贸易出口在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下要充分了解和认识国家对出口产品的政策导向,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目前,国家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而不是一刀切。如国家鼓励的出口产品像船舶、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仍维持17%退税率;对部分农产品像小麦、玉米、大米、还有鸡、鸭、兔等分割肉的退税率不仅没降,反而由5%提高到13%,净增8个百分点,取消了石油、矿产、木材等资料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从去年5月份起又停止了焦炭和炼焦煤的出口退税,体现了国家对资源和环保的重视。同时,国务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了2003年以前应退而未退税款的退还力度,预计到12月份将全部退还以前年度陈欠退税,同时也加快了今年的退税进度,履行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诺言,减轻了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保持了外贸出口继续高增长的良好态势。虽然退税率下降有不利影响,但出口退税加快,有利因素也不少。

2.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由于国外客户已经形成委托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加工成品出口的惯例,来料加工不需支付外汇,也不需要承担成品销售的风险,但由于只收取工缴费(加工费),企业的收益不高,出口退税机制调整,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政策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如果相关企业进入国家出口加工区运作,耗用的水电气还可享受退税,尽量不在国内采购辅料或包装物,全进全出,企业的税负即可降低。

3.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由于相关企业采取付汇进口料件,进口环节的料件是从国外免税采购,因而不含国内增值税,主要负担在国内采购的辅料和加工费的进项税金,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更有利于从事全进全出的进料加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可以合理避开因征退税差额所造成的税收负担。从国外采购进口料件越完整,免税政策享受越充分,国内采购辅料件越少,征税与退税差额也越小,税收负担也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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