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企业的竞争与隐性激励_代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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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范围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出代理制企业。代理是一种有效的分工,代理制企业依靠代理合约来稳定地维系这种有效的分工。但是,合约是不完全的,它的有效性因而也是不完全的。代理合约只能根据可以感觉和预计到的有限事实,建立当事人行为与绩效补偿之间的对应关系(即“显性激励”),并且只在既定的时限之内有效,而对于那些与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和超越时限有关的隐性事实却无能为力。竞争的最大长处恰恰在于,能够把那些人们无法确知的隐性事实还原给当事者自己,强制其自我控制,这就是本文在竞争概念下所理解的“隐性激励”。

一、对竞争的经验式理解

我们熟知的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基本命题是:在一个一切微观经济单位都作为价格承受者(price taker)的竞争性均衡市场中,存在着帕累托效率,即社会资源被配置到如此均衡的地步,以致不损害一个人的福利就不能增加另一个人的福利。这里需要考虑的不是具有如此效率状态的均衡点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于何处,能否真正找到这样的均衡点,如何解决其效率原则所包含的公平难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经济学的所有命题都基于各种相关假定,在假定本身具有实际意义的条件下,理论上只需证明命题与假定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就够了——而是竞争如何增进经济效率。

过去对竞争的理解主要是从经验出发。人们承认它对于提高经济效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知道为什么。熟为人知的观点是:竞争压力使组织通过有效激励而变得更有效率,更能避免偷懒与不负责任;竞争产生有效率的组织,进而带动或强制低效率组织走出静态均衡;竞争引起技术创新,构成生产效率的一个来源。一般地说,这些观点都是对的,但我们从诸多的政策实例中把握的竞争概念并非如此简单。实例之一是:各国的通讯业都已经实行网络化管理,垄断倾向日益明显,进入成本已非一般中小投资者所能承受;规模经济的存在客观地限制了可能的竞争度,任何打破产业垄断格局,强化竞争的政策安排,比如,在政府干预下加进几个竞争者,以打破寡头均衡,最终结果都可能令人失望。同时,该行业由最初政府扶持下的自由进入到寡占结构,完全体现了交易、分工和规模经济发展的自然过程,它实际上是19世纪中后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与优化过程的延续。对于诸如此类的行业或部门,上述观点所涉及的竞争概念就显得不够贴切了。

明确否定竞争机制的观点已很难见到,但对竞争有效性的评价几乎找不到统一的标准。部门或行业的产业性质不同,其有效竞争度也不可能相同。学校之间、学校内部是否一定要为了争取学生、研究经费、奖金等等而像其他一般性产业部门那样充分竞争,就值得特别考虑。西方的社团联席制显然不合乎一般所理解的竞争概念,但却有助于提高竞争效率。你所肯定或支持的竞争可能只是某种涵义的竞争,而不同涵义的竞争又是不可能相互涵盖的。你用于评价某种竞争的标准,可能不适于评价另一种竞争。所以,重要的是理解各种涵义的竞争以何种不同方式对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发生作用,某种程度的竞争是有利还是有弊。

二、古典的和现代的经济学解释

自古典经济学兴盛以来,经济学家对竞争问题始终保持浓厚的兴趣。这无疑与他们所面临和不得不解释的现实世界直接相关。亚当·斯密有关同一市场上的买者与卖者之间竞争的概念,已经被一般地描述为一种为获得有限的供给或避免超额供给的竞争,这种竞争强使价格趋向于供求均衡,但均衡点始终变动不居。在他看来,维持竞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个人的自由,但竞争者的数量对价格形成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资本分布于两个货主之手,竞争将使两者的售货价格低于资本集中于一人之手时的价格;如果资本分布于20人之手,其竞争将更加激烈,但他们为提高价格而结为一体,有可能使价格涨幅与最初的降幅相等。

斯密的竞争理论远远不止于同一市场内的价格决定问题,而涉及资源在经济体系中的配置、劳动的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他说:生产者在竞争中为竞相降价而求助于劳动分工和工艺的改进,这可能是在非竞争条件下从未想象过的。“垄断……是有效管理之大敌,这种有效管理不可能被人们全面估计到,但却可以由自由而全面的竞争所产生,因为竞争使每一个人无所依赖。”与当代经济学家从生产效率角度考虑竞争相比,斯密和其他古典经济学家更多地从资源配置和价格决定方面考虑竞争。

继斯密之后,据我所知,较早较精确地分析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从崭新的角度发展了竞争思想的经济学家是考尔诺特。比如,他分析了在市场供给量由多个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共同决定的条件下,生产者如何根据利润最大化目标确定自己的产量,分析了均衡行为的特征和厂商数量的增加对均衡行为的影响。他从竞争行为与市场均衡相互关联的诸多真实案例中,抽象出一般均衡理论的基本命题。他的生产理论实际上引出了价格形成与边际成本的关系问题。具有低边际成本的厂商的供给量大于高边际成本厂商的供给量。后者可能采取联合行为,一起停止生产,或被迫退出市场。但市场实际供给量会因此减少,其价格相当于垄断者决定产量时的水平(Cournot,1897)。可以说,这是当时经济学在厂商理论方面达到的最高境界,因为他已经机智地发现了被现代企业理论所普遍重视的经营者合谋控制市场和竞争过程的“挤出效应”问题。

竞争概念比我们通常的理解要复杂得多。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经说过:“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使政治经济学趋近于科学的本质。”(Mill,1948)这句古典名言已经被经济学家们引入各种不同的研究领域,并演绎出其他种种涵义。斯蒂格勒将个体、组织、民族、国家之间一切与竞争概念相近相合的关系都理解为竞争(Stigler,1987)。冯·维萨克则区别了三种层次的经济竞争:消费、生产和技术发明(Von Weizsaker,1980)。消费方面的直接竞争一般受到产权制度的限制,任何人都不能超越产权法占有别人的消费权力。在消费层次上限制竞争,可以有效地减少所谓“搭便车”行为,为生产活动,从而为增加消费手段提供有效激励。公共政策则以专利和排他性产权等形式,限制生产领域的某些不正当竞争,以保护和刺激在技术发明方面的竞争,这又会反过来扩大生产企业的生产。显然,这里存在的不是多一点或少一点竞争,而是如何在三种不同层次的竞争之间寻求有效均衡——在技术发明和生产领域的竞争应该多一些,在消费领域的直接竞争应该少一些。可以用标准的“帕累托效率”和“消费者剩余”水平来反映不同层次竞争之间的均衡水平。

三、竞争与激励

解决效率不足问题,是企业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而效率不足的关键原因之一是激励不足。为此,经济学家们已经不再抽象地讨论竞争与效率的关系,而是从上述各种涵义的竞争中寻求激励与效率的关系。这一转变在理论上导源于交易费用理论关于市场与企业之关系的研究,完成于70年代以来委托代理理论的主流地位的确立。前者由交易费用的存在导出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但并没有同时回答企业作为一种合约组织(Coase,1937),是否能够像市场那样产生竞争性激励,而不是仅仅依靠管理者的权威来组织生产。后者不限于对市场和纵向一体化企业的选择,而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企业内部的监督成本问题上(Alchian,1972)。降低监督成本,其实质就是要增强企业内部的有效激励,把竞争与效率、效率与企业内部的有效激励联接起来,使前面讨论的竞争概念在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上统一起来,这是现代企业代理理论对竞争思想的进一步扩展。由此引出的逻辑命题是:企业与市场是不可分的;企业内部代理合约对代理人行为的显性激励和外部竞争机制的隐性激励,对于代理制企业的有效运行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的分析,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对经营绩效的评价和与之相关的变量体系。

假定有一代理制企业,代理者A(这里不考虑代理者群体内部事实上存在的行为差异,假定A是一个抽象的代理者)服务于委托者P(也同样不考虑委托作为群体的情形)。设A的努力程度为E,A对自己的经营绩效的主观评价为V,影响V的外部条件为S,V、E、S的时期t的线性关系可表示为:

V[,t]=E[,t]+S[,t]

S在这里可被理解为与企业本身无关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A的实际代理能力(a)和由于信息不充分所造成的计量误差,则上式可改为:

V[,t]=E[,t]+(a+ε)[,t]

V实际上是A在与P进行合约谈判之前就已估定的价值筹码,其中不能排斥的因素之一是A的“道德障碍”。P所估计的V[,t]不可能与A的独立报价相吻合,也很难判定企业运行效果在多大程度上与A的努力程度相关。合约中对A的绩效补偿的确定会存在较大的误差——高补偿不一定反映高绩效。但无论误差多大,P对A的绩效补偿总是P的自我预期的函数。如果不考虑多因素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并且只考虑一次性合约的情形,则可将P对A的支付函数设定为:

Y(V)=α+βV

α是P的基本支付定额,一般可根据经验和行业中值来确定;β是经营绩效与补偿的相关系数。除了V和E的相关度难以测定之外,β也同样难以测定。A对自己的努力程度E一般是清楚的,但并不了解外生变量a+ε,既可能高估或低估了自己的经营能力a,也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作了错误的判断,使ε的绝对值大于正常误差水平。当a和ε都不确定时,受之影响的β显然也是不确定的。考虑到A和P在通常情况下的风险分配是不对称的,最完善的代理合约也无法维持风险均衡,那么,可行的选择应该是强化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借以矫正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实现其经营绩效与利益补偿的相对均衡。

这是关于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结论。现代企业理论关注较多的往往是如何在A、P的反复谈判中,而不是在企业外部的市场制度中寻求合约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均衡和利益均衡机制。其实,即使我们考虑多次谈判、多期合约,也无论重新签约的要求是由A还是由P提出(由谁提出,意义是不一样的),“道德障碍”、“信息不对称”和“结果的不确定性”都始终存在。我们可以在不同水平上找到理论上的均衡点,并可以相信每一次新的均衡都更接近于完美,但与之同步增加的谈判费用,足以使我们怀疑其有效性。与其以高成本去寻求代理绩效与利益补偿之相关系数的精确,不如由竞争性代理人市场来确定绩效——补偿的参照系,自动平衡A、P之间的信息和风险。

企业作为一种替代价格机制的制度,其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已经用不着更多的证明;但它能否在抵消代理成本之后仍有福利剩余,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代理人市场所维系的绩效——补偿均衡,并不排斥A、P多次谈判的可能,也不能解决合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只要(a+ε)[,t]可以在均衡市场上被动态地确定,线性绩效函数V[,t]=E[,t]+(a+ε)[,t]中的不确定性就可以相应地减少。

四、绩效与补偿不对称条件下的竞争性激励

上一节已经提到激励的两种形式: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前者产生于企业内部代理合约的明确规定,如销售收入与代理者报酬挂钩、经理人员的货币收入可以部分地转化为企业股份、年薪制、绩效奖金长期累积制,等等。后者则是指无法以显性的合约形式加以规定的竞争性激励,是市场机制影响代理者行为的具体方式。

前面对隐性激励和竞争的讨论,潜含着一个假定:在显性激励不足以解决代理人绩效——补偿不对称难题时,市场制度可以弥补企业制度的不足。而事实上,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支付水平完全反映代理人经营绩效的情形是不存在的。那么,当货币形式的支付水平低于一定的代理绩效所应得的支付水平时(信息不对称也有可能导致这种情况),代理人一定会降低自己的努力程度吗?问题本身可以换一种更切合代理制企业实际的提法:在显性激励远不充分,其他货币补偿也不足以弥补缺口时,代理者为什么仍然存在努力激励?这涉及隐性激励的另一因素:名誉激励(Holmstrom,1982;Kreps,1983)。

好的委托代理合约固然可以产生高效率的显性激励,但代理者作为具有名誉追求和未来预期的人,不会只考虑货币补偿与经营绩效在某一合同期内是否对称,他还会考虑即期经营绩效对下期乃至更远未来的影响。他本期年薪可能只有20万,但本期的经营绩效可能使他下期年薪升为100万,在更远的未来他有可能因绩效显赫而名列全球企业家之首,成为总统的谈判代表。在以经营绩效为竞争条件和评价依据的经理市场上,“名誉”是无法用货币收入来度量却可以转化为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和自我价值的隐性激励。托于其后的无形之手便是竞争。如果我们从“名誉激励”的概念中舍去非经济因素(如抽象的人格价值、历史存在价值等),并假定代理者A的经营生涯可分为1,2,……,n个合同期,则第n+1期的激励函数可假定为0,即V(En+1)=0,但是,第n+1期的收入和机会是第n,n-1,……1各期名誉的函数。即:

当V[,t]=E[,t](a+ε)[,t] t=1,2,…n

E[,n+1]=0,V(ε)=0

且V(E)[,n+1]=E(V[,n+1]/V[,n])=E(a/V[,n])

由名誉所定义的隐性激励,包含一系列具有相关性的竞争性选择——P以资本收盗最大化为目标选择A,A以名誉效应最大化为目标选择E。相对于企业代理合约而言,这些选择的动机都不是企业内生的,而是外生于市场竞争机制,因而可以将之理解为市场制度对企业制度的替代。必须指出,这种替代如同企业替代市场一样,也是不完全的,A在追求名誉效应的未来收益时,P与A的信息仍是不对称的,A的努力程度E[,1],E[,2],…,E[,n]大于0而恒小于1;名誉激励愈充分,E愈接近于1,即

(ε→0是名誉激励最大化的隐含条件;本期的努力程度是上一期名誉激励的函数)。

A的努力程度E在(0.1)区间内的变动,反映了市场竞争机制对代理人的不同激励水平。在代理合约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很难判定E在哪一点上代表了A的最优选择,在哪一点上代表了A、P之间的利益均衡,在哪一点上意味着激励效率不足,需要调整或重订合约,等等。然而这正是市场竞争机制从企业外部影响代理人行为,从而影响A、P之间利益关系的正常情形。

代理合约可以将当事人的责、权、利置于明确的界域之内,而对代理绩效和名誉激励的影响仍是不确定的。就是说,名誉激励在不同代理人身上的行为表现是不同的,A、P双方对它的评价标准也高低不一。在A方,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对名誉效应的未来收益的自我评价。在某一时期,他可能为获得最大化名誉效应而放弃即期收入机会;在另一时期则有可能因低估名誉效应的未来收益而倾重于即期收入机会。在P方,“风险中立”的特点决定了他更偏好于用明确的代理合约来规定当事人的责、权、利,除此之外的一起有利或有害的后果对他来说都是不确定的。在这一点上,作为最终委托人的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没有多少区别。有明显区别的是董事会,它既是管理决策层,又是股东的代理人,企业经营绩效对它的即期收益和未来收益的影响都是生死攸关的。所以,在委托者群体中,真正关注名誉激励及其对公司和经理人员之影响的是董事会。对于目标明确,易于进行项目分解的所谓“价值管理”,它希望代理合约尽可能具体、明确;对于选择弹性很大、项目无法分解的人的行为管理,它希望更多地借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隐性激励。名誉效应分析所涉及的代理行为就属于这种弹性区间很大而又难以用企业代理合约来实现有效约束和激励的行为。寻求名誉效应最大化,可能是把企业与市场连接起来的一个重要契机,借此可以在传统的“价值管理”(如利润、成本、工资、租金等)和人的行为管理之间找到适当的接口。

相比而言,“价值管理”比行为管理要简单得多。前者的重点是对履约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后者的重点是在企业代理合约之外寻求外生的激励和约束,其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P双方的价值偏好、行为偏好和预期。对于一个追求名誉效应最大化的经理人员来说,他会为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创新工艺、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目标而不惜作出最大努力,自觉地把企业目标与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统一起来,通常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最棘手的所谓“道德障碍”、“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无形的情感之下会自动消失或缓解。企业作为一种制度结构,需要以代理合约来界定其内部成员之间的非交易性的责、权、利关系,协调团队内部的组织行为,所以,制定明确的垂直一体化方案是重要的;在企业组织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营代理者又是不同程度地追求名誉效应,在竞争市场上实现其个人的社会价值的人,所以,从经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中寻求隐性激励,以补偿企业显性激励的不足,同样是重要的。市场以低交易费用能够做成的事,应该由市场去做,用其他任何具有“结果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去替而代之都未必可取。市场竞争机制所能做的事可能比我们凭理性和经验所想象的要多得多。关于以企业制度替代价格机制,按非市场规则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现代企业理论的证明是可信的(Cheung,1969;Coase,1937;Alchian & Demsetz,1972)。但由此滑向另一端,以为在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之间存在着一条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的界线,以为企业代理合约的最优化选择就可以解决代理人偷懒问题,未免是学究式的天真。代理合约的制订、履行和调整过程中诸多难题的产生,恰好证明企业这种制度形式与市场制度、集权计划制度一样,都有可能失效。代理合约本身可能是第n次谈判的结果,此后还可能进行第n+1,n+2,……n+k次。相对于“经济人”趋利避害、转移风险的可能和能力而言,任何代理合约的效率都是不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奇妙之处正在于企业代理合约和集权计划之不可为之处,它甚至使最严格的成文法也显得贫于智慧和效率。

强调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的不可分性,更多地基于对代理制企业实际运行状况的考虑。代理制成为一种企业制度形态之后,经营决策的信息系统被分为两部分:外部市场信息和内部计划信息。现代企业理论关于竞争者的合作替代个体交易问题的讨论,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竞争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上升,合作必然导致交易费用下降。其实,相反的情况也同样存在——如果初始合作不是建立在有效竞争基础上,合作者各自垄断自己的私人信息,这会有两种可能:一是合作者因无法合作下去而自动退出(可能是理性履约,也可能是理性违约),进入新的交易过程,相应增加了进入成本;二是把外部交易行为转入企业内部,使企业垂直一体化的信息传输渠道扭曲变形,引起管理成本上升。所以,严格地说,有些交易费用与管理成本的界线并不是很清楚,外部交易费用有可能转化为内部管理成本。对于合作者而言,基本的交易、信息搜寻、谈判过程和与之相关的费用都是必不可免的,超越这些进入企业之前的过程,从而超越竞争过程,并不意味着这些过程本身可以省去,它会在企业内部表现为更高的管理成本。支持这一判断的例证,在竞争机制被其他非市场行为强行替代的任何场合都可以找到。中央计划经济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如非竞争性的人事安排和用工制度,计划配置省去的进入前的交易费用,最终通过代理人的偷赖和不负责任,表现为更高的企业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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