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平性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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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性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案件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6-0001-04

一、知识产权案件公正性的外部思考

一般认为,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公正性和实体公正性得到了较好的统一与贯彻:1.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理论背景和专业背景比较好,部分法官有过计算机、化学等理工科背景,部分法官有过国外考察和学习的背景,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①。2.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在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全国仅在北京、上海等特定区域根据需要由基层法院审理。3.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审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对知识产权庭给予了人员配置、物质保障方面的大力支持。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得到了如下的落实:1.除小部分案件进行当事人协商外,大部分案件进行为期30天以上的证据交换,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追加多名被告、证据及财产保全、技术鉴定等庭前程序比较多,庭前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半年以上,庭前准备工作比较充分。2.知识产权案件90%以上是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要求素质相当,有的吸纳特邀陪审员或专家陪审员参加,从而确保了合议的质量。3.知识产权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公开审理,公开的对象包括社会和媒体,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活动被媒体广泛报道,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北京地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已经公开承诺当月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②。4.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案例指导、规范意见比较多而及时。总而言之,从审判活动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性得到了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的高度重视和落实。

处在知识产权审判积极地位的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影响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过程的参与性比较强,无论是庭前程序还是庭审程序都积极介入,一般双方都聘请律师,委托善于表达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参加诉讼。2.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的迟延证据采取拒绝和审慎发表意见的态度。3.精通知识产权审判的律师参加诉讼比较少,当事人双方都委托精通知识产权审判的律师参加诉讼的就更少,法庭的对抗不够。4.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锋不充分,庭审时围绕新的事实争议焦点一方申请延长举证期,另一方抗辩对方已过举证期限。庭前证据交锋不充分的原因:审判长一般不提前介入证据交换;异地当事人书面证据交换多;当事人及其律师过分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且喜欢在庭审中向相对方进行突然袭击。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尽管比较重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但仍然热衷于庭审结果的讨论。总之,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面推动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实体公正性,另一方面,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③,各种案件引发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虽然法院用裁判的方式将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通过当事人以明示给社会,有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裁判的方式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在社会群体当中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们对知识成果的分享既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又有现代的利益考量,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并不简单,甚至并不是法官单方努力就能够达到的。将类型案件进行总结,还会发现司法的力量很有限,有些深层的问题还需要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从社会的角度进行普法的宣传,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的研究。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审判活动历经十余年,可以说,立法和司法一直走在探索的前沿。比如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技术的当事人,以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率先支持诉讼合理费用,更有效地推动了权利人的维权意识;用判例的方式通过对首例案件的裁决引导社会的行为规范。但将抽象的法律活化于实践是一门学问,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寻找裁判方案。

(一)既要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要适当平衡双方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技术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技术的让与人对出让的技术是否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般技术合同案件都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人。如在一个“蜂窝煤技术”转让案件中,让与人承诺使用他们的技术配方,一根火柴就能点燃蜂窝煤,火苗有几米高,可以烧熟供三十多人食用的饭菜。受让人在现场也看到了点燃的情况,但回去后,却发现蜂窝煤的燃烧状况极不理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技术配方中要求使用工业高锰酸钾等化工用料,而这些用料一般人并不能从市场上大量购买到。在另一件转让雪米饼技术的案件中,让与人承诺使用他们的技术可以成功制作雪米饼,并同时提供了相配套的制作设备,但在合同中并未对制作雪米饼的主要原料大米提出特别要求,只是说普通大米即可,但是当受让人回到其居住地东北某县,购买大米准备生产时,发现使用当地的大米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些案件被告都因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责任。技术转让合同案件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技术质量合格而败诉的案件也占很大的比例。比如,海淀法院2001年度和2002年度25件判决结案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22件因被告不能证明技术合格而败诉。

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人的同时,受让人接受技术的盲目性和忽视技术环境的严格性也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讨论。合议庭认为,技术环境不过关,甚至有危险因素,将不仅是技术、效益问题,有可能引发危险因素。在陈志立诉科技桥公司超导复合热能转换器采暖系统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了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的认定。该判决认为:本案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科技桥公司承担上述举证不利后果的合理程度。这个特殊情况就是,作为技术受让人的陈志立,对相关技术设备的安装存在瑕疵:“暖气安装在了室外……农村电力不足。”作为一般常识,技术设备安装上的瑕疵显然会影响到技术效果,因此,尽管科技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技术的可行性,但在实施技术过程中所出现的第四组暖气片热度不稳定以及真空抽不到极限等问题,尚不能排除是室外安装、电力不足等外在因素影响所致,故陈志立作为技术设备的安装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④。

一个案件的公正性不是理想的公正性。合同的完备性、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履约能力、履约信誉等,无不影响公正性的裁决和公正性的结果。真正的公正产生于当事人合作的开始,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始终。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审判追随的足迹常常是这样的:提高法官的说服功能。一方面使让与人相信:技术成果的转化对公司创造更大收入、对公司品牌的建立、对客户的吸引都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耐心说服受让人:技术成果的转化是个能动的过程,一次受让失败不等于数次失败。经验证明,提高领悟技术的能力、遵守使用技术的条件是每个受让技术的当事人交的一笔学费。为使用技术的当事人树立使用信心和实施规则,使技术在群众中生根发芽,这是案件延伸的公正。将来,案件的焦点集中于技术本身的难点及其所带来的与发达国家同样的实施问题,而不是今天这样的诚信问题,法律的公正将不断走向人们接受的程度。

(二)公正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使用人的规范,公正的力量应着眼于让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

2001年12月原告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网址:www.d-library.com.cn)上发现其著作《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被上载到了该网站。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与许可,原告由此诉讼到法院,请求认定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但被告认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国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扶持的企业,不应将其遏制在摇篮里。法院经调查认为:中国数字图书馆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具有法律上的公益性。其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作者作品构成侵权。案件判决后,当事人虽未上诉,但自此经营陷入低谷。

两年之后因全国范围内数字图书馆侵权现象依旧严重,知识产权的专家郑成思等7人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这次涉及7位学者的二十余本书籍。学者们强调,捍卫的不仅是作者本人的著作权,更重要的是要捍卫众多作者的著作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拥有大量藏书的数字图书馆,其侵权的书籍、涉及的作者数量都是惊人的。此案一审法官作出了侵权判决,并得到二审的维持。本案反映的问题是,无论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还是判决之后被告始终不同意一审法官侵权的认定,认为其进行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内容服务,服务的对象是从事公益事业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其甚至认为自己是法律上的弱者,法院和专家都与其过不去。本案曾尝试用调解的方式为当事人化解纠纷,但法院几经努力还是功亏一篑。难以协商的原因是不能解决所有作者的授权问题:对被告而言,如果大部分作者的授权问题不能解决,数字图书馆就必须关门;对原告而言,虽然本案只能解决其本人的问题,但他们希望通过本案让所有的经营者重视著作权人的利益。当然,原、被告的知识产权认识不统一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本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数字图书馆的经营者被诉,数字图书馆的客户——一些学校也相继被诉;不仅“书生”被诉,一些在社会上信誉好的数字图书馆也有被诉的问题。如:2005年4月28日,本院又受理了李海文状告超星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

毫无疑问,著作权人状告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企业迷惑的难点以及法律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是著作权人在大声疾呼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使用人在不断地“走钢丝”。盗版的问题、MTV的问题⑤,也是同样的问题。俗话说,思想决定行动。人们公正性观念的不同特别是权利人和侵权人理解公正性的不同观念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转轨时期企业有关公正性的观念和法治建设时期当事人公正性的诉讼观念。

多年的审判经验,发现有这样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思维有别于国内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也有别于国外商人的法律思维,而这一切与环境因素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作者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取得作者授权的合理方式和畅通渠道。审判中发现:中国的企业家对法律的思考经常是逆向的,在他们看来,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未来很有市场,不能用便捷、经济的手段取得著作权意味着是法律落后而不是企业落后,我们的法律应是法律适应企业而不是企业适应法律。中国法律的发展也似乎遵循了这样的一个规律:比如,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并没有因为法律禁止超范围经营而严守法律规范,也没有因为租赁无效而停止各种方式的出租房屋或以房屋为场所的经营活动。也许我们会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对企业家来说,过去的权利滥用很可能会变成现在或将来的合法使用。守法的企业担心吃了亏,违法的企业却是越来越理直气壮。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外商在中国投资时也开始对中国的法律感到困惑,不知道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法律已经成为中西交流的难题。对企业家来说,如果没有经济、便捷的授权渠道,制度的吸引力就很小。与作者一一取得授权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作者在哪?作者的联系方式是什么?使用费的标准是多少?无论怎样,谈判的过程细致而琐碎。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都不可能完美,但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要进行充分的平衡与取舍。比如:违法的方式会使企业面临被诉的危险,但投机的机会加大了。守法的方式投资成本加大了,在有违法现象存在的情况下,暂时竞争力的优势不能展现出来。而一经法律的取舍,法律的权威就是最重要的事情了。

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仍然会怀疑它的正确性,很多信访的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再审仍处在当事人不信任的状态⑥,而人们的观念也经常认为有错必纠,至于一审二审制的法律程序在法律中有多重要的意义,关注的目光却少得多。在一个程序法的权威和实体法的权威都严重缺损的情况下,是非的标准永远在争论中,对法律的尊重也多被遗忘,这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也并不鲜见。比如郑成思等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案,虽然是7个学者起诉,从数量看已经不少,但相对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作者而言,那就微乎其微了。所以,当更多的人不起诉时,侵权者总会有侥幸心理,面对十字路口依旧作出冒险违法的选择。面对法律,相当一部分人想到的是规避法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想到的是法官是否判错了,相当一部分判决受到社会的攻击。于是我们不仅要问:1.法律的问题是不是太多了,以致大家无法遵从它?2.法律的意识是不是太淡薄了,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守法规则?

我们很容易站在与侵权人对立的立场上强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经历了一些案件尤其是接触了一些侵权人及其思想之后,不少人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立的立场并不能解决当前侵权比较严重的问题。也许,我们需要一点妥协的观念,需要采取既对立又统一的理念全面平衡国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社会的情况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有针对性、有步骤地缩小侵权的范围。

(三)法律不是当事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公正的目的在于善意理解法律,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化解矛盾

职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近年此类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⑦。案件涉及的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企业。企业如何留住人才、如何在整体实力不够的情况下避免国内企业的人才和商业秘密流失到外企?从审理的案件看,企业与职员签订的商业秘密合同过于简单和抽象,双方在庭审中经常为是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争论不休。企业与职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也常有瑕疵,最大的瑕疵是没有对竞业禁止费作出约定,法庭上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解、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费的关系分歧很大。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不同身份的职员关于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有所区别,因为一般职员、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案件审理时会发现:企业与职员签订的商业秘密合同都是格式化的,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技术信息范围、客户名单等等)都用一句话概括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庭上要区别一般技能、商业秘密和公知技术非常难,当事人双方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阐述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理解。通常而言,企业如果不支付竞业禁止费就无权要求职员竞业禁止,因为劳动者的择业权相比企业的商业秘密同等重要或更重要。但实践中会发现:企业的相当一部分核心人员之所以到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国内企业或国外企业是因为职员与其后来的公司有意利用原公司的不规范条款。这些职员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人员。能够看得出来,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目的是不想让人员流失,企业的薪酬也是不低的,也能够看得出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是有意不设立竞业禁止费,有意将公司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损害职员的利益。可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员对竞业禁止的认识都存在法律理解的不足,正如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理解严重不足一样。

法院的裁判只是对当事人事后结果的一种补救手段。单从一个角度去审视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够的,往往是整体的社会环境、具体的案件事实、现有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官平衡矛盾的综合考虑。裁判既不能纵容公司不支付员工竞业禁止费,也不能放任职员对公司不负责任,以没有取得竞业禁止费的形式理由损害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助长恶性商业道德的存在和滋长,更不能让一些外企或一些有恶意的公司利用可乘之机损害原公司的利益。

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表明,当竞业禁止没有成为完备的法律规定时,审判的功能不在于简单地判决竞业禁止费是不是竞业禁止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在于如何规制当事人双方本着诚实有信的原则把个人和对方的利益都放在首要的位置,不以损害对方利益谋发展。完备的法律与不健全的法律的区别在于对当事人造成的预期不同,由此对当事人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本人认为,案件涉及的法律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加强事实复杂性的研究是提高当事人知识产权认知能力的关键。

三、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公正性的建议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在圆圈以内站着的是创作知识产权的人,那么,圆圈以外的人就是准备用各种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人。圈内人的想法会基本一致,就是知识产权得到最大的保护。圈外的人则不可能有一致的意见,因为粥少僧多,人人都希望自己得到的权利更大,惹急了,还会不择手段。接下来,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圈内的人用什么方式能够使圈外的人遵守规则?我想,最好的方式是战术上灵活、可行,这就需要有能够团结圈外大多数人的对策,在政策的制定上实现圈内与圈外两方互利、双赢的结果。如果我们的法律对圈内、圈外的人均具有操作性,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向我们所期望的社会效果再迈进更大的一步。

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并不完全相同,在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几乎所有的立法者都侧重保护使用人,一些以经济标准为准绳的国家如美国更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保护。多年来,我们一直企图寻找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目标及发展趋势,但不同的区域特点、意识观念和经济发展状况势必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这种影响必然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有自己的特点,正如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样,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需要大量投入,可以说,投入越多创新越多,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越多。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追求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道理亦应如此。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不仅会成为法官和学者的追求,而且,能够在民众和企业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注释:

①参见2002年和2004年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西部、东部考察报告。

②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文书自2003年开始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开,两年来,公开起到了监督法官公正审判案件的作用,但有的当事人尤其是调解和撤诉的当事人提出不愿意公开。

③2004年,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381件,同比上升24.3%;2005年4月全市受理一审案件199件,同比上升55.5%;2005年1—6月海淀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72件,已超过去年全年的收案数。

④详见(2004)海民初字2830号判决书。

⑤2003年3月24日,美乐迪成了全国第一个交费的KTV,但绝大多数的卡拉OK厅经营者依然处于观望状态。参见潘伟《“MTV”版权问题研究第33—34》,北京知识产权审判2005年第2期。

⑥笔者曾收到各地来信近3000件,其中不服二审判决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⑦海淀法院2002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4件,2004年受案260件,2005年上半年已有240余件。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有关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案件呈突出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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