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化规律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_清洁能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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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哥本哈根会议为标志,国际经济规则正在经历自WTO产生以来最大的变革。虽然气候变化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围绕气候变化所制定的规则将对全球经济的增长方式和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刚刚起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发达国家将决定着规则的发展方向。新规则的形成不仅将影响低碳经济的发展进程,而且将重塑全球产业的结构与布局。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将是新规则的净受益者。

一、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成为未来国际经济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但为此而制定的全球规则却会给不同国家带来不同影响。因而,围绕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争论的核心是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此前,主要发达国家曾签署过《京都议定书》,约束范围只限于发达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规则。伴随第一阶段《京都议定书》将在2012年到期,以哥本哈根会议为标志,气候变化规则开始扩展到全球领域。当然,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决不局限于达成一个各国减排的承诺,还需要建立一整套规则实施机制。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围绕减排在不同层面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和补充的规则体系。在联合国层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将就减排的额度、分配及补偿做出规定。这是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核心内容。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的巨大分歧都集中于这些领域。一旦在这些领域达成共识,下一阶段的重点将会转向实施机制。

在民族国家层面,为落实减排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碳关税(carbon tax)和碳交易(cap-and-trade,或者emission-trading system,ETS)。前者是根据碳排放数量对所有碳排放者征收的一种税。后者则是首先确定一个碳排放的最高额度,然后在不同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机制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由政府进行拍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碳(排放)价格。由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执行“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原则,不同国家的碳价格水平必然存在差异。例如,目前欧盟的碳排放价格为21美元/吨。美国的碳交易机制尚在商谈之中,预计在2020年会把碳排放价格上限调高到48美元/吨,2030年调高到90美元/吨。而据国际能源署的预测,发展中国家2020年和2030年最高只会到30美元和50美元。表面看来,在民族国家层面实施的减排机制并不构成国际经济规则,但它们客观上会影响其他国家的行为。由于碳交易机制的建立,在全球范围内会逐渐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碳排放价格的差异,今后发达国家还会采取新的对策促进国际碳价格的统一, 比如,建立区域碳排放市场、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等。

为了落实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发达国家还有可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出新规则。在双边层面美国关于征收碳关税(或边境税,BTA)的提案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久前,美国能源部部长朱棣文向众议院科技委员会表示,对某些在国内未计入减排成本的进口商品,奥巴马政府应考虑对其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这种提案的基础是所谓的碳泄露(carbon leakage)机制。碳泄露也称竞争力损失,是指一组国家的排放减少被其他国家的排放增加所抵消。OECD的模拟研究显示,这种影响实际上是很小的。如果欧盟单独采取减排措施(到2050年减排50%),它的碳泄露比例(减排被其他国家抵消的比例)只有12%;如果整个发达国家都采取减排行动,碳泄露程度不到2%。然而,为此所采取的碳关税却有可能对贸易的双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执行减排50%的方案,欧盟实施碳关税对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保护作用微不足道,但采取这种行动的成本(占GDP的比例)却会从1.5%上升到2050年的1.8%。①另一项研究显示,如果依照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碳关税,将会对贸易伙伴的出口贸易和产出造成巨大的冲击。例如,中低收入国家的出口和实际收入分别会下降8%和2.4%。②事实上,现有的检测手段无法准确衡量每种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碳关税无疑将是为贸易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鉴于未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规则的实施过程非常复杂,部分发达国家有可能打着推进减排规则有效实施的旗号,单方面推出碳关税措施。除了双边层面的碳关税之外,在多边层面,尤其是WTO的未来新规则谈判有可能与减排挂钩(或者与广义的环境保护挂钩)。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会延伸到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领域,不仅所有的交易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有碳含量,而且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都因碳含量的引入发生了变化。在国际金融领域,碳交易和碳排放定价机制将扩大金融市场的业务范围,改变金融市场的运行方式。在国际投资领域,不同生产要素的比价将会因减排成本的引入而变化,企业投资的区位选择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发展清洁能源或低碳经济已成为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的一个普遍共识。原因是国际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发达国家的金融业,而金融业恰恰是过去二十年来支撑其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显然,继续依靠金融业拉动经济进入新一轮的增长周期是不现实的。而其实体经济多年来已经通过产业转移或外包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例如,在危机之前,制造业/GDP比例最高的日本也只有21%左右,而美国的这一比例不足15%。对美国来说,后危机时代还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经济“再平衡”要求美国减少消费,增加储蓄,改变贸易收支逆差的格局。为新一轮繁荣周期寻找新的支柱产业一直是困扰发达国家的难题。为此,以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为代表的新产业开始浮出水面,成为发达国家未来的希望。正如奥巴马所言:哪个国家在清洁能源经济中领先,哪个国家将领导21世纪的全球经济。现在是美国该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了。

发达国家对清洁能源的重视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进入21世纪之后,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例如,美国《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的核心就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供给。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成本过高(相对于以石油、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由于世界石油价格下降,清洁能源失去了市场竞争力,美国的清洁能源企业大约有40%停产。改变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的比价不外乎两条出路:一是加快清洁能源的技术进步速度,二是制定气候变化规则。依靠技术进步改变两者的比价将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况且如果没有市场需求,R&D投资也不可能迅速增长。与清洁能源相比,化石能源的价格优势来源于其消费过程没有计算碳排放成本,因而制定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是改变两者比价的根本出路。以英国核能为例,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要吸引私人投资者的投资,碳排放价格需要从目前的14欧元提高到64欧元。③国际能源机构预测,对清洁能源的技术投资在经济上要有吸引力,碳排放价格必须在目前欧盟的水平上提高一倍。④进而,气候变化规则的约束范围还必须扩展到所有发展中国家,否则就会形成世界能源价格的“双轨制”:发达国家使用高成本的清洁能源,发展中国家(因贫穷而)使用低成本的化石能源。发达国家把这称之为“碳泄露”风险。然而,这种“碳泄露”风险真正反映的是,发达国家所要致力于发展的清洁能源产业将会失去世界市场需求。

清洁能源作为新一轮繁荣周期的支柱产业并不意味着将取代化石能源的主导地位。在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即便清洁能源产业维持超高速发展,化石能源仍将是全球能源供给的主要来源。根据国际能源署的预测,2007-2030年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的主体仍然是化石能源, 占到总体能源消费的四分之三强。按绝对值计算,需求量增长最大的是煤炭,其次是天然气和石油。到2030年石油比重会从目前的34%下降到30%,但继续是一次能源消费中比重最大的燃料。⑤清洁能源发展的核心是减排,因而发展清洁能源与减排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清洁能源产业需要减排(规则)来推动;另一方面,清洁能源的发展又会促进减排的发展。清洁能源要成为新一轮繁荣周期的支柱产业必须融入到以减排为核心的低碳经济浪潮之中。正如20世纪90年代的计算机产业一样,它的发展并未取代传统产业,只是推动了传统产业的信息化,进而引发了一场信息经济革命,从而也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当时美国经历了80年代严重的经济衰退,迫切需要创造一个新的支柱产业。为了创造在全球范围内对信息产品的市场需求,美国政府极力推动新规则的制定,这就是后来WTO新加坡会议通过的“信息产品自由化协定”。通过该协定的实施,信息产品的市场不再局限于美国,而是扩展到了全世界,这就为信息技术产业革命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旦确立全球气候变化规则,清洁能源的发展将不再受制于化石能源的价格波动,因为每个国家(企业)将面临减排额度的制约。即便化石能源的生产成本(价格)很低,为完成减排额度,也要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增加对清洁能源的消费。在这种意义上,减排约束为清洁能源产业直接创造了市场需求。

在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约束下,对清洁能源和减排的双重需求将成为吸引投资的主要动力。由于没有任何一个产业或企业不需要能源或碳密度为零,围绕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所进行的投资对整个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即使某些行业和企业的碳密度较低,它们仍然有减排的投资动力,原因是在碳交易市场上,碳排放额度是可以作为一项商品出售的。

三、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重塑世界产业结构的格局

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不仅会提高整个经济的能源消费成本,而且还会改变化石能源与清洁能源的消费成本比价。鉴于不同产业的能源密集度、碳密度存在巨大的差异(见表1),气候变化规则的实施对全球产业结构的影响将是多重的。

(一)能源消费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不同生产要素之间的构成,进而将影响全球产业的布局

化石能源消费过程的减排与清洁能源的利用都会提高能源消费的成本,这种成本上升的幅度取决于减排的规模。按照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CCC)的估算,如果到2050年要在1990年基础上实现减排80%的目标,今后十年内,英国现有的发电能力需要替换大约三分之一;数十家的煤炭发电企业和核电企业需要关闭。为此所花费的成本将高达900亿~2000亿英镑,家庭支出将增加60%。⑥另据估算,如果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得以实施,其国内能源成本将上涨20%~30%。在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不变的条件下,能源消费成本的提升将改变企业投入要素的组合。比如,某一地区原先的高劳动力成本劣势就会相对降低,原先的化石能源成本优势就可能消失,等等。至于这种变化是否会改变全球产业的布局,模拟研究还无法做出确定性的预测。OECD的模拟研究表明,即使按照2050年全球气候提升不超过2°的目标来减排,能源消费成本的提升也不足以诱使企业大规模调整产业区位布局。⑦对此,我们应该谨慎地看待。从表1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的碳密度平均是发达国家四倍以上。如果未来的气候变化规则没有真正落实对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差别待遇”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更大的约束,产业布局的改变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化石能源与清洁能源的消费成本比价变化有可能会改变全球能源供求的格局

气候变化规则虽不能改变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的生产成本比价,但可以改变两者间的消费成本比价。受减排额度的制约,对清洁能源的需求甚至可以不受两类能源比价的影响。这样,化石能源的分布格局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清洁能源的冲击。比如,风能、太阳能、核能、生物能源已不再集中于石油、煤炭的生产国。倘若世界清洁能源的主要生产者与主要消费者是合二为一,那么这对现有化石能源的供求格局就会带来更大的冲击。

(三)因能源密集度、碳密度的差异,不同产业受到减排的冲击程度会有很大不同

在产业内部,碳密度的水平从高到低分布为:能源业、能源密集型制造业、农业、其他制造业和服务业。其中,能源行业的碳密度是服务业碳密度的10~12倍(见表1)。按照碳排放的来源划分,运输、发电、石油冶炼、化工、冶金是主要碳排放者。很显然,对所有行业和领域实施统一的减排标准是不现实的。如何协调不同行业的减排机制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比如,在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针对高碳密度行业就打算网开一面,向其免费分配碳排放额度。有些国家干脆把这些行业作为“例外”排除在外。对高碳密度行业不管是特殊对待还是作为例外,实际上都是政府在承担减排的成本。这些受保护的行业将来是否会遇到碳关税的惩罚还是未知数,但从中长期来看高碳密度的行业发展速度将会受到气候变化规则更大的约束。相反,低碳密度的服务业则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围绕减排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将成为产业技术进步的方向之一

国际气候变化规则既为减排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也为其提供了压力。未来产业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取决于碳密度的高低,企业盈利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取决于减排的能力大小,因而产业技术进步与碳密度会有越来越高的关联度。很多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但由于其生产过程的碳密度降低(如发电行业通过引入碳捕获及埋存技术),或者消费过程的碳密度降低(如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建筑材料),它们将可能升级为高技术产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今后判定产业、企业、产品技术含量的标准将会发生改变。

四、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将决定不同

类型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所有的规则都是非中性的,即同一项规则会对不同参与者带来不同的影响。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也不例外。气候变化规则会因减排而提高所有国家经济增长的能源成本,但这并不等于所有国家所分摊的成本是一致的。同样,气候变化规则也会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收益,除了阻止地球变暖之外,最大的收益就是创造出一个全新的产业——清洁能源,塑造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这种收益的分配在不同类型国家之间也是不均等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立场严重对立的根源。

首先来看一下减排成本的情况。OECD最近的一项研究显示这种成本规模是不大:假定全球碳密度稳定在550ppm(parts per million)水平上,碳排放到2025年达到峰值,全球碳价格要从2008年的不足30美元/吨上升到2050年的280美元/吨,2012-2050年间所需的成本占全球GDP的比例只有0.11%,2050年全球GDP比趋势水平(BAU)低4%(假定全球GDP是目前的250%)。即便如此,不同国家所要分担的成本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果碳密度稳定在550ppm水平上,到2050年GDP与趋势水平相比:石油输出国、非欧盟的东欧国家、俄罗斯会低15%,中国低10%,而欧盟、美国、日本下降幅度不足2%。⑧

而世界银行的另一项研究则表明,全球减排成本的规模是不可忽略的,减排成本的规模与分配是和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安排密切相关的。⑨如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其中发达国家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趋势水平基础上减排30%,在多数情景约束下,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损失都远高于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内部,能源密集度高的经济体福利损失最大(见表2)。这种差距的大小取决于减排规则的具体安排。其中,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同时减排。这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碳泄露”的可能性。二是排放权是否可交换。排放权可交换意味着形成了一个全球统一的碳价格。这对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损害,因为统一碳价格等于是变相剥夺了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差别待遇”权利。三是转移支付,也就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补偿。这种补偿是发达国家对全球碳排放存量不均衡所应尽的道义和责任。从这三个领域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分歧所在。

再来看减排的收益及其分配。⑩在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约束下,对单个国家而言,碳排放既可能是一种债务(成本),也可能是一种资产(收益)。究竟是债务还是资产将取决于该国在全球碳排放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处于竞争优势的国家,碳排放就成为一种资产(在碳交易市场上可以作为商品来出售);反之,碳排放就是一种债务(额外投资来减排,或者向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权)。推而广之,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谁将是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净受益者同样取决于他们的相对竞争地位。对此,我们的基本判断是发达国家整体将是全球减排的净受益者。

首先,发达国家经济属于“轻型化”的产业结构,其能源密集度和碳密度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格局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占据了减排的道德制高点。这是发达国家率先完成工业化进程(也是率先完成碳排放进程)的结果。过去二十年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达国家把越来越多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或外包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才刚刚起步,产业结构的“重型化”短期内是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从表1可以看到,即使在相同类型的产业中,发达国家的碳密度也只相当于发展中国家的1/4~1/5。如果在未来的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中的碳价格水平没有反映这种差异,发达国家客观上就将处于竞争优势地位。

其次,发达国家在低碳技术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这是多年来全球产业分工的结果。发达国家制造业的转移和外包已经大大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技术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而在低碳技术领域这种差距并没有明显缩小。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能否像发达国家所承诺的那样,为促进减排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还存有很大疑问。如果只是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转移技术,那么这种承诺是没有意义的。其结果将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程度。

再次,以气候变化规则作为突破口发展清洁能源和低碳经济,除了有助于发达国家摆脱金融危机,还有一个额外的收益,那就是提高发达国家在世界能源市场上的博弈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发达国家纷纷修订能源法规发展替代能源,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降低对石油的依赖程度。在最近一轮的全球石油价格上涨过程中,发达国家作为石油的主要消费者完全失去了与石油出口国的价格博弈能力。发展清洁能源尽管短期内不能取代化石能源的主体地位,但却会大大提高发达国家的博弈能力,同时减排本身还削弱了能源出口国的竞争力。

最后,发展清洁能源有助于拉动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发展。以生物能源为例,因为发达国家是目前全球粮食的主要出口国,对粮食原料的需求使发达国家的农业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全球粮食价格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上涨周期。以2005年为例,全球生物能源的总产量只有大约1600亿升,但却消耗了全球粮食总产量的5%。按照美国2007年的新能源法,2020年仅美国一国的生物能源产量将达到1600亿升左右。这对全球粮食市场供求格局的影响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面对全球气候变化规则,发展中国家正在陷入一系列两难境地。其一,经济发展与减排之间的两难境地。这是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之间的抉择。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是目前全球气候变化的直接受害者。另一方面,走工业化的道路是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的必由之路,但减排的压力无疑会阻碍其工业化的进程。要求一个尚未完成工业化的经济从产业结构的“重型化”转向“轻型化”是荒唐的。其二,减排的经济成本与排放的道德成本之间的两难境地。在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为降低减排的经济压力,发展中国家关于放慢减排步伐的要求往往被置于道德劣势地位。本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减排给予资金支持是应尽的义务,但谈判中却演变为前者对后者的帮助和施舍。以至于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某些发达国家提出中国因为有巨额外汇储备而不应该得到减排的资助。其三,接受气候变化规则约束与“锁定”风险的两难困境。全球气候变化规则一旦达成将会对所有国家构成约束,遵循规则也是每个国家的义务。然而,从规则的潜在影响来看,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适应新规则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一旦被全球气候变化规则“锁定”在国际碳产业链的低端,也就等于被“锁定”在未来国际分工的低端。

以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为标志,世界经济正在走到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能否以此为契机,为后危机时代的世界经济创造一个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公正制度环境需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OECD,Tackling the Climate Changes and Growing the Economy:Key Messages and recommendations from recent OECD work,2009.

②Mattoo,A.et al,Reconciling Climate Change and Trade Policy.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5123.

③Claudio Munoz,"Splitting the Cost".Economist,Nov.12,2009.

④IFA:World Energy Outlook 2009.Paris,2009.

⑤同②。

⑥Alamy,"Questioning the Invisible Hand".Economist,Oct.15,2009.

⑦OECD: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2009.

⑧OECD: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2009.

⑨Mattoo,A.et al,"Can Global De-Carbonization Inhibit Developing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5121.

⑩一个令人奇怪的现象是,国际范围内虽然有不少文献涉及减排的成本及其分配,但却没有什么文献讨论减排收益及其分配问题。减排最大的收益被简化为拯救地球和人类的未来。关于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影响的一个文献综述见Lecocq,F.and Z.Shalizi,How Might Climate Change Affect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 Review of the Growth Literature with a Climate Lens.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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