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企业间经济活动中“低信任”违约现象的社会学解释_经济社会学论文

中国转型期企业间经济活动“低信任”违约现象的社会学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社会学论文,中国论文,企业间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有一个突出的特点,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同时展开,目前正处在转轨转型关键时期,经济活动中频繁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困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亟待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企业间经济往来不断发生愈演愈烈的“低信任”、违约现象就是这样一个难点,请看研究者从报刊网络等媒体中摘录的几组案例:

(1)现阶段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间信用销售本应该发挥更大生命力,但企业不讲信誉,有约不遵,相互拖欠贷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多企业不得不选择非现金交易而不做,在近年召开的几次全国性商品交易会上,他们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不肯采取客户提出的任何信用结算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方式退化。

(2)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环节和方面,甚至出现“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怪现象,例如,三角债问题,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为1240亿元,1991年为2000亿元,1994年上升为7000亿元,1998年约为11000亿元,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拖欠银行贷款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瘟疫,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而且逐年上升;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

(3)1999年7月,刘永好等33位民营企业家在人民大会堂联名推出“信誉宣言”,号召提高信用意识,呼吁建立规范的信用体系和法律秩序,引发众多民营企业家积极响应;2000年初,武汉民营企业家发表“信誉宣言”,号召大家从自身做起,在经营活动中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不久,山西省22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齐聚省城太原,发出响应“信誉宣言”倡议书。

(4)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0个城市,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但配套措施困难重重,难以对外公开使用;2000年7月1日,上海率先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为解消困扰金融、消费领域多年的“信用危机”提供资料数据的保障。2000年底,就在“系统”开通前后半年的时间里,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受理的信用消费类案件展开调研,结论是:某些新类型案件的出现,是单纯依靠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所无法杜绝的,消除信用危机,还需要更多的保障。

这些案例尽管采用“信任(trust)”、“信用(trustworthiness)”、“信誉(credit)”等不同用词,但反映的实质是经济活动者之间信任关系的低下,信任是这一组概念的基础性概念,经济生活中的“低信用”、“低信誉”核心就是“低信任度”,“低信任度”在不同经济领域表现可以不同,经济往来中的信任关系主要发生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工商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与银行之间。当前,建立信用体系的制度设计主要从涉及银行信贷的层面着手,开始实践的时间不久,已是问题频频发生。工商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目前保障措施设计是用法律(例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制约,但成效不彰,违约现象司空见惯,甚至金额不到10万元的违约事件通常不会告上法院,包括许多小企业经营者都有这种共识,这是他们进行成本—收益估算的结论。(注:研究者在2000年对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访谈时他们选择的标准。)相对于银企信任关系而言,工商企业间的商业信任关系更为基本,涉及面更为复杂,“低信任度”甚至“信任危机”表现更突出,不但阻碍经济活力产生、妨碍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影响经济正常运行,而且更不易寻找到可行的改革设计和方案,众多企业家的呼吁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近年来,尽管法律和制度建设(例如,大量法律法规的订立,某些担保机构的设置)、道德伦理呼吁都加大了力度,社会也普遍关注和重视,企业间经济活动的这种现象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形成恶性循环。社会现实促人反思,从制度设计和普遍道德倡导两方面来寻求改变,可能存在欠缺,经济生活中的“低信任度”和违约是作为经济行为来表现的,但是它们可能首先不应该是经济的问题,也不应该是伦理建设的问题。由于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中西方对信任的理解和运用是有差异的,中国大陆又经历过计划经济体系的彻底改造,经历对彻底铲除封建传统文化的“文化大革命”洗礼,在生活事实层面表现出不同于海外华人社会的特征,显然,纯粹用西方的办法或者模仿港台地区建构市场经济秩序的模式难以解决中国大陆的问题,本文在大量实际调查基础上尝试对此进行探索性思考。

受格南诺维特等新经济社会学者的启发,我采用从嵌入性(Embeddedness)视角将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信任—经济行动三者有机整合的分析策略,即:信任嵌入于社会网络(结构)中,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结构中、嵌入于(已嵌入到)社会网络结构的信任网络结构中,(注:详见Mark Granovetter,1985,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AJS,V91N3(N1895)。)这里,信任网络结构不同于企业间“低信任度”经济活动,前者是抽象概念,从实质上说属于社会资本,后者是企业人表现的具体经济行为。运用这一研究策略,分析“低信任度”、“违约”这类经济行为背后的社会事实,我认为:中国目前企业间经济活动广泛存在的“低信用”、“违约”现象是企业在转型期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的现状下本能的或有意识的生存策略和行为选择,要改变这种状况,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仅靠浮于表面的道德伦理呼吁或法律制度建设难以奏效,须从深入分析把握中国目前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入手,理解社会结构与这些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建之其上的制度设计(法律、其他制约力量等)、道德呼吁(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统一而不是背离)才更有可能有的放矢。这一过程事实上也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意识培植一些新要素,重构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的过程,这是一项艰巨但不容回避的工作。

信任(trust)是人类的一种情感(passion),也是人类的一种风险性行动“。(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9页。)尽管没有共识性的概念界定,人们在不同层面使用它、谈论它,一个词常表示不同的东西,不同的词又在描述相同的东西,它却总是与预期、风险、理性与感性、相互关系等概念相连。文中分析的信任仅指行动者在企业间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信任关系,它是从事经济行动的行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行动者代理人以及作为“非人”的法人行动者)彼此之间的一种关系,尽管这种信任关系仍然是行动者冒有风险也赋予一定情感的行动,但区别于其他群体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它更主要受利益驱动。它仍然是一种社会资本,可能是建之于人际关系网络上的信任,也可能是建之于社会关系网络固着化形成的制度(这里制度是指关系网络固着化之后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或者说游戏规则)或其他市场形式之上的信任。是否给予信任是行动者成本—收益计算和关系博弈加权组合的结果,角色切换和利益切换将个体—理性选择、整体—关系制度分析两者结合起来。

在社会学以及相关学科中,社会结构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也极为混乱的概念,美国社会学家布劳认为,为社会结构下定义的方式有3种:1、将社会结构看作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组合;2、将社会结构看作全部社会生活和历史的基础的深层结构;3、将社会结构看作是由社会或其他集体中的人们分化了的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维空间。(注:Blau,Peter M.,1975.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

本文所研究的社会结构倾向于布劳的第1种定义方法,更确切地说,是指存在于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对稳定而又充满持续性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关心这种网络结构如何影响和限制行动者的社会行为,影响甚至改变社会变迁的路向。

目前我国学界较多倾向于研究实体性社会结构,即社会实体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秩序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网络,主要可以分成2种:非制度化结构和制度化结构。其中,制度化结构主要指由法律规定的各种制度构成的结构,在中国,还包括由政策规定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制度化结构有很强的刚性,有相对的稳定性;非制度化结构包括:1、由个人、群体、阶层、社区等社会要素构成的比较松散的结构,它有很大的变动弹性,尤其在急剧的社会变迁时期;2、由家庭、组织、社会潜网(非制度化的行为规范)构成的准制度化结构,一方面,他们属于制度层次,但就变动弹性来说,处于松散型结构与法律结构之间,是由各种非法律形式的组织规则和行为规范构成的体系。(注:李培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学分析》,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本文所探讨和描述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类似于前述准制度化结构部分,强调它在联结松散关系和刚性制度中的位置和作用。

违约和违约率是检验市场发育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违约,从法律意义来说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即契约)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违约率是指违约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

契约的产生源于交换的需要,它是维持交换和交易更好实现的制度性保证,对契约的理解,以从法律层面理解为基础,通常引用最多的是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的定义:所谓契约为一个或一组约定,违反此一约定时,法律给以救济,或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履行约定为一项义务;(注:Acontractisapromises,orsetofpromises,forbreachofwhichthelawgivesaremedy,ortheperformanceofwhichthelawins omewayrecognizesasaduty.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s,Section 1.)在理解契约的意义时强调,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交换(exchange)的事实,契约成立,双方必须有协议(agreement)。关于契约的形式,通常把契约分为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and formal Contracts);把契约运用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它的理解有一些新的补充,在经济学层面上,它包括明确契约、默示契约,即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也包括其他的默认契约,是将所有的市场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以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在法社会学层面,强调契约的关系契约性质,认为一种契约都必须在社会关系中才有实质的意义,即使个别性契约的内容和履行过程也要受到外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注:麦克尼尔,1994(1979)《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9。)本研究认为经过补充理解之后的契约,更适合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换句话说,文中的契约既包括明确契约也包括默示契约,违约既包括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违约也包括尽管不会受法律惩罚但可能会有其他形式惩罚的违约。

市场制度建立在交换交易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市场代表着理性合作的共存和结果,契约和信任就是它的保证机制,契约保证交换交易的达成,但是,契约是不完全的,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人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注定的,一个不完全契约在制定实施和事后支持维系过程中,存在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信任通过降低和节约交易成本保证交换交易的达成,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实质核心就是信任)完成的,即使是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也主要是增加威慑力,极少通过法律去完成的,但是,信任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即使是经过成本—收益计算和关系博弈之后给予的信任仍然是一种风险性行动,信任机制的风险性也是注定的,契约却可以通过对风险的限定减少信任建立的不确定性,可以打破血缘地缘的限制,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建立广泛信任成为可能,扩大信任的范围,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简化信任建构的过程,通过对违约者惩罚减少为信任付出的代价,信任与契约是一种相互保障的关系。

基于信任关系的信用不断发展、膨胀,对社会经济生活全面渗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信用关系被运用到几乎所有的支付活动和交易过程,在欧美国家中,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信用方式的发展,对现钞交易方式来说增加了支付环节的不确定性,但是由于存在相对应的契约化基础,这个环节的风险性实际上要小得多,任何信用方式都会有相应的基本规则,都要签署具体的契约,其中包含对无法履约的处理办法,对违约行为的追究办法,以及对这些问题的防范措施,这样,信用方式在产品销售、经济的反应能力(筹资)、稳定货源等方面抵御风险的能力表现出来,这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一个规律性反映,但是,目前中国经济活动领域这种良性的市场经济运作显然没有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与他们的社会结构相匹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市场要素的组合方式、市场规则体系和市场法律制度,经过200余年的发展已趋完善,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建构新的经济秩序,不能忽视社会结构的现状和差异性。

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的基本轮廓和特征是什么,这种结构如何与行动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相关联的,这是本文探讨的重要问题。

学界注重到从社会关系网络角度分析社会结构,他们尤其注重对建国以来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演化的研究。在传统中国社会,社会关系结构是以“差序格局”(注:此一概念由费孝通首创,详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构建的,“差序格局”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对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当时社会中那些最为重要的资源正是按照血缘、地缘尤其是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分配的,财产按血缘来继承、生产和消费以家庭来进行、合作的形式是以血缘家族和地缘邻里为基础而进行,交换基本上以地缘为基础实现。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中国社会关系的一次深刻变化,美国汉学家傅高义(B·F·Vogel)试图用“朋友式关系”和“同志式关系”来概括和描述这种变化,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傅高义片面强调了社会关系变迁的意识形态基础,忽略了现实的社会资源配置体制变迁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他认为,1949年以后,稀缺资源配置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是,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取代了过去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配置制度,新的社会关系的建立,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新的组合形式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体制中,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重要的稀缺资源,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和再分配,直接带来两方面结果:1、能够支持传统“差序格局”的资源被剥夺了,家庭的财产仅仅剩下最低限度的生活用品,家长的权威被削弱了,血缘地缘关系不再能够向人们提供利益,尤其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主要不是来自这种关系,它们的重要性迅速下降,这种剥夺,对于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来说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它比意识形态的批判更有力;2、国家利用这些资源得以构造一种新的组织框架,并以此重组社会,这种新的组织框架是对稀缺资源进行再分配的机构,也是构造新型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基础。这种新的组织框架孙立平称之为总体体组织,在城市是单位,在农村是人民公社。(注: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在沃尔德(A·G·Walder),等人看来,这种状况集中表现为一种庇护主义关系网络的产生和存在,它主要存在于工厂领导者与积极分子之间、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和农村干部之间,在《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一书中,沃尔德对中国城市单位中的这种庇护主义关系进行过分析。孙立平认为,正是这种关系网络将个人的忠诚、制度角色的履行以及物质利益联系在一起,成为当时社会能够正常运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机制。这种庇护主义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将公共的因素与私人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关系中,实际上存在一种交换,是将公共的因素与私人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关系中,实际上存在一种交换,赋予的报酬除提升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物质或非物质的好处,这种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地位不同的人之间的纵向关系,在社会地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人之间则是工具性的横向私人关系,它为人们以个体形式追逐自己的利益提供可能,这种工具性的个人关系更多的是沃尔德所说的“目标培养”式关系,正是这种纵向的庇护主义关系与横向的工具性个人关系交织,构成了再分配体制下中国社会关系的基本轮廓。孙立平将在社会关系的研究中的两种两分法:其一是关系中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其二是表达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结合起来分析,提出对近些年我国社会关系的理解:

其中,A是较为传统的人际关系类型,D是理论上的社会关系类型

他认为,1949年前后中国社会关系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从A到B,即从特殊主义的表达型关系到同志这样一种独特的普遍主义的表达型关系的演变;5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关系的演变,可以看作从B到C的逐渐演变,是从一种以同志表达为取向的普遍主义的关系向以功利为取向的特殊主义“关系”演变,这是一种特殊时期的变种,很难说是向传统的人际关系回归,(注: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高棣民(Gold·Thomas B,)的研究也肯定了这一点,高认为:“文革”后期以来,中国私人关系的突出特征是工具主义,关系是以交互性,即传统的“报”为基础的,一个人做了有利于其他人的事情,被看作是一种社会投资,会明显地期待有一些回报。(注:Gold,Thomas B.1985:After Comradeship:Personal Relations In China Since Cultural Revolution.China Quartherly 104,P660.)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逐步转型,社会关系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文革后期地位逐渐上升的特殊主义“关系”模式获得更重要的位置,权利资本向经济资本转化的方便性增加,特殊主义的工具性“关系”越来越占据重要位置,在本研究进行的企业调查中,证实了这种解释。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社会(关系)结构主要有以下特征:1、三种社会关系模式的共存。其一,特殊主义工具性“关系”模式,它是特殊主义的,它强调人情、血缘亲缘和地缘,但不完全是传统的,尤其在经济生活中,它更多具有工具性实用性特征,特殊主义传统型的“朋友”关系模式已很少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宰熟”加快了它消亡的步伐;其二,庇护主义的社会关系模式,主要存在于体制内、某些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一些以合法手段迅速暴富的企业有一种示范作用;其三,比较纯粹市场型工具性社会关系,主要存在于某些经济活动中。2、不同地域(农村—城市)、不同地区(落后—先进)、不同行动领域(经济—政治—社会),社会关系模式各有侧重,存在不同游戏规则相矛盾相冲突的问题。

经验研究和理论分析表明,社会关系结构可以创造非随机的网络,网络产生行动者以获取稀缺资源为目的的集体行为和竞争行为,关系可以直接或间接将网络成员联结起来,社会资源通过关系和网络得以流动,社会(关系)结构与行动者的行为选择得以联结。

如果将行动者追逐自己利益的具体方式看作一种生存策略,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特点直接形塑着行动者的生存策略。在我国企业间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交易和交换其实是在它所嵌人的社会关系结构上作出的策略选择。由于企业分工形成企业相互依赖的网络,这种网络又导致对企业间作用的约束,企业不得不面对上下游厂家,如果对方是经济往来频繁,长期合作的厂家,他们给予的信任关系是有“关系”性质的特殊主义信任,这是要有工具性实用性特征的,调查显示这两者统一在一起发挥作用,正如企业家朋友坦言:经济活动中的信任信誉是“做”出来的,又说:生意场上即使是亲兄弟,得了对方好处和照顾也一定要给予金钱等回报,这叫懂事,否则很快会翻脸,既然在基于人情、血缘亲缘等特殊主义上加入了金钱等实用工具性的因素,说明这种特殊主义是不够牢靠的,一旦不讲信誉不履协议会有更大收益,他们就很容易选择机会主义方案,即使是长期合作的厂家,如果他们预期彼此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有新的够条件的替代者(市场上替代者总是不断出现的)替代,就可能选择不再与对方“做”“朋友”,保持“关系”,很可能诱发出将长期关系的维护让位于一次做绝的交易行为,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终结博奕”问题,表现到企业双方是否给予信任、履行契约问题上,实际是当事者是否认为关系需要保持下去,如果认为需要,契的即使要到期,也不会发生违约欺骗,如果认为关系可要可不要,就很可能背信违约;如果对方不是经济交易的必须对象,存在大量替代者或者只是偶然交易对象,这种经济往来主要是市场型工具性的,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结构也相应是市场型工具性的,正如一位企业经营者坦言,这种厂家我们没有必要去和他们搞“关系”,一旦监督机制有空隙,行动者双方都会首先追求欺诈或机会主义,每个企业都存在以上两类经济交易活动,尤其对于第二类经济交易,非常需要普遍主义信任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来维持;建国以后实行的再分配体制经过改革开放有了很大改变和削弱,但仍然有它发挥力量的空间,而且,存在着路径依赖,在这种体制下形成的庇护主义社会关系仍然表现在企业间经济活动中,在企业上下游经济往来中,企业性质(所有制性质、有无靠山等)仍然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尤其是在是否给予信用结算和延后付款等问题上,在企业与当地地方政府的互动中,这种庇护主义社会关系还有明显作用,地方政府间接介入了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能够抓到和利用这种社会资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某些发展所需资源,这种社会关系基础上建立的信任不能算是特殊主义的信任,是一种特殊的普遍主义信任,它滋长权大于法的观念,把经济活动监督者(政府角色)与参与者交织在一起,为形形色色机会主义开了方便之门。

经济行动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如何在现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找到可以利用的空隙和机会,增加他们获得最大化利润的机率,是他们共同的选择,如果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存在这样的空隙和机会,又没有足够的监督机制进行弥补,这些空隙和机会就会被他们逐一发现和利用,当前,中国企业间经济活动中盛行的“低信任”、“违约”现象就是他们的现实选择,经济行动者只有在可能从约束中获得比成本更大的收益时,才会心甘情愿约束自己未来的行动,靠普遍道德的呼吁是无济于事的,制度设计也须对症下药,才可能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发展,因此,分析认识现有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可能存在的不利于经济秩序良性运行的空隙,在经济活动中有意识配置培植一些新要素,促成社会(关系网络)结构的进一步建构和重构,将是我们下一步理论和实际的挑战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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