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奖励发票制度的几点思考_税收论文

关于营业税奖励发票制度的几点思考_税收论文

对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的一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营业税论文,发票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税收管理中,偷税、漏税问题一直是征管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其形式多样.在现阶段我们获取信息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征管的难度相当大,征管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在不改变获取信息能力和获得的信息量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是否可以达到改进征税效率的目的?目前在餐饮等服务行业实行的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就是这方面的一种探索。

一、实行有奖营业税制度前的餐饮业营业税征收状况

在餐饮业营业税税收关系中的直接利益双方是餐饮业的商家和税务部门,间接利益方是消费者。在该行业实行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以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普通的消费者在中小餐馆消费后没有要发票,而那些商家也不主动给发票,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消费者没有要发票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消费者没有意识去要发票,也就是要不要发票对其的收益没有影响;第二类是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是营业税税负的部分实际承担者,通过与商家谈判以不索取发票换得一定的消费折扣。对商家来说无论怎么样,不给发票总是最佳的一种结果,这样他可以逃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营业税,甚至还有可能占有消费者负担的那部分营业税。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征税是有成本的,本文忽略征税对经济的影响而造成的成本仅指直接成本即为取得税收收入而付出的征收费用和监督费用,因此税务部门要不要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要看能否增加净税收收入和能否提高征税效率。由于餐饮业一般都是现金消费交易,如果税务部门不想让税收流失就必须监督每一笔交易,我们设每笔交易的监督成本为k,a为每笔交易的平均金额,n为交易的次数,设餐饮业的营业税税率为r。显然k与每笔交易的实际金额的大小相关性不是很强,因为k主要是人工成本,这也决定了要降低k是相当困难的。而r是由立法部门决定的,对征税部门来说是固定的。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餐饮业而言单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般都是企业、事业单位消费者,他们需要发票作为他们支出的凭据,因此不要发票的消费行为主要发生在私人的、小额交易中,也即a是比较小的—个金额,但是这样的消费行为则是相当普遍的,即n是比较大。由此税收收入为n×a×r,现在我们忽略征收成本只考虑监督成本n×k,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税效率为(n×a×r—n×k)/(n×a×r)即1—r×(k/a)。我们可以看到在k、r不变时,a越小,征税效率越低,当a小到—定程度时上式为零即税收收入等于征税成本,没有了净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就会放弃监管,则营业税税收收入全部被商家所得或与消费者一起分享。

二、实行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后的消费者行为分析

现在实行了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如果消费者是第一类不要发票的消费者,则他被引入到了营业税的征税利益关系中。在没有实行有奖营业税发票前消费者因为要还是不要发票对其自身的收益没有影响,故索要发票是随机行为或者因为怕麻烦干脆就不要了。现在发票作为一种像彩票一样的有期望价值的凭证,对消费者来说期望收益大于零,而且只要他索取发票,商家就必须给,因此取得发票的成本可以看成为零,则对消费者而言索取发票的净收益大于零,故消费者必定会索要发票。设中奖的概率为τ,奖金的金额为q,则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为(n×a×r—n×a×τ×q)/(n×a×r)=1—(τ×q)/a。显然只要(τ×q)/a

1.风险偏好中性的消费者

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中,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只要索取,商家就必须给,因此消费者的索取发票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商家取得n×a×r这笔收益,就有了分得一部分收益的可能。若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谈判成本不高,则串谋就可以达成,n×a×r这笔税收被消费者和商家瓜分。至于两者之间的分配比率,在没有实行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前,由双方的谈判能力决定。假定消费者获得了n×a×r×σ的收益,其中0<σ<1。现在实行了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使消费者取得发票时就有了n×a×τ×q的期望收益,因此在与商家的谈判中,消费者会要求大于n×a×τ×q的收益。对商家而言不给发票总是比给发票有益,只要消费者索要的利益小于n×a×r,故最终结果还是不给发票。这时税收n×a×r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分配比率有所变化,消费者所获得的比率为σ,(τ×q)/r<σ<1,即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对这类消费者而言并不会改变他们的行为,只是增强了他们在与商家谈判中的能力,使消费者与商家在瓜分税收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并不会改变税收状况。

2.规避风险的消费者

若消费者是风险厌恶型的,则可以设其效用函数为u,且u′>0,u”<0,u(0)=0,这时对单个消费者而言,索要发票还是与商家串谋,取决于a×τ×u(q)—u(a×r×σ)的符号,记此式为零时的σ为σ×。设发票的中奖返还率为θ,θ=τ×q,则上式可写为a×(θ/q)×u(q)-u(a×r×σ×)=0。由效用函数u的条件可得:u(0)=u(q)+(0—q)u’(q)+(0-q)2×u”(ε)=0,其中ε∈(0,q)同时由u(0)=0,u'>0,u”<0可得:u(q)+(0—q)u'(q)>0。

从而可得[q×u′(q)—u(q)]/q2<0,又有a、θ、q、u′均大于零,则d(σ×)/d(q)=a×θ×[q×u′(q)—u(q)]/[q2×u′(a×r×σ×)]<0,即σ×是q的减函数。由于a,r是外部给定的,税务部门所能控制的是变量θ(或者是τ)、q,θ实际就是征税的成本。故在不增加征税成本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降低中奖金额q来提高σ×的值,而σ×即为消费者与商家谈判时至少应该的份额,所以若消费者与商家能达成一致,则此时。必须满足条件σ×<σ<1,因此随着q的降低,σ×上升消费者与商家谈判的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在串谋的谈判中,消费者可以说是没有成本的,但是对于商家来说是有成本的,他在谈判时就没有时间去招呼客人,因此σ的上界为η,σ[*]<σ<η<1。所以随着σ[*]的上升σ的值会使商家越来越难接受,以至难以达成串谋。我们还可以看到,σ[*]对q的弹性为[d(σ[*])/σ[*]]/d(q)/q)=[d(σ[*])/d(q)][*]q/σ[*]=a[*]θ[*][q[*]u′(q)-u(q)]/[σ[*][*]q[*]u′(a[*]r[*]σ[*])],显然[d(σ[*])/σ[*]]/[d(q)/q]是a的减函数,又此弹性为负,故对厌恶风险的消费者随着消费金额a的增大,降低q,σ[*]以比q更大的幅度增加。所以在消费者是厌恶风险者时,税务部门在中奖返还率保持不变或者说征税成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降低中奖金额的办法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税效率。

3.风险偏好的消费者

若消费者是风险偏好的,则其效用函数u满足u′>0,u″>0,u(0)=0。类似上面的过程,由u的性质,我们可得[q[*]u′(q)-u(q)]/q[2]>0,则d(σ[*])/d(q)=a[*]θ[*][q[*]u′(q)-u(q)]/q2[*]u′(a[*]r[*]σ[*])]>0即。σ[*]是q的增函数。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在征税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对于风险偏好的消费者,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提高中奖金额q来提高σ[*]的值,从而提高σ来增加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达成谈判的难度,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税效率。

三、对有奖营业税发票设计的启示

税务部门决策的目标是净税收收入最大化和最佳的征税效率,在实行有奖营业税发票制度时税务部门通过控制变量有奖发票的中奖返还率θ和奖金的金额q,来实现上述目标。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对第—类消费者,只要给出一个大于零的θ,消费者就会索要发票;而对于第二类消费者,由其决策函数a[*](θ/q)[*]u(q)-u(a[*]r[*]σ)知道θ越大就会有越多的第二类消费者选择索要发票。故我们可以得出缴纳营业税交易的数量n[*]是θ的增函数。此时,税务部门的净收益函数为n[*][*]a[*]r—n[*][*]a[*]θ,使其最大化的θ满足条件d(n[*])/d(θ)=n[*]/(r—θ),则税务部门选择这一θ值。在确定了θ后,我们来考虑q。由于现实中不同的消费者其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我们可以接受这样一个假设:人们的绝对风险厌恶系数是递减的,也即在相同的风险和收益面前,财富多的人比财富少的人更愿意冒险。现在,我们将消费者的单次消费金额同一个人的富裕程度联系起来,我们可以认为—般情况下富人单次的消费金额比穷人多。又因为餐饮等服务业用的是定额发票,故我们可以大致认定大额定额发票主要用在财富多的消费者群体,他们是风险偏好者;小额定额发票则主要用在财富较少的消费者群体,他们是风险规避者。根据前面的分析,在一样的中奖返还率条件下,如果我们在大额定额有奖发票中设计一个比较高的奖金金额和一个较低的中奖概率,而在小额定额有奖发票中设计一个比较低的奖金金额和一个比较高的中奖概率,这样我们可以在征税成本不变的条件下有效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综上,针对服务业的税收监督的难度,转换思路,实行有奖营业税制度,并根据不同消费者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有奖发票方案,理论上能够有效的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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