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湖水所有权研究--以两湖为中心_明清论文

明代湖水所有权研究--以两湖为中心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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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01-08

渔民“以水为田”,适合鱼类生长的江河湖池对于渔民而言,就如同农民的土地一样,“儿女全家生计俱,水作良田当膏腴”,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然而,对于其归属,学术界尚未予以充分之研究②。像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一样,江河、湖泊、塘堰的归属及使用方法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至明清时期,更是显示出纷繁复杂的状况,并且因为渔业生产的特殊性,从而演化出与农业不同的产权割裂形式。

一、明清时期湖池水域的占有形式

依照实际占有者的不同,明清时期水域的占有形式大致分为:书院学校所有、官方祠祀所有、王公贵族所有、一般民众私有、宗族所有和地方公有等主要形式。但各种占有形式之间并非截然分开的,他们相互之间都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转化。下面依次述之:

1、书院学校所有

湖池水域的占有者之中,书院学校是一股重要的势力,明清时期两湖地区即存在着大量此类现象。这些归属于书院学校的湖池水域主要来源有四:1)水面本身为官府所有,地方官将其转入书院学校名下者。如武昌县“万历十七年,顺德黄公讱斋应龙知县事……坚其(龙川书院)栋宇,厚其墙垣,并疏院后濠下官塘荒芜,计可百亩,畜鱼鳖,莳荷茭,利可略资香火,甚义举也……”③;2)私人捐赠入书院学校者。这种情况在清代尤多,应与此时私人所有权的日益发展相关。如道光年间沔阳州的宾兴田有“监生李宗祥捐送隔垱六湖湖分十二股,教职李汝龙捐送细湾湖分,又生员王亮玉不在册内之盈余湖水七百八十四亩,俱充入兴贤庄”④;3)因私人争夺水域所有权而被地方官断入书院学校者。如黄冈县学于“咸丰十年,知县薛元启将职员李邦英与生员陶鹏翥控争窑步湖内故绝湖分八股之一,岁纳八十租钱八串文资助膏火”⑤;4)通过用价购买而归入书院学校者。如蕲水县学田有“官湖一区,乾隆十八年邑令王将易、顿两姓争控河荡湖均属匿赋,详断入书院,后经得价出售办公,旋用原价赎回,今仍归书院”⑥ 等等。

书院学校所有之湖池向为私人侵夺之对象,湘阴县学所有之放生池即屡复屡夺,至于其属之鹤龙湖,据光绪县志的记载早已“相沿为民业”了⑦。正统四年(1439年),封于荆州府的辽王贵(火合)被废为庶人,其罪恶之一便是“侵占办课湖港,强网学舍池鱼”⑧。由于书院学校的产业一般得到地方官及当地士绅的保护,其所有的水面相较于其它具有公有性质的湖池更易于保留。

2、官方祠祀所有

国家因礼教的需要,将一些湖池转入官方祠祀的名下。湖北孝感县祭祀董永的孝子祠名下即有“一、县南游家沟老鹳潭官河一带,每年纳河课银五钱;一、县南注泉所公廨官湖一口,每年纳湖课银五钱;以上二项共银壹两,完与孝裔作董祠香火”⑨。蕲水县城隍庙同治年间亦由邑人捐入“尹铺垇田课二十四石,随田基屋、山场、鱼塘、花地杂业俱全”(10)。同样的情况也出现于湖南宁乡县,据康熙《长沙府志》卷四载:“东沧湖:在县西南,周回十余里,水灌民田,鱼入官家,供祭祀乡饮之用。”

3、明代藩王贵族所有

明初朱元璋所建的分封制度中规定:被封为亲王的皇子皆在封国建有王府,拥有护卫军队,并且有相应面积的赐田。与此同时,湖池水域也成为赐田的组成部分。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即下诏“赐亲王土田各百顷,岁如租米七千八百石,并湖池鱼课米三千石”(11)。就食于湖广境内的明廷宗室人数十分庞大(12)。他们为了维持其奢侈的寄生生活,加之湖广渔业的发达,也就不可避免地向湖池水域伸手。他们或通过奏讨,或通过封建特权强占,群起效仿将水面纳为己有。对于国有征税水面,其占夺经历了从单纯奏讨水面之税到逐渐实际占有水面本身的过程,时人对此亦多有记载。明人杨(示虎)谈论湖南常德民情时即指出“民愚,仅务农业,而工贾之利率归他省,山泽之入又隶藩封”(13);光绪《湘阴县图志》亦指出“明时湖地多隶藩庄”(14)。

4、一般私人占有

明清两朝私人占有湖池者多为地主或来自他乡的拥有资产之家有力者。前述书院学校所有的水面中,相当一部分即为私人所捐入。他们或属于身份地主,如清代黄冈之桂炎明:“副贡睿侄孙也……家有湖分,悉让于侄,乡邻义之”(15),公安县之王厚宽:“西辛里居士也……有粮湖三,每年蓄鱼可获三百金”(16);或属于庶民地主,如康熙年间沔阳之谭经绍:“旧有湖,产菱芡茂甚”(17),清代蕲州之管齐忠:“丁未岁大饥,池可网鱼,仆执窃者告,叱释之”(18)。另有一些官僚因其效忠朝廷,受到皇帝的赏赐而获得湖池水面。官至礼部尚书的薛均做官时清廉,回到原籍湖广蕲水县后贫甚,“文皇知其贫,命有司赐官湖顷余,后人因名钦赐湖”(19)。

5、宗族所有

明清时代,宗法宗族制深入庶民之家。为达到敬祖收宗之目的,各族姓纷纷建置族田义庄使宗族组织制度化。此时期亦是两湖地区宗族势力扩张之期,因自然资源的优越,一些宗族大氏就将湖业作为族内公产。作为公产的湖业是族姓在长期开发中逐渐形成的,这种公产又往往为湖区宗族提供了较多的公产资源而成为宗族势力壮大的一种重要条件。

林济对本地宗族的研究亦证明,聚居于湖区的宗族均将湖场作为族内公产(20)。这种状况同样在沔阳之刘氏宗族身上得到反映。刘氏始迁祖广通公自明初移居白公湖之滨,“领其地于官”,至清乾隆年间已发展为“一百四十余户,千五伯人”的大宗族,白公湖亦成为其祀产之一(21)。需要强调的是,湖业只是族内公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宗族一般仍将土地作为其主要的财富来源。

宗族所有之湖池,除少数勋贵有官赐之外,其余大部分来自民有水面。宗族通过长期的开发,或通过契买,或由族人捐献而设置,如明代黄冈孙显祖,“有彭城塘阔里许,岁多鱼利,尽捐为宗族供祭祀”(22)。族产被各族姓视为根本,一般严禁售卖于他姓,其流通也只限于在本族各支系之间。武昌贺氏拥有祖遗大塘一口,为此而专门集会族人,设立塘规合约,以求永远保固。其合约规定:“塘向系两股公产,或有买卖,只在本股交易,至咸丰丁已年,有承旨公支下(兴圣、兴邦、兴耀、庠珠)四公嗣因住居窎远,将伊分下塘业变卖,故两公股数与昔多寡不一,当重立合约九纸,互执存据,嗣后放鱼取鱼,俱照股摊分。网取时,只许数人下塘,不容多人嚷事”(23)。因此,宗族公有的湖池具有相对稳定性。

6、地方公有

区别于宗族公有,另一种集体公有的形式是某一地区所共有。清初广济县之武山湖即为全县七乡所有,称为公湖,黄冈县未脚湖之北汊和花汊湖则属黄家大壪(24)。据新修《黄陂县志》记载:在“清道光二十年(1840)之时,全县除湖泊外有可养殖水面3.7万亩,全部是一湾或数湾公有的塘堰”(25)。这一情况也得到世居其地之《周氏宗谱》的印证,其载道:“各村皆有鱼塘林场,多系合股培养,获利则按股均分,名曰鱼股、树股”(26)。湖南巴陵与华容交界之两县民人常为湖地而争夺,地方官组织查勘即“勘得(巴陵)一甲公湖、城垸、旗杆觜、草湖……概归巴土”(27)。地方公有的水面若无专门的组织进行管理,则往往致使所有权不明而形同虚设,初期还可凭藉习俗的力量维持,时间一长就会沦入私人手中。前述广济县武山湖,从清初的全县七乡公有,渐“因湖区封建宗族势力争夺激烈,逐步演变为张、廖、郭、朱、魏等姓割据”(28)。巴陵县一甲的公湖也于乾隆二十八年被华容绅衿侯庆照盗卖(29)。相反,黄陂各处公有鱼塘则因合股培养、产权分明而得以延存。

另有一些为地方公益而设置的义渡渡田中亦有湖池记载。如汉川县“县南六十里南河渡水分,上自龙门山下,下至三汊口,除许、舒二姓公管一半外,余则汉阳周中规捐给南河渡祖师殿为业,由庙僧招渔户取鱼,照纳渔正银六钱零”(30)。又如长沙县在同治七年为县义渡所置渡田中即有“门首塘一口、野鸡塘一口,与袁芳名兄弟各半管理,彻底车荫,鱼利照分,又公藕塘一口,照田彻底车放,鱼利照分……”(31)。

以上的各种占有形式可在大体上分为官有与民有两大类,这与土地的占有情况大致相同,落实到上述的各种占有形式中,情况就非常复杂了,如书院学校占有形式中就包括官有与民有两种性质的水面,这一方面是因为既有国家所立,亦有私人所建的教育机构,另一方面有时地方官将水面划归学校名下,但仍然保留官有名义;又如明代藩王贵族所有的水面名义上均为官有性质,然而实质上往往已经形同于私人所有了。尽管如此,我们可以看到水面在上述各种占有形式间不断的流动,这一流动趋势如同土地发生的情形,即官有水面逐渐向民有水面的转化。

二、官有水面民有化及湖池水域所有权的割裂

明清时期,如同官田一样,官有水面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流入私人手中。具体而言,明、清两朝情况又有所不同。在明代,藩王贵族利用封建特权,成为占夺的主要力量。藩王之外,作为地方实力派的土豪、黠胥、豪商等也是占夺湖池水域的一股重要力量。王光裕在《七所渔课说》中指出万历湖广汉阳府之情况:

不期时异事殊,法久弊生。除各子湖濠埠约帖顶补,业有定主,课有定额者不敢混淆外,其余水面,虽载在赤历,而人无定主,其邻近土豪,奸刁可攝小民,机变可乱成法,小民一堕计中,惟言是听,由是数十里河水悉归兼并之家,又贿嘱吏胥,将原载数百石课米捏作无征……(32)

由此可见,土豪所占主要为“载在赤历”的“人无定主”水面,他们尚无藩王贵族那样强大的特权直接侵夺官方经营的水面,而是依恃对地方情况的了解,采取勾结吏胥或是利用经济手段等方式加以吞蚀,如沔阳州在成化年间“……(由于)湖泽之利漶漫不可稽察,黠胥、豪商相为乾没,业民捐瘠转徙而浮居,藉鱼虾苇荻自爨食也”(33)。如此,两股重要的势力使得官湖民有化的过程中伴随着所有权的日益集中。时人对此亦有觉察,万历《湖广总志》即称:“故田之上腴者、湖泽洲渚之漫衍者、廛舍之饶于岁入者,大氏豪民有之,而愚民顾愿以其力易之食而代之输”(34)。

明初,由于元末战乱的冲击致使湖广人烟稀少,大量来自他省的移民填充到两湖地区。作为谋生手段之一,一些他省迁入湖广之移民选择了渔业而参与到水域的争夺之中。“据民间传说,湖北人大多数是从江西移民来的,先来的占有了土地,后来的只好栖身湖滨,占有了湖,他们中有的成了‘湖霸’、‘河主’”(35)。这种民间传说同时得到了移民家族族谱的印证。明初由江西迁来湖北沔阳的《刘氏宗谱》记载道:“昔我祖之始来此土也,当明季开创之初。汉沔间陈氏乱后,人民鲜少,沔阳之北境有大湖,东南际江,北距汉阳,我祖自(江西)西江来泛此湖,爱其水清鱼美,领其地于官,标竿以为界,周回数十里,择其地势少高者而宅焉,今王家沟是也”(36)。汉川《汈汊黄氏宗谱》亦称:“明初武汉经兵燹之余,土著毕逃亡,故鄂籍多来自江西,(于)汈汊湖奠宅,田渔为业,密迩江襄”(37)。

移民进入两湖地区后,一般是以向官府交纳渔稞的方式从其手中取得官有荒闲水域的捕鱼权,上述沔阳刘氏“领其地于官”即属此类现象。地方官出于恢复生产的目的,加之荒闲水域本无定额之税收,移民的渔业开发实可为官府增加收入,因而也使得渔民对水面的占有有了某种方便。另则,由于明代统治者将人民固定于某一地的静态户籍管理制度影响,许多逃离原籍的移民可以躲避赋税的重压而增加经济实力,从而取得某些水域的所有权。

明代不止是国有荒闲水域不断民用化,许多官方直接经营的水面也被居民相沿为业。但由于明代的渔政专司——河泊所的管理,这一过程仍然显得缓慢。面对国有水面的流失,明朝统治者也采取了某些措施进行整理。弘治九年,巡抚直隶监察御史陈文上言:“一曰清湖地以实仓廪;欲将南直隶并湖广等处河泊所原额官池、子池、罾网并额外湖尾汊港尽数清察,其被官豪势要占据并冒官池为民间入籍子池者,俱令改正还官,并旧承佃积年多惯作弊之徒,尽行革退……”,此言得到了皇帝的认可而“下所司知之”(38)。

到了清代,朱氏藩王贵族随着明朝的垮台而终结,土豪大户取而代之,成为了占夺官有湖池的主要力量。湖北天门县城附近的东、西及南湖即被倪氏借以输课的名义而占有。据县志记载:“邑南湖,官地也,倪氏欲利之,输课于官,辄割湖而划分之,区隅立防,且表之以树,使波澜不能激,惟水死而淤生,致积潦不行,又啮隍浟址,溃决不测,环湖居民曰是公私忧也”(39)。东、西二湖兼具灌田之功,倪氏更是向需水者收取钱钞,县志同时记载:“承丈者倪氏,享湖之利,渔鱼取草荻莲芡可也,而沼之,而筑之,使需者必纳钱,湖病田病,因以病民,可乎?夫私征有罪,圈占有罪……”(40)。然地方官仍对其迁就,“倪氏之据湖而有以课也,官为输之(水课实征册载一两五钱,自乾隆三十年为始,按年官捐,永免倪氏输纳)”,只是规定“倪氏不得割湖以病公私矣,鱼草之利,予之可也”(41)。

另外,一些渔民借着改朝换代的机会而取得了世代打鱼之湖池的所有权,至乾隆朝,许多地区原明代河泊所所管理的官有水面几乎已全部落入私人手中,乾隆二十九年,湖南长沙县调查本县渔稞征收之情时,即已发现这种情况。嘉庆《长沙县志》卷八记载:

(乾隆二十九年)经前县萧聚昆详称:长沙县湖洲杂课项下额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二厘九毫五丝,向系渔户于山溪小河各分界限,按段管业捕鱼纳税。如有改业者,亦照民田之例,得价易售,赴县更名,或有故绝,自有继嗣之人承顶经管,其银系由县按册统入地丁批解,并无裁减,亦无另有河泊所管征,详明在案。

此时,长沙县的水面已如同民田一样,可以自由买卖及继承了。

在几股主要推动官有水面民有化趋势发展的力量中,相比于藩王贵族只是利用其封建特权而满足日益膨胀的私欲,其他的民间势力就更值得我们注意了。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民有化趋势在此时期的极大发展呢?笔者以为,除去明清全国共通之商品经济发展等因素之外,两湖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区域性的原因,这些原因来自于自然与社会两个层面,二者又非绝然分开而共同地以合力的方式起作用。

明清时期是本区域得到大力开发的时期。大量的移民迁入两湖地区,他们兴修水利,兴筑垸田,开发山林以进行农业生产。先来的移民占据了平原湖区之后,后来者大量进入山区谋生,如秦巴山区仅明代就接纳了上百万的流民(42),而流民粗犷式地毁林开发,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43)。短时期内这种状况对渔业生产有利,湖泊的淤浅可使其接纳来自上游的营养物质,并使水体充分吸收光照而富于鱼类的食物源。据前引仙桃《刘氏宗谱》记载:

(我祖)天顺朝始附籍纳税,乃招集渔产而收其稞以自给。是时,鱼甚贱、利甚薄,而此湖上通江下承汉,汉水之涨也,夏多泥秋多沙,率停淤湖中,岁复一岁,湖中渐高,昔之望洋无际者,时则秋冬水缩,平原弥望。湖之洪流一线东注,宽不过一二丈,地形既高,庶草蕃芜,有芦、有芹、有菰、有菱、有芡;草深而鱼聚,有鲤、鲫、鱼青、鱼会、鱼尊、鱼同、鲇、鳊等类,鳝、鳅、虾、蟹贱不数矣。凡鱼生者曰鲜鱼,盐清而曝之者曰干鱼,鲜鱼秋冬转贩,走诸山县,干鱼则上走樊襄,下达豫章。已而芦荻遍生,沿汉诸邑之薪皆仰给焉,其利益饶矣!(44)

从长时期来看,湖面的缩小加之湖广堤垸系统的日益完善,客观上使水面更易分割,从而有利于人们对其实施占有而促进了私有化的进程(45)。

移民的移入以及自身的不断繁衍,使得本区域在明清时期的人地矛盾日益尖锐,人们对土地、山林、湖池等生存资源的争夺也日趋紧张起来。同治《衡阳县图志》卷三记载道:“正税外有杂税八……四四濠钞银(城濠听民蓄水养鱼而征其钞银六两六钱有奇,遇闰加征银四钱五分)。”(46) 作为军事防御体系的城濠亦成为养鱼之所,可知人们为生存而利用资源之精细。此同样为促使水面私有化的一股重要的推动力量。前述因私人争夺水域所有权而被地方官断入书院学校的乾隆年间蕲水县学以及咸丰年间黄冈县学之情况亦即此类例子。清代曾在湖北三县任知县的熊宾就多次对民人争夺水面的案件做出裁决,据其所著《三邑治略》记载:

查抄粘初次县谕,断令该民人多给价值,出钱二千一百串交付张姓,将半股湖分退还,以息诉累,尤为公允。乃张姓不遵,赴京呈控,现委武昌发审,令张姓退让,而张姓坚执不肯,又谕令该民等明定章程,复一味迁延,竟不议就,意在得前湖而后快,彼此均有不合。黄吉裳系肇衅滋讼之人,始而公立合同,继又勾串盗卖,尤为可恶。应将黄吉裳提讯申饬,并责令委为调处,以省拖累(47)。

此案中,张姓固执地只要湖分而不接受丁善鳌多出的两千一百串钱,虽有黄吉裳的怂恿,但仍可看出其对湖分的重视。武昌县情况同样如此,在此做官的湖南人杨河因“每山林薮泽互争之案,虽洹寒酷,必单骑往勘”而载入县志,县有严甲与某乙争湖械斗,其父受伤未殃,严甲竟然将其父杀死而嫁祸某乙,更可见对生存资源的争夺如何激烈(48)。

在清代,如同土地一般,湖池水域的所有权因为争夺的激烈以致发生产权割裂的状况,而湖池的资源特性则决定了它衍化出有别于土地的产权分割方式。据清末民初所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记载,其产权分割之具体情况如表一所示:

表一:两湖水域所有权分割状况

编号地区 具 体 情 况备注

1 黄陂 塘堰:例分使水权及养鱼权二种,有使水者不必有养鱼权,有养鱼权者亦不必有使水权。

故脱离使水权而主张养鱼权者,亦必须有契约或其他物证为证据,不得空言主张。

2 黄冈 湖泊:例分湖业所有权及湖地所有权二种。凡水涨时由管有湖业者照册望水取鱼;水退

时,由管有湖地者照契取草。

湖泊: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

3 汉阳 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

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

4 麻城 塘堰: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

编号地区 具 体 情 况 备注

5 竹溪 塘堰: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

稞,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

6 广济 塘堰: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只能取鱼。

7 谷城 塘堰: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

塘堰: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

8 临澧 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习惯已为该邑人

民所公认。

湖泊: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

9 常德 乙仅有该湖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

之权,谓之“水底权”。

常德渔业习惯由来已久,各渔业所有人亦自名曰“标业”。其取鱼之法有三:(一)以钩,

10 常德 (二)以网,(三)以鸬鹚。钩于夜间取鱼,至晓则收;网与鸬鹚于日间取鱼,至夜则止。若

违反一定期间,致生损害于他人,被告人对于加害人有求偿权,但须县署鱼鳞册内有纳一

定税率之户名,又必依时纳税取得纳税执照,始可对抗他人之权。

资料出处: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十三章《湖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及第十四章《湖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湖池所有权分割的标准有:

1、以资源利用的行业划分(即渔业与农业等)。此种标准在两湖地区最为普遍,计有第1、4、5、6、7、8、9条,共7条,占调查总数的70%,所涉及的水体不仅有塘堰,还包括湖泊。这是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离不开水资源,农田需要用水灌溉、船只需要依水行船、渔业更是需要水体来繁殖鱼类,多种行业同时对水资源需求时则会产生矛盾(49),人们依此而分割出湖池所有权的“鱼分”、“水分”。这种所有权分割的情况至少在乾隆年间即已在两湖地区盛行,如嘉庆《长沙县志》卷五记载了涝骆二渡之产业:“……(乾隆四十年)张家垅门首塘、张家腰塘、腰塘共三口,鱼水俱七分之六……垇头塘一口,鱼水全管……戴家塘一口,鱼水与冯姓各半……西边山脚新塘一口,鱼水全管……长塘、中塘、小塘,共塘三口,鱼水全管;清水铺桥挡水塘一口,鱼水与漆衡臣各半”(50)。

2、根据两湖地区湖泊秋冬水涸、春夏水涨的特性而分割出“湖水权”与“湖地权”,如第2、3条。这是由于湖水可以蓄鱼、湖地可以种植芦苇或莲藕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作物。《调查报告录》记载郧县此两权未分情况时,说明“湖地所有权与湖水所有权分别管业,凡鄂省管有湖业者,多系如此,郧县习惯似为鄂省湖业权之例外”(51),由此可知,此情况在清代两湖地区的普遍。另外,与“湖水权”、“湖地权”分割相类似的是,湖池的水体不同于土地而可进行立体地利用,水中可以繁殖鱼类、水面可以生长莲藕或菱芡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作物。初期水面野生之菱芡等物尚可任人采取,许多县志就将其列入救荒类物产项下,然随着人们私有观念的不断加强,这类水草也确定了所有权归属,上引康熙年间沔阳之谭经绍:“旧有湖,产菱芡茂甚,秋冬就食者无算,经绍不之较”(52),即说明这一点。至晚清,其所有权更是获得了独立,如光绪年间天门县一湖泊“因江姓去年卖菱角于汉川县外姓,得钱六十串”,这引起李姓的不服,知县对照了“原日合同,本载明李姓使水、行船、取鱼、取草字样”,李姓根据合同已取得湖泊所有权中之数种权利,知县认为“菱角亦系水草之类”而断定江姓败诉(53)。

3、以捕鱼业司的不同来划分。第10条常德县渔业即以钩、网、鸬鹚三种渔法按时段将湖泊之所有权分割。

另外,因湖池的不可分割性,使得人们以股分的方式分割其所有权的情况,这种“鱼股”形式同样是湖池所有权分割的一种重要方式。据《三邑治略》记载:

查验李应兆所执老约,系买萧姓半头湖内一半,又李恒茂老约系买萧姓一股。据李荣供称,此湖尚有一股,现归黎姓管业,但湖水界址难定,应以股分均摊,李应兆应得两股、李恒茂应得一股、黎姓应得一股,归成四股之数(54)。

从其记载可以看出股分的持有者可以是宗族或其支系,也可以是个人。

以上湖池所有权的分割均是从湖池水域的物理意义上出发的,这不同于土地从逻辑上分开“田底权”与“田面权”。然湖池仍有类似于土地的产权分割方式,根据斯波义信的研究,宋代汉阳军的渔业即已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民国九年嘉鱼峒山养鱼公司亦是沔阳之人承租嘉鱼城民之私产,其资本定洋一千二百元,租湖期限二十年。此类经营权获得者本身即拥有较雄厚的资本,这不同于土地上的佃农(55)。

三、结论

本文试图通过与土地的比较来探讨湖池水域的归属问题。由于湖池水域的特性,使得其归属远较土地复杂。与土地相类似的是,水面大致可以区分为官有与民有两大类;所不同的是,因为水域具有不可分割的物理性质,以及具有多种用途的特性,使得它发展出有别于土地的产权分割形式。水面与土地、渔业与种植农业的比较将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课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本文所言之湖池水域主要是指渔业方面的用途,水资源用途广泛,如有些专用于水利之塘堰,其归属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②如尹玲玲的相关研究是目前笔者所见有关长江流域渔业经济之集大成者,然而对此亦是语焉不详。参见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齐鲁出版社,2004年。

③(光绪)《武昌县志》卷七,《学校》。

④(光绪)《蕲州志》卷六,《学校志·书院田租》。

⑤(光绪)《黄冈县志》卷五,《学校志》。

⑥(乾隆)《蕲水县志》卷五,《学校志·学田》。

⑦(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十,“水志”。

⑧《明英宗实录》卷53,正统四年三月庚申。

⑨(光绪)《孝感县志》卷二,“营建志·祠庙”。

⑩(光绪)《蕲水县志》卷三,“建置志·祠祀”。

(11)《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已。

(12)见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第59—71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13)杨示虎:“复黄巡抚书”,见(嘉靖)《常德府志》卷十八,“艺文志·记述”。

(14)(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十一,“赋役志”。

(15)(光绪)《黄冈县志》卷十二,“人物志·孝友”。

(16)(同治)《公安县志》卷六,“人物志·义士”。

(17)(光绪)《沔阳州志》卷九,“人物志·义行”。

(18)(光绪)《蕲州志》卷十六,“人物志·尚义”。

(19)(乾隆)《蕲水县志》卷十,“人物志·宦绩”。

(20)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第69-8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21)民国三十七年(湖北仙桃)《续修刘氏宗谱》卷六十四,“恒产志”。

(22)(乾隆)《黄冈县志》卷十一,“人物志·笃行”。

(23)咸丰(武昌)《贺氏宗谱》卷三上,“大塘老合约”。

(24)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水产局编:《黄冈地区水产志》,第108-109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25)《黄陂县志》第五章《水产业》,第一节《水域》第92页。

(26)民国十二年(湖北黄陂)《周氏宗谱》卷九,“黄陂县风俗·农事”

(27)(光绪)《巴陵县志》卷五,“舆地志·山水”。

(28)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水产局编:《黄冈地区水产志》,第10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29)(光绪)《巴陵县志》卷五,“舆地志·山水”。

(30)(同治)《汉川县志》卷二十二,“杂记”。

(31)(同治)《长沙县志》卷五,“津渡·义渡”。

(32)转引自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第364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33)(明)张治:“孙公祠碑记”,见(雍正)《湖广通志》卷一百十三,“艺文志·碑记”。

(34)(万历)《湖广总志》卷二十五,“贡赋志五”。

(35)王汉贤:“历史的回顾”,载马继民主编:《发展中的淡水渔业》,新华出版社1989年。

(36)民国三十七年(湖北仙桃)《续修刘氏宗谱》卷六十四,“恒产志”。

(37)(1988年)湖北汉川《续修黄氏宗谱》,“原序”。

(38)《明孝宗实录》卷108,弘治九年正月已亥。

(39)“南湖记”,见(乾隆)《天门县志》卷六,“水利志”。

(40)“东西二湖记”,见(乾隆)《天门县志》卷六,“水利志”。

(41)“南湖记”,见(乾隆)《天门县志》卷六,“水利志”。

(42)参见张建民:《明代秦巴山区的封禁与流民集聚》,《中南民族学学报》1998年第2期。

(43)参见张建民:《清代江汉—洞庭湖区的堤垸农业综合考察》,《中国农史》1987年第2期。

(44)民国三十七年(湖北仙桃)《刘氏宗谱》卷六十四,“恒产志”。

(45)尹玲玲在其书中探讨了环境变迁对于渔业的打击,笔者以为客观上这有利于水面私有化的发展。

(46)(同治)《衡阳县图志》卷三,“赋役”。

(47)(清)熊宾:《三邑治略》卷三,“文告”。

(48)(光绪)《武昌县志》卷十二,“官师”。

(49)参见张建民:《论明清时期的水资源利用》,《江汉论坛》1995年第3期。

(50)(嘉庆)《长沙县志》卷五,“津渡”。

(51)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十三章《湖北省关于物权习惯之报告》,第十三节《郧县、汉阳两县习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52)(光绪)《沔阳州志》卷九,“人物志·义行”。

(53)(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六,“堂判(天门任内)”。

(54)(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六,“堂判(天门任内)”。

(55)魏宗莲纂:《湖北全省实业志》第三章《渔牧》,第二节《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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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湖水所有权研究--以两湖为中心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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