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6年中国法学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6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保持了稳步发展的态势。法律史研究者们在继承、吸收已有的科研成果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努力尝试从法文化的更大视角来研究中国法律史学,为过去一年的中国法律史学研究带来了许多新的气象。1996年在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传统法律文化等研究领域又有了许多可喜的成果。本文试对一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作一简明回顾,以利总结、提高。

一、1996年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主要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1996年中国法律史学界本着特有的强烈使命感和现实感,就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对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发展道路进行了展望。法史学者对现实和未来法制的关注一方面为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提出了有益的见解,另一方面也拓宽了法律史学研究的内容,增强了法律史学界与法学界内外的沟通和交流,使法史研究呈现出活跃的景象。1996年度,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学术会议主要有两次:

1.中国法律史学会96年年会。1996年10月,中国法律史学会96年年会暨费彝民法学论坛第二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年会就市场经济与传统道德、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现代化、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律等议题进行了研讨。这次年会是中国法律史学会领导体制改革后的第一次年会,会议收到论文20余篇。

从会议收到的论文选题来看,既有法律史学者就法律史研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深入探讨,又有部门法学者从历史审视的角度对现行部门法进行的新研究,同时学者还就当代法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法律史学者的见解。传统法制方面的论文邢鸿飞的《我国传统官民关系的整体反思》、李交发的《儒法两家经济立法思想与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等;范健的《从历史回顾中展望公司法对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体制的展望》一文刻画了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轨迹,并描绘了《公司法》对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影响。

2.“20世纪中国法制变革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于1996年8月20日至23日在辽宁省营口市召开。会议由辽宁大学法律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律史学会联合主办。研讨会主要就20世纪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道路进行了总结,对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目标提出了有益的见解。研讨会的论文集《走向法治之路——20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一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全书共收录了35篇专题论文,有关法律史学的文章占了相当部分。

3.由法律史学者主持的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由法律史学者主持、参与的法制现代化研究学术活动非常活跃。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公丕祥主编的《法制现代化研究》设置“法制现代化一般理论”、“法的精神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变革”、“外国法制发展研究”等栏目,是法制现代化研究的重要园地。湘潭大学法学院编集的《湘江法律评论》由青年法律史学者胡旭晟任执行主编,对法学界学术批评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作为中国法律史的主干,历来为法律史学者所重视,这一领域的研究向来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点、难点和热点。1996年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内容有:断代法制史研究、历史纵向比较研究、法制通史研究。学者们关注的既有中国传统法制史的重点问题,同时又对一些珍稀的资料进行了新的挖掘,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新的观点。其主要研究成果大略可归纳如下:

1.关于先秦法制史研究。先秦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的源头,1996年研究先秦法制史的学者们大都把注意力集中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端和起源的考证、梳理上面。贾继东的《简论楚国诉讼制度的期日与期间》[①a]主要从史料发掘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的诉讼制度作了新的阐释;田成有的《酋邦战争与中国国家法律的起源》[②a]一文则着重分析了酋邦战争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关系问题。周学军发表在《现代法学》第一期的《〈尚书·五刑〉中的五过新解》一文针对历代注家未得“五过”其详的研究现状,认为“五过”不能解释为“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而是一种对犯人的处理手段,作者认为“五过”的具体含义是“训斥、教训、责罚”,五过很可能是“包括‘鞭扑’在内的训斥教育之法。”

2.关于秦法及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秦汉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开端,魏晋南北朝法制发展为唐代中华法系的发达奠定了基础。对于这两个阶段法制发展的研究极有学术价值。1996年对这两个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数目不多,但发表的论文针对法制史研究薄弱之处进行考论,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童光政发表在《研究生法学》第2期的《简论秦代契约法》。由于秦王朝实行“农战”政策,重农抑商,因而学者们一般认为秦代契约制度不可能可能完备,[③a]故而对秦代契约法制研究得很不充分。《简论秦代契约法》一文提出“秦代契约无论是形式、种类、调整的内容还是法律责任都较前代有所发展和进步。”文章运用大量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资料,对秦代买卖、借贷、保管、雇佣等契约种类作了论述。此外,还有齐桂苓的《略论秦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与促进》,[④a]张建国的《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谈“二年律令”与肖何的关系》,[⑤a]陈晓枫、殷耀德的《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历史地位》[⑥a]等,在选题、立论、史料运用等方面各有其长。

3.关于唐代法制史研究。唐代典章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因其史料丰富而在传统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1996年唐代法制史研究主要分为对唐代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和与唐代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张中秋的《唐代对外贸易的法律调整述论》[①b]从唐代法律与经济关系,特别是以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唐代法律在对外贸易领域的重要作用。关于唐律自身的研究主要有明廷强的《唐律数罪并罚制度探析》[②b]等文。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界引来颇多评论的《唐六典》性质问题,1996年又有学者从历史学的角度参与了讨论。河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宁志新在《中国史研究》第1期发表的《〈唐六典〉性质刍议》一文坚持了“《唐六典》是行政法典”的传统观点,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的南京大学法学院钱大群在《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载文《〈唐六典〉不是行政法典》,坚持认为《唐六典》仅仅是一般的官修典籍而非通用的行政法典。汪世荣的《汉唐民事诉讼制度》[③b]和侯欣一的《唐律与明律立法技术比较研究》[④b]前后对照唐代法律法制,从纵向比较的角度来考察唐代法制。这两篇论文,一个侧重于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一个侧重于立法技术的比较,对总体把握中华法制发展脉络都提供了很好的分析、研究视角和方法。董念清的论文《从唐代的判例集看唐代对法律的适用》[⑤b],从司法角度,在动态过程中考察法律对唐代社会的作用,也深化了对唐律自身的研究。

4.关于宋元明清法制史研究。盛极而衰,这一历史阶段正是封建正统法文化走向衰落的时期,同时又是传统法文化走向近代化的前源,对这一阶段的研究也涌现了一些可喜的研究成果。1996年发表的有关宋代法制史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吉林大学王侃的《宋例辩析》[⑥b]、郭东旭的《宋代财政监督法述论》[⑦b]等。王风雷发表于《内蒙古社会科学》第3期的《论元代法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首次对元代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作了专门探讨。作者指出元代法律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条款是伴随着蒙古族的狩猎习惯和蒙古帝王们的围猎活动而产生的,这些条款体现在蒙古族传统的围猎习惯上、蒙古最高统治者下达的圣旨、诏书、命令、训诫、元政府处理的有关围猎方面的个别刑事案例中等。作者还分析了元代野生动物保护条款的发生、发展历史以及内容、特点等。

明清法制史研究在过去一年里又出现了一批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论。萧平汉的《从〈利玛窦中国札记〉看明代末期司法制度的弊端》[⑧b]借助社会纪实性的资料,从侧面观察明末司法之弊,尽管其结论未必正确,但其运用资料的方法却是别具一格,读来也颇多兴致。郑秦的《顺治三年律考》[⑨b]一文对顺治律的版本、律名、律文小注、律文条目等问题作了认真、详实的考证,并结合案例进行实证对比,全篇以严谨见长,行文厚重。

5.关于部门法制史研究。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薄弱环节,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编著的《中国民法史》[⑩b]的出版,使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该书在占有大量的历史资料基础上,条分缕析,以历史发展的纵向轨迹为经,以民事法律内容为纬,经纬交织,规模宏大。全书对历代王朝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婚姻继承法律关系作了系统的说明,描绘了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的基本风貌,是1996年部门法制史学研究中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6.关于民族法史学专题研究。引入注目的是,1996年的法史学者把研究目光投向了一向为人冷落的少数民族法史学专题,出现了一些质量较高的研究论文。如杨选第的《古代蒙古族法律与法医学》[①c]、奇格的《清朝时代的蒙古法》[②c]、徐晓光的《明清之际蒙古地方政权法制概述》[③c]等论文对蒙古族的法律、法学做了发掘、研究、整理。华热·罗杰发表在《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第2期的《关于藏族古代法的几个问题》则对藏族古代法做了初步探讨。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苏钦发表在《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上的《唐明律“化外人”条辩析》一文指出“化外人”在唐明律的规定上并不是现在所通常理解的“外国人”[④c],而是指居住在统治者所倡导的礼义、法令未能贯彻实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作者在考察了“化外”一词形成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指出古代“化外人”一词反映了华夏族的礼教文化与少数民族习俗文化的差异和唐明律在法律上为解决这种差异而采取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法律原则。我国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对民族法学的研究大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内容,我们期待着这一领域出现更多的研究成果。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历来重视对中国历史上著名历史人物法律思想的研究。1996年法律思想史研究在继承这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更加注意把历史人物的思想放在广阔的历史背景下分析,从法律思想对当世以及后世的影响中来把握基本思想脉络。同时,过去一年的法律史学在对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总体把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在对中国法律史上学术流派研究上也出现了有份量的论文。

1.关于历史人物法律思想的研究。先秦诸家的思想争鸣在法律思想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南玉泉的《先秦思想文化与中华法系之源流》[⑤c]提出先秦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律文化之源;孙季萍、冯立永的《墨子的义利观与现代法的价值取向》[⑥c]与赵建文的《墨子关于“兼爱非攻”的国际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⑦c]都在注重总结先贤的丰富的思想内涵同时,更注意挖掘其现代价值及对现代社会的意义。其它古代历史人物法律思想研究的论文主要有《司马迁对法的认识》[⑧c]、《论努尔哈赤的法律观》[⑨c]、《朱元璋法律意识二重性心理探析》[⑩c]、《论玄烨整饬吏治的法律思想》[11c]等。关于玄烨(康熙)法律思想的探讨,有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2期上的《论玄烨“以教化为先”的法律思想》一文,文章认为玄烨吸取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的思想,提出了“抚民”“安民”思想并付诸实施,同时也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教化实现。近现代法制代表人物思想主要有侯欣一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2期的《李大钊法律思想研究》和李声笑发表在《毛泽东思想论坛》第2期上的《李大钊法律思想探析》以及汪秀枝发表在《许昌师专学报》第1期的《洪仁玕法制思想评析》等。俞荣根发表在《孔子研究》第1期的《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首先认定了梁启超的法治观是以西方资产阶级法治国为模式的近代法治,认为梁启超在对中国传统儒法文化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西方法治精神必须与中国法文化的固有精粹相化合”的思想观念。

2.群体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思想通史研究。所谓“群体”,既指同一学派的不同人物,也是指一定时期的平民大众;所谓“群体法律思想”是指一定学派、一定的团体、一定的历史时期下的整体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观念。1996年的法律思想史研究比较重视把握群体法律思想意识。张复熙发表在《安徽大学学报》第1期的《先秦儒家情法观初探》一文指出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来源于对人的性情的确认,法律的生命力源泉决定于是否合于常情。对群体法律观念的研究,由于难度较大,因而鲜有人涉足。1996年何忠礼的《略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①d]和徐忠明的《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②d]作了可贵的探索。何忠礼的文章主要探讨了宋代士大夫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及原因;徐忠明则主要通过明清小说资料初步分析了中国人“厌讼”观念的表征以及成因,进而提出了法律史研究视角转换和应重视文学作品的法律史研究价值的观点。胡旭晟发表在《法学研究》第6期的《先秦名家学派法律观阐释》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法史学界对名家学派未展开研究的现状,全面考察了名家的法律观,指明了名家学派法律观的精神实质在于是非标准上的相对主义与法律实践中的玩法戏法,并对名家法律观形成之内因及其后果做了分析,认为名家学说与文化环境的对立使名家难以取得发展。该文运用史料丰富、恰当,并运用现代法学逻辑进行充分论证,既弥补了法律史研究内容空白,又代表了将史料运用与理论逻辑相结合研究法律史的研究方向。

四、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文化研究日渐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的热点,这一方面是对传统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史学者具有强烈的现实感和使命感、以中国法制现代化为立足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学的必然结果。过去一年里,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既重视对传统的客观、全面、冷静的分析,更重视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化;比较法文化则更加注重中国法传统与外国法文化的辩析、鉴别,最后着眼于吸收、利用上面。

1.关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建立在对传统制度文化、传统思想文化基础上,对传统法律的评估是传统法文化研究的重要方面。董念清在《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③d]中认为赦免制度的后期发展与创立之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且在中国历史上赦免反映出政局的变化,是政治统治的晴雨表,作者对赦免制度的评价跳出了简单的“善”与“恶”的价值评判的窠穴,主张应根据形势的发展来“应变济时”。中国古代行政法施行过程中形成了“三不欺”的理论[④d],霍存福在《再议“三不欺”:关于权力主题的进一步思考》一文中分析了“三不欺”理论与现实的密切联系,指出了其价值次序以及价值表现,文章从细微处入手,构思精巧,揭示了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致之处。探讨司法与传统法文化关系的重要论文还有舒国滢、宇培峰的《“司法时令说”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①e]一文。朱勇、成亚军的《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一文对伦理法中建立在家庭伦理关系基础上的亲情义务和国家统治基础上的法律义务的冲突进行了历史剖析,认为情法并立、并重情法、共同为治是传统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原则,从这一关系原则出发,作者又归纳出情法冲突的具体模式。作者最后认为由于法律长期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使传统法制度与法观念未能走出独立发展道路,进而使社会个体的法律人格受到了很大限制。范忠信、秦惠民、赵晓耕的《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传统的成因》[②e]一文从政治经济和伦理纲常两方面揭示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法律制度的成因。在向世界推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成果方面,由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合著的《中国法律文化探究》一书1996年5月由韩国汉城一潮阁书社翻译出版,这是大陆法史学著作首次在韩国翻译出版。

2.关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以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制度、法观念已成为法学界比较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从法文化的高度来思考中国传统文化的源流、演变、发展是过去一年法律史学者的兴趣所在。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演变》[③e]一文在考辩汉语“法学”在古代中国、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过程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古代“汉学”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世界观上的区别,提倡树立起真正的法学权威。对法律文化研究而展开的研究,有人提出了“法律文化史”的概念,并定义为“法律文化史,就是关于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的描述的学问(科学)”[④e],并阐述了开展法律文化史研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产生的重大影响。

过去的一年里,法律史学者辛勤耕耘,勇担重任,在法律史研究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法律学者转换研究视角、更新研究方法、拓宽研究广度的基础上取得的。展望未来,法律史学的研究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应重视对传统法律史学研究中薄弱环节的研究。对过去研究不够充分的民族法史学,传统民事法学,对大众法律意识、法律心理的研究等课题,有待于学者们去深入挖掘、整理材料,进行系统的归纳分析、研究。

第二,法律史学者应在坚持传统的注重考证辩析资料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知识面,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文献学知识,以法律文化学的研究视角,以法制现代化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使法律史研究成果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第三,法律史学应重视与部门法学的沟通和交流。过去的一年由于部门法学者运用法史学的研究方法来从历史上溯源现实法律制度,从而给法律史学研究带来了新气象;法律史学者也尝试从历史的角度来对刻画现实制度的轨迹,但由于基础法学界和部门法学界交流不够,这方面的进展还不大。我们相信,基础法学和部门法学的深入交流将会大大深化各自的研究领域。

注释:

①a 贾继东《简论楚国诉讼制度中的期日与期间》,载于《中国文物报》,1996年7月28日。

②a 田成有《酋邦战争与中国早期国家法律的起源》,载于《广东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③a 参见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④a 载于《理论与现代》,1996年第1期。

⑤a 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⑥a 载于《孝感师专学报》,1996年第3期。

①b 载于《江海学刊》,1996年第1期。

②b 载于《齐鲁学刊》,1996年第2期。

③b 载于《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④b 载于《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⑤b 载于《社会纵横》,1996年第1期。

⑥b 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⑦b 载于《河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⑧b 载于《衡阳师专学报》,1996年第1期。

⑨b 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⑩b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版。

①c 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②c 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③c 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④c 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⑤c 载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⑥c 载于《山东法学》1996年第2期。

⑦c 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⑧c 徐万发《司马迁对法的认识》,载于《唐都学刊》,1996年第1期。

⑨c 张雷军《论努尔哈赤的法律观》,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96年第3期。

⑩c 姜晓萍《朱元璋法律意识二重性心理探析》,载于《史学集刊》1996年第2期。

(11)c 咎启英《论玄烨整饬吏治的法律思想》,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

①d 载于《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

②d 载于《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③d 载于《兰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④d 参见霍存福《权力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研究》。

①e 载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②e 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③e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④e 参见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载于《法学》199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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