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高等教育的制度特征_大学论文

德国高等教育的制度特征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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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于中世纪晚期,其产生方式不同于欧洲早期的大学,虽然采取了巴黎大学自治团体的模式,但它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因此,从一开始德国的大学就既有着学术自治的传统,又有着受政府控制的特点。

经过多次教育的改革,当今双重身份的角色依然存在,并成为德国大学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显著特征。从管理的角度看,双重身份意味着对大学进行管理的权限也一分为二:(注:陈学飞.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128.)作为国家机构的高等学校要服从国家的管理,而作为社团法人的高等学校又享有一定的自我管理的权利(主要在教学、研究学术活动领域)。这种权限的分割及国家政权联邦制的特点,就使得以教授为中心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分散行使国家权力的州政府成为整个高等教育管理结构中的两个关键层次。

一、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一:政府职能部分

联邦制原则是德国高教管理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主管教育的职权主要属于各州。但是,为了保持那些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在全国能较为平衡地发展,有关法律又规定联邦和各州可以合作、共同处理。高等教育毫无疑问就属于这样的事项。例如,为使各州高等教育文凭的通用,联邦政府于1976年颁布、1998年重新修订的《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基本框架做出原则规定,各州需在此框架内制订、修改本州的高等学校法。此外,还有一些全国性、独立性的教育协商和咨询机构,在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与各州教育主管部门,以及那些独立性教育机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伙伴。现将它们各自的职责扼要介绍如下。

1.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实质性管理。

首先,历史上几乎所有的高等学校都是由各州自己创立的,州政府实际规划着本州高等教育的发展。其次,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是国家机构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要受政府的控制与管理。再次,高等学校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州政府的拨款,州政府负有维持高等学校发展的责任。因此,州政府对本州高等教育的发展负有全面的责任。其对上的底线是符合联邦《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框架规定;对下的底线是不干涉教授具体的学术事务。除此之外,州政府几乎管到了高等学校的方方面面,包括人事、财务、招生规模等,行政色彩很浓。例如,在高校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州文化与教育部负责向州议会制订、提交正式的预算申请,批准后学校一般不得在项目之间相互挪用。

为使各州之间的文化、科学、教育政策相互协调,德国通过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来协商处理有关的跨地区的政策问题。

2.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主要教育职责。

虽然在德国的宏观管理体制中,权力重心在州一级,但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共同任务”与州进行合作。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就是代表联邦政府行使教育权力的机构。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在高等教育方面主要有如下三项重要任务:第一,学生资助。首先是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资助,目前约有25%的大学生可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领取到100~1144马克/月的助学金,资助额度与学生父母或配偶的收入有关;其次是支持有天赋的学生和受训者,支持青年科学家。第二,建设和扩建大学。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与16个州长每年开一次会,确定建设方案,由联邦和州各出50%的经费。第三,教育政策和立法工作。包括教育规划、高等教育政策、校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立法、培训援助立法及其资助、促进国际交流等。

2001年,联邦教育与研究部预算经费159亿马克,约占联邦总预算的3.3%。其中,20%用于基础研究项目,13.3%用于面向未来的研究与开发,37.8%用于技术的提升与革新,14.2%用于大学建设及主要专项,9.4%用于《联邦培训援助法案》的财政支持,4.5%用于教育方面的非研究与开发消耗,0.8%用于行政开支。(注: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Profil:The German 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BMBF PUBLIC 2001,p4.)

二、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二:独立性机构(注:按我们的传统概念理解,它们至少应算作半官方组织。)的作用

除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之外,一些独立性、全国性教育协商和咨询机构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现择重点介绍如下。

1.大学校长协会(注:根据HRK质量保证项目负责人Thomas Reil和国际部亚太地区官员Marijke Wahlers的情况介绍及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Associ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other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in Germany"等综合。)。

大学校长协会是大学和其高等教育机构的一个自愿性组织,代表高等学校的利益。大学校长协会的主要工作目标有:第一,在高等教育政策问题上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第二,协调高校间的利益,确保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存在着区域性和结构性差异的情况下,实现最低限度的统一,以便于自由交流和相互渗透;第三,对联邦和州政府的高等教育决策、管理和立法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第四,向社会进行有关宣传;第五,向成员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信息;第六,协调国内高等学校与国外大学校长协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大学校长协会的决策过程也是全体成员不断反馈的过程,其决议既代表着高等教育发展的利益,对各高等学校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大学校长协会的决策机构分全体会议、评议会、主席团和主席四个层次。全体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和通过重要教育问题的决议、确定规章和预算、选举主席和副主席;评议会讨论中长期教育发展战略及紧急问题决策,准备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以及一些分别由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构成;1名主席和7名副主席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大学校长协会常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分国内部和国际部。国内部由各州资助,并按主题或项目做进一步的划分;国际部由联邦资助,并按区域做进一步划分。

2.科学委员会(注:根据WR秘书长Winfried Benz博士的情况介绍及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WISSENSCHAFTSRAT,GESCHAFTSSTELLE,Cologne,June 2000"等综合。)。

科学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一个咨询性机构,成立于1957年。它既是科学家与决策者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组织,又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从内容和结构上,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发展提出建议,包括新大学的建设。建议的提出必须考虑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需求,对其产生的数量化和财政性效果要有所考虑,对建议实现的途径要提出设想。建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领域的科学政策:第一,科学机构建设,包括大学、高等专业学院和非高校研究机构,特别关注其结构、绩效、发展及财政状况;第二,与高等教育体制、教学科研结构的选择、学科专业的管理相关的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学委员会的规划、评估工作还是很有权威的。例如,在前文所提到的大学建设和扩建项目中,科学委员会就做了很多工作,其对学校申请的评估、推荐意见会直接影响政府的投资。又如,其对科研机构的审核、评价,也会直接影响到对它们的拨款,乃至生死存亡。科学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资助,但地位上是独立的,分设科学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有成员32名,由总统任命,其中24名为科学家,由大学校长协会、研究理事会(German Research Council)、马克斯普朗克学会(Max Planck Society,世界性研究机构)等主要科学机构联合提议,8名为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提议;管理委员会有成员22名,其中16个州各有代表1名,联邦政府代表6名。

三、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特色

德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也是很有特色的。教授的学术权力很大,学校管理很注重成本核算。

1.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框架。

校长是学校的代表,并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在副校长中,有一名财务主管(也有人称其为常务副校长),他同时还是州政府委托的校内财务督察,在许多州直接对主管高校工作的文化教育部长负责;评议会是学校最主要的管理和协调机构,除进行学术决策外,还负责确定校长候选人和批准教授候选人名单;全校代表大会由教授组、学生组、教研人员组及行政人员组组成,各成员组均有席位和表决权,主要任务是选举校长。在学校的各重要联席组织内,有关学术事务如教学、科研和教师聘任,教授的席位和表决权要占绝对优势。

学校设学院或系,负责人选举产生,为行政领导,实行任期制。院务会和系务会一般由全体教授组成,负责学术事务;基层教学和科研组织是具体的学术机构,教授在其中具有绝对支配地位。

2.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特点。

根据法律,德国高等学校有权实行自我管理,同时各州主管部门对其又有监督权,即实现着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相分离的政策。因此,德国高等学校在内部管理上呈如下基本特点。

第一,依附性。因为德国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且没有财政主权,因此它对政府拨款的依赖性很强,高等学校的一些重要规定还需经过州有关部门的批准。第二,学术性。高等学校实行自我管理的权限主要是通过学术自治实现的,教授有科研和教学的自由,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第三,民主性。20世纪60年代以前,高等学校的自我管理主要表现为教授治校,而现在所有成员均有权利和义务。例如,在高等学校内部最重要的联席组织(评议会等)内,所有成员组均有席位和表决权。第四,公开性。有关学校发展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公开讨论,政府、社会、公民都可监督。第五,多样性。德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时即使在一个州内体制也各不相同。在教学管理上更是如此,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校长与教授的任用机制。

在德国有两种校长,一种是校长Rektor,从教授中产生,任期至少两年,可连选连任,辅助校长工作的副校长Prorektor,也从教授中产生;另一种是校长Prasident,任期至少四年,不一定是教授,但要受过高等教育,并有多年从事科学、经济、管理或司法领导工作的职业经验。校长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选出的,但也要得到州政府的认可。

教授是公务员,是由州政府任命的。当出现教授职务空缺时,系里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挑选三名上报学校,学校评议会审定批准后由学校上报州政府,州主管部长一般尊重学校的意见任命第一名为教授,但也可以任命第二名或第三名,甚至可以将名单退回去让学校重新考虑人选。教授以下人员由学校在编制范围内自行聘任。教授称号只能由高校学术人员使用,一些非学校研究机构的专家要想得到这一称号,就必须与大学合作。

4.学校管理中的成本核算。

由于德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预算管理,因此在经费使用上有着按教学、科研、管理等项目分类核算的传统。另外,学校各类正式人员均为公务员,学校无权解雇,因此也比较注重成本核算。德国高校的成本核算非常细,由一系列统计表组成,类似于企业中成本分项表,校长们对此非常熟悉。

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由于工作性质不同,工作量核定经费也不一样。例如在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大学教授2个SWS(教学工作量核定的一种,S:学期、W:周、S:小时)合计1000马克,高等专业学院教授5个SWS合计1000马克,因为大学教授要有精力从事科研工作。

四、高等教育制度的其他一些特点

德国高等教育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很高的声誉,即使现在也是大家争相研究的国家之一,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有些是德国教育界一直引以为自豪的,有些也在发生着悄悄的变革,本文择其主要扼要阐述。

1.高等学校的分类与特色。

与美国不同,德国大学之间的水平差异不很显著,高等学校的分类特点主要体现在大学与高等专业学院的分工上。并且,这种分工的制度设计是从基础教育开始的。

第一,大学与高等专业学院的区分。二者有着不同的使命和定位,均可颁发文凭(Diplom)和学位(Magister)。大学与我们常识性的理解相一致,为学术性高等学校(颁发博士学位),注重基础研究,功利性不强,通常都设置有广泛的学科,几乎包括所有的专业领域,因此规模都很大(但很多综合大学通常不含工程技术专业)。高等专业学院(注:在我国经常被译作高等专科学校和专科高等学校,此处为避免与我国的专科教育混同,称其为高等专业学院。)为职业应用性高等学校,(英文翻译名字为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注重培养实际应用型人才,为职业实践做准备。高等专业学院与企业界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其教授除学术资格外一般还需要至少5年的非学校实际工作经验。根据《高等学校总纲法》的规定,大学的基本学制为10个学期(医科专业为12个学期),高等专业学院为8个学期。

第二,高等学校与中等教育的衔接。在德国教育的学制中,1~4年级为小学教育。中等教育形式多样,各州也不完全一样。大多数情况是,经过两年的定向阶段(独立于或在各类中学之中)学生要分流到三类中学:普通中学、实科中学和文理中学。普通中学(5~9年级)的毕业生通过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成为技术工人;实科中学(5~10年级)毕业生通过高级专科学校等全日制职业教育的培训,成为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文理中学(第一阶段5~10年级,第二阶段11~13年级)毕业生具备进入高等学校的当然资格。大学接收文理中学毕业生,高等专业学院可接收通过12年级文理中学的学生和高级专科学校等的毕业生。当然,各类学校之间的“立交桥”也是相通的。

2.高等教育的学位特点及学校质量认证。

德国的学位制度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它没有学士(Bachelor)学位,而有着Diplom、Magister、国家考试(Staatsexamen)和博士(Doctorate)四种形式。德国人认为Diplom和Magister均高于学士学位。具体大学毕业时获得什么文凭主要依赖于所学学科。例如,Diplom主要颁发给理、工及大多数社会科学和经济学的学生,Magister主要授予艺术、人文科学及部分社会科学的学生,Magister考核还必须包括两个主修学科或一个主修学科和两个辅修学科;Staatsexamen由州或联邦规定,那些欲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如教师、法官)和国家监管职业(如医生、律师、药剂师)的学生需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入门资格;Doctorate即我们所理解的博士学位,只能由大学颁发。

为保证各州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及其相互承认,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认证的程序有自评、外部评估和改进,外部评估由专门机构进行,包括请国外的专家。1997年,德国只有4个机构有这样的资格,但它们都集中在西北部。之后,由大学校长协会协调,这几年此类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全德各州基本上都有了这样的机构。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学习的内容是否符合未来科学的发展;第二,学生是否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第三,学生是否有对外交流和研究的能力;第四,学校教学科研设施和场所。

3.学额分配机制。

在德国,文理中学毕业生即具备了进入大学学习的当然资格,这就出现了热门专业的学额分配问题。德国分配学额的机构叫学习岗位分配中心,有三种分配程序。第一,普通分配程序。为一般性专业,都能保证入学,主要根据个人志愿选择。当第一志愿申请人过多时,可向第二或第三志愿学校调整。学额分配不但要看学生想上的学校,而且要看学生的家庭住址及是否有需要照顾的因素(如残疾人)。第二,挑选程序。为比较热门专业,现有学习岗位容纳不了,分配中心按学习成绩和等待时间对申请学生进行排队,55%按成绩,25%按等待时间,剩下的20%由学校自主决定。第三,特别挑选程序。为最热门专业,申请者需再参加一个测试,测试结果与中学毕业考试成绩同等重要。

4.学生学习与生活。

德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型社会,大学实行免交学费的制度。不交学费、低价的食堂,再加上一些补助政策,使得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还是比较舒适的,不按期毕业的学生比例很大。

五、近年来德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探索

德国所有大学的教育质量都差不多。这与其长期形成和实施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如对大学作为国家机构的拨款与管理、教授的“过分”自由、学生的“福利型”政策等。由此造成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竞争与激励。近几年,德国高等教育也在不断进行着改革与探索,如1998年德国政府提出高等教育要进行“再合理化、竞争、国际化、质量保证”四方面的改革,主要措施如下。

1.引入以绩效为基础的政府拨款模式。

德国的政府拨款模式属增量拨款,是预算程序和协商的结果,决策过程缺乏透明性。近几年,设想在不改变其基本模式框架的情况下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拨款与高校教学科研实绩挂钩,以增加拨款的弹性。将高等学校的办学经费分为基本部分和增量部分,其中增量部分比重逐步增加,并以教学科研绩效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政府拨款的基本参照指标。

2.加强评估工作。

包括对机构的评估,也包括对教授的评估。如科学委员会通过单项评估,使联邦政府撤消了对一些机构的拨款;学生开始参与对教授及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学校通过工作量考核,促使一些系、科教师流动等。

但对教授的评价在德国大学也存在着争议,一方面教授是公务员,一经聘任不能随便解聘,主要靠职业声誉和社会监督约束,因此的确有个别人不够称职,需要有相应措施改变那些不合理的人事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学术工作很难量化,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且因少数人不称职而对全体进行评估是否合适、成本是否过高?但不管怎么说,评估工作是在逐步加强,现阶段对评估结果的使用以奖励为主。

3.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位制度。

在保留德国传统学位体制的同时,引进国际通用的学士和硕士课程;引进欧洲学分转换制,方便学生在欧洲范围内的转学;允许高等专业学院的毕业生进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4.提高学生学习的压力和动力。

学生修业年限过长一直是影响德国高等教育效益的一个大问题,有些学校甚至有近一半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如何有效提高学生学习和压力和动力也一直是德国教育改革酝酿的话题。

增加学生学习压力的主要思路有:提高学额分配中学习成绩的份额,提高大学新生的质量;通过中期考试,进一步增加学生学习的压力;通过政策导向,限制学生学习年限过度的延长;有的学校还通过奖励学生考试通过率高的教授,来促使学生按期毕业。增强学生学习动力的主要措施有:通过奖学金资助那些学习优异的学生;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包括扩大研究生教育及通过项目资助有天分的科研后备力量。

5.加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德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的官僚程式化问题一直是制约高等学校效率和活力的重要因素。对这些的改革在德国政府及教育界酝酿了多年,但碍于体制、传统等多种因素,进展缓慢。近年来,美国模式对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着一定的影响,例如竞争概念的引入、开始考虑要给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等。

现阶段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大的主要思路有:增加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如从经费分类管理向经费包干制度的探索;在有关法律条款上取消一些对学校的限制,减少行政对学校自主办学的干涉;扩大高等学校招生的自主权,促进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和特色的形成。

此外,在有些州,高等专业学院的投资主体开始下移(从州政府下移到市政府),经费问题日渐突出,这也将迫使学校更加关注自己的效益和办学自主权。

六、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些启示

德国高等教育尽管也有其问题,也在改革,但它毕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较高的国际声誉,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有些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也有借鉴意义。

1.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的合理分工与定位。

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合理分工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德国产品在国际上为什么大受欢迎,与其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及有效的培养方式是分不开的,其中包括高等专业学院对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反思我国的工程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经常有意无意地走向学术型的发展道路,对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也过多地考虑学术标准而忽略(甚至看不起)实践经验,不能不说是我国教育的一个缺陷。因此如何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的合理分工与定位,特别是有效地建立起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大问题。

2.重点推进学科的发展。

德国的经费预算具体到教学和科研的最基本的活动单位——教授和学科。重视学科的发展,既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又有助于提高具体研究层面的创造力和活力,并能因此而提高大学的整体实力。我们曾就大学排名问题调查过一些德国校长,他们的回答是:我知道哪所学校最大,但不知道哪所学校最好;我可以把我们学校最强的学科告诉你们。重视学科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高教发展规律,一流大学首先要有一流学科,众多一流学科的集合就构成了一流大学。

3.积极发展有权威性的教育中介组织。

在德国,存在着许多教育协商、咨询、协调和合作机构,它们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类组织一般具有独立和权威两大特点:尽管它也接受政府拨款、基金的资助,有的主要成员也是由政府任命的,但它的运作方式是独立的;同时,这类单位得到了政府、学校、教授、社会的普遍认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这种中介机构实际上充当着学校和政府间的“缓冲器”,既有利于维护高校的自由,国家又能施加影响。其实这种模式也并不仅仅为德国所有,许多发达国家都有着类似的做法。在我国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今天,需要借鉴这种模式的。例如,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存在行政化和泛化双重矛盾冲突的今天,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操作大学评估事宜,既有助于克服评估的行政化倾向,又有利于增强评估机构的责任感和权威性、提高评估的信度,是符合机关事务改革和公共事业单位发展方向的一种有效模式,值得尝试与探索。

4.凸显学术人员的价值。

德国大学教授社会地位之高、学术工作之自由、心态之平静令人羡慕。这尽管有缺乏竞争之嫌,但却维系了学术的纯正。在国际上,不论是官方评估还是民间排名,教师质量均是大学水平和声誉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大学建设必须凸显学术人员的价值,尊重学者的学术自由,鼓励拔尖与创新。在政策上,要重塑名牌大学“教授”研究员”等学术职称的崇高形象,提高其含金量,坚决杜绝“扶庸”和非学术人员“搭便车”等深层学术腐败现象,真正体现学术人员的价值;坚决推行职员制,使行政人员的政绩体现在职级而非职称上,消除各种照顾性的、非学术岗位人员评聘的、名目繁多的“注水”职称头衔。以人为本,广大教师是学校的真正主人,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教师教学、科研的服务工作,在学校内部真正创造出优秀学术人员脱颖而出和广大教师踏实于学术工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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