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基于珠江三角洲的实证研究_最低工资论文

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基于珠三角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工资论文,最低工资标准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管理正式提上议程,其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共享发展成果。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地方政府在GDP主义的导向下,过度追求经济目标,忽视社会管理,轻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其中劳工权益问题尤为突出(郑永年,2009b;蔡禾,2010)。因此,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妥善解决劳资矛盾是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制度,是国家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对缩小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且监管力度较弱,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保障作用。自2004年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至2010年7月份,各地已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基本上每年都以超过10%幅度提高,其中广东省调整了3次,年均增长16%。2009年珠三角9城市最低工资平均为756元,2010年调至904元,增长了19.6%,而农民工平均工资也由2009年的1608元升至1917元,增长了19.3%,与前者基本一致。除广东外,2010年有30个省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达24%②。2011年初,广东乃至全国再度出现大范围“民工荒”③,为吸引并留住农民工,缓解用工压力,广东宣布于2011年3月1日起再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300元,全国领先。

显然,地方政府已把调整最低工资视为提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手段,但其可能引起的问题却未受关注。我们在珠三角走访调研中发现,最低工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果。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很强,许多企业把最低工资作为基本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甚至把最低工资拆分为若干部分,把其中一部分算做加班费或食宿补贴(万向东、孙中伟,2011)。无独有偶,据《宁波日报》报道,宁波市曾组织了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结果表明,虽然企业欠薪情况要比过去少了,但不少企业把最低工资当成了标准工资(汤碧琴,2004,2010)。

当前,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罗小兰,2007a;丁守海,2009;刘险峰,2009;李晓春、何平,2010),对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将以珠三角为例,探讨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重点探讨最低工资制度所产生的负面效果及其原因。我们发现,10年来,珠三角最低工资与农民工工资均有显著增长,但最低工资设置依然偏低、小时最低工资约束较差,虽然提高最低工资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工资,却会造成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的路径依赖,可能抑制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的形成与出台,为一些经营状况较好、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维持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的借口。

本研究所用数据主要来自于我们近年在珠三角9城市④的调查数据。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进行文献综述;第三部分简要介绍数据来源、抽样过程和操作化,并对最低工资与农民工工资进行统计描述;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主要探讨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作用以及影响最低工资的执行的因素;第五部分总结研究发现、提出政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本质以及可能的后果进行反思。

二、文献回顾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100多年前,其本意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益,又不抑制其他群体的工作积极性。自诞生之日起,关于该项制度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争议涉及最低工资水平、设置依据、对就业的冲击等多方面。最低工资制度是把双刃剑,一般来说,如果标准过高,则可能造成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进而被迫裁员,造成失业率上升;如果过低,则无法起到保障工人基本收入的效果(Neumark and Wascher,2008)。目前来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就业领域,这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而关于最低工资制度对工资直接影响的研究并不多。我们将先简要回顾一下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的影响,这些研究证明了底层劳动者是受最低工资影响最大的群体。

(一)最低工资与劳动力市场

早在1946年,斯蒂格勒(Stigler,1946)就从市场结构出发,认为最低工资管制会提高用工成本,在竞争性市场中,必然会损害就业。后来的许多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论点(Bell,1999;Katz and Krueger,1992;Abowd,Francis and David,1999;Bhaskar,1999)。布朗(Brown,1982)研究发现,当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0%时,底层劳动力的就业大约会减少1%。但是,另一些学者研究表明实施最低工资并不必然会导致失业率上升,反而可能会使得就业率提高(Card and Krueger,1994,1995)⑤。其一,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会使加入到搜寻工作队伍中的失业者人数增加,由于搜寻—匹配的效率是搜寻者人数的增函数,因此会促进就业(Fraja,1999);其二,最低工资会对低生产率工人产生激励作用,他们为了获得更高工资会接受教育和培训,由此提高人力资本含量,并促进经济及就业的增长(Cubitt and Hargeraves-heap,1996);其三,最低工资的引入会抑制低工资工人的怠工现象,从而减少厂商的监督成本,降低其效率工资的支付,并最终减少总失业水平(Agenor and Aizenman,1999;Flinn,2006)。

在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就业上,尽管学界有不同认识,但是上述研究均不同程度地表明,最低工资制度对底层劳动力的影响较大,而农民工正是我国底层劳动力的主要构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管制逐渐放松,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不完善,统一、开放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并未形成。受历史、户籍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以城市职工为主体的首要劳动力市场和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次要劳动力市场(Piore,1970,1979;李实,1997;蔡昉、都阳、王美艳,2001;姚先国、赖普清,2004;陆铭、陈钊,2004;Sylvie Démurger,Martin Fournier,李实、魏众,2009;乔明睿、钱雪亚、姚先国,2009)。在二元分割劳动体制下,农民工从事的都是些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社会保障缺乏、就业不稳定,以及缺乏培训和晋升机会的职业,而工资水平也常常低于或等于最低工资,因此极容易受最低工资调整的影响(罗小兰,2007a;马晓波,2010)。

(二)最低工资与农民工工资

2004年以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的加大,其对农民工就业和工资的影响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正如我们在引言中所示,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就业领域,鲜有直接针对农民工工资的实证研究。

工资为农民工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其劳动权益的核心要素,国内外学者已经对工资决定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格伯(Gerber,2006)总结了决定工资的三大理论视角:新古典主义、制度理论和结构分析。新古典经济学从供需平衡出发,认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了工人的工资,同时它强调人力资本理论在工资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力资本越高,越有可能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更高的工资(Becker,1967;Mincer,1974)。制度理论认为,市场不是决定工资的首要因素,制度更具有解释力,这一视角强调企业的性质与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劳动力市场制度(Doeringer and Piore,1971;Williamson,1981;Kalleberg et al.,1996)。相比前两种视角,结构分析则强调宏观层面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国家制度等对工人工资的影响,认为劳动力市场并不是统一的、开放的,而是被若干制度分割的,比如因为户籍制度而生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村外来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部门,而城市人则很容易进入初级劳动部门,进而造成工资歧视(王美艳,2005;姚先国、赖普清,2004;谢嗣胜、姚先国,2006;邓曲恒,2007;谢桂华,2007)。

对农民工来说,一旦进入劳动力市场,几乎就没有再接受培训的机会与可能,而他们换工又非常频繁,有效经验的积累相对困难(黄乾,2010;张春泥,2010);农民工学历较低,多数在一些中小、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很少存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即便他们进入到了较大规模的企业,但由于人力资本较低,也难以被吸纳进内部劳动力市场;在中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工人也很难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在各种力量都相对缺乏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干预劳动力市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基本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罗小兰和丛树海(2009)运用经济学理论构建了一个包含攀比效应的均衡模型,并根据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对交通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高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增长具有推动作用,而对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制造业等低工资行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推动作用具有滞后性。同时,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工资水平变化的影响也不同。总体来说,最低工资标准对平均工资变化具有极小的正影响,并且这种正影响不具有持续性。

由于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底层,对农民工来说,最低工资的影响格外值得关注。刘林平、张春泥(2007)利用2006年珠三角农民工调查数据,对农民工工资的不同决定机制进行了深入对比研究。他们发现,社会环境变量对农民工工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进而指出珠三角农民工处于刚性的低工资。但是,该研究没有纳入最低工资变量,而是用城市虚拟变量考察社会环境的影响,这可能掩盖了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在另一项研究中,刘林平等(2006)发现,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弱,他们认为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控工人工资的手段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可能是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以及企业并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都阳和王美艳(2008)利用2005年在上海、武汉、沈阳、福州、西安5市的调查数据发现,外来职工最低工资覆盖状况要明显差于本地职工。在最近的一项关于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研究中,谢勇(2010)利用在江苏南京、苏州、无锡3市485份农民工问卷调查进行了分析,发现月最低工资覆盖率达96.08%,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仅有74.25%的达到标准;在影响因素方面,该研究发现人力资本以及行业是主要影响因素,但3市之间并无差异。

然而,上述有关农民工的研究主要使用截面数据,没有反映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农民工工资的变化情况。另外,对珠三角来说,2006-2010年相距4年,4年中广东省已经三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都有了较大增长。受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和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最低工资制度与农民工工资所面对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在劳工短缺的情况下,提高最低工资也成为吸引并留住农民工的主要手段。在这种背景下,重新审查二者的关系非常必要。就此,下文中,我们尝试就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三、数据简介与描述性统计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数据,包括分别于2006、2008、2009以及2010年7月份在珠三角9城市针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⑥;二是统计数据,包括各个城市的人均GDP、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年底失业率等,主要来自《广东省统计年鉴》(2001-2010),另外各城市的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来自广东省劳动厅公布的数据。现就调查数据的获取过程、问卷设计和操作化等问题进行简要说明,并对农民工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描述。

(一)数据简介

1.调查过程

2010年7~8月,我们对珠三角9个城市的1729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⑦。在此之前,我们分别在2006年、2008年、2009年对珠三角9城市农民工进行了连续调查,其中样本数分别为3058、2072和1392⑧。我们4次调查所用方法和调查对象相同,而且所设计的问题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工资数据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由于缺乏珠三角农民工完整的抽样框,我们难以进行随机抽样,这也几乎是所有有关流动人口或边缘人群的抽样调查曾经遇到的难题(Salgani and Heckathorn,2004)。因此,我们的调查采用《2005年广东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所公布的各市外来劳动人口的数据作为样本配额根据,并重点控制了性别、行业和地区分布等指标。在样本选择中,我们给调查员较大的自主性,为进一步提高样本分布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们规定:企业规模在30人以下的,只做1份;企业规模在30~299之间的可做3份,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则可做5份,多份问卷须选择不同性别、工种、年龄或来源地的农民工。这是一种大样本、多地点、多起点的非概率抽样方式。相关研究表明,此种非概率抽样方式有助于克服抽样时的地理集中和隐藏的选择偏见,从而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推论统计的可靠性(Guo and Hussey,2004)。

2.操作化

农民工收入主要由工资构成,其他各种货币性收入几乎没有。为测量农民工工资收入,我们在2010年问卷中,询问了“近半年来,您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以及“您的上月工资是多少?”考虑到广州2010年调整后最低工资正式生效于5月份,以及农民工换工频繁,我们使用“上月工资”作为农民工月工资的指标变量。

小时工资难以直接测量。因此,农民工小时工资由月工资(上月工资)除以上个月的工作时间得到。我们在问卷中,详细询问了被访者一般每天工作多少时间以及每个月的工作天数。

获取农民工的历年工资数据是相当困难的,没有任何一个部门长期跟踪这一群体,各种统计年鉴也均难以找到可资借鉴的数据。我们这4次的调查数据为估算珠三角9个城市10年来农民工工资的变化情况提供了可能。在4次调查中,我们均详细询问了被访者的工作经历,包括每一份工作的起止时间、所在城市、月平均工资等。我们首先将4年农民工样本进行合并,根据他们所回答的在职年份和打工城市筛选出2000-2010年间非调查年份各城市的在职农民工⑨,然后分别统计,即得到2000-2010年9个城市的农民工平均工资,这也就是本研究中面板数据的来源。

(二)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的描述性分析

1.最低工资与农民工工资的变化情况

我们首先利用2000-2010年的面板数据,比较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的变化情况。结合表1和图1,在2000-2004年间,无论是农民工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均增长缓慢,2005-2010年,伴随着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次调整,农民工工资也从1067元增加至1917元。2004-2010年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96.5%,农民工工资增长了78.8%;从增长率的变化来看,每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工资就会相应出现不同幅度上涨。在2009-2010年,农民工工资增长了19.3%,而最低工资提高了19.6%,变化幅度基本一致。考虑到201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效于5月份,而我们的调查月份为6月份,因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测这些增长基本上是由于最低工资的上涨所带来的。

2.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为考察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我们分别统计了2006年以来珠三角农民工的平均月薪及平均时薪⑩,并与各个城市的最低标准进行比较,结果见表2。

表2显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差,具体而言:(1)就月工资来看,2010年,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的比例为4.16%,比2009年略微提高,但较2006年和2008年明显下降。(2)就小时工资来看,4年中珠三角农民工小时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仍然在20%以上,执行情况较月最低工资标准差。

表2还说明,月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执行情况相差很大,如果仅以月工资进行评判,显然高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且掩盖了许多农民工的工资中部分来自于长期加班的事实(11)。然而,小时工资的估算也并不完全,如果考虑到加班工资要高于平常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仍会上升。

根据国际上的惯例,月最低工资标准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应在40%~60%之间。2010年,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占农民工工资57.77%,2006和2008年接近65%,这并非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设置较高所致,而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偏低,才会导致这一比例较高,这间接说明农民工工资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实证分析

在上述描述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本部分重点探讨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作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影响因素。

(一)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

表1和图1表明,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之间具有共变关系,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的同时,农民工工资也同步增长。但是,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其程度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通过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1.截面数据模型

以往研究主要强调月工资,但由于农民工中存在大量的加班现象,使用月工资不能完全反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同时比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我们采用2010年珠三角农民工截面数据,分别以农民工小时工资和月工资为因变量建立一般线性回归模型(12)。该模型要求因变量为正态分布,因此我们分别对两个因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主要包括个人特征(性别、年龄、教育、工龄、工种)(13),为控制由于不同企业在执行层面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也加入企业特征变量,包括产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最后我们纳入各个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4)。结果见表3。

表3中,模型1(模型1a和1b)和模型2(模型2a和2b)为嵌套模型。我们的研究发现,无论是采用月最低工资还是小时最低工资,在控制了个人特征、企业特征层面的变量之后,均对农民工工资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模型1b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小时工资具有显著影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增加1元,农民工工资小时工资对数约增加0.081。在模型2b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显著,其每增长100元,农民工月工资的对数增加0.04。由此可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力更强,尤其在加班现象突出的情况下,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也可以降低农民工加班时间,有效促进其劳动权益的保护。

2.面板数据模型

在截面模型中,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具有显著影响。为进一步估计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我们使用2001-2010年间珠三角9城市面板数据进行分析。与截面数据相比,面板数据模型可以有效地对非观测效应进行控制,通过对同一截面单元的重复观察,能更好地研究农民工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化的动态性(古扎拉蒂,2005)。我们假定首先进行Hausman检验(Hausman,1978),检验结果拒绝了原假设,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M)效果更好(15)。我们把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一个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另外,考虑到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不同,我们以城市人均GDP、登记失业率、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薪作为指标,使用前一年的数据作为自变量纳入模型。模型结果表明(见表4),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平均工资影响显著,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每增加100元,农民工工资就会增加70.1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在农民工中的执行情况

最低工资制度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良好的执行情况。我们在描述性统计中已经指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可以用月工资或小时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来反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尽管绝大多数农民工已符合月最低工资标准,但折算为小时工资后,还有相当一部分不符合,为什么会这样呢?影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因素是哪些?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再次利用2010年截面数据,以小时工资是否符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因变量(符合=1,不符合=0),将农民工个人特征(性别、年龄、教育、工龄、工种)、企业特征(产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最低工资标准等级(16)以及工资决定方式等一系列指标作为自变量,建立二分变量Logit回归模型,结果见表5。

模型表明:

第一,个人特征对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显著影响。具体来看,男性符合的发生比(17)较女性高74.2%;年龄越大,符合最低工资的发生比越高,但32岁以上者不符合的发生比会提高(18);教育程度每增加1年,符合的发生比可以提高12.8%;在本企业工龄每增加1年,符合的发生比增加10.7%;就工种来看,技工、中低层经营管理人员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分别是普工的2.4倍和2.6倍。由此可见,女性、年长者、学历低者、工龄短者、普工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更为突出,最低工资制度在这些群体中的执行情况更值得关注。

第二,企业特征对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也具有显著影响。具体来看,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农民工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发生比更低,仅为第二产业(建筑业与制造业)的52.3%;在企业性质方面,在私营或个体企业者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仅为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者的32.8%;规模越大,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越高,在1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符合最低工资的发生比较100人以下规模的高70%以上。由此可知,服务业、私营或个体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的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较差,是政府应该加强监管的重点所在。

第三,工资决定方式并不对其符合情况产生显著影响。即不论工资是月薪制还是计件制,也不论是否由企业决定还是协商决定,在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第四,最低工资标准等级也影响其执行情况。深圳、广州分别执行一类标准和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较高,但不符合现象也更多,执行三类标准的城市如佛山、东莞等地区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比深圳高71.5%。可见,评估最低工资标准效果,既要考量其设置水平,也不能忽略执行情况。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基本发现

第一,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较高。2006年和2008年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接近65%,2010年也仍高达57.77%。从图1中也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高,都会带来农民工工资的相应增长,二者的平均值基本上呈平行状态,这表明,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度较高,并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约束”。同时,也间接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第二,小时工资执行情况相对较差。2006年至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逐渐改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好,但小时工资的执行任然存在较多问题。如果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则高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效果,掩盖了大量的超时加班现象。如果考虑加班和加班工资,那么符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水平具有显著影响。(1)截面数据模型表明,小时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更大,这一发现的政策含义是,强制执行小时工资标准比月工资标准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2)面板数据模型表明,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农民工平均工资影响显著,最低工资每增加100元,农民工工资就会增加70.1元。

第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影响因素。(1)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工,其工资更难以符合最低工资,服务行业、私营个体企业、小规模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差。(2)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地区,工资不符合标准的比例越高,由此可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含义

无论是统计描述还是回归模型,均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增长具有显著作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高农民工工资。但这种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落实情况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我们可以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依然存在诸多不足:第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第二,服务业、私营、中小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差,这些都使得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城市,执行情况越差,不符合的比例也越高。造成上述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尝试从最低工资标准自身、企业和地方政府等方面给出解释,并引申出相应的政策含义。

1.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偏低

韩兆洲、魏章进(2006)的研究发现,截至2005年6月,全国35个大中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之比平均为33%。另有学者计算,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最高的地区也只有38.89%,最低的地区只有17.04%(信卫平,2010)。我们计算也发现,在珠三角,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的25.7%,而国际惯例通常在40%~60%之间,这表明,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设置明显偏低。如此之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得到全面执行,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当前中国农民工制度是拆分型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但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农民工工资过低,无法承担其家庭在城市或打工地的生活费用,只能将子女养在农村,造成了劳动力自我更新和再生产的拆分。在另一项研究中(万向东、孙中伟,2011),我们分析发现,2002年以前,珠三角农民工的工资仍然高于城镇居民月平均消费支出,但之后,农民工工资就明显低于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差距逐渐拉大。这表明,按照其工资水平,农民工是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进行消费的,更别提将孩子和家庭带到城市中来。

我们已经指出,现阶段,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果标准设置偏低而没有得到及时调整,那么必然会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因此,我们主张最低工资在制定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基本生存,还要考虑到其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从“生存工资”转变为“生活工资”,让他们在城市中活得更有尊严。

2.小时最低工资的“软约束”

广东省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时,也同时会公布折算的小时工资,但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是“硬约束”,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软约束”,仅供参考之用,这给了企业极大的回旋空间。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存在基本工资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的现象,因此,只要提高月最低工资,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就会随之上涨,这是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挥效用的主要机制。

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给企业增加了用工成本。在产品市场利润空间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总是会设法降低成本,延长工作时间或增加工作强度(Manning,1995),甚至调整工资制度、裁员等。就我们的调查来看,2009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比例为33%,而2010年增加至41%;2009年每天工作9.2小时,而2010年则为9.4小时。这样一个冲抵的过程,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农民工,他们不得不通过大量的加班来补偿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增长效应。

2010年数据显示,约29.7%农民工工资是依靠加班得来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9),但我们在珠三角的调查表明,2010年还有23.8%的农民工是无偿加班,部分企业即便有加班工资,也低于法定水平。

因此,从保护劳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主张,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取代,或者强制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有小时工资只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是不够的,应该扩展至所有的劳动者。以往研究也曾提出过类似结论(都阳、王美艳,2008)。从法律意义上强制执行小时工资不仅仅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调整工资模式降低用工成本,对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地方政府缺乏监管、执行动力

农民工保护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决定劳工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张永宏,2009)。Anita Chan和Hong-zen Wang(2004/2005)发现,中国和越南地方政府对待外来资本的不同立场和态度,对台资工厂中的劳资关系和工人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工会缺乏自主权、不敢站在工人的立场,而且地方政府纵容资本,所以台湾厂商在中国采用“军事”管理模式;而由于越南政府和工会的强势立场,他们在越南却采用相对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很少发生拖欠工资等问题。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职工工资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自由放任的GDP主义(郑永年,2009a,2009b)导向之下,有些地方政府却只顾追求经济产值,为了维护地区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不惜“竞劣”(蔡建诚,2000),长期压低农民工工资,漠视其基本劳动权益,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

最低工资的增长作用依赖于良好的落实情况,这要求地方政府不仅仅只是制定标准,也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效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或私营企业的力度。我们的回归分析表明,这类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差,但是这类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总样本中,40%以上的珠三角农民工在服务业,超过50%的农民工在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也占57%。可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是促进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六、结语: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反思

波兰尼(2007)在其巨著《大转型》中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对市场竞争后果的弥补与遏制。市场竞争往往无法自动得到公平和正义的结果,无论怎样发达的社会都会存在竞争的失败者。不管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社会原因,失败者都应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依照波兰尼的分析,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解决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干预手段,但是,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是有限度的,过度的干预会造成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权力寻租,引起市场机制的失灵。地方政府提高最低工资的同时,也对最低工资给予过高的期望,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的含义,不只在于可能造成失业率上升,更在于其可能抑制由市场内生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出台。

我们研究发现,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具有高度依赖性。不可否认,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农民工工资具有一定作用,在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是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的有效的途径之一。但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第一条就指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旨在“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而不是“工资增长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在政策上被操作为工资增长制度,并发挥了一定作用,这无疑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肯定,但反映了一种无奈。我们也希望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但从文本合法性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的“硬约束”,原意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底线工资,扮演“工资增长制度”实为“越职”,这“偏离”了最低工资制度制定的初衷,并可能造成一系列难以估计的后果,因此,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

首先,最低工资为部分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借口。我们在珠三角调研中发现,许多企业把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甚至把最低工资标准拆分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许多企业都是直接将基本工资设为最低工资,这样既不违反法律,也降低了劳动成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无意中为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制度合法性依据。我们2010年7月份调查显示,13%的农民工月基本工资等于当地最低工资,还有20%的低于最低工资。因此最低工资制度的存在,可能为那些经营状况较好、利润水平较高甚至处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维持农民工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制度性的依据,使得本来应该受到市场调节的工资被刻意降低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点之下。用人单位的理由便是他们已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工资,没有违反制度规定(万向东、孙中伟,2011)。

其次,最低工资造成了农民工工资增长的路径依赖,抑制了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机制,对调节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具有重要作用。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进行沟通和对话的平台,一般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工作环境和就业条件,尤其是工资水平。通过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物价水平、行业平均工资等指标就工资水平进行磋商,工人的合法诉求得以制度性传达出来,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能及时为工人所了解,即可以有效避免冲突性劳资事件的发生,也可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手段,也是一种路径依赖的现实选择,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是与目前中国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也是相适应的(施晓红,2008)。但政府并不能通过行政指令要求各类企业都按一个标准或比例上涨工资,这样会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破坏市场效率。在制度层面,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对不同性质、规模、行业的企业都进行刚性化、统一化的规定,使得劳资关系缺乏弹性,工资的增长高度依赖于指令性的最低工资,不能随着劳动力市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这会抑制性内生性制度的形成与出台,导致企业内部的集体谈判制度难以实现。

总之,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今天,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应该是非常小心谨慎的。最低工资制度被操作为工资增长制度,但其先天不足,没有法律或制度合法性依据。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路径依赖,即只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才会提高工资,另一方面可能抑制集体谈判制度的出台。我们当然乐于看到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增长,但是,农民工工资的决策机制最终还是要归还市场,政府过度的强制性干预会使得劳动力市场失灵,无法根据供求机制调整工资水平,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低效与失衡。因此,我们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从实践上逐步摆脱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依赖,还原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面目,并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让企业与工人在政府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才是长远之计。

衷心感谢匿名审稿专家以及编辑部的修改意见;感谢中山大学刘林平教授、万向东副教授、王美今教授、梁玉成副教授、党曦、魏万青、雍昕、王茁、胡双喜、崔凤国以及香港中文大学张春泥等同仁、广东省劳动厅吴潇雯女士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作者文责自负。

注释:

①《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2011年2月19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9/c_121100198.htm。

②《人社部:全国已有30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0月22日,网址:http://www.eeo.com.cn/Politics/by_region/2010/10/22/183479.shtml。

③《中西部劳务大省与沿海地区展开夺人大战》(记者陈强、孙晶),《羊城晚报》,2011年2月18日。

④9城市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东莞、惠州、中山、江门。

⑤与国外相类似,我国学者也存在着最低工资阻碍或促进就业的争论。薛兆丰(2004)、平新乔(2005)、张五常(2006,2010)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会破坏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给企业增加了用工成本,进而造成失业;罗小兰(2007b)、丁守海(2010)和龚强(2010)等则认为,最低工资一定程度的增长与就业的减少没有必然的联系,非但不会减少就业数量,而且还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社会公平。

⑥2006、2008、2009年的调查数据与问卷已经公开,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到中山大学城市社会研究中心网站查阅或申请,网址:http://cus.sysu.edu.cn/sjkul.asp?ClassID=7。

⑦该数据由中山大学刘林平教授任首席专家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09JZD0032)”课题组完成的。

⑧2006年调查是中山大学蔡禾教授任首席专家的2005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项目批准号:05&ZD034)课题组完成的。2008年调查是由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刘林平教授领衔的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流动与权益——珠三角外来工的追踪研究”(项目号:07JDXM84002)课题组完成的;2009年调查是由中山大学刘林平教授领衔的教育部应急课题项目“金融危机对珠三角农民工的影响”(2009JYJR007)课题组完成的。

⑨自2000年以来,每个城市每年的农民工样本量均在30个以上,具有统计意义。2000年之前部分城市样本分布较少,不具有统计意义,因此我们没有采用。

⑩其中平均时薪即农民工每月总收入除以每月工作时间。

(11)此处所用小时工资由月工资除以每月工作时间得来,这种计算方式,没有区分加班时薪,实际上已经高估了农民工的小时工资。

(12)在国内研究中,几乎所有的文献都回避或者忽视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内生性问题。国外文献中,有一些研究试图通过引入工具变量解决这一问题,但也不甚理想,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是Lemos(2004)利用巴西1982-2000年的家庭调查数据研究了最低工资的就业影响,在该研究中,他采用当地官员的来源地、学历、政治态度等变量作为工具变量,但这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现实。因此我们从最低工资制定和执行的依据中寻找工具变量,我们选择2009年各市人均月消费性支出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工具变量。我们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Sargan检验表明,工具变量选择有效,但Hausman检验表明工具变量回归模型与OLS回归模型结果没有显著差异,因此我们直接使用OLS模型。这可能是由于广东省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过程中具有较大话语权,使得各市最低工资所面对的制度环境基本是一个常量。但这仍然是一个有必要继续探讨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引起专家学者们的关注,通过不同地区、城市、时段的数据检验中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内生性,寻找到恰当的工具变量。

(13)变量的选择及处理方法参照明赛尔的工资收入模型,如纳入年龄、年龄的平方、受教育年限等变量(Mincer,1974)。

(14)限于篇幅,我们不再报告各模型中自变量处理细节和描述性统计,感兴趣的读者可与我们联系。

(15)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会考虑到物价因素,因此我们以上一年度所在城市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作为工具变量,Hausman检验也未发现最低工资的内生性。

(16)广东省2010年5月份开始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类:第一类为深圳,1100元;第二类为广州,1030元;第三类为佛山、东莞、中山、珠海,920元;第四类为江门、惠州,810元;第五类为肇庆,710元。

(17)发生比是指某一事件发生与不发生的概率之比。此处即为农民工小时工资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概率与不符合的概率之比。

(18)年龄与小时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的关系呈现倒“U”型。借助wherext命令测量出年龄的范围是[15.75,62.67],抛物线的中间界限是32.01,即32岁以上的农民工小时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发生比更高。

(1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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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民工工资:基于珠江三角洲的实证研究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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