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构想_债务重整论文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构想_债务重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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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孰多孰少的调整,而是一个促进国有企业合理运用负债方式融资以提高经济效益的动态过程。

对四种基本的债务重组方案的评析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诸如减免、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多种途径来重新安排债务,一般用来解决由于过度负债与大规模呆、坏帐引起的债务偿付危机问题。目前,最基本的方案有如下四种。

1.财政注资论。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创办企业时就应注入资本金,在职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应当为其形成一笔个人积累用于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障。而国家在1984年正式实行的“拨改贷”却使一些企业成为“无主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不健全,这些该投未投,该积累未积累的历史性欠帐在事实上已通过各种方式形成了一批国有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由财政补充国有企业足够的资本,相应减少企业对银行的债务或是财政拨款充实银行资本金以减少承担财政职能而形成的不良债权,由此奠定银行与企业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2.银行核销论。对于原来国家投资中途改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完全有理由改回去”,作为国家无偿投资,由银行豁免核销;对于借款人已不存在或者无人负责归还的贷款应该核实数额,由银行豁免核销。

3.杠杆转换论。“杠杆转换”是指具有财务保证和财务创造能力的中间机构作支点,一端连接最终投资者,一端连接企业,在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实行“股——债”转换从而促进产权作用机制的调整进而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其关键在于作支点的中间机构,它一般是由投资公司(或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等)来充当,具有较强财务能力和一定的冒险精神,能使企业获得重组和新生。其具体目标是将国有股(或国家投资)转换成国家长期债权。具体设计方案是:投资公司替换国家拥有企业所有的股权,同时对国家负有等额债务。

4.债权转股权论。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是国有经济内部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两种表现形式。通过“债——股”转换来实现银企之间不良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的解决,具体办法是:银行可以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变为向国有企业的投资,即把相应的借款凭证变为股票,银行由债权人变为股东;国家给银行配发一定数量的股份认购证,由银行用来购买企业股份,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为持有的股份。

这四种方案各有其不同的侧重点,也就各有其优缺点:

第一种方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历史性欠帐所造成的过度负债固然是存在的,但是由国家财政来负完全责任却是不尽合理的。不良资本结构的形成还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不善、政府部门摊派、经营者观念和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各个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最近一份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财政收入慢于经济增长的不良机制已由“放权让利型”转换为“体制型”。在此情形下要求财政注资以解决所有不良债务问题是脱离现实的。如果勉强为之,只能是搞巨额财政赤字,向银行透支,最终必然引发通货膨胀。

第二种方案简单明了,“解放”了企业,也加剧了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的弊端,对银行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在银行冲销债权的同时还要核销一部分资本金,这必然降低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所难免,这就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不小于8%的这一比率相距更远。由于银行背后站着一位“强约束”的债权人——居民储户,倘若核销数额过大,超过银行资本金总额,那么,在居民储户挤兑存款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破产。此外,该方案还存在一个缺点,即这一方案的实施势必进一步强化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意识。因为此举分明向人们显示出企业债务中来自银行的债务约束不仅是“软”的,甚至还可以一笔勾销,那么,试想今后企业又怎么能够把筹资成本和还贷能力作为硬约束条件呢?

第三种方案的优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优点是:①经杠杆转换之后,企业中原国家持股变成了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所以投资公司可名正言顺地以母公司身份对下属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合并、关闭、歇业等存量调整,并将其募集到的资本金作为增量投入,清理不良债务,强化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②国家作为投资公司的大债权人,不管由哪个具体部门来执行,债权人的职能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债权人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债权收益是事先确定的,债权人其他权利也有明确的法定程序,不会出现权益软弱或权利滥用问题;③债权权利虽然保守,但边界非常清晰和强硬,而股权权利虽然积极但是构成复杂了一些,包括许多非收益数量的内容,其权利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权人的主动性;④国家获了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权利,国家作为债权人收取固定收益比作为股权人索取低收益甚至“亏空”要强得多。其缺点也就在于,这种转换虽然是以国有企业6%的资本利润率,低于12%的银行贷款利率这一基本现实为依据的,但是却使国家失去了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地位,失去了依靠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基础。

第四种方案的支持者较多,原因就在于该方案对企业、银行和国家三方面都有利。从企业角度来看,部分贷款转换为投资或股权,解除了企业一部分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使企业得到喘息机会,得以增加积累。同时,银行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特别是可以提高具有上市前景的企业对中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为企业带来无形的财富;从银行角度来看,银行可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一方面,银行可以将自己已掌握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减少企业经营的盲目性,从而创造较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对贷款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得以解决,避免了企业以各种损失贷款的方式废逃债务行为的发生;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新的投入条件下,实现银行不良债权和企业过重债务的转移,救活一大批国有企业。但是,这种方案也并非十全十美,反对者的意见是:债权变股权后,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确实可以大大减少,但是,其他资产风险即投资风险却明显加大,因为企业减轻了偿债压力而经营状况却依然如故;银行为了抢救自己投资的企业可能会不断地投入新的信贷资产,这就会造成劣势企业与优势企业争夺信贷资金的局面,不利于银行和企业改革的深化;目前,银行人员技术和素质还不具备必要条件,银行也难以扭转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局面。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债务重组方案的构想

笔者以为,虽然国有企业过度负债已是即成事实,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债务重组不应当仅仅做表面文章,而应当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联系起来,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联系起来,同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是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我们必须使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后的体制比过去富有效率,并且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体制效率的提高,总要使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利益格局的调整在所难免。当前经济体制改革遇到的难点之一就是政企难以分开,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局面难以打破,旧的利益格局难以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恶化,从根本上讲,源于国有企业受体制影响而产生的不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经济行为。显然,旧的利益格局不调整,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也不可能真正取得成功,因为经济行为依然如故。因此,债务重组方案必须结合一切可能扭转政企不分局面、改变旧的利益格局的机遇,实践中力争在政府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较少的领域或地区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

其次,我们应该从产业分布调整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债务重组的意义。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研究,我国国有资本在产业分布上有这样一些特点:①国有企业在盈利性的竞争产业分布较多,不符合自身特点。这些产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快速决策、灵活经营的特点,国有企业则缺乏这些优势;②国有经济的主导产业不明显。由于国有经济产业分布太广,国家每年用于增量的投资资金十分有限,致使国家的产业政策意图难以实现,能通、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至今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③在产业调整中,国有经济不是主动地退出和进入某些产业,而是由于其他所有制主体的进入造成了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之间相对比例的变化。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在有发展前途并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取得优势。这就要求改变目前国有经济产业分布不合理的局面,要求国有经济在产业调整中遵循产业高度化原则,把国有资本配置到高科技的战略产业以及汽车、电子、航空、航天等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使有限的国有资本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其最大作用。债务重组的目的并不在于使单位个国有企业摆脱债务困扰,而在于使国有经济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使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因而,从国有经济产业分布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对策,这样的债务重组也必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出更大的效率。

最后,债务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资金支持力量的强弱。在以上分析的四种最基本方案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的最大弱点之一就在于国家财政、银行的承受有限,因而有必要寻找新的资金支持力量。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融资能力,私有经济、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经营业绩良好、投资扩张能力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已经具备相当雄厚的实力,它们都有可能成为债务重组的重要资金支持力量;由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居民收入占份额越来越大,居民储蓄已达2万亿元之多,这也是可供债务重组吸纳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在一定时期还难以明显提高,整个国际资本投资收益率较低,正寻找高资本收益率的发展中家和地区投资,我国无疑是投资热点国家之一。这也是债务重组可能得到的资金支持力量。显然,合理利用这些资金是有助于债务重组成功的。

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引入中介机构和债权转股权相结合为主、财政注资和银行核销为辅的债务重组方案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基本思路是: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对经济效益不同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确定债务重组的重点;引入中介机构作为资金支持力量。

具体说来,债务重组方案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实现:

第一阶段,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现有资产、债务等状况的全面清查,可以准确、清晰地反映和暴露资产中的损失和水份,对有效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这是债务重组的基础;与此同时,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界定企业产权,对已查明的资产损失和水份予以处理,明确资产,核实债务。

第二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以确定债务重组的重点。按照国有企业债务的基本情况,国有企业可分为四类:A[,1],资本结构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A[,2],负债过多但效益一般的企业;A[,3],负债过多但效益差的亏损企业;A[,4],负债过多,资不抵债的濒临破产的企业。而按国有经济产业调整的要求,国有企业则可以分为:B[,1],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类,如邮政、通讯、运输和水、电、煤、气及能源部门;B[,2],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类,如银行、铁路、航空以及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支柱的石油加工业和烟草业;B[,3],高、精、尖技术领域类,如航天、航空、核工业、精密机床等,这是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B[,4],其他类,主要指没有必要由国家垄断经营或国家不必占优热的产业。于是,我们结合以上两种分类方法可以得到16种不同的组合类型,大致上包括六大类:C[,1]∶A[,1]B[,1]、A[,1]B[,2]、A[,1]B[,3];C[,2]∶A[,2]B[,1]、A[,3]B[,1]、A[,4]B[,1];C[,3]∶A[,2]B[,2]、A[,3]B[,2]、A[,4]B[,2];C[,4]∶A[,2]B[,3]、A[,3]B[,3]、A[,4]B[,3];C[,5]∶A[,1]B[,4]、A[,2]B[,4];C[,6]∶A[,3]B[,4]、A[,4]B[,4]。其中,C[,1]属于经济效益好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类,不需要进行债务重组;C[,2]经济效益不佳,社会效益好,具有投资回收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部门,国有经济投资首先应考虑的重要领域,有必要作为债务重组方案的重点对象;C[,3]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类,国家在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必须慎重安排,这里不作为债务重组方案的重点对象;C[,4]属于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故应列为本方案的重点;C[,5]不属于国家必须垄断的部门,具备条件时可以吸收外部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列为本方案的重点;C[,6]经济效益不佳,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将其拍卖、转让后取得的资金在安置富余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引入中介机构,对C[,2]、C[,4]类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中介机构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资产经营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来购买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并将取得的债权转换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和重整。在此基础上,中介机构凭借出资人的权益获取投资收益,并给予终极投资者一定的收益。与此同时,银行对债权转移中的损失予以核销,财政则注入专项资金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历史上形成的欠补未补等问题。

这一债务重组方案最大限度地综合了四种最基本方案的优点,既吸收了财政注资和银行核销的一定可行性,又充分考虑了杠杆转换和债权转股权的一些合理性,同时也符合国有经济在产业分布中的调整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要求。通过债务重组,中介机构通过市场来选拔合格经营人才派遣、输送到国有企业的机制开始形成,从而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国有企业会比以前更有活力,从而也使财政收入最终得以增加并扭转财政收入增长慢于经济增长的局面;国有企业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要求的问题开始得以解决,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有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无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的债务重组的实践经验。但是,我们在引入中介机构方面却是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和国内一些省市的做法的。就国外经验而言,最著名的是80年代初世界债务危机后发达国家对拉美国家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中,中介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制订改组计划,进行资产重组,将无关大局的小企业卖掉,用其收入以及筹措新的资金注入企业成为股本。就国内经验而言,广东省曾经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1993年就利用国内外投资机构改组了70多家国有企业;顺德市通过卖掉部分国有企业取得收入用于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深入进行,这方面经验也会越来越多,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办法也必将越来越多。需要指出的是,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几个问题:1.在银行不良债权转变为中介机构持有的股要过程中必须对债权资产进行合理合法的评估。通过评估所确定的价格实质上是一个市场操作的参考价,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产生或高于或低于评估价而成交的现象,这里就有一个如何正确估价债权价值是否被人为压低的问题。只要是通过市场操作方式主动调整和盘活不良债权资产的,即使折价转让,也不应该将其视为被人为压低,而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评价每一项具体的产权流动和重组。但是,这必须以银行债权转让责任的真正落实为前提。2.本方案的特色之一是建立起了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人才的机制,而这必须以政府部门的配合为前提。本方案中债务重组与产权制度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建立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人才的机制就意味着原先由政府部门行政任命经营者的机制将不复存在,意味着政府部门不再有“隶属于”自己的企业、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显然,不排除可能来自政府部门方面的干扰,这一机制是难以顺利建立起来的,债务重组也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政府必须再一次“放权”;3.本方案的另一大特色是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来确定债务重组的重点对象。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本方案在实施中还应更进一步具体化,并随着产业政策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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