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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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有其客观必然性,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论述。1、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存在;2、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3、否认劳动力商品化的根据是站不住脚的。

劳动力是不是商品问题,一直是我国改革实践新面临的重大理论难题。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之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各种社会经济资源进入市场,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当社会其它资源都按照市场分配方式进行配置时,劳动力作为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决不会游离于市场之外,仍然去靠行政手段配置。否则,就不能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而劳动力进入市场,必然要回答“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存在于有雇工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中,这已被绝大多数理论工作者所赞同。关键的问题在于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有其客观必然性。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存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转化为商品有两个条件:其一,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是法律上的自由人,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其二,劳动力的所有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对照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是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的。第一,我国的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法律上的自由支配权,劳动人民既不象奴隶社会那样属奴隶主所有,也不象封建社会那样对封建地主有人为依附关系,而是一个不受剥削不受压迫自由平等的独立公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无权无偿使用劳动力,企业为了得到劳动力的使用权,必须给工人支付一定量的工资。为什么在社会条件下劳动力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不是归社会所有呢?我们知道,任何社会的生产都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就所有制而言,不仅有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有劳动力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二者是分离的,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要使它们结合,资本家与劳动者必须发生经济联系。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联系的方式只能是买卖劳动力。资本家按照劳动力的价值支付给工人工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创造出大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就是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种在等价交换条件下实现的剥削关系,根源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革命铲除这一根源,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但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但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并不会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自然而然地也转变为公有或社会所有。过去,人们往往把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取消劳动力个人所有看成是同步完成的,认为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成为公正的主人,劳动力自然成为社会的“公有财产”。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力个人所有向社会所有的转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劳动力的存在必须以劳动者的生存为前提,当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还直接依靠个人的劳动才能得到时,劳动者自然会把劳动力作为“私有财产”,社会要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劳动力,就必须无条件向全体劳动者提供必要生活资料。总之,只有实现消费品的按需分配,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才会失去存在的必要。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还远远达不到按需分配的水平,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必然“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是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第二,在社会主义阶段,虽然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但并不等于说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个人还不能从社会直接获取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但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是共同拥有,是不能分割的,也就是说每个劳动者无法占有某一具体的部分。因此劳动者也就无法买卖生产资料,更谈不上通过买卖生产资料而谋生,只有出卖劳动力才能获取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总之,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制度,但是并没有消除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即人为自由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分离的。虽然这种分离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分离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但是两者还是不同的所有者,公有的生产资料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不能直接结合。那么,要进行社会生产,就要求公有企业同劳动者个人发展经济联系,而劳动力的买卖是实现这种联系的现成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仍然是产品的普遍形式,等价交换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能接受的平等关系,因而劳动力商品不会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相反会作为必要的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发挥作用。事实上,社会主义的建立只改变了劳动力的购买者,由原来的资本家变成公有企业,并没有改变劳动力的商品性质。

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有制中的各个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利益实体。作为劳动者整体,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主人,但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劳动者个人不但不能占用和处理任何一家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且他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还必须经过一个间接过程,即被某一生产经营单位吸收录用之后,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在这种间接结合中,作为劳动者整体的企业要获得劳动者个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就必须支付劳动者的价值--工资,这实际上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劳动力商品化是构建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是由市场经济内在特点决定的。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以商品成份进入市场。在市场体系的培育中,不能缺少劳动力市场;在各种要素资源的配置中,不能缺少劳动力要素。因为任何生产过程都是劳动力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而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过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生产要素配置体制必须保持一致,才能使社会经济资源获得充分合理的利用。如果生产资料作为商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而劳动力却不作为商品而在市场之外进行配置,就必然使二者脱节,市场也就不能覆盖全社会,从而变成残缺不全的市场。有的理论工作者提出进入市场并非都是商品,因而只主张劳动力可以通过市场配置,但却否认劳动力是商品,这种观点和论证方法破坏了市场统一规则。因为市场只有一个规则:凡是进入我的领地,都按商品看待,不分高低贵贱和先来后到。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由劳动力所有者的个人承担所需费用的,劳动者不能把劳动力无偿地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对劳动力的使用必然是有偿的。因此,劳动者进入企业劳动,要发生劳动力使用者的企业和劳动力所有者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发生在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劳动力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必然性使劳动力成为商品。第三,包含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其生产商品的价值都内在地包含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构成是C+V+M,C是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V是劳动者的工资,是构成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实际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M是利润。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那么它就没有价值,就没有必要把V加入商品价值中去。正是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化提供了对劳动力进行比较和选择的统一社会尺度--货币工资,从而使劳动力的流动能够采取商品的形式。第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传统就业制度,实现就业市场化,而实现就业市场化,首先要赋予劳动者市场主体的地位。市场主体也就是商品交换的主体,只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主体。第五,在传统体制下,工资分配的非市场方法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使工资不可能反映劳动报酬与劳动投入及劳动成果的相关性,要从根本上消除旧工资体制的弊端,必须使工资运行向市场化转换,建立工资运行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的前提是劳动力商品化,使劳动者作为具有自由择业的个体,在市场上同劳动力的购买者--企业发生平等的交换关系,让劳动力市场来调节工资水平。

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不仅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在市场上流动的事实早已摆在人们面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有一亿多乡镇企业职工和一千多万三资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不再经过国家计划调拨方式进入就业岗位,这部分人的就业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来调节,即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竞争机制、工资杠杆及其它经济信号的功能来调节劳动力的流向。同时,劳动力买卖的现象不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而且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开始大量涌现。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劳务市场即劳动力市场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劳动力买卖的管理组织和机构也相继出现,而且一些省市还成立了劳务出口组织机构,从而使劳动力买卖冲出国界。

随着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倾向及劳动就业商品化的发展,各种层次的劳动力竞争也不断激化。这种竞争不仅表现在不同的单位、部门和行业之间,而且也表现在各种不同的所有制之间。近年来,人才不断流向沿海地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从而造成国有企业中多层次人才流失严重,这种人才流动实质上是工资和福利导向的结果。劳动力商品化及其激烈竞争的现实,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传统的劳动人事制度,引进市场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快按市场经济要求改革的步伐。

三、否认劳动力商品化的根据是站不住脚的

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已成为当前回避不了的热门话题。一些理论工作者否认劳动力是商品,其中一个主要的根据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因而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自己”。这种观点没有真正弄清楚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与劳动者整体的区别,即忽视了个人与集体的差别。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整体的质不同于部分的质,系统区别于要素,因而不存在劳动力商品买卖行为由同一主体来承担的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行为分别是由劳动力所有者个人和代表劳动者整体的企业之间来承担的。其实,不论个人所有的劳动力,还是企业公有的产品,都不能无偿占有和自由“调拨”,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只能实行等价交换。

否认劳动力是商品的概括之二是:如果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就会丧失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地位。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就不是主人,反之劳动者成为主人,劳动力就不是商品。实际上,这是劳动力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对立起来。其实,劳动力是指劳动者自身内在的体力和脑力总和,是劳动者具备的劳动能力,而不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力是商品,而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不是商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出卖的只是他自己的劳动力,而不是他本身。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劳动者不是商品,其能否成为国家主人,只与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关。承认劳动力是商品,首先认定劳动者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主人,同时并不妨碍劳动者充当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成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与企业交换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成为企业的雇员;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即国家和集体的成员,因而成为公有企业的主人。这种雇员和主人的两重性在劳动者身上统一起来。作为雇员,应服从企业指挥,同时维护劳动力的所有权;作为主人,要以不同的方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经营和监督,并通过工会、职代会等形式表现出来。

否认劳动力是商品的根据之三是:如果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就会成为被剥削者。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商品按等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和资本家市场上进行劳动力的买卖是等价交换的,这种交换本身并不存在剥削,剥削是发生在离开市场以后的生产过程。这时资本家让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者的劳动不仅补偿了劳动力本身的价值,而且还创造了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才产生了剥削。其次,剩余价值并非只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出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有剩余价值。马克思称其为剩余产品,名称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最后,有剩余价值的产生并非就意味着剥削,劳动者是否受剥削的本质区别,或者说唯一的检验标准,就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被谁所占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因而剩余价值被资本家个人无偿占有,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剩余价值不能为某个人无偿占有,而是归代表劳动者根本利益的集体或社会名义国家占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公共事业,用于为全体劳动者造福。因此劳动力商品体现的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体现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当然,在公有制以外的企业,如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剩余价值全部或部分地被资本所有者占有,因而剥削劳动者的情况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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