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实障碍与对策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实障碍与对策研究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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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产权交易市场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和惯常作法。作为一种崭新的市场形态,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出现则始于企业改革深入进行的80年代中期。这些年,应企业改革尤其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客观需要,作为我国要素市场拓展和升级的必然结果,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却历经曲折、迟迟不能快速发展,没有对社会经济起到其应有的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当然,对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这种发展现状也不能过于苛刻,它毕竟是发展时序较晚的一种高级市场形态,其发展有赖于一些必要前提的完备:其自身也有个随整个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而逐步成长的过程。此外,由于其潜在市场主体数量有限,市场客体具有整合性、差异性、不易移动性等特点,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这些内在特点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模及对社会经济的渗透范围和影响程度,都不可能象商品市场和一般要素市场那样大。但是,产权交易市场毕竟要发展到能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对其所需的程度,才算发育正常。为此,有必要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实障碍进行认真分析,以及早清除阻碍其迅速发展的种种不利因素,促成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阻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主要现实障碍

1.在产权交易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和顾忌

受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影响,人们对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商品性认识迟迟不能提高,对比一般要素更高一层次的企业产权商品属性的认识就更要迟一些。尤其在国有企业产权问题上,由于人们过于机械地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企业产权结构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有关各方在企业改革中就只在外围徘徊,而对触及企改实质的产权问题避而不谈、讳莫如深;在涉及资产易主、产权转让的敏感问题上,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特别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私有化浪潮对其国民经济造成较大冲击的前车之鉴之下,我国在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及其转让的改革步骤上就显得格外慎重。因为,人们头脑中始终存在有对产权交易后果的种种顾忌。有些人担心产权的自由交易会带来垄断,不利国家对经济大局的控制;有些人则将证券交易市场中的过度投机及其消极影响简单地推延到产权交易市场上,惊呼产权交易市场的大量发展会导致“泡沫经济”,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思想认识上的这些误区和疑虑,必然导致实际行动上的迟滞,影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2.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虚化,产权转让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从市场运行角度看,商品交换的整个过程都是由一个或多个相互继起的商品所有者(如商品生产者、批发商及零售商等)来推动的。将产权作为商品交换对象的产权交易市场活动,也是靠其商品所有者——产权主体在其对资产排它性占有基础之上所必然产生的收益要求和流动要求来推动的。如果产权主体缺位或虚化,来自主体有偿使用平等转让资产的利益要求就会淡化,整个交易过程也就会因失去动力或动力不足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停滞或发展乏力。

然而,产权主体缺位或虚化的现象最容易在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发生。按“搭便车”理论,产权越分散,每一主体对产权总体的关注力和影响力反而越小。象全民所有这样的多元产权形式,在未找到恰当的实现形式时,多元产权主体为保证其产权收益而提出的产权流动要求就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和满足。建国后,我国曾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经济管理政策,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便是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及企业留利所形成的资产相互混杂在一起,产权中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债务无法分清。由于产权主体不明确,多元所有的国有资产反倒成了实际中的无主资产,在缺乏终极产权主体有效监控中长期处于凝固、呆滞和低效运行状态。改革后,在与各种非国有经济的竞争中、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力的多项措施出台后,不少国有企业已逐步意识到资产流动的必要性以及通过市场实现资产流动的诸多益处。但碍于十几年企业改革始终没在确立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上取得较大进展,只拥有经营权而没被赋予法人财产权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作为主要的产权主体来推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广泛发展。尤其在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政府集社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经营职能于一身,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体制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各级行政部门取代多元的终极所有者和企业本身,充当着国有资产产权的现实主体。而在终极主体分散且对现实主体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实际掌握着国有资产产权的各级政府部门必然将其自身利益置于优先地位,而将真正产权主体的利益和要求控制在不侵犯其自身利益的有限范围之内。因此,尽管真正的产权主体在改革中已意识到产权流动的必要性并产生产权交易的愿望,但国有资产的现实主体还是会为尽量延缓其权力的丧失而极力阻挠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动。即使国有资产因此而凝固、沉淀甚至萎缩贬值,它们也在所不惜。这样,行政色彩很浓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由此而来的人为障碍,就使本已先天不足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难上加难。

3.体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约束,使产权市场交易举步维艰

即使企业改革及相应的投资体制改革使产权转让的内在要求得到增强,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目前仍无法实现产权的自由交易。这是因为,它们还承受着巨大的、由于改革不配套所造成的内外约束力。

首先,卖方企业剩余人员很难安置。除部分被收购企业继续留用外,总有或多或少的卖方企业职工须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劳动力与一般商品不同的一点在于,它必须不断消费才能继持自身的的存在。因此,在新的就业到来之前,为保证劳动力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有关组织必须给下岗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或救济保障金。然而,目前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却是:劳动力市场规模有限,社会统筹建立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障体系严重匮乏,产权交易可能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全释放的多种渠道被严重堵塞着。而据有关方面估算,我国国有企业三分之一的现有职工已属多余人员。再加上产权转让中的结构性调整,伴随产权交易所溢出的剩余劳动力将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如果企业在必要前提不具备的情况下将剩余人员强行推向社会,就不仅会因失业问题而引起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疑虑和责问,还有可能引致社会动荡。正是由于剩余人员安置问题后果严重而又一时找不到有效解决办法,政府在产权交易问题上也就表现得极其谨慎。除加紧部署相关配套改革出台外,另一方面则继续要求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管理职能,要求把就业、医疗和养老等问题消化在企业内部。由于企业办社会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产权交易过程因人员安置等附属事项而受阻或中途夭折的事时有发生。目前,剩余人员的再就业和养老问题已构成了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中最大的现实难题之一。

其次,金融机构对产权交易持消极态度。本来,与企业有天然联系的金融机构应该是企业产权交易的积极推进者,这一点已被美国等国产权交易的发展历程所证实。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金融机构反倒变成了产权交易的阻碍力量。我国企业大多是在几乎没有经过资本原始积累或资本原始积累薄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而发展起来的,自有资本比例很低。企业所占资产价值的相当大部分实际并不是自己的,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而长期隶属于行政的我国金融机构,往往在不进行贷款企业资信调查并缺乏有效监控手段情况下按上级指令盲目投资或贷款。到债务企业严重亏损而须破产转让时,其最大的债主——债权金融机构(而非企业本身)就会遭到很大损失。即使将债务企业产权和资产全部卖掉,也只能追回相当少部分的债权(有时达不到10%)。因此,对于债权金融机构来说,与其让占绝大部分的债权白白损失掉,不如让企业暂且生存,也许还有转亏为盈、偿还债务的一线希望。于是,在我国大量出现了债权银行反而出面阻止债务企业产权拍卖转让的咄咄怪事。由于金融体制改革起步较晚,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迟迟不能分开;再加上全行业面临三分之一对企业贷款属呆滞贷款、无望收回的巨大压力,金融机构在企业债务处理问题上的态度就始终没有一个大的转变。目前,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债务问题上的微妙关系,已成为困扰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又一大现实障碍。

4.产权交易市场的内在要素尚不发达

第一,交易场所的规模和数量有限,组织体系和网点布局不尽合理。目前,大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为数不多而又彼此隔绝,与各地普遍存在的产权转让需求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一旦企业改革走过试点阶段而开始大规模的企业改制,数量有限、市场容量较小且缺乏相互沟通的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将或因无法应付急速增长的市场需求而影响企业改革的进程;或因自身承载能力的局限而使部分产权出让转向场外交易,造成市场秩序紊乱。

第二,中介组织发育明显迟缓。以往,资产评估、公证等与产权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都包容在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民间组织很少、也不准涉足。改革以来,民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部分行政机关也在几次机构改革中分离出面向社会的新型服务机构。尽管如此,仍不能适应产权交易发展的客观需要。以资产评估机构为例,从1990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设立资产评估中心以来,现已发展到1000多家,但从中外合资等产权交易的早期实践来看,资产应估而未估的漏估率仍高达90%以上。之所以造成这种后果,除其它原因外,与我国资产评估组织不够发达、提供的服务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无关系。而组成产权交易市场的这些内在要素不能充分发育,产权交易市场的成长自然就会受到影响。

三、促进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清理认识误区,正确对待产权交易问题

在承认企业资产的排它性占有后,产权的商品属性及流动要求就会在人们合乎逻辑的推理中自然得到认同。尤其人们在“公有制为主体”问题上,达到“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的新认识之后,阻止产权交易的反对意见必定会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在十几年成功改革和快速经济发展已使我国承受力大大增强,国际声望大大提高的宽松环境之下,我国政府已不再只是消极应付改革中极易发生的大规模私有化,而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开始了分步骤、有秩序的国有资产合理调整。利用产权市场进行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已成为国有资产优化重组的重要工具。至于产权交易的后果,同一产业内的横向产权转让确有可能引致垄断。但如以相应的反垄断法规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垄断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控制在适当范围内的。再说,占大多数的纵向产权转让和混合产权转让一般都不会产生垄断,垄断并不是产权交易的必然结果。在此问题上,决不能因有产生垄断的可能,就因噎废食地对产权交易予以根本否定。至于产权交易易引起“泡沫经济”一说,笔者认为倒没有太大必要为此过虑。产权交易市场毕竟有别于证券交易所,其处于具体物质形态的交易客体的可流通性比股票等价值形态产权要差得多。以商品倒手出让来谋求价差的投机者,一般不会对不易再次出手的这种产权太感兴趣。尽管前两年我国也曾出现过收购、包装而后到海外转手倒卖国有企业的产权投机交易现象,产权交易市场内也有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派驻的经纪公司专门从事纯粹的产权中间收购或再售,但绝大多数市场主体还都是着眼于具体资产存量处置和具有再造性的实体企业,整个市场内的投机成份很有限。只要相应加强管理,规范的产权交易不可能会因“炒”风大作而引发“泡沫经济”,由此而引发的顾忌也大可不必。

2.深化改革,为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第一,要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和虚化的问题,首先就要采取投资溯源等方法明确产权的终极主体,区分多个所有者各自分属的财产份额。在此基础上,则需抓好两项配套工作,来纠正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现实主体中的扭曲现象:一要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大力推进。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是多元产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这种制度之下,包括国家在内的多个出资者将其资金投入企业而形成整体企业产权之后,出资者个体(不论其财产份额多大)就失去了对资产的直接控制权;只有企业才拥有所有资产所组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有权代表终极主体进入市场进行资产重组和形式变换。现代企业制度有终极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间相互制衡的内在机制,企业对产权处置权的获得就同时内含着一个前提:企业必须对终极主体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这样,企业在现实交易中就会尊重和体现终极主体的收益要求,恢复、增大对产权流动的现实要求和动力,从而解决因企业产权主体空缺或架空而导致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动力不足问题。二要配合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尽快实现政府在社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之间的分离,削弱和消除行政部门对产权交易的阻力,促使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发展。

第二,在剩余人员安置问题上,除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拓宽职工再就业渠道外,还需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现在,我国政府已做出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定,并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失业和养老保险列为近期重点开始着手解决。这样,政府的积极号召和身体力行,再加上商业保险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及职工个人等的多方努力,严重困扰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这一大难题就有望逐步得到解决,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就可在解除承担过多社会职能的宽松环境下,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进场进行产权的自由交易。当然,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广泛建立、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现实情况下,为稳妥起见,则可考虑从产权转让所得中划出部分钱款,专门用于下岗职工安置。

第三,在银行和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上,除经银行同意可将小部分无法收回的企业债务在银行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外,其余部分则可考虑改债为股,对债务企业实行企业产权改组。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须进行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造。只有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商业化改造,其放贷行为才能严肃起来,避免以往不注重贷款企业资信状况,一旦企业破产又措手不及。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同时,商业化改造后的银行还很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象其国外同行那样主动开拓一些利于产权交易的新型业务。例如,目前,我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普遍存在出让方多而收购方少的现象。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潜在收购企业缺乏足够的收买资金而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如果银行能开设专项债券、抵押贷款等融资业务,我国产权交易活动定会有所活跃。再如,银行可发挥自己资金雄厚、联系广、信息灵、熟悉企业经营状况的优势,通过设立专门从事企业兼并、收购的业务部门,在自营同时向有意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提供决策咨询、价格测算、交易策划、代理收购等项服务,充当产权产易的中介角色。如果部分金融机构能在商业化改造中实现以上转变,就会由阻力变成动力,从而推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迅速发展。

3.加强市场规范和管理,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清除各种经济约束后,要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始终保持健康成长,还需同时强化其内、外规范化管理。在内部机制建设上,各交易场所要及早制订会员章程和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对从上市登记到产权变更公证交易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完善仲裁和惩罚规章。在规章先进的前提下建立完整的自律管理机制,保证交易过程公正进行。在交易场所硬件建设上,则需特别注重信息系统的完善。因为,从其交易客体实物不易移动的特性来看,与其说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商品买卖的集中地,不如说它是产权买卖信息集聚的有形场所。为使其交易过程保持较高的竞争强度和公平性,各交易场所就须注重场内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并通过彼此间的信息联网,尽量弥补交易网点有限的不足,保证市场交易在尽可能公开、公平、公正环境下进行;在宏观管理方面,首先要针对目前交易税费征收环节过多、政出多门的现状,要变产权交易的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至于具体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笔者认为近期最好以专施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行业指导部门为辅。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它可对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能否转让、转让所得的投向等做出权威性决策,而一旦进入公平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它就不宜再以维持公正的“裁判员”身分出现,而只能作为买卖一方平等参加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借鉴和总结各地产权交易市场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应及早制订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法规和相应的反垄断规章,以保证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严格的内外规范中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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