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审计局依法执行审计决策_法律论文

河北省承德审计局依法执行审计决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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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该局在对承德普林村镇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普林花园住宅小区的审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小区开发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偷漏国家税金33万元,根据国家税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该局于1999年4月12日,依法作出了收缴财政的审计决定。要求该公司在1999年5月5日前将审计决定事项执行完毕。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执行审计决定。到1999年7月5日,承德市审计局向该公司下发了《关于追缴承德普林村镇建设开发公司违纪资金的通知》,责令该公司必须在1999年7月15日前将应交款上交该局,期间该局还多次派人去公司做说服教育工作,重申必须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但该公司对此置若罔闻,采取拖延、兜圈子等消极抵抗的办法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审计执法的严肃性,承德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于1999年7月21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9年8月24日向普林开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查封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两套楼房,责令该公司在1999年9月8日前缴清偷漏税款。但该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到另一家法院办理假破产手续,企图蒙混过关。双桥区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日前向普林开发公司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用查封的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两套楼房(承德市价格事务所定价32万元)抵偿应上缴财政的税款,不足部分981247元从普林公司预交给双桥区法院的定金中扣回。至此,延期一年多未落定的审计决定彻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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